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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6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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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政府授予特权的私营企业,其特征是对某些商品实行专营。
中国加人议定书要求中国的专营企业的进口程序充分透明,
在商品的质量、价值或产地方面,政府不应采取措施影响或
直接指示专营企业。专营企业的出口商品的定价机制,应向
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全面的信息。
      四、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
      1。倾销的确定
      对于我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据反倾销规范比较价
格时,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使用我国受调查产业
的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严格依据我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
的比较方法,实质上就是使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或成本。
      上述方法的选择,应遵循下述原则:如果受调查的生产商
能够明确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该产品的制造、生产
和销售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进口成员应使用我国受调
查产业的价格或成本,以此来确定价格可比性;如果受调查的
生产商不能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该产品的制造、生
产和销售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进口成员可以使用不严
格依据我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比较方法(替代国方法)。
      在中国加人议定书生效时,如果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含有
市场经济标准,一旦我国根据进口成员的国内法,确立我国
在某一产业或部门方面是市场经济,上述倾销的确定中有关
方法的选择的规定应终止。无论我国能否证明市场经济这一
点,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中国加人议定书生效巧年后终止。
如果我国确立某一具体产业或部门通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上
述非市场经济的规定对该产业或部门不再适用。
      2。补贴量的计算
      在《反补贴协议》所规定的程序中,在确定补贴数额时,
原则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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