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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读本 夏中义-第16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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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既苦无制约国际强权的可能方式,又缺乏由此到达梦想彼岸的必要手段'12'。即
使所谓的“第三条道路”,也不过是传统欧洲社会主义者对新科技发展的一种回应,其实质
是与当今美国式的资本主义相容的。“第三条道路”的提出者仅仅是想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和
资本主义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而在实践上它往往仍是资本主义的,欧洲人自己也认为并
不存在真正的“第三条道路”。这是落后国家的不幸,我们不能不承认,作为发展中大国,
中国只可能是“被全球化”,而不是“全球化”。'13'但这并不构成反全球化的理由,因为反
全球化的鼓吹者恐怕没有意识到,如果全球化仅仅是“少数人的全球化”,只是给强权国家
或者阶层带来好处,那么不用反全球化,这样的损害大多数国家和阶层的全球化,最终会无
疾而终。对强权秩序的抱怨,实际上反映出在“双赢”背后,全球化的参与者在瓜分全球化
创造的“馅饼”时,少数强势者和弱势多数者的所得差异甚大,参与者总是对自己那一份额
进行喋喋不休的讨价还价。
  面对生死,我们没有不生不死的选择,除非灵魂出窍;面对全球化和反全球化,我们同
样非此即彼,不存在侥幸的回避。现实的问题是,如何避免为迎合奉承西方而全球化,如何
增强自身的砝码和争得自身的利益?所谓“第三条道路”,其实质乃是黄鼠狼式修辞,即象
黄鼠狼可以吸空鸡蛋而不留任何痕迹一样;人们可以籍口“对面全球化我们可以另有选择”,
以所言非所指来行反全球化之实,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只不过是怯弱的无能。
                 反全球化是“全球化的产物”?
  有趣的是,反全球化热潮恰恰是全球化的产物,无论它自身如何声称,都折射出全球化
是自发演进的人类历史阶段。反全球化的到底是什么人?是无政府主义者、反贸易主义者、
环保主义者、民族主义者、人权组织、行业工会,甚至土著人组织、性别平等主义者等等的
混杂物。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打着反全球化的非政府组织(NGO),其本身恰恰似乎也
是“全球化”的组织,他们依靠着自身的全球化,为了共同的反全球化目标而走到一起。近
年来在国际会议之外反全球化的喧嚣者,并非乌合之众,而是由跨国的 NGOs 通过它们激
烈反对的互联网来操控的!例如西雅图会议外近 2 万的示威者,是“主动反对经济全球化联
盟”的杰作。反全球化的实质,不过是另一变种了的全球化。
  不仅如此,反全球化者所宣称的“全球化带来的戕害问题”,例如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
庞大的穷困阶层、边缘化不断扩展的第三世界化问题(Third Worldization)、对人权的尊重以
及无序的资本流动等,可能恰恰需要通过全球化来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其根源却
在贫困人口的生存和政府臃肿腐败问题,闭关锁国和全球化哪一个更对症是不言自明的。而
穷国的债务负担,资本流动监管等,正需要全球化的“帮凶”乃至 OECD 这样的“富人俱
乐部”,通过全球性或区域性协调,达成更广泛的豁免共识或监管框架。如果我们认为,整
体上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生存空间较之发达国家是颇为有限的,那么最庸俗的关于“全
球化是要素资源的全球优化配置”就是对后进国家有利的事情;如果我们认为全球化不仅仅
是要素资源的全球配置,更是社会经济政策,尤其是大国的社会经济政策在全球的优化配置,
那么发达国家垄断国际“话语权利”因全球化而不能不考虑发展中大国针锋相对的政策。反
全球化戏剧性地说明,解铃还需系铃人,即解决全球化的负面影响,要倚靠全球化,尤其要
倚靠发展中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强调要素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双向流动(包括劳动
力);强调宏观政策的国际协调以分享全球化利益,而不是廉价卖土地、卖劳力、卖资源。


'以下删除'

              反全球化热潮在中国正潜流暗涌?
  反全球在中国也正以悲天悯人的曲调在奏响,中国的反全球化者宣称,全球化正在催生
“新帝国主义体制”,即不是以军事强制为先导,而是以市场和资本为杠杆的、没有鲜血和
暴力的侵略与霸占。目前的互连网是信息帝国主义,WTO 是市场帝国主义,IMF 是金融帝国
主义,联合国则是政治外交帝国主义,全体发展中国家再度成为帝国主义的“臣民”的日子
已经不远了。这样的潜流正以“社会良心”式的诏喻悄然涌起。
  我们不妨思量如果我们不愿意作为“新帝国主义体制”的臣民,我们需要抛弃什么,反
全球化者的潜台词显然是在说,要抛弃市场经济而选择极权经济,要抛弃现代金融体系而重
新复归荒谬的金本位,要抛弃互联网而退回电报电传阶段,要抛弃联合国而回到分崩离析的
孤立的民族国家时代。似乎我们为了反全球化必须告别我们已经生活的年代。当血缘的疆界
淡化时,我们从母系时代迈进到父权时代;当氏族的疆界淡化时,我们从部落杀戮过渡到民
族国家时代,当经济疆界淡化时,我们从分立国家时代向全球化时代。而每一次,我们都心
存疑虑。但经济疆界在目前的全球化背景下,仅仅是淡化而已,并未消失,在政治、国防等
其它领域,全球化仍然是遥不可及的梦想。反“新帝国主义体制”对全球化的理解显然失之
肤浅。我们的问题是往往在经济全球化还在推进时,已经过分地迈进到“后经济全球化”时
代,以为民族国家间的种种冲突就消失乃至弱化了,以致于忘记全球化秩序是分立的民族国
家因为存在严重冲突而协调的结果,却采取“头手倒立”的方式,以为回避和不敢正视国家
间冲突和威胁就是参与全球化了!在欧亚会议的歌舞升平中,反欧亚会议也许多少有一点警
示的意义'15',即民族国家的分立仍然将是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的基本格调,民族国家融合尽
管值得期待但显得遥远。
  我们也不妨思量全球化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实际上中国人生活的点点滴滴都折射
出“全球化”的色彩,孩子们吃着麦当劳、肯德基,前卫少年带着 MP3 哼唱摇滚、蓝调,商
务人士手不离爱立信手机、IBM 笔记本。我们已分不清生活中的哪些场景是“土特产”,而
哪些又是“舶来品” 洋人的乒乓球成了国球;
         ,           而中国餐馆则让洋人领略了什么叫“食文化”,
并不是要穿着长袍马褂,唱着京剧才算保存了民粹,穿着牛仔裤喝着可乐写“中国人可以说
不”的难道不是满溢着民族激情和以更合理的方式迎接全球化?
'以上删除'
              全球化正在催生怎样的未来?
  全球化的浪潮会将我们带到何种彼岸?难以预言却值得反思。目前的全球化带有明显的
强权主导性,甚至“不过是重性恢复资本主义那种既是国际的、更是跨国的原始使命,把疆
界和国家、传统和民族统统踩在脚下,迫使一切都更家服从唯一的价值规律”的洪流'16',
但资本主义不是未来必然的,社会主义不是历史给定的,而都是实践创造的。社会主义已不
是一种固定的计划蓝图。全球化所带来的“全球治理”,对社会主义来说,有助于实现人类
的和平合作与可持续发展,加强“全球治理”将逐渐形成一定的规则体系。社会主义者在全
球化中正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不期望新自由主义的“新思维”和“新鼓吹”,而转
向实际层面,要求各国在经济上的平等发展、社会福利的保证和社会安全等。20 世纪的两
位伟人对此作了也许不纯是巧合的诠释,列宁预言,民族之间各种联系的发展和日益频繁,
民族壁垒的破坏,资本、一般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标志着资本主
义已经成熟,正在向社会主义转变。而熊彼特则隐喻,如果资本主义的进化趋向于自己成为
多余的东西,一种非常清晰而稳重的社会主义将几乎自动地出现'17'。
  我们不妨以马丁。路德。金的一段旧演讲结束心灵的冥思,这也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
么人类需要“全球化”:

  一个著名的小说家去世了,在他的文稿中发现一张未来小说的创作构思单,其中突出强
  调的是这样一个主题:“一个严重分裂的家庭继承了一幢房子,他们只好居住在这幢房
  子里。”一幢巨大的世界房屋,我们只好一起居住在里面──黑人和白人、东方人和西
  方人、非犹太人和犹太人、天主教徒和新教徒、穆斯林教徒和印度教徒──一个在思想
  上、文化上和兴趣爱好上不适当地分裂开来的家庭,由于我们根本无法再分散地生活,
  所以必须懂得以某种方式共处。难以清晰阐述的某种方式,也许就是全球化的隐喻,反
  全球化者否定这种方式存在的可能,奴化全球化者则宣称我们本是和睦的天下一家。




                  联合国宪章
                     本文系《联合国宪章》 前言和第一章。 《联
                                       选自
                     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全文
  我联合国人民
  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力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
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
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
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
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
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
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
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
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以下删除)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
  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宣言
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第四条
  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
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
  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第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
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
  第六条
  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
其由本组织除名。
  第三章机关
  第七条
  一、兹设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及秘书处。
  二、联合国得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八条
  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
制。
  第四章大会
  组织
  第九条
  一、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
  二、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
  职权
  第十条
  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
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
之建议。
  第十一条
  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
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
  二、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
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
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
  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
  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
  第十二条
  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
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二、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
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
  第十三条
  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
  (子)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
 (丑)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
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二、大会关于本条第一项(丑)款所列事项之其他责任及职权,于第九章及第十章中规
定之。
  第十四条
  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原如何,
包括由违反本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得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
第十二条之规定为限。
  第十五条
  一、大会应收受并审查安全理事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该项报告应载有安全理事会
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已决定或施行之办法之陈述。
  二、大会应收受并审查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
  第十六条
  大会应执行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制度之职务
,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
  第十七条
  一、大会应审核本组织之预算。
  二、本组织之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
  三、大会应审核经与第五十七条所指各种专门机关订定之任何财政及预算办法,并应审
查该项专门机关之行政预算,以便向关系机关提出建议。投   票
  第十八条
  一、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
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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