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万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5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方违约,外贸公司不能对国内企业履行义务,外贸公司应向
国内企业披露外方,国内企业可以行使外贸公司对外方的合
同权利。此时国内企业的出现可能是外方没有想到的。如强
迫外方对签订合同时不能预料的情况负责,就违背了合同的
自由约定、双方协议原则。因此,碳合同法》也作了例外规
定,如外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该国内企业就不会签订合同的
除外。如因国内企业违约,外贸公司不能对外方履行义务,
外贸公司应向外方披露国内企业。外方享有选择权,可在国
内企业和外贸公司中选择向其主张权利的对象。但无论选择
哪一方,一经选择,即不得改变。
      上述两种情况中,无论是国内企业向外方主张权利,还
是外方向国内企业主张权利,被主张权利的一方,都可以利
用进出口合同中另一方的抗辩。在外方向国内企业主张权利
时资:国内企业还可叔利用其对外贸公司的抗辩。
      在实践中,。曾出现过类似上述情况的判例,即越过合同
的相对人(缔约方),而向真正的买方或卖方主张权利,或国内
企业直接向外方主张权利。至于外贸公司和国内企业对外方
的义务、外贸公司和外方对国内企业的义务是否为连带的,
实践中曾有连带认定的判决。但《合同法》条文对此没有直
接作出规定。有关问题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对实施《合同法》
的解释。
      二、合同形式
      (一)形式种类
      国际上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不完全一致,有的要求合同必
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称为合同的要式:有的国家不要求合同
具有某种特定形式,称为合同的不要式。大多数国家在法律
上对货物买卖合同基本上都采取了“不要式原则”,即合同无

                                                      … 30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32…

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当事人不论是采用口头方式、
书面方式或者是以某种行为来订立买卖合同,都认为是合法
和有效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原
则上采取了“不要式”方法。该公约第11 条、第12 条规定,
买卖合同,包括其更改或终止,要约与承诺,或者其他意思
表示,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征明,在形式上也不受任何其
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由于
一些国家的法律要求其对外贸易方面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该公约特别规定了保留条款,即对此条款提出保留的缔
约国,可以不适用该公约对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而只适用
书面形式。我国政府在批准该公约时,国内合同法要求合同
必须是书面的,因此我国对上述内容提出了保留,从而对不
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排除该公约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0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
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
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
用书面形式,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其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从世界发展的趋势看,许多国家逐渐放松了对合同形式
的要求。英国传统上是最要求书面形式的国家,一份合同能
够执行,除其他要件外,还必须是书面的(以前要求更严,必
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但《1979  年货物买卖法)废除了书面
要求,一份合同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口头的,可以部分是
书面的、部分是讣头的,甚至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默示。《美
国统一商法典》虽然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合同有书面形式要求,
但在不符合该要求的情况下,只要一方已开始履行合同,该
合同即可被强制执行。这实际上承认口头合同的可执行性。
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对

                                                      … 31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33…

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商事合同的规定,不要求以特定形式签订合同。《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以形式自由为原则,以作出保留为例
外。
      口头合同引起的问题主要是合同的证明问题。我国《合
同法》中要求书面合同的基本原因也是保证交易的安全与稳
定。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采用口头
证据原则。在英美国家,由欺诈法调整有关口头合同问题。《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
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第三种订立合同的形式,这就
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根据该法,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
承诺生效的时间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承诺不需要
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
效。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作了书面形式的保留,非书面合同不适用该公约。
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该公约。当事人如希望适用该公约,
只能通过书面合同作出规定。
      (二)书面形式
      1。形式种类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除一般的书
面合同及确认书外,还包括电报、电传和双方来往的信件。
随着科技的发展,书面形式在不断多样化。1980 年通过《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书面形式仅包括通常意义
上的书面、电报和电传。当时传真还没有出现或不普及。199
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引人了EnI 这种数据电文形式。
199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将数据
电文形式扩大化,除包括EDI 外,还包括电子邮件、电报、
电传或传真等。我国对这种科技发展也作出了反应,表现在
 《合同法》上,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 32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34…

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据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
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对于数
据电文的书面要求,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
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要求。使用数据电文(主要是EDI 和
电子邮件)签订合同,主要引起下述几个问题:电文的效力、书
面形式、原件、签字、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
电文的留存等适用法律要求,以及关于数据电文的传递问题,
包括通过电文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电文的收讫确认、电文
收发的时间和地点等。据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数据电
文与一般书面形式在法律要求上没有区别,不得仅仅以某项
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
可执行性;也不能仅仅以是数据电文为由,或如果是举证人按
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也不能以不是原样为由,而
否定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数据电文具有应有的证
据力。如果要求以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即原样要求),只要保
存了最初以其最终形式生成的完整性,并可将信息展现给需
要观看的人,即满足了原样要求。关于留存要求,要求日后
可以调取、以原始格式保留。如可能,应留存可以查明数据
电文的来源和目的地以及该电文发送或接收日期。对于一项
数据电文,如果使用的方法可以鉴定该人身份,其内容为该
人认可,且所用方法可靠、对于电文的目的来说是适当的,
即认为有符合要求的签字。
      2。确认收讫与确认书
      使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除上述问题外,另一直接间题
是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承诺生效的时间,而
承诺生效的时间又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对于数据
电文来说,到达时间是指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特定系统或首
次进人收件人的系统的时间。这里采用的是到达原则。但到

                                                      … 33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35…

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达指的是到达收件人的某一系统。与收件人实际从系统上读
到的时间是两回事。如果由于收件人的过失或疏忽,未能及
时处理有关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应由收件人负责。
但发件人如何得知有关信息是否到达收件人?尤其在承诺的
隋况下,承诺人如何判断其承诺到达收件人?
       《电子商业示范法》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规定,这就是
第14 条“确认收讫”。发件人在发送之前或同时,可要求收
件人确认收讫,或与收件人商定确认收讫的问题。该确认收
讫可以约定特定方式或特定方法。如没有对此作出约定,则
收件人通过自动化传递或其他方式传递的确认收讫,或通过
收件人的任何行为的确认收讫,都可表明发件人发送的有关
信息已经收到。发件人可以声明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在
收到该确认之前。数据电文视为没有到达。如果发件人没有
如此声明,在规定时间内或在无规定情况下的合理时间内,
发件人没有收到确认,可向收件人发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确
认的通知;如在该规定期限内仍未收到确认,发件人可视为该
有关数据电文从未发送或行使其所拥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合同法》对使用信件、数据电文签订合同可能引
起的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这就是确认书。当事人采用信件、
数据电文等形式汀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
确认书。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确
认书一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信件、
数据电文达成协议;二是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
认书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3。格式条款
      签订合同时有些公司通常使用其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或
格式条款,在签订确认书时更是如此。尽管要求确认书应与
原来达成的协议一致,但采用格式条款时,容易产生与原来
协议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
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关格式

                                                      … 34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36…

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条款的效力是普遍关注的间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
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
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
的条款无效。
      三、要约与承诺
      尽管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形、具体过程不同i7 但就实质来
说,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提出订约建议。另一方表示同意。通
过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此,
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一般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方面对合同的
成立作出规定。
      (一)要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Offer)是要
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
的建议。一项要约一般应具备下述几个条件:内容确定,向特
定人发出,表明如要约被承诺则要约人受其约束。我国《合
同法》还规定了要约邀请这一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
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
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要约生效,是指从此
时起,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
约束。要约送达生效是世界各国的普谊原则。
      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收回
要约,此为要约的撤

                                                       … 35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37…

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回。在收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时,要约也
视为撤回。
      要约也可以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
要约人收回要约。但在一定的条件下要约不能撤销。据我国
 《合同法》,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
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可撤销。承诺期
限是指确定的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期限。应注意,一项表明是
不可撤销的要约,也是可以撤回的。
      要约生效后,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没
有承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该要约为受要约人拒绝,或
者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的,要约失效。
在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时,要约失效的时间,据我国《合同法》,
是拒绝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对有关合同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
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二)承诺
      承诺(Acceptance)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
的方式可以是声明或其他行为。沉默和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
诺。我国《合同法》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
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则可以不用
通知的方式。一项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对要约未作出实质性改变,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
要约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采用数据电文签订合同时,
如要求签订确认书,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上,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规定
不完全相同。大陆法系采取承诺到达要约人生效的原则,即
到达原则。普通法系国家却残存着承诺投寄生效的原则,即
投邮原则。但应该注意,投邮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承诺方

                                                      … 36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38…

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式,只有在通过信件承诺时才适用这一规则。在快速通讯方
式的情况下,承诺的生效时间是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还
有的国家采取了解生效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承诺生效时间作了统一的规定:承诺在表示同意的通知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
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的到达时
间,在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
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
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但要注意,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电报似不应该按此原
则而应按信件对待,以传统的邮局送达的时间作为到达时间。
实际上,在确定承诺期限时,我国《合同法》又将信件与电
报列为一类,而将其他快速通讯方式列为一类。
      对于口头合同,如果一方根据已达成的口头协议,开始
履行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成立。根据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2 1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