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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号1号2号3号4号5号车旗签字旗桌旗
长度×高度(cm)288×192240×160192×128144×9696×6430×2021×1415×10
以下是区旗用色的大概标准,分别以HTMLRGB16进位代码网页颜色模式、印刷四分色模式(CMYK)、染料颜色、HSL颜色模式、以及Pantone色板号数表示:
颜色HTMLCMYK染料颜色HSLPantone红色#FF00000…87…99…0Chinesered0°;100%;50%186白色#FFFFFF0…0…0…0White0°;100%;100%三、为什么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区旗、区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是一面中间配有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红旗代表祖国,白色紫荆花代表香港,紫荆花红旗寓意香港是祖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并将在祖国怀抱中兴旺发达。花蕊上的五星象征香港同胞热爱祖国,花、旗分别采用红、白不同颜色,象征“一国两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呈圆形,周围写有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中间图案也是红底白色五星花蕊,寓意与区旗相同。
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别于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区旗、区徽,是“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具体表现之一,同时也是为方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交往。
香港回归祖国后,成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力,继续保持其国际经济大都市的特色。根据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十分广泛。例如,特别行政区政府代表可以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谈判;可以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可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经贸机构,等等(详见基本法第七章)。不难想象,如果特别行政区没有区旗、区徽,在行使中央政府授予处理对外事务权力,开展上述活动时将会带来许多不便。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资料链接香港区花是哪种“紫荆”最近许多期刊发表了香港区花、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等内容的文章,这些文章往往将香港区花统称为“紫荆花”。其实,这是不完全的。从严格意义上说,香港区花的中文学名叫红花羊蹄甲,香港俗称“洋紫荆”,香港区徽图案也是由这种花变化而成的。
关于香港区花的准确称谓,笔者日前曾在港岛特意询问了香港市政总署负责绿化的高级参事张耀辉先生,此外还专程到香港《文汇报》社资料室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得到的答案皆是:1965年,香港人公认“洋紫荆”为美丽壮观之花卉,遂将其选定为“市花”(见《香港年鉴》1966年第一篇?大事写真)。
在植物学上,紫荆和洋紫荆是两种不同属的植物,且产地、分布也不相同,恰如洋葱与大葱,洋槐与国槐,绝不能混为一谈。
紫荆:学名为CerCisChinensis,又名满堂红。苏木科,紫荆属,落叶灌木或小乔木,高2─4米,叶呈心形,假蝶形花冠,紫红色,簇生于老枝。主要产于我国黄河流域。
洋紫荆:学名为Bauhiniablakeana,中文名叫红花羊蹄甲,香港俗称“洋紫荆”。苏木科,羊蹄甲属,常绿小乔木,高约8米,叶圆形或宽心形,花芳香,粉红色,状似兰花。主要产于我国华南地区,北方不适宜生长。“洋紫荆”树形端丽,花大芬芳,是极具观赏价值的树种。她不但是绿化、美化香港市容的重要角色,更是600万港民心目中的绚丽之花。
(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香港各界沉痛悼念邓小平(1)
(2月19日—24日)
邓小平因病于19日21时08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3岁。消息传到香港,香港社会深感悲痛。
新华社香港分社,香港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等纷纷通过各种渠道向邓小平治丧委员会发出唁电、唁函,沉痛哀悼邓小平同志逝世,表示要化悲痛为力量,为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繁荣稳定而奋斗。许多中资企业也通过新华社香港分社向邓小平同志治丧委员会发出唁电、唁函。
新华社香港分社下半旗志哀,港英政府所有建筑物也在中午12点下半旗致哀。2月20日下午3时至24日,新华社香港分社在新华社香港分社大楼内设灵堂,每天上午9时30分至下午5时接待香港各界人士和在港外国友人的吊唁。以表达对邓小平的无比崇敬和深切悼念之情。
全国政协副主席安子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在灵堂开门不久抵达这里,悼念邓小平并向在邓小平遗像三鞠躬。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4时许前来吊唁。香港总督彭定康、布政司陈方安生、财政司曾荫权及港英政府部分官员也来志哀。到下午5时,香港的港事顾问、筹委会委员、推委会委员、有关商会会员、有关党派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和外国友人近1000人前来吊唁,近150个团体和个人送来花圈。
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周南发表谈话,对邓小平的逝世表示沉痛哀悼。他呼吁香港同胞化悲痛为力量,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全面落实邓小平“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表示,邓小平的逝世使中国失去了一位伟大的领袖。他说,在悲痛之余,可以告慰的是,在邓小平的理论指导之下,中国的发展成就很大,已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1世纪的中国必定更加富强,香港一定会更加繁荣稳定,祖国统一的愿望一定会实现。香港总督彭定康等港英政府主要官员发表谈话,对邓小平的逝世表示沉痛哀悼,并赞扬邓小平“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为香港的繁荣稳定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香港长江实业(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李嘉诚接受传媒访问时说:“邓公对于12亿中国人来说,是一位难得的伟人。”“邓小平有创见、有远见。是对国家、对民族非常好的一位伟人。”他说,邓小平倡导、推动了中国的改革开放,这不仅使中国12亿人民从中受益,香港也从中受益良多。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解决了香港问题。香港在过渡期得以保持繁荣稳定,港人充满信心,都要归功于邓小平的智慧和远见。李嘉诚深情地说:不论是过去10多年,还是将来,我个人以及我的家人、我的公司对香港的前途充满着信心,因为中国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希望的国家。我留在香港,或是为内地的教育、医疗事业尽一份力,就是对邓公最好的悼念。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东汇证券公司董事长朱莲芬女士撰文记述有幸受到邓小平接见的往事。
香港各报纸、电视台、电台大量报道邓小平逝世的消息,许多报纸还出版了特刊、专辑,用大量文字和图片介绍邓小平的生平事迹,并发表社论、评论颂扬邓小平的历史功绩。
香港《文汇报》题为《九州同悲举世哀悼》的社论强调,邓小平的一个重大创造和历史性贡献是提出以“一国两制”的构想来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正是在这一战略性的构想指导和推动下,香港正在实现平稳过渡,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一定可以保持。《大公报》发表题为《中国人民的儿子邓小平永垂不朽》的社评,高度评价邓小平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突出贡献,并指出,“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理论和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顺利地解决了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问题,并为香港开辟了长远稳定繁荣的坦途,港人与全国人民由衷地感谢邓小平。香港《新报》题为《悼念中国一代伟人邓小平》的社论中高度赞扬邓小平的政绩和远见。社论说,以邓小平为首的中国领导提出并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中英签署联合声明以来,香港人能渡过一个又一个风浪,是与港人信赖邓小平和他开创的事业分不开的。香港《快报》发表了《悼念邓公》的唁电,并在题为《但悲不见九州同》的社评中说,邓小平最具创意性的是率先提出用“一个国家、两种社会制度”的构想,先后用和平的方式妥善解决了香港、澳门的回归问题。目前,香港回归在即,他虽然已无法亲自为香港的回归作历史的见证,但香港回归大局已定,可以相信香港的“一国两制”实践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会受到影响。《东方日报》刊出了6个版的专辑,发表专文,称颂邓小平对中国建设做出的伟大贡献,并出版号外“邓小平逝世专辑”。《星岛日报》出版号外,用四个版面的内容表现邓小平“一生见证中国现代史”的人生轨迹。香港两家电视台取消所有预定节目,连续不断地播发邓小平逝世的消息,介绍邓小平的生平事迹和有关新闻。没有新闻节目的凤凰卫视中文台也一直在屏幕上打出“沉痛哀悼邓小平”的字幕。
邓小平逝世的消息在香港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香港各界以各种方式悼念邓小平,整个悼念活动充分反映了香港同胞对邓小平的深厚感情和无比爱戴的心情。有的香港同胞提出建议,把邓小平的部分骨灰撒在香港水域,以告慰邓小平的英灵和未能在收回香港后亲临的遗愿,还有人建议在香港树立邓小平铜像。
到2月24日下午,仅前往新华社香港分社悼念邓小平的香港各界人士数累计超过4万人。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
相关链接
邓小平与香港
1979年3月29日,邓小平在人民大会堂接见了来华访问的英国驻香港总督麦理浩爵士。在会谈中,麦理浩根据英国政府的指示,向邓小平提出,允许英国政府批出超越1997年6月的“新界”土地契约,把“新界”契约原来的99年年限规定,改为“在英王管治此区一直有效”。对此,邓小平给予严肃拒绝。但他对麦理浩说:我们把香港作为一个特殊地区、特殊问题来处理。到了1997年,无论香港问题如何解决,它的特殊地位都可以得到保证。说清楚一点,就是在本世纪和下世纪初相当长时期内,香港还可以搞它的资本主义,我们搞我们的社会主义,因此,请投资者放心。
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访华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双方就香港问题进行了会谈。针对撒切尔夫人提出的,必须遵守有关香港问题的三个条约的观点,邓小平明确地指出,主权问题不容讨论。到1997年中国要收回的不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九龙的主权,这一点是肯定的,不能有别的选择。
1983年7月至1984年9月中英之间就香港问题展开第二阶段谈判。第二阶段的会谈共举行了22轮。期间,邓小平于1983年10月会见了访华的前英国首相希思。邓小平向希思明确指出:想用主权换来治权是行不通的。中国1997年收回香港的政策不会受任何干扰、有任何改变,否则我们就交不了帐。如果英方不改变态度,中国就不得不到1984年9月单方面地公布解决香港问题的方针政策。10月,英方传来撒切尔夫人的口信,同意在我国基本方针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僵局再次打破。会谈得以比较顺利地继续展开。
1984年9月26日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中英联合声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草签。同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中英联合声明》。
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6月18日起草委员会名单公布,共59人,其中内地委员36人,香港委员23人。
1985年5月27日中英两国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自此正式生效,香港进入了历时12年的过渡期。
1985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同年12月18日,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宣告成立。
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通过香港基本法。邓小平高度评价它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文件,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
《香港回归十年志(10卷)》编后记(1)
2007年7月1日,是香港回归祖国十周年。祖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举办一系列重大活动,隆重纪念这一成功实践“一国两制”构想的伟大创举。《香港回归十年志》在内地和香港同步出版发行(繁体字版由香港大公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发行),无疑为这一系列的庆典活动又增添了一份喜庆!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一400余万字的大型套书,以年分卷,主体内容以纪事、记实为主,图文并茂,全面反映香港回归祖国十年来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等各领域的发展历程,以及香港和中央政府、香港和内地各地区、香港和澳门台湾、香港和国际社会的关系。从最初由香港大公报王国华社长提出选题,到共同协商、由我社承担选题的具体策划和组织实施,前后历时不到一年时间。对于这样一个时间要求紧、质量要求高、信息含量广、专业性强、工程量大的项目来说,从选题策划到出书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完成,其效率是值得称道的。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感谢主编陶存、副主编范希春、宋彦尊以及由他们协调和率领的各分卷主编及专家型的作者团队,没有这样一支既熟悉政策、又掌握原则,长期研究和关注香港问题的专家型作者队伍,即便是再好的选题策划也是难以落实的。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各界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共山东省委有关领导出任本书的荣誉顾问和顾问,并对本书的编辑出版提出了诸多建议。国务院港澳办联络司的有关领导审阅了全部书稿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新闻出版总署和图书司有关领导、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领导、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和山东出版集团有关领导均对本书的选题立项、审读把关、宣传推广等给予协调和支持。
本书资料来源广泛、丰富,得益于新华社、中国新闻社、人民日报、香港大公报、文汇报等数十家权威通讯社和媒体的公开资料资源,书中选用的1000余幅图片均由中国新闻社(CNSPHOTO)、新华社和香港特区政府资讯中心供稿,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除对上述有关领导、作者、资源提供者表示应有的谢忱外,我们还要对编印发有关合作、协作方表示感谢,特别是香港大公出版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印刷厂临沂厂、山东新华发行集团、四川新华发行集团等单位,感谢他们在出版、印刷、发行等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合作和支持!
最后,我想说,尽管《香港回归十年志》的前期编辑出版过程得到了各方面支持和肯定,但我们也深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这样一部具有历史文献价值的出版工程,还是唯恐有不周、不到之处,诚心期许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金明善 2007年6月26日
《香港回归十年志(10卷)》 第三部分
六类人士可享受香港居留权(1)
1997
六类人士可享受香港居留权
1997年4月13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在北京全面介绍了有关香港居民的国籍和居留权问题的政策。
1997年7月1日,《中国国籍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在香港实施。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此之后又提出了实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有关香港居留权规定的具体意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据此制定有关的出入境条例打下了基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国籍法解释的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包括在香港出生的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具有中国国籍条件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其中有外国居留权的,如果本人不申报有外国国籍,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外国领事保护。如果这种人愿意以外国公民的身份在香港居住,可以凭有效的证明文件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处申报变更国籍,申报被批准后不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公民,须按基本法对中国公民规定的条件取得香港居留权;非中国公民,包括已经批准变更国籍的人,就要按照基本法对非中国籍人规定的条件取得香港的居留权。下述六类人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