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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具有中性和公平性。所谓中性是指增值税对经济活动、对消费行为不产生扭曲的影响。 由于规范化的增值税对一切货物及一切劳务都征税,而且实行单一税率,对所有应税货物和劳务是平等的课税。 因此,从纳税人来说,在经营时可以不用考虑税率的高低,只要考虑市场或者产品的价格,而且对消费者也不会产生误导。2。
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由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就整个社会而言,大体相当于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 当税率确定后,就把国家从国民收入中收取的比例固定下来,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增值税收入也相应增长。 而且增值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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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抵扣制,环环相扣,不能断裂,这样就能有效地控制减免税,从而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3。
增值税公平合理,适应性强。 增值税就同一货物的整体税负来说是一致的。 不论生产经营结构如何变化,只要最终实现销售时的销售额不变,该货物的整体税额也不会变,从而克服了其他流转税所具有的税上加税、企业的联合的程度不同而税负不同的弊病。4。
增值税有利于保护本国生产,有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由于增值税对同一货物的进出口,其征税、退税的税率是完全一致的。 对进口货物的征税能达到国内货物的整体税负水平,对出口货物也能彻底退税,使其能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与国外产品的税负相一致。我国是从1980年开始试行增值税的。通过十多年来的试行,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增值税还不完善和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征收范围狭窄,税率档次多,计税方法复杂等等,使得增值税的优点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原来的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这次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征收的方法,体现增值税的转嫁性质,最大限度地简并税率,同时实行凭发货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规范计算方法,实现内外资企业流转税收制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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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1。销售货物所谓销售货物是指转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所有权,而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税法同时还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部分非有偿转让货物的行为也要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谓加工,是指委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的上述劳务是指有偿的,包括从委托方取得货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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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3。征收范围中的一些特殊规定(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属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2)
兼营销售行为。纳税人如果既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从事非应税劳务,则称为兼营销售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如果能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划分得清的,可以不征增值税;如果划分不清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增值税应税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3)其他特殊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的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属增值税征税范围。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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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人,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如果能按会计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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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视同一般纳税人。
四、税率
增值税税率:低税率13%,基本税率17%,还有零税率。1。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农业产品以及部分农用产品。包括:农业产品、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第二,人民生活必需品。 粮食(包括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
,食用植物油(包括棕榈油、棉籽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第三,部分文化宣传品。 包括:图书、报纸、杂志。第四,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2。基本税率的适用范围除适用低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的销售或进口,以及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律为17%。3。零税率的适用范围适用零税率的只限于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征收率征收,征收率为6%。对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部分货物,也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包括:(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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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6)自来水;(7)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委托寄售的物品)
、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8)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生产上述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五、计税依据
除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外,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分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六、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货物购买方或应税劳务接受方(以下简称购买方)
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
销售额。 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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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2。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3。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4。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5。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6。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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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7。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8。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将其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9。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0%。 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为消费税有关法规确定的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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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收购的废旧物资和发生货物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的买价和运输费用按10%的扣除率计算,不使用专门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买价(或运输费)×扣除率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购进固定资产;(3)用于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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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八、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例如,红星化工厂194年2月份化工原料销售额20万元,化肥销售额10万元,购入原材料等进项税额为2。
1万元。其应纳税额填写缴款书样式见附录第二部分第三张附件。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例如,山海百货修配商店194年2月份实现销售额10万元(不含增值税)
,其中商业零售(百货)销售额8万元,修理修配营业收入(销售额)
2万元。其应纳税额填写缴款书样式见附录第二部分第四张附件。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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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九、起征点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2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十、减免税有关事项
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后,其税款是由购买方负担的,上一环节缴纳的税款在下一环节抵扣,中间某一环节减免了税款,下一环节就相应减少抵扣,中间环节的减免税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减免税一般只放在最后的消费环节。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包括不定期免税和定期免税两个方面。不定期免税项目有:1。
从事种植业、养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初级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确定;2。
避孕药品和用具;3。
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