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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在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没
有得到合法代理;(4)’该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我
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5)我国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
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作出确定的判决,或者我国
法院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
实和要求的案件所作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
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承认与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有三种:(l)承认和执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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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按照国际条
约的规定,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
和执行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按照互惠原则,由外
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请求;{3)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
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关于我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266 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
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
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
法院承认和执行。”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
执行,与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基本相同。
六、法院解决争端时的法律适用
(一)我国法律对法律适用的规定
法律适用,是指涉外法律关系中,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
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选择一种或多种法律,对涉外法
律关系进行调整。根据我国法律,广义上的法律适用包括了
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于整个调
整涉外法律关系的过程:当事人之间在成立、变更或终止其权
利义务关系时需要确定以何种法律为依据,司法机关或仲裁
员受理和审判案件时需要确定以何种法律为准绳。国际商事
纠纷是涉外法律关系中的一类。
国际商事纠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合同纠纷,一类是
侵权纠纷。关于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比较简单,不外乎侵权
行为实施地的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律。目前国际上还
没有关于侵权的国际公约。在合同纠纷中,所适用的法律又
称为合同的准据法,指据以确定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合同条
款的解释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问题的法律。
我国最早规定合同争议适用法律的是于 1985 年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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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国内法、国际公约、国际惯
例的适用情况。1986 年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