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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我的大学-第9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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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哈哈笑着摆摆手:“没事儿,干坐也能坐一晚上的。”
  
这是在劳改队的最后一夜了。在结局的时候想想开始,想想从1992年12月14日夜开始的六年半牢狱生活,我的心里不知是什么滋味。有些面对过于巨大的荣誉的不知所措,有些终于圆满走完最后一段路的如释重负,有些不知如何面对未来的忐忑和惴惴,有些自己终于在牢狱里长大成熟的成就感,也有些即将重获自由与亲人团聚的喜悦和憧憬。唯一没有的,是后悔。我不后悔一步迈个囹圄,不后悔被判十年,不后悔在号子里挨的每一次打,不后悔被从晋普山转到荫矿,不后悔在854副巷把帮的日子。这六年半,我觉得算不上什么屈辱的六年半,它是我生命中的一部分,是一种生存方式。狼行千里吃肉,狗行千里吃屎,我也想做老大,当然我做老大的目的只是不甘屈居人下,想在适应环境的基础上活得好一些而已,不是想出人头地,叱咤风云……
   迷迷糊糊中,我睡着了。
  
                  完
  
    1999年6月16日。
    上午八点多,我被出监队的干事带了出来,向监狱大门走去,一路上向碰到的几个我认识的干事道别。迈出二道门时,狱政科派在这儿看门的坐班犯也认识我,热情地向我表示祝贺。来到头道门前,干事进办公室同当班的武警办手续了。一会,“啪!”的一声,高大威严的大铁门上的一扇小门从外面被打开了。门外是持枪的大兵,警戒线外就是爸爸热切的双眼!
    我跨出铁门(几年来头一次没报数),在两个武警的监视下走出警戒线。我回转身,看看大黑铁门及上面硕大的“禁区”两个字,看看大兵们警惕的眼神和钢枪刺刀闪砾的金属光泽,看看高墙上的岗哨电网和不时用望远镜监视里面的大兵,再转回来,看看站在大门外迎接我的父亲和远处的高楼大厦、往来人群,我知道:我出狱了!
    我兴奋地向父亲走去,但又停下来最后看了一眼荫莱煤矿——我改造了近三年的地方:一幢幢监舍大楼和坑口大楼已很遥远,我知道大墙内的五千犯人们现在在做些什么:或在列队出工,或在吃饭前背规范,或在教室上课,或在井下挥汗如雨,还是有大油,还是有板油,还有弱肉强食,还有勾心斗角……这些我太熟悉了,不过它们都不再属于我了!我长呼一口气,眯着眼寻找六大队的监舍楼。找到了!我看到了,看到了那幢楼的第四层的过道,看到了过道上一个很小的模糊的身影!那一定是秦春!我眼睛不好,看不清,但秦春一定能看到我从车里出来,站在高处,注视着监狱的里面。他一定在向我挥手致意!我也用力向模糊的身影挥了挥手,在心中大喊着祝他以及所有的犯人早日出狱。
    我转过身,走向父亲,走向社会,走向自由,荫矿已逐渐消失在我的脑后,我即将告别秦春,告别二十四中队,告别六大队,告别荫矿——这个我奋斗了三年的热土!
  
  
几辆黑色的小车拐过山角疾驰而来,在监狱大门外、我们的身边错落停下,父亲脸上的笑容消失了,紧紧握着我的手,惊愕地看着这一切。我拍拍父亲的手背:“咱们走吧”同时淡笑着稍侧转身注视着,车门缓缓打开了……
  
  
  
  (全文完)
                                                                
   终于发完了。
  
从去年春节过后,我开始在天涯发此帖,一边写,一边发,中间虽然停了一段时间,虽然此帖与原帖名字有所变化,不过能继续发出来并且全部发完就已经说明了很多。
  
整整一年过去了,感谢天涯提供的这个平台,感谢刘念国兄正在进行的努力,感谢绿茶,神佛魔,笨女以及所有关注此帖的兄弟们,感谢父亲,感谢郝导,感谢我的家人,谢谢!
  
发帖为了什么?人们做一件事,为了什么?可能每人做任何事都会有大的理想或小的愿望。我的帖子,从我个人角度来说,小小的愿望就是能以这几年的经历来向周围的人们说明我不仅仅“曾经是个犯人”,但愿人们能正视我的过去。仅此而已。如果象回帖的兄弟们说的那样,有什么人生哲理啊处世原则啊社会影响啊等等,那都太沉重了,太沉重了。我已经不愿负重,需要轻松。
  
说浑浑噩噩也好,说知足常乐也好,中国的文字就是这样神奇。其实不是文字神奇,是心态不同。人,贵有自知之明,贵在知已知彼。我不知彼,但知已,知道自己能吃几碗饭,所以不强求,不自寻烦恼。
  
又扯远啦!此帖的原文就算结束了,希望“强壮的弱者”、“谁再盗我ID谁是猪”这两个ID,以及《谁不想做老大》、《监狱--我的大学》这两个帖子能在诸位若干年后别人提起时说:哦!有那么点印象!这就足够了!
   再次感谢所有应该得到感谢者!马上就要过年了,预祝各位过年好!
  
  
  
  
  附:
  
  山西省阳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9)阳刑执字第575号
  
    罪犯白露,男,生于一九七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罪犯白露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刑终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悔改表现突出,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和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特别自九八年一月减刑以来,受表扬四次,专项奖二次,九八、九九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突出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露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
                                  审判员:李
                                 代审判员:李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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