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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虽然这几个案子被秉公执法地裁决了,可是其他相同的案子呢?如果其他案子的判官不是如此诚实、廉洁,那么其结果将会如何呢?
通常情况下,老实淳厚的中国人都会服从衙门的判决。因为,在他们的眼里,衙门就是他们的父母官。父权、兄权的思想在他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这里,父权的概念一清二楚,无须赘述,而兄权可能不为欧洲人所熟知。所谓“兄权”,也就是长兄为大,即父亲逝后,家里的全部财产都应归长兄支配。如果几个兄弟分家,那么长兄应得的最多。姊妹呢?按中国的传统偏见,她们什么也得不到。不仅如此,姊妹出嫁后还不准保留娘家的姓,只准随丈夫姓。也就是说,女儿一旦嫁出就不能算做原家庭的成员了。
父亲去世后,虽然兄弟之间可以分家,但是还是吃住在一起。这一点与我们欧洲不同。如我们也都生活在一起的话,那么争吵、辩论,甚至不愉快的事都可随时发生。可是在中国不同,他们不但和睦相处,而且还能找到共同语言。这恐怕是由中国人的天性所致。一条街道建起来后,沿街两边要鳞次栉比地盖上许多民房。这倒不是说有什么规划,或者什么要求,而是中国人与生俱来的扎堆习惯。这种习惯的能量之大,是可以把海龟、龙王都驱赶到狭小的沙滩坑道里去的。
中国人很习惯在一个地方祖祖辈辈地成长、生活,所谓故土难离。不过,久而久之,就会变得固步自封、与世隔绝起来。对他们来说,外国人是野蛮人、怪异人。几乎每个外国人都遭他们的鄙视。可是,我发现,不仅是外国人,就是对他们自己的同胞,有时也表现出某种冷漠感。我们很难理解他们的感情意识。
在中国,相互之间交心是他们加强联系与团结的重要基础。相同职业的人易于相互接触。比如,有修鞋一条街、小吃一条街等。商业中心也是这样。其实,这一点是与我们欧洲相同的。中国的生意人、小贩很愿意在热闹繁华地区摆摊设点。虽然,这些地区很肮脏、嘈杂,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的生意。中国人不喜欢静,而喜欢动。高声高调、大吵大喊,这是他们情绪发泄的突出表现。当然,这也不算是缺点。坐在人群中间,观看着街头杂耍,听着震耳欲聋的锣鼓镲钹的击打声,这种兴奋劲儿是很让欧洲人开心的。
现在,还是让我们回到土地的话题上。在中国,还有很多纠纷、官司是因为家庭成员在分配祖传土地时出现分歧而引起的。尽管家庭和睦,但是,绝大部分家庭成员认为,最好是取消“长兄为大”的分配原则。在中国,人们本来就保守,就不愿意创新、不愿开辟新天地。处在这种窘境下,如果继续保留“长兄为大”的分配原则,那么其他成员的实际利益就会遭到极大损害,土地、居住面积就会更少,因此今后的生活也就会更加艰难。
目前,中国人生活状况较好的是那些天天有钱挣的手艺人,而其他人几乎都解决不了起码的温饱问题。
第一部分第二章 国家土地管理
在中国,国家管理来源于家庭管理。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关系在很早以前就形成了。而孔夫子,这位伟大的思想家进一步深化、发展了这一理论。可以说,和睦融洽的家庭模式为国家管理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为了正确理解这一点,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在中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远比欧洲的微妙、复杂。我们这里,孩子只在未成年时才可长期留在家里,一旦成年,他们就要脱离家庭,娶妻生子,建立自己的小家庭。而在中国,除女儿外,所有家庭成员都可以长期留在家庭里,不得脱离父母的监管。作为女儿,则随着出嫁而会失去父母的监管。男孩子们,不论他们长多大,甚至以后都年老白发了,也仍然长期居住在父母家里,而其父母对待他们如孩提时一样,享受着对他们的监管权。
虽然男人们都会有自己的小家庭,但是,他们绝不会幻想有朝一日会彻底脱离开父母的大家庭,另起炉灶,独自生活。好像布满脸面的皱纹和长期生活的阅历并没有给予他们独立生活的能力。
中国家庭中子女对双亲的热爱与情感、家庭观与其事务的密切关系都是我们很少知晓的。所谓的密切关系,就是一种相互间的责任关系。其实,这种关系不但反映在家庭中,也深刻地反映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从平民到官员都被这种关系联系着,甚至,皇帝也不例外。除相互间的责任关系外,几乎没有其他的关系能如此约束他们的言行,控制他们的意愿。
按纯东方人的观念,个人意愿与自由必须服从家庭及种族的需要。这一思想是贯彻始终的。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必须对所有的成员负责任。父亲要为所有成员负责,连他自己犯下的罪过,也要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子女。这种现象在中国的现实与历史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对此,各个朝代都有血淋淋的记载。如,某某大官暴尸街头,究其原因,可能不仅仅是他本人有过,而是因为他的父母、亲人触犯了国法,他本人受此牵连而被杀头,正所谓,一人犯法,株连九族。
可以完全肯定地说,在这个国家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脱离开这种株连关系,免除惩治。
这种相互责任、相互株连的关系就好比是一部钟表机器:朝廷的制度就是工作原理,而百姓就是机器上的齿轮。在皇帝的控制下,通过齿轮(百姓)的一系列运动,而使指针(大政方针)以均匀的速度转动。而一个齿轮出现毛病,其他的齿轮就要受到影响。因此,就要被除掉。这就是当代的中国体制。
此外,这种相互间责任关系的控制就是组合。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的人都被分成若干个组、部分或行会,并从中选出各自的责任人。该责任人必须申明要代表本组合的权力与利益。在中国,这种责任人往往是在当地较有名气的,或较有威信的人。一般来说,他们愿意为当地人办事。比如,您雇了条船去对岸,但上船后,您感到,船主不但态度冷漠,甚至还对您无礼。这时,只要您找到当地的责任人,向他如实讲出控诉的理由,他就会帮助您解决问题。不但如此,他还会立即惩罚船主。以后,虽然您还是雇用该船,甚至经常乘此船上岸,但再也不会发生以前的不愉快的事了。
凡是来中国的人,虽然来的时间长短不一,但是他们的感受是一致的,即在中国的各项制度里到处都体现着相互间的责任关系。这也毫不奇怪,因为这种关系的确维护着各方面的利益。比如,商业圈子里有公认的代表或责任人。他的职责既强烈维护商人的利益,又不让圈内人损害圈外人。又比如,同一职业的人都把自己的铺子建在了同一地点,而他们选定的责任人,既要调节店铺主人与当地顾客之间的矛盾,又要防止当地官员对本行业人士的敲诈勒索。
目前,在中国,每个村子都有自己的负责人,每条街道都有行业的代表。就是乞丐等行业也都有自己的负责人。这些人要代表自己不幸的伙伴向有关当局申诉,保护自我,维护权益。
这种相互责任的关系还体现在君臣之间。下面,我们就专门来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清政府中最低的一个官阶是地保(地段负责人)。众所周知,在中国,城乡内要分成许多等级不同的管理区,而最小的管理区段的负责人就被称为地保。担当这一职务的人,既不需要多少文化,又不必要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其道德品格也不见得有多高。
职务虽小,但被赋予的权力却不小,起码是本地段的最高统治者。他必须熟悉本地段的居民,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昼夜间在何处做事,暗地里都想些什么,及其经济来源等。
以上可以看出地保的权力范围是很大的。
如果,所辖居民舍得给他上贡,那么,即使该居民有什么不良的表现,或被怀疑上什么,该地保也能保证其平安无事。
当然,地保还有义务定期向上司通报本地段的情况。对此,上司的要求是很严格的:作为地保,必须对所辖区的人和事有预见性。如果该辖区内出了事,而地保事先又毫不知晓,那么,他会受到训斥的。
其实,从以上地保做人的品格来看,他们对许多事和人都是昧着良心的。因此,有些人就把他们的良心称呼为“交易心”。不过,从他们的职业性来说,有些事情,他们是不能左右的。对一些事情的处理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化解矛盾,迎合上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算是他们办事的基本手段。
满清政府的街区都是是非之地,如吸毒、乞讨、偷窃、赌博以及三五成群在街头进行淫秽的讽刺表演等。地保对以上列举的事情往往采取灵活的态度:对行贿的人,则放任自流,而对没有行贿的人则立即告发到上司那里,并给予法办。
拿了人家的钱财,自然要替人家说话,替人家隐瞒事实。所以说,地保的品格可想而知。如果收贿的事被告之,而且行贿人又犯了罪,那么,地保也会受到上司的严厉惩处,甚至被施肉刑。
在中国,下属要对上司负责,上司要对下属督察。但是有一点与欧洲不同的是,在这里几乎没有道歉、平反之说。
就此,我想举个因错判而遭迫害的例子。其遭迫害的主人公就是地保。
在市内非常偏僻的空房子里,有两个中国人正在赌博。赌博期间两个人因争吵而发生打斗,其中一人被打致死。事情发生在后半夜两点多钟,当时人们正在熟睡,地保当时也在酣睡,全不知外面发生的事。但是,事发后,他被上司指责为玩忽职守:该地保既没预先制止赌博,又没有在事发后及时报告上司。
他的上司曾讥讽道:“这么好的事,为什么事先不告诉我们一声呀?”
“我怎么能知道呢。”地保委屈地答道。
“这就是你的不对了。”上司严厉起来:“事情出在你的辖区,所以,责任必须由你来负!”说完,两个早已等得不耐烦的打手把该地保一下子打倒在地,并实施了肉刑。
一个星期后,人虽然被拖回家了,但已经不能医治,甚至不能进食了。
处理该地保的是当地的一个县官。但是,这位县官的地位特殊。他不是那种普通的具有县一级职权的县官,而是权势极大的满清贵族,一位真正的统治者。
一般来说,正常的县令也拥有各种权力。除必需的县政功能外,他可以决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及征税等事宜,此外,还要调节纠纷、立案侦察、判定官司。从中可以看到,中国的县官与百姓的关系多么紧密。无怪乎,当地人把县官称之为“父母官”。
由此看来,中国的国家管理就是仿效家庭管理的模式,只不过它的称谓更深入,更有意义。作为一级政府的管理者,知县一方面教导百姓如何做人,另一方面他又自我修养,开庭断案,像家里明智可敬的父母一样操持家政。不过与地保一样,知县还应对全县或全区的过失负责。比如,有两个长期敌对的村子,因某种纠纷对打起来。双方甚至动用了刀棍,结果造成双方死伤。还有,一个农民的儿子因急于想把赌输的钱赢回来,就偷了家里的钱财,想去再赌,结果正巧碰上了怒气冲冲的父亲。父亲见状,二话没说一巴掌把儿子打倒在地,并将其弄死。再有,邻县的一帮匪徒窜到本县,将自卫的银号店员杀死,然后劫财而去。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以上案件的发生不仅说明犯案人冲动或凶残,也说明该县政管理上的不足。而更高一级的官员甚至认为,这些悲痛案件的发生反映出该知县的渎职及品格的败落。使人同情的一种说法是:如果统治者能积极进取,示人楷模,那么,他所属的臣民就几乎没有谁会去偷窃杀人的。相反,他们会充分表现出皇上所赋予的真正本能,去生活、劳动。
中国的相互责任关系的理论在对待诸如责任过失等方面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欧洲由于不注意寻找肇事根源或肇事者,所以其国民管理乃至于军队建设都存在松散无序的状况。而这种状况不可能在中国出现。这里始终要追究人事责任,直至被处罚。比如,按中国人的理解:军舰上的船长,既是该舰上的长官,也就要对全舰事务负责。即使该舰船靠岸了,也不会减轻他的责任性。如果发生事故,任何理由都不可能开脱他的责任。因为,舰船是以皇帝的名义委托给他管理的,那么他就必须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并使其化险为夷,平安无事。一般来说,作为船长,都明白自己所负责任的重要性,同时,也很清楚,如果违背了职责,自己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我有一个中国朋友,他在法兰西军队入侵中国福州港时曾任参战的中国三桅舰舰长。
那次战斗中,几乎所有的中国军舰都被炮弹或鱼雷击中,沉没大海,而我的朋友就避免了他的战舰沉没。当看到该战舰面临危险时,他及时命令把该舰驶向一个小河道,并使其平安无事地搁浅到一个小滩头上。他当时的想法很明确,即先找个安全的地方躲一躲,等战事平静了再驶进大海。按理,他应该因此而受到嘉奖,但实际情况却与之相反。设在北京的军机处指控他擅自退出战斗序列并自行停船,进而对他实施处罚,将他流放到荒无人烟的阿木尔地区。对他的指控书中还强调,作为皇上所赋予的神圣职责,他应该不畏任何狂风巨浪和艰难险阻,既要保护好战舰,又要坚定地战斗在大海中。
中国普遍实行的相互责任关系,倒是给来中国旅行的欧洲人带来了极大的好处。
凡是有能力接待欧洲人的宾馆、客舍,其店主对来访者都十分殷勤,而且服务周到。因为,他们非常清楚,按中国责任关系的观点,如果哪位参访者在他的店内出了事,他是要负全部责任的。
这里,讲一件有趣的事:一家客舍一天夜里住进了一位欧洲客人。第二天一大早他就离开此店赶路了。而店主整理该人房间时,发现该人有东西忘在房间了,于是就急忙去追赶。没想到这一追就是一天。直到晚上,他才追上这位客人。他气喘吁吁,精疲力竭,但见到对方时却突然兴奋起来。他十分恭敬地递给对方所遗忘的物件。您猜是什么?竟然是一个空火柴盒。
中国政府中,除以上提到的地方官员外,级别最高的当属于皇帝本人了。那么,皇帝应该向谁负责呢?在中国人眼里,这是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因为,在层层,或级级负责的相互关系中,只有皇帝当属例外。他的职责脱离开了官位约束。在中文的称呼中,他被尊为“圣上”。由此说明,他的言行不能被任何人所怀疑;他的工作也无须向任何人禀告。虽然,政府的日常工作要由大臣们去完成,但他们必须秉承皇帝的旨意。皇帝的意愿就是他们工作的法律依据。他们工作的各项决策都是在皇帝的授意下制定出来的。那么,监察官员们的作用呢?虽然,负责监察工作的大臣的职权范围里有诸如监察各级政府、皇家成员,甚至皇帝本人的工作等内容。但这绝不意味着皇帝就应该向监察部门负责,定期接受他们的调查与询问等等。如果监察官们胆敢对皇帝的言行有所疑虑或者出言不逊的话,那么,他们就会遭来风险:或被革职,或被流放。
不过,在相互责任关系中,皇上也有自己的特殊的责任关系,或者叫监督对象。但是,这不是指人,而是上天。只有一个天,惟一的一个皇帝只对惟一的一个天负责。
按照中国人的观点,皇帝的王位和权力是天所赐予的,所以,他要向天来禀报自己管理国家的政绩。当皇帝通过他的爱心与管理给臣民带来幸福时,天就把一切美好的东西降福人间;反之,天就把一切灾难,如饥饿、瘟疫、战乱、难民潮等降落人间。
中国人都认为,国家的衰败与贫穷都是天造成的,是天在惩罚管理者的罪恶。这种观点由来已久。中国有一本名为《礼记》的古书记载到,在若干世纪之前(肯定在耶稣诞生之前)中国的大地上曾出现过一次日食。这次日食给人们带来了可怕的灾难。只见山崩地裂,江河倒流、洪水肆虐。书中讲,这就是老天爷对当时的统治者所犯罪行的一种严厉惩罚。当时的老天爷还警告该统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