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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程-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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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财产法和破产法。再一个问题,就是现在中国的破产法是不是被有效地实施了,这又是一个问题。法律不统一,这是一点,第二点就是实施不规范,因此现在很难讲中国的破产法是被有效地实施。 

    在企业破产法刚实施的前几年,企业破产的数量很少,每年只有几十件、上百件,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很多企业现在发现破产是一个逃避债务的非常有效的手段,很多地方政府也支持企业干这个。企业逃债的结果,是把这些损失转嫁给了银行,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就是增加了潜在的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济的整个秩序,甚至说整个文化氛围都被改变了。所以我现在把它总结为,中国经济叫做一种逃债经济,三句话是〃欠债有理,赖债有利,逃债有功〃。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可能实现一个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你怎么来建立市场的信用?而我们都知道,没有信用的市场一定是一个低效率的市场。 

    前年我跟盛洪博士,一个经济学家,我们去美国考察新经济,我们就讲了,从表面上看,中国跟美国在新经济的发展水平上,可能相差也就是五年,但是要从文化和制度的层面上讲,可能相差不止20年。因为新经济的文化基础是什么呢?就是共创未来,你们看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他们的那种交易安排,都是面向未来的交易安排。那么如果没有信用,你怎么可能去面向未来,怎么可能去共创未来?所以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缺乏信用的情况下,你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交易效率是很低的,很多交易创新是无法开展和实现的。所以要走向新经济,光是有一些技术人员,懂得那些高科技(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层面上、文化层面上有支撑。现在我们在这方面非常缺乏,目前这种逃债经济的状态,在极大地伤害我们的经济未来发展的潜力,所以这个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实际上,现在的中国,只要找到一种比较适当的手段,我们可以比较快地把这些积淀的几万亿的不良资产化解掉。这是有办法的。实际上你想银行这边一堆不良资产,企业这边一堆沉重的债务负担,我们现在同时把它拿掉,两边都很轻松,企业也解救了,银行这边的资产状况也改善了,但是你得按规则来,所以要有一系列的交易安排来实现这个东西。 

    最后,我想讲一讲现在制约新破产法出台的两大瓶颈。这两大瓶颈,一个就是职工安置问题,第二个就是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目前,第一个问题可能是主要的制约因素,因为职工安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政治化了,把这个职工安置问题,跟社会安定联系起来了。所以这就成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甚至有些人有点谈虎色变的那种感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来认识这个问题。 

    我们仔细地分析一下职工安置问题。严格地讲,它不是一个应该由债权人来解决的问题。因为破产程序是解决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问题,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问题。而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是职工和政府之间的一个特殊的债务关系,这个特殊关系产生的原因,就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的劳动力折旧,当时没有体现在工资里边,也就是说,把劳动力折旧全部集中起来了,而且集中起来以后没有形成一个基金,而是再投入了,把它投入掉了,所以多少年下来以后,现在搞国企改革,要企业自负盈亏,企业破产以后,职工自谋出路,政府也没有能力再把他们保起来了,那么他们自谋出路,以前的那个劳动力折旧你怎么给他兑现,就是这个问题。 

    那么我们想,新破产法的起草已经经过八年了,从八年前到今天,应该说情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有相当一大部分企业职工,老企业老职工已经退休了,已经走社保了,还有一部分自谋出路了,这个问题在今天来讲,已经不是那么严重了。总的来讲,我个人认为,再过二三年,可能职工安置问题不是一个特别大的问题了,更重要的是,我们国家已经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职工安置问题最终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现在已经在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了。我相信经过三年、五年的努力,我们国家是有能力把历史遗留下来的这些职工安置问题,把它解决好,把这个计划经济的苦果(消化掉),最终消化这个苦果还是靠经济发展。那么现在我们要集中精力考虑怎么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 

    一个基本的道理,我们知道,经济发展了,经济繁荣了,总能增加很多就业机会。我想这个职工的问题,可能将来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还不在这些老职工的问题上,而是在这些新增加的劳动力,增量的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包括我们城市的新增的劳动力,和农村进入城市的新增的劳动力,在未来几年当中,将会有至少是二个亿的农民,我相信在未来五年当中,至少还有二个亿,至少一个亿吧,我们不要说的太多,就这一个亿进入城市的话,带来的就业的压力和其它方面的压力都是很大,因此中国的社会结构在发生急剧的变化,我们现在已经不可以把农民圈在他们的土地上,他们必然的要进入城市,这一系列的问题,可能在将来都远远地胜过了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国有企业职工,在破产失业以后的安排问题。 

    那么,所有这些问题要解决,都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发展经济。所以我们基本的指导思想,就是怎么来建立一套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显然,我们正在起草的新的破产法,就是一个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的、着眼中国经济发展的法律,因为它的基本着眼点第一就是保护债权,建立良好的债务清偿秩序,同时促进企业拯救。那么在这样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之下,加上其它的因素,有可能带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我们破产法的这种状况,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不利于建立市场的信用,不利于保护金融资产,也不利于真正的保护职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该不要再过多地受那些所谓职工安置问题,或者所谓社会安定问题的干扰,应该促进新破产法的早日出台。 

    至于说到银行的债权问题,现在主要一个担忧,就是怕新破产法颁布以后,因为新破产法对破产界限放得比较宽,只要你无力偿债,你就构成破产原因,在程序上也没有什么障碍,担心新破产法实施以后,破产企业的数量会大量增加,可能在短期内会形成银行的大量需要核销的坏帐。那么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我相信这个问题在短期内出现是有可能,但是这种可能性也不是太大,因为它受到另一个方面的制约,就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能力。目前我们的法院系统,受理破产案件的能力也就在每年6000件到7000件之间,你不可能要求在新破产法颁布以后,短短的一年二年之内,它的能力能翻两番。这需要人员培训,还需要一些硬件设施,这都不是短期内能达到的。 

    另外,就是在有破产法的背景之下,是有利于开展企业法庭外的债务重组。这是经过科学研究的。因为有了一个严格执行、有效执行的破产法以后,当事人会考虑,如果我们之间达不成和解的协议,我们就得走破产程序。走破产程序将会是一个什么结果?那个结果是可预期的。当人们有了可预期结果的时候,他们就会去寻找一个比那个预期结果更好一点的结果,〃两弊相权求其轻〃。这个时候他们通过协商,来寻找一个法庭外债务重组的方案,得出的结果如果比那个有效破产的情况下最后的那个结果更好,他们会更乐意去走法庭外债务重组。因此,我相信在有效的破产法的前提下,企业拯救的效率会大大提高,中国的债务市场、产权市场会活跃起来。入世以后,大量的境外资本要到中国来寻找投资机会,会为他们提供一个新的投资热点。 

    最后我的一个结论就是,在起草中国新破产法的过程当中我个人的一点体会。这个体会,就是从个人的角度讲,我体会到法学家的一种责任,法学家不能仅仅是热衷于他所感兴趣的那些学术问题,而更多地,我呼吁我们的学者去关心我们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所以我们这些年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去做,可能出来的不是学术成果,而是不断修改的条文,在这个法律草案的条文当中,已经倾注了我们大量的心血,但是我相信在这个当中,体现了我们这一代法学家的一种责任感和良心,也能体现这一代人的智慧。也可以说,中国的法律改革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确实有很多特殊的东西。所以,我们研究问题如果仅仅从理论、从书本出发,是不行的。必须是面对现实,必须是运用各种综合性的知识和方法,来寻找那些最可行的方案。 

    主持人:好,谢谢王教授。下面咱们首先看一看凤凰网站网友对您的提问,然后把发言机会留给现场观众。 

    第一位网友叫做〃盼望十一的唐唐〃。他说我知道从2001年开始,美国申请破产法,包括环球航空公司在内的一系列全球闻名的著名企业,特别特别多,他说实际上2000年时资产超过十亿美元的大公司倒闭个案,已创美国二十年来的新高,不过我仅知道这些数字,却不知道第一,他有两个问题:第一,美国那样的国家,它的大企业怎么也说破产就破产了呢?另外,让他们破产的时候,美国政府不心疼吗?他以为在美国破产是政府管,实际是法院管。第二个问题是,在他们的破产事件中,其当事人是不是能够基本获得公平利益,不知王教授了解美国是否如您了解瑞典那样,请讲解。 

    王卫国:可以说,从破产法的角度讲,我对美国的熟悉程度超过了瑞典。 

    主持人:哦,那我们洗耳恭听。 

    王卫国: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因为美国是市场经济,政府并不关心企业,就是它并不去管企业。说实话,如果说关心企业,关心更多的还是国会,因为美国的钱袋是国会掌握的,如果经济状况不好,应该说管钱袋的人最着急,美国政府是花钱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倒不是说美国政府就完全不管企业,不是这个意思,关键还是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美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个很大的承受能力,大企业破产对他们来说,司空见惯的事儿,无所谓。 

    美国重整制度的发生是在三十年代,学经济学的知道,三十年代,1929年有一个黑色星期五,股市狂泻,然后在1930年,就是三十年代初期,那个时候美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黑暗时期,大量的企业破产,美国承受不了这个破产,国会临时在破产法里边加了几个条文,就是允许企业通过这种协商的方式,免于破产清算,这是最早的重整制度的起源,所以三十年代在这个基础上,后来又形成了一个所谓〃钱德勒法案〃,这就形成了美国最初的重整制度。以后的1978年的(破产法),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美国人不是说不怕破产,他们也怕大规模的企业破产,那么遇到这个情况的时候,它不是政府出面采取什么措施,而是国会赶快立法,提供一种立法措施,提供一种法律机制,使大家有可能通过协商谈判,通过市场手段,找到拯救企业的出路。 

    再一个,就是要考虑企业破产不等于它的现有资源的灭失。这是两个概念,企业破产,你丧失经营能力,用你现有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最后这些企业往往是被整体卖掉了。那么就是你原来在财务困境下,你这个企业已经不能有效地运转了,那么走一个破产程序以后,可能另一家公司把这个企业就买过去了,付一笔钱,然后打发那些债权人,然后这个企业就易主了,可能在这个破产程序过程当中,这个企业的生产一天都没有停止过,它的产品仍然在市场上销售,这并不等于生产能力的破坏。所以对这个问题,要有一个观念上的想法,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资源的更有效的利用。 

    实际上在美国,98%以上的(重整)案件,都是他们债务人自己来重整,债务人自己来经营,打理这些财产。我到美国洛杉矶,曾经见过一个他们的联邦托管人,一个trustee,他拿着很优厚的待遇,但是基本上一年到头无所事事,但是呢,必须要有这么一个机构,有这么一些人,随时待命,哪怕是一天不干事,一天不干事是最好的,说明什么呢?说明他们的债务人是很诚实的,很少有发生债务人在重整当中,坑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我们不是说这些债权人个个都很道德高尚,而是说有这样的法律机制在那儿威慑,他会考虑,你这些经理、这些董事,你不好好按照法律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话,马上财产一被接管,就等于你失业了。而且,这种案子越少,那么对他们来说,发生这种事情对他们名誉的损坏就越高,好不容易有这么一个事情,让trustee给接管了,接管了以后,那肯定这个新闻界就要爆炒,接管的原因是你有不良行为,那不良行为一曝光,你说这些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出身的人,将来上哪儿去找工作去?这是很现实的问题。 

    主持人:很有意思。好,下面发言机会给现场观众。 

    观 众:王教授,您好。我有一个想法,就是说,在您刚才所提到的新法出台的瓶颈制约因素里边,我有一个想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障碍,就是国有产权不能自由流动,事实上造成了这种新法,即使出台也无法有效地实施。请您对这个问题评论一下。 

    王卫国:现在,国有资产的自由流动问题,确实现在是不可以自由流动。所谓不自由流动的原因是在什么地方呢?是存在着一个威胁,或者一个危险,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因为是在这么一个阴影下来考虑这个问题,所以政府不能不采取一些措施,对国有资产的流动加以管制。但是我想这个问题的平衡点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国有资产部门,你应该鼓励有利的正常的流动,去限制那些非正常的,也就是说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的这种流动。那么前提首先是要让它流动起来,然后,其次是要明确界定流动当中的异常行为。 

    目前的这种制度安排,是叫做〃无许可即禁止〃,所以它是一个没有活力的制度,〃无许可即禁止〃,所以处处要它许可。实际上许可最后的结果,未必都是正常的,因为我们看了很多案例,如果你把那个国资局的官员贿赂了,可能经过国资局批下来的这个交易,国家的损失非常大,可是表面上反而给它合法化了。如果完全是流动的市场,有竞争的情况下,可能这种非正常压价的出售反而很难实现,比如说我进行拍卖,我招标、我拍卖,这种情况下,很难有那种非正常压价地出售,但是在批准的情况下,你出很高的价,我不卖给你,他出很低的价,我反而卖给他,为什么呢?因为你那么高的价买了,你桌子底下还能给我什么利益吗?所以问题在这个地方,将来要改变这个制度,就是首先从我们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上去改,将来应该把这个倒过来说,叫做〃无禁止即许可〃,就是说你这个国有资产流动,你规定哪些行为是不能实施的,哪些情况下是不能流动的。你禁止,禁止了以后,就是许可的,然后规定一些正常的程序,按照这些程序你去走,不应该有什么障碍。 

    主持人:谢谢您。 

    观 众:王教授,您好,首先非常感谢刚才您所做的非常精彩的演讲。在刚才王教授您的演讲当中谈到,现在企业的破产和逃避债务之间,在某些地方它是可以划上等号的。所以我的问题就是,在新起草的破产法当中,对于维护企业的破产以及避免企业逃避债务,为了调整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新的破产法当中,对此是怎样加以规定的?请王教授简单地谈一谈。 

    王卫国:好,关于这个破产规范化,规范破产的问题,实际上这些年,国际上也有一些文件。我们在这个程序制度方面,首先一个,就是解决一个可操作性的问题,因为目前很大的问题是很多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我们规定得比较细,对程序上的很多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这是第一。 

    第二呢,就是指导思想上,我们强调这么几点。一个就是债权人自治,就是要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比如说我们考虑到债权人会议,它是一个临时召开的会议,债权人不可能长期的在这个程序当中发挥作用,那么我们设定了一个叫做监督人的制度,就是债权人可以选出,或者委任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作为他们的长期代表,来监督整个破产法进行的过程,主要是监督管理人的行为,提高债权人的地位。第二个,就是加大了对异常行为的治理力度,同时在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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