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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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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 17: Equity …Costs of an Equity Transaction。 

Summary of IAS 32 
Presentation 

Financial instruments should be classified by issuers into liabilities and equity; which includes 
splitting pound instruments into these ponents。 

Classification reflects substance; not form。 

An obligation to deliver cash or other financial asset is debt。 

Mandatorily redeemable preferred stock is debt。 

Split accounting is required for pound financial instruments (such as convertible 
securities)。 

The cost of a financial liability (interest) is deducted in measuring net profit or loss。 

The cost of equity financing (dividends) are a distribution of equity。 

Offsetting on the balance sheet is permitted only if the holder of the financial instrument can 
legally settle on a net basis。 

Disclosures 

Terms and conditions。 

Interest rate risk (repricing and maturity dates; fixed and floating interest rates; maturities)。 

Credit risk (maximum exposure and significant concentrations)。 

Fair values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Financial assets carried at a value in excess of fair value。 

Financial assets carried at a value in excess of fair value。 
第 
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

(1995年 
6月公布)

目的

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市场,导致了各种金融工具的广泛使用,从诸如债券之类的传统初
级工具,到诸如利率掉期之类的各种形式的衍生工具,不一而足。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金
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具有相当的重要性,本号准则的目的,是为了
增进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这一重要性的了解。

本号准则对表内金融工具的呈报规定了某些要求,并指出了应予以揭示的关于表内(已
经确认)和表外(未经确认)金融工具的信息。呈报准则涉及到金融工具在负债和权益之间
的分类,有关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之间的分类,以及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应予以相互抵
销的情况等。揭示准则涉及到关于影响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
确定性的因素,以及适用于这些工具的会计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此外,本号准则还要求揭示
这样一些信息,包括企业使用金融工具的性质和范围、它们所服务的业务目的、与它们有关
的风险,以及管理当局控制这些风险所使用的政策等。

范围 


1.本号准则应在呈报和揭示关于各种已经确认和未经确认的金融工具方面的信息时加以
应用。但下列项目除外:
(1)对附属公司的权益,其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
投资的会计”;
(2)对联营企业的权益,其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3)合营中权益,其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31号“对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4)雇主和计划中对雇员就业后各种福利包括退休金所承担的义务,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9号“退休金费用”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 
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5)在雇员股票认购权和股票购买计划下雇主应承担的义务;

(6)由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义务。 
2.虽然本号准则不适用于企业对附属公司的权益,但却适用于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所包括的所有金融工具,不管这些金融工具是由母公司还是由其附属公司持有或发行的。类
似地,本号准则还适用于在合营中持有或发行,并且直接包括在合营者财务报表或通过比例
合并包括在合营者财务报表中的金融工具。 
3.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担在某一特定期间内发生或发现的事件或情况所产生的可认
定损失风险的合同,包括死亡(在年金保险的情况下涉及年金保险受益人的生存)、疾病、残
废、财产损失、对他人造成伤害和业务中断等。然可,当金融工具采用了保险合同的形式但
是却主要涉及到金融风险(见第 
43段)的转移时,例如,由保险或其他企业签发的某些金融
再保险合同和担保投资合同等,本号准则的条款还是适用的。具有保险合同义务的企业,在
呈报和揭示与这些义务有关的信息时,应考虑应用本号准则的条款是否合适的问题。 
4.具体涉及到某些金融工具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包含了额外的呈报和揭示方面的要求。
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 
17号“租赁会计”和国际会计准则第 
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
告”,就分别加入了对融资租赁和退休金计划投资方面的特别揭示要求。此外,其他国际会计
准则的某些要求,特别是国际会计准则第 
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 
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的一些要求,也适用于金融工具。
定义 


5.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金融工具,是指能对一家企业产生金融资产同时又能对另一家企业产生金融负债或权益
工具的任何合同。
金融资产,是指属于以下各项的任何资产:

(1)现金;
(2)从另一家企业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契约性权利;
(3)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家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契约性权利;
(4)另一家企业的权益工具。
金融负债,是指具有下列契约性义务的任何负债:
(1)将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付给另一家企业的契约性义务;或
(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家企业交换余职工具的契约性义务。

权益工具,是指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扣除其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任何合同。
货币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称为货币性金融工具),是指可以收到或条要付出固定金
额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任况和自愿的各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能够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
将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
市场价值,是指在一个市场上,由于用官全国工具应获得的或者由于购买金田工具应付
出的金额。 


6.在本号准则中,“合同”是指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之间所签订的这样一份协议,它
具有清楚的但又是签约各方几乎无法避免的经济结果,因为这种协议通常具有法律上的强制
性。合同,在这里是指金融工具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并且不一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7.在第 
5段的定义中,“企业”一词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团体和政府代理机
构等。 
8.在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定义部分中,本身已包含了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的词语,
但这些定义并不是循环的。当存在着交换金融工具的契约性权利或义务时,用以交换的工具
就会产生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可以建立一连串的契约性权利或义务,但它最终
将导致现金的收取或支付,或者是权益工具的购买或发行。 
9.金融工具既包括初级工具,例如,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和权益证券等,也包括衍生工
具,例如,金融期权、期货、远期合约、利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无论已经
确认或未经确认,只要满足金融工具的定义,就应按本号准则处理。 
10.衍生金融工具产生了某些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具有在签约各方之间将所依
据的初级金融工具所固有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金融风险,转移到衍生金融工具上面的效果。
在合同开始时,衍生金融工具不会导致所依据的初级金融工具的转移。即使在合同到期时,
这种转移也本一定发生。 
11.诸如存货、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之类的实物资产以及诸如专利权和商标权之类的无
形资产,不是金融资产。对这类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控制,可以创造产生现金流入或增加
其他资产的机会,但不会产生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当前的权利。 
12.诸如预付费用之类的资产,因为其未来的经济利益是收取货物或劳务,而不是收取
现金或其他的金融资产,因此,它们不是金融资产。类似地,诸如递延收入和大多数担保债
务之类的项目也不是金融负债,因为与它们有关的可能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是交付货物和劳务,
而不是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13.13.
第 
12号“所得税会计”
中涉及。 
14.不涉及金融资产转移的契约性权利和义务,不属于金融工具的定义范围。例如,由
商品期货合同产生的某些契约性权利(义务),只能通过收取(交付)非金融资产得以了结。
类似地,由租用某项实物资产的经营租赁所产生的契约性权利(义务),也只能通过收取(交
付)劳务得以了结。在以上两种情况中,一方收取非金融资产或劳务的契约性权利以及另一
方相应的义务,并不会为任何一方产生收取、交付或交换金融资产的当前的权利或义务。 
15.实施契约性权利的能力或满足契约性义务的要求,可能是绝对的;在未来事件发生
时,它可能是偶然的。例如,金融担保是放款人从担保人那里取得的收取现金的契约性权利,
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相应的契约性义务是付款给放款人。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件(假
定是担保),产生了契约性权利和义务,即使放款人实施其权利的能力和担保人执行其义务的
需要,对借款人将来无力偿还的情况来说都是偶然的。或有的权利和义务满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定义,虽然许多这样的资产和负债并不符合财务报表中的确认标准。 
16.企业发行或交付自己的权益工具(如股票选择权或认股证等)的义务,本身也是一
种权益工具,并不是金融负债,因为企业没有义务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类似地,企业
购买向另一方赎回其自己的权益工具的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应作为其权益的减项,而不是作
为一项金融资产。 
17.由于合并一家附属公司而使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可能产生的少数股东权益,不是企业
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7号“合并财务报
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来反映其他股东在其附属公司中的权益和收益。因此,在附属
公司被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当被母公司所持有,或被母公司在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单独作为少数股东权益而与其本身的股东权益分别列示时,这种金融工具在合并中会被剔除。
而在附属公司被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母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仍然被列示为负债,
除非作为集团内部往来余额在合并中剔除。母公司在合并中的会计处理,并不影响附属公司
在其财务报表中的呈报方法。
呈报

负债和权益


18.18.
。 
19.金融工具的实质,而不是其法律形式,决定着它在发行人资产负债表中的分类。实
质和法律形式通常是一致的,但并不总是一致。例如,一些金融工具采取了权益的法律形式
但实质上却是负债。金融工具第一次被确认时,根据对其实质所作的评估,对金融工具作出
分类。这种分类需要持续到每一个随后的报告日,直至金融工具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剔除为
止。 
20.将金融负债从权益工具中区分出来的关键是,发行金融工具的一方(发行人)存在
着这样的契约性义务,发行人需要在对已潜在不利的条件下将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付给另
外一方(持有人),或者是与持有人交换其他金融资产。当存在着上述契约性义务时,所发行
的金融工具就满足了金融负债的定义,不管这种契约性义务的结算方式如何。对发行人履行
义务的能力的限制,例如,缺乏外币渠道或需要经过有关当局批准后才能付款等,并不否定
在此工具下发行人的义务或持有人的权利。 
21.当金融工具不产生上述契约性义务,即发行金融工具的一方不需要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或者不需要在对已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交换其他金融工具时,这种金融工具就是权
益工具。虽然权益工具的持有人有权收取按比例分配的股利或权益的其他分配金额,但是发
行人却并不具有作出这类分配的契约性义务。 
22.当优先股规定了要求发行人在固定或可确定的未来日期,按照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
强制赎回的条件时,或者当优先股给予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在某一个特定或以后的日期,按照
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赎回其股份的权利时,这种优先股就满足了金融负债的定义,并且应该
归类为金融负债。没有明确建立这种契约性义务的优先股,可能会通过其条款和条件间接地
建立这种契约性义务。例如,没有强制要求赎回或者是由持有人有权选择赎回的优先股,可
能具有合同规定的加速股利,这样,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股利率预计将会很高,因此,从经
济上来说发行人将不得不赎回此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将它归类为金融负债是恰当的,因为
发行人几乎无权避免赎回这种工具。类似地,如果标明是一种股票的某种金融工具给予了持
有人,在很可能发行的未来事项发生时可以要求赎回的选择权,那么,将这种股票在初始确
认时归类为金融负债,可以反映这种工具的实质。
发行人对混合工具的分类


23.23.第 
18段的要求将工具
的组成部分作出单独划分。 
24.本号准则要求在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反映由某个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要素和
权益要素。由单个金融工具而不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具所同时产生的负债和权益,这更
是一件形式掩盖实质的事情。将单个工具中所包含的负债和权益的组成部分按照它们的性质
分别呈报,可以更加如实地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25.为了资产负债表呈报的目的,发行人应分别确认这样一种金融工具的组成部分,它
为发行人产生了初级金融负债,又给予这种工具的持有人将其转换为发行人的权益工具的选
择权。可以由持有人转换为发行人的普通股之类的工具,就是这种工具的例子。对发行人来
说,这种工具由两部分组成:金融负债(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契约性安排)和权
益工具(在特定时期内具有保证持有人将其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的权利)。发行这种工具,实
际上与同时发行具有提前结算条款的债务工具和可以购买普通股的认股证,或者与发行附带
认股证的债务工具,它们的经济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发行人都应该在其资
产负债表中分别反映负债和权益要素。 
26.将可转换工具的负债和权益的组成部分作出划分,不会因为行使转换权利的可能性
发生变动而需要修订,即使行使转换权利对某些持有人来说经济上是有利的。持有人并不总
是按可能的预想方式行使权利,因为各持有人之间由于转换所产生的税务结果是不相同的,
而且,转换的可能性是不时变化的。只有当这种工具通过转换,工具到期或者发生了其他交
易时,发行人需在未来付款的义务才能得到解除。 
27.金融工具可能包括既不属于发行人金融负债又不属于发行人权益工具的组成部分。
例如,某种工具可能既给予持有人在结算时收取诸如商品之类的非金融工具的权利,又给予
持有人将这种权利交换发行人股份的选择权。发行人应从混合工具的负债组成部分中划出权
益工具(交换选择权)进行单独确认和呈报,不论这些负债是金融负债还是非金融负债。 
28.本号准则并不涉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计量问题,因此,也就不规定
分配包含在单个金融工具中的负债和权益要素的帐面金额的具体方法。可采用的方法大致有:
(1)将较易于计量的组成部分所单独确定的有关金额从整个工具中扣除后,再将剩余的
金额分配给比较不易于计量的组成部分(通常是权益工具);和
(2)分别计量负债和权益的组成部分,在必要的范围内以匡算比例的基础调整上述金额,
使得各组成部分的总额相等于整个工具的金额。

在初始确认时,分配给负债和权益组成部分的帐面金额,总是等于该工具的帐面金额。
在单独确认和反映该工具的各个组成部分时,不会产生利得或损失。 


29.根据第 
28段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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