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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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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用电气公司40年信用债券,3.5%,l942年到期93
7通用汽车承兑公司信用债券,6%。l937年到期97。75
8亨布尔采油和炼油公司10年信用债券,5.5%,l932年到期
信用债券,5%,l937年到期99
94
9IBM公司计算一制表记录公司第一债券,6%,l941年到期104
10利格特和迈尔斯烟草公司信用债券,5%,l951年到期
信用债券,7%,l944年到期96。5
115。125
11P.劳里拉德公司信用债券,5%,l951年到期
信用债券,7%,l944年到期81。25
101。625
12国民炼糖公司华纳炼糖公司第一债券.7%,l941年到期97。5
13皮尔斯伯瑞面粉公司第一债券,6%,l943年到期90
14史密斯(A。o)公司10年,6.5%,l933年到期95。5
15索科尼一真空公司通用石油公司第一债券,1940年到期
标准百油公司(纽约)信用债券.45%,l951年到期
白鹰采油和炼油公司信用债券.55晤,l937年到期95。75
82
96。5
16印第安纳标准石油公司泛美石油与运输公司可转换债券,6%,l934年到期
辛克菜原油采购公司,55%,l938年到期
辛克莱输油管道公司.5%,20年,l942年到期l00
91。75
89。125
17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20年,5%,信用债券,1946年到期98。75
18美国钢铁公司伊利诺依钢铁公司信用债券,45%,l940年到期
田纳西煤钢铁路公司普通债券,5%,l951年到期90
93
上述公司中的大多数都是在各自领域里的佼佼者。这一点说明在规模方面占有压倒性优势是工业企业对付恶劣经营环境的有效特征,同时也意味着投资工。业企业必须选择大型企业。即使是在1922一1929的繁荣年代里,小型工业企业的债券也不能充当可靠的投资工具。有太多的因素可以让一家本来拥有良好盈利能力企业在瞬间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实际上,由于不可知因素的数量非常众多,足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小型工业企业的稳定性具有先天性不足,所以它们利用债券进行融资是不适宜的。如今将工业企业债券与转换权和认股权证相结合的做法越来越流行,正是对上述弱点的默认。我们在后面有关“具有投机性质的高级证券”的章节中将会继续讨论这种做法究竟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弥补工业企业债券安全性不足的弱点。但是无论如何,这种求助于利润分享方案的做法的广为流行,只能证明小型工业企业的债券不具备作为固定价值投资工具的资格。
优质债券不可得并不是购买劣质债券的理由——如果我们建议将直接投资工业企业债券的范围限定在具有行业垄断地位的企业上,接下来遇到的问题就是此类公司数量稀少,而且许多并没有债券可供购买。另一个反对意见也将接踵而至,即总是持此观点将严重地阻碍对非大型企业的正当投资,并给整个投资银行界的操作带来冲击性的影响。我们认为所有对此类问题的回答都不足以构成让步的理由,只要债券本身品质不良,即使其价格值得投资也不应该给予考虑。市场上缺乏优质债券的事实永远也不应该成为发行或接受劣质债券的借口。更不必争沦的是:投资者永远都不必被迫接受任何安全级别低下的债券。只要肯在收益率上做一些牺牲,无论要求多么苛刻,能满足的债券总会有的。我们在后面将会指出,以安全性为代价来追求收益率最终往往是得不偿失的。从公司及其投资银行的角度看,如果他们发行的证券在质量上有欠缺,那么就必须提供足够多的获利可能来补偿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C
关于发债筹资的争议——接下来我们要分析的是两种广为接受的对发债筹资的观点。第一个认为发行债券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而言是一个劣势因素,所以尽量减少长期债务应该成为企业不懈追求的目标。第二个认为如果企业无法通过出售股票筹得足够的资金,那么发行债券就是无可厚非的。我们对这两种广为传播的观点均持反对意见。因为无论同意哪一个都意味着发行债券不存在真正站得住脚的理由。这两种观点都具有同样的前提:即只有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才考虑发行债券,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世上将没有投资者情愿购买的债券了。
关于发债筹资的正确观点——其实,发债融资的正确理论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对于一家蓬勃发展的企业,合理数量的长期债务是有利的,因为股东们可以通过使用债券持有人的资金,获得多于债券利息的收益。把债务的数量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保证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其安全性都不会有问题,这对公司和投资者都是有好处的。所以,正确的财务政策不会使举债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发生根本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如果在某家公司发行债券时带有勉强和被迫的因素,那么这张债券必定质量不佳,在纯粹投资的价位上购买它将是不明智的。
实践中的错误做法——但是,多年以来,公司们采用的,并且被公众接受的财务政策却是与上述这些基本理论背道而驰的。比如铁路公司,它们通过发行债券来满足巨额的资金需求,使得长期债务与股本的比例失衡。所有权威人士都一而再地对使用这种做法进行检讨,但同时又再而三地把它视为唯一的选择,因为低下的收益率使得股票难以发行。然而如果后者属实的话,投资者就不应该购买债券。很清楚,如果举债人自己都抱怨借钱的必要性,投资者再借钱给他们就太过卤莽了。
当投资者们毫无逻辑支持地将自己的钱财借给没有实力的公司时,另有许多有实力的公司则通过发行额外的股票来清偿债务。但是如果企业确有举债的基础时,发行股票的做法显然应该被视为不理智。因为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能以较低的利率借得数量合理的借款是有好处的,那么以发行额外的股票来取代举债就是将这种好处放弃了。消除债务自然能使管理问题更为简单,但股东的利益也应该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尊重。否则的话公司将不断地从股东们手里索取钱财,而不会以股息的形式给予返还。还需要指出的是,1927年一1929年间人们对债券赎回的狂热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干扰,因为大多数安全的商业借款者由此而消失了,取而代之的却是一批二等信誉的商业贷款和股票抵押贷款,这些金融工具都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上述讨论对投资者的意义——上面关于近十年来工业企业债券状况的分析与本章的主旨息息相关,即应将经济萧条时的标准施用于固定价值投资工具的选择上。如果认识到对于工业债券要采取极端苛刻的选择标准,那么债券投资者们面对的将是一个更为狭隘的选择余地,因为许多极有实力的公司的长期债务也将被排除在外。很清楚,投资者们的正确反应应该是宁缺毋滥,而不能将就妥协。有一句话似乎已经成为金融圈中的格言:只要有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它就会被用于投资;如果没有收益理想的可靠证券可供选择,它就会寻找次一等的出路。但是一名谨慎、精明的投资者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宁可接受收益低下但安全性良好的债券,也不会被较高的利率引诱,而拿自己的本金冒风险。
总结——认为值得购买的债券应该能够经受经济萧条的考验是传统投资理论中的一部分。随着1929年经济繁荣的顶峰的到来,这个道理似乎已经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但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它的重要性被以一种痛苦的方式得到了验证。在这段期间里,资本结构合理的电力与煤气公司的债券表现令人满意,少数在1930年以前在利息要求之上有足够安全边际的铁路公司债券的表现也不错,只是程度有所不及。但是在工业企业中,许多优秀的历史记录都变得靠不住了,特别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公司。基于这个原因,投资者只有通过将自己投资的工业债券局限在下述两个标准之内才能避免在形势逆转的情况下遭受损失:1。具有主导性的规模;2。收益大大高于债券利息。
Ⅲ。第三原则:舍安全而取收益得不偿失
传统债券投资理论认为在利率和风险之间存在着数学的关系。利息收益可以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纯利息”,即在毫无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获得的利息;第二部分是为承担风险所做的补偿。举例来说,如果假设纯利息部分是3%,那么利率为4%的投资意味着有1%的损失可能性存在,而利率为8%的投资的风险则是它的5倍,也就是二十分之一。(考虑到可能存在“保险利润”,也许实际上风险并没有这么高。)
这个债券投资理论认为债券利息与保险费率非常相似,将风险进行了具体明确的估算。其推论是投资于不同收益率的投资工具,其最终的收益是相等的,因为高受益率带来的额外利润将会被更高的本金损失概率抵消。反之亦然。
收益与风险之间不存在数学关系——然而,我们认为,这个观点与债权投资的现实没有太多的联系。证券价格和收益率不是由任何对预期风险的精确数学计算决定的,而是取决于证券的“热门程度”。这个热门程度主要反映了投资者对将要承受的风险的总体态度,但同时也受其它因素的影响,比如公众对发行债券公司的熟知程度,债券的发行时机,以及债券出售的容易程度(流动性)等。
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理论还是实际操作,对预计风险的精确计算都是办不到的。对于不同种类债券的预期“死亡率”,是找不到一个现成的统计表的。即使经过一番冗长而又疲惫的研究,制造出这样一套表格,其对于未来的实用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在寿险行业中,年龄与死亡率的关系是被精确定义的,仅会发生逐渐的变化。各种建筑物与火灾危险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只是联系程度上没有前者那样紧密。但是不同投资工具与其发生损失的风险之间的关系却很不确定、很容易发生变动,因此也无从引入有效的数学计算公式。这一点是确凿无疑的,因为投资风险不是在各个时点上均匀分布的,而是集中于一段时期,即在整个经济形势的萧条期间。所以典型的投资风险类似于寿险或火灾险中不可计算的例外因素—大火灾或流行病。
自我保险在投资中基本不可能——如果我们能够保证在收益与风险之间确实存在精确的数学关系,那么结论就是向所有投资者推荐收益最低一一也就是安全性最高—的债券,因为个人是没有资格充当保险人的。投资者的作用不应该是因为承担风险而受益,相反,投资者的利益应该体现在通过付给别人保险费而获得免遭损失的保险。让我们假设一位投资者拥有这样的选择:投资1000美元,每年得到30美元收益并不承担任何风险;或者每年得到80美元收益但需承担这样一个风险,既每20年中会有1年蚀本。后者额外的50美元收益与它承担的风险在数学上是相称的。但对于个人投资者,是没有能力为每年50美元的额外收入而承受1000美元本金损失的风险的。与标准的通过支付小额资金获得火灾保险或偷盗保险过程相比,上述做法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周期性风险因素——谨慎的投资者不应该让自己扮演保险公司的角色,为获得额外的利润而承担蚀本的风险。有一个理由可以支持这个论点,有效的保险操作要求风险的分布尽可能均匀,以减少运气的影响程度,并让概率法则发挥其最大作用。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做到这一点,但在实际操作中他无法达到保险公司所达到的风险分散程度。因为在经济萧条期间,许多风险投资可能同时崩溃,于是投资高收益工具的人们会在一段高收入(很有可能已经被花掉了)期间之后经历一个突然的大幅蚀本。
可能会有这样的说法:从总体上而言,高收益投资工具高于纯利息部分的收益能够弥补承担的风险并有所盈余。换句话讲,作为承担风险的回报,投资者在长久操作中的收益将大于所亏损的本金。很难判定这种说法究竟是对还是错。但是即便根据精算准则,高息票率从总体而言足以弥补所承担的风险,作为一个广大普通投资者中的一员,这种债券仍然不是理想的投资工具。即使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能赚钱,我们所坚持的个人投资者不应该把自己变成一个保险公司的观点依然成立。无论是资金上还是心理上,债券投资者都不具备大规模从事此类活动的能力:从正常收益中建立储备,以备应付在萧条期间发生的巨额本金亏损。
风险与收益不可相互抵消—上述讨论给我们带来的结论是这样的:本金风险与收入回报是不可相互抵消的。从实际操作来看,接受蚀本风险的补偿不仅仅是高息票率,而应该是相应的本金增值的机会,即购买债券时享受可观的价格折扣,或获得非常有利的转换特权。虽然从数学上看,用高收入抵消本金风险和用增值机会抵消风险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但二者在心理方面的区别却是很重要的。在购买低价债券时,投资者对风险有足够的意识;他更可能进行彻底的调查和仔细的利弊权衡;最后一一也是最重要的—他做好了承受损失的准备,他的利润可在一定程度上用于弥补损失。所以,实际的投资经验并不鼓励以平价购买高息票率债券,事实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高达7%的利率足以成为购买低安全性债券的理由。21
“商人之投资”的谬误——具有上述特征的债券在金融界被称为“商人之投资”,它被认为适合那些能够承担一定风险的投资者。在1923年到1929年之间发行的大多数外国债券均可归于此类,而一大批普通优先股也属此列。根据我们的观点,这种“商人之投资”是一种没有道理的投资。能够承担风险的证券购买者应该关注的是与风险相称的价格方面的获利机会,对所能得到的利息收入的关注仅是第二位的。
建议反常道而行之——更一般地说,投资者更应该以与惯常相反的态度来看待利息收益。在选择与自己相适宜的债券等级时,他们习惯于从备选表的首行开始看起,那里往往是安全性最高而利率最低的债券,然后开始计算如果能够在债券等级上作出让步的话可以得到多高的利息收益。站在这个角度来看问题,普通投资者会逐渐形成这样的习惯思维,即:适合自己投资的债券品种应该是在最高等级之后。这种惯常的思维方式很可能导致其接受非常不好的债券,既可以是因为被高利率引诱,也可以是被债券推销员的言辞所打动。
更好的挑选程序应该是从能接受的最低安全等级开始,备选的债券至少都应该在这个底限之上。所有不能满足这个安全要求的债券都将被自动排除在纯粹投资的考虑范围之外,而无论其有多么高的利率,多么诱人的前景,或其它的特殊优势。在这样的一个有限的投资范围之内,投资者才能进行其它的挑选程序。他可以要求大大高于底限的安全标准,并在一般情况下须为此作出收益率方面的牺牲。他也可以迁就自己在企业性质和管理风格方面的偏好。但是,最基本的一点是:挑选债券时应该从明确的底限出发向上搜寻,而不应该从最安全但又难以接受的证券开始,漫不经心地向下搜寻。





    正文 第8章债券投资的具体标准
    手机电子书(lt163) 更新时间:2008…9…8 23:13:40 本章字数:6110

Ⅳ。第四原则:必须采用明确的安全标准
因为挑选优质债券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排除过程,所以应该引人非常明确的规则和标准,以剔除那些不够资格的债券。事实上,在美国的一些州已经将这种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操作,用来规范储蓄银行和信托基金的投资行为。这些州的大多数,都由银行监管部门每年列出证券的名单,在名单上的证券都是合乎监管规定的,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即是可供购买的。
我们的看法是这种引人既定标准和底限的做法应该推广到整个纯粹投资领域中去,所谓纯粹投资就是指单纯以利息为收益的投资。这些立法形式的限制,目的在于提高平均的投资质量水平,保护存款人和受益人避免由不安全证券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些法规对于机构投资者是有效的话,那么个人投资者也应该遵守。我们在上文中已经否定了这样一种流行的观点:即普通投资者能够承担比储蓄银行更大的投资风险,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对所投资证券的安全性斤斤计较。1927…1933年的经历不容置疑的强调,有必要从总体上提高投资标准,而达到这一目的的简单方法之一就是将所有可选择的普通债券限定在以下的范围内:法律规定可供储蓄银行和信托基金投资的范围。这种做法和我们的基本准则非常协调,纯粹投资只能局限于安全性无可怀疑的证券上,那些较次等级的证券只能在明确的投机基础上考虑购买。
以纽约州储蓄银行法为出发点——作为一项实践性的政策,一位个人债券购买者可能通过参照储蓄银行的严格的投资规定而获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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