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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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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解释为受补贴者实际接受或享有的相对于未受补贴者的某
种优势。判定这一优势的标准是市场标准。另外,财政资助
产生的利益,只有存在具体的受益者时才存在。以国有企业
股份化为例。相对于其他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很显然获得了
国家以股本形式提供的财政资助。但该国有企业股份化后,
如果购买该企业的新公司的股东按市场价格购买,则并没有
获得原国家财政资助的好处,从而不存在《反补贴协议》意
义上的补贴。其他诸如对上游企业的财政资助是否构成对下
游企业的补贴,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在美国对加拿
大松木补贴案中,政府对伐木者的补贴是否转移给了木材生
产商,由于实际情况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此外,构成对受益人利益的政府措施,并不一定属于财
政资助,因而不构成《反补贴协议》定义的补贴。在美国将
出口限制视为补贴案中,美国认为出口限制导致生产商将产
品出售给本地消费者,使得本地供应增加、价格下降,因而
形成政府要求生产商如此行为的结果,构成了财政资助,又
由于存在利益,从而形成补贴。但实际上,生产商如此行为,
并不是政府指示的,也非政府给予的。
      美国法对因财政资助而享有的利益作了规定。所谓受益,
是指对接受人的利益。如是股本投人,该投资决定在股本投
人国与私人投资商通常的投资做法不一致,包括风险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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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规定;如是贷款。指受益人支付的数额与受益人在市场上实际
得到的可比商业贷款应支付的数额存在差别;如指贷款担保,
受益人支付的担保费与没有政府当局担保的可比商业贷款应
支付的数额存在差别;如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该项提供需要
较少的补偿;如指购买商品,该商品超出充分的补偿,充分补
偿应据通行的市场条件确定,包括价格、质量、充足性
(   availability)   。、适销性、运输和买卖的其他条件。外国企业
或外国企业生产性资产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改变本身,不需
要管理当局作出该企业过去已收到的可抵消补贴不再是可抵
消的裁定,即使所有权的改变是独立完成的。
      2。专向补贴
      扭曲一经济体内的资源分配的补贴应受到约束。但当某
一补贴在某一经济体内广泛存在时,一般认为不产生资源分
配的扭曲。即使某一补贴属于《反补贴协议》定义的补贴,
但如果不是专向提供给某一企业或产业、某一组企业或产业
(以下统称某些企业),该补贴则不受(反补贴协议》的调整。
因此,属于《反补贴协议》调整范围的补贴仅是专向补贴
(s}}ecific subsidy) o     《反补贴协议》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
五部分,分别是对属于专向补贴的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
反补贴措施的规范(第四部分“不可诉补贴”己经终止适用)。
      禁止性补贴是专向补贴。除此之外,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某一补贴是否是专向补贴:
      (1)如果授予机关,或其据以运行的立法,明确将补贴的
获得限于某些企业。则该补贴在法律上是专向的。
      (2)如果授予机关或其据以运行的立法,制定了确定补贴
资格和数量的客观标准或条件(中性的,不对某一企业或产业
偏向),该资格是自动的,该项标推或条件得到严格遵循,则
不存在专向性。相关标准或条件须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或
其他官方文件中,以便能够证实。
      (3)如果尽管因为上述两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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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但有理由相信补贴可能事实上是专向性的,则可以考
虑其他因素来确定。这些因素包括:数量有限的某些企业使用
补贴计划,某些企业是补贴的主要使用者,或给予某些企业
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作出补贴决定时行使决
定权的方式。在考虑这些因素时,还应考虑经济活动多样性
的程度和已经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期限。
      (4)如果补贴限于指定地理区域的企业或产业,该补贴是
专向的。
      上述前两项明确规定在法律文件中,属于法律上的补贴
(法定补贴),第三项则为事实上的补贴。第四项针对特定区域
而言,相信也包括了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补贴两种情形。法
定补贴和事实上的补贴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从反
补贴协议规定的内容看,以及从有关补贴的争端解决的实践
看,不允许通过事实上的补贴来规避有关补贴的多边纪律。
      二、补贴的种类
      (一)概况
       《反补贴协议》原来将补贴分为三种:禁止性补贴
(prohibited subsidies;可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和不可诉补
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这三类补贴被形象地称为红色补
贴、黄色补贴和绿色补贴。但有关不可诉补贴的规定已经于
1999 年年底终止适用。因此,现在只存在禁止性补贴与可诉
补贴两种。这表明,凡属于专向补贴范围的补贴,已经失去
了不可诉补贴这一不受制裁的合法保护地位。
      补贴类型不同,对其实施的纪律也不同,救济方式也不
同。禁止性补贴,由于其直接扭曲国际贸易,其本身就是被
禁止的,任何成员都不得给予或维持禁止性补贴(农业补贴从
  《农业协议》的规定)。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提供了禁止
性补贴,该成员可直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申诉,
无须证明该补贴产生的不利影响。在申诉成功后由争端解决
机构授权采取反措施。这一程序不排除进口成员通过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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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调查程序,采取不违反嵘反补贴协议》的措施。可诉补贴,
正如交通灯的黄色信号可能导致红绿两种可能性一样,需要
判断是否满足了对其采取措施的条件。只有对其他成员的利
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才是不能使用的。对其他成员利益的
不利影响,指补贴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使其他成员根
据CrATT   t   994 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特别是受第2 条约束
的减让利益)丧失或受损,或者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禁止性书h}
      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日替代补贴两种。
      出日补贴卜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                         export
perEorrnance)作为授予补贴的惟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
贴。进口替代补贴( import substitution subsidies) ;是指以使用
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为授予补贴的惟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
件的补贴。发达成员早在东京回合就已接受对出口补贴的禁
止。进口替代补贴(当地成分补贴)在UATT1947  中不受规范,
其第3 条第8 款}b)项排除了对进口替代补贴的适用。在乌拉
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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