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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使用状态时则除外;
(2)资产达到预定运行状态前发生的可清楚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
(3)为运作该资产而培训职员所发生的支出。
费用的确认
56.无形项目发生的生出应在不发生时确认为费用,除非:
(1)它构成满足而认条件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的一部分(见第
18 55段);
(2)该项目是在企业自买合并中取得的,并且不能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在这种情况下,
该支出(包括在购买成本中)在购买回应构成分摊至商誉(负商誉)的金额的一部分(见。
《国际会计准则第
22号一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
57.有些情况下,支出是为了向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而发生的,但没有取得或产生可
予确认的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在这些情况下,该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例如,研究
支出总是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见第
42段)。其他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的支出的例子
有:
(1)开办活动支出(开办费用),除非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
16号一固定资产》,该种
支出应包括在固定资产项目成本中。开办费用可能包括设立法定主体时发生的法定和文秘方
面的费用等设立费用、开设一间新的门市部或开展一项新业务的支出(开业前费用)、或开始
新的经营的支出或开始新产品或工序投产的支出(经营前费用);
(2)培训活动支出;
(3)广告和行销活动支出;
(4)企业部分或全部重新安置或重组的支出。
58.第
56段不阻止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前发生的预付款确认为资产。
不确认为资产的以前费用
59.59.
后续支出
60.无形资产在其购置或完成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除非:
(1)该支出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其原来预定的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
(2)该支出可以可靠地计量和分摊至该资产。
若这些条件满足,后续支出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61.如果已确认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后续支出是为了保持资产原先预定的绩效水平,那么
该支出应确认为费用。在许多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性质是这样的:不能确定后续支出;很可
能提高,还是只保持这些资产引起并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另外,将这些支出直接分摊至特
定的无形资产而不是整项业务常常是有困难的。因此,购入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后或内部产
生的无形资产完成后所发生的支出,极少会导致无形资产成本的增加。
62.与第
51段一致,商标、刊头、报刊名、客户名单和本质上类似的项目(不论是从外
部购入的还是在内部产生的)所发生的后续支出只能确认为费用,以避免确认内部产生商誉。
初始确认后的计量
基准处理方法
63.初始确认后,无形资产应以其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
账面余额。
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64.初始确认后,无形资产应以重估价作为其账面金额,即其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回
后发生的累计摊销和随后发生的累计损失后的余额。为进行重估,公允价值参考活跃的市场
予以确定。重估应足够频繁地进行,以使账面金额不会重大地背离资产负债表日运用公允价
值确定的账面金额。
65.65.
(1)对以前未确认为资产的无形资产进行重估;
(2)以非成本的金额初始确认无形资产。
66.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应在资产已初始确认后予以运用。但是,如果因为自创过程完
成前无形资产不满足确认条件,从而只是该无形资产的一部分成本确认为资产,那么允许选
用的处理方法可以用于该整项资产(见第
53段)。此外,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也可能用于以
政府补助的形式获得、并以名义金额确认的无形资产(见第
33段)。
67.虽然也可能出现具有第
7段所描述的特征的活跃市场,但对于无形资产而言,这种
市场通常不存在。例如,在某些地方,对那些可以自由转让的出租车牌照、捕捞许可证或生
产配额,可能存在活跃的市场。但是,对于商标、报刊刊头、音像和电影出版权、专利或商
标名称,可能不存在活跃的市场,因为每种这样的资产是独一无二的。此外,虽然无形资产
可以买和卖,但合约却是在单个买者和卖者之间进行谈判,交易相对地不频繁。由于这些原
因,为一项资产支付的价格,可能不能为另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提供足够的证据。最后,价
格常常不公开。
68.重估次数应根据被重估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波动情况而定。当被重估的资产的公允
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差太大时,有必要作进一步的重估。有些无形资产历经公允价值重大而
无规则的波动,因而需要每年进行重估。对于那些公允价值波动微小的无形资产,没有必要
作如此频繁的重估。
69.对一项无形资产重估时,该无形资产重估日的累计摊销额应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根据该资产贴面总价值的变化,按比例重新计算累计摊销额,使该资产重估后的贴
面金额等于重估价。
(2)将累计摊销额从该资产的账面总价值中扣除,净额重述至该资产的重估价。
70.如果某项无形资产被盖估,那么间于该类别的其他无形资产都要进行重估。
71.某类无形资产,是指在企业经营中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资产的一种分组。对同一
类无形资产中的项目的重估应同时进行,以避免有选择地进行重估,以及因不同日期重估而
造成财务报表上列示的金额既有成本又有重估价。
72.如果在某类已重估的无形资产中的某项无形资产因为没有对应的活跃市场而不能重
估,那么波资产应以成本成回计摊销额和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帐面价值。
73.如果某项已重估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再可以参考活跃的市场予以确定.那么该
项无形资产的帐面金额,应以最近一个互信日参考活跃的市场确定的重估价减去随后发生的
累计摊销额和随后发生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确定。
74.对已重估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的市场的事实表明,该资产可能减值,需要按《国际
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进行测试。
75.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在随后的计量日参考活跃的市场确定,那么从该日起应
运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76.如果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因重估价而增加,那么增值应以重估价盈余科目直接贷记
股东权益(注:即直接以重估价盈余项目在股东权益中反映)。但是,如果该增值是同一资产
以前被确认为费用的重估减值后的恢复,那么该重估增值确认为盈余科目。
77.如果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因重估价而减少,那么减少额应确认为费用。但是,就同
一资产而言,如果重估减值没有超过重估价盈余科目的贷方余额,那么该重估减值应直接借
记重估价盈余科目。
78.计人权益中的累计重估价盈余可以在盈余实现时直接转入留存收益。全部的盈余可
以在该资产报废或处置时实现。但是,某些盈余可能随着企业使用资产而实现。在这种情况
下,已实现的盈余等于基于资产重估后的账面金额进行的摊销和基于原始成本本应进行的摊
销之间的差额。从重估价盈余转入留存收益不通过收益表。
摊销
摊销期
79.无形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应在其使用年限的最好估计内系统地摊销。存在一个可以予
以反驳的假定.即无形资产自可利用之日起,其使用年限不超过
20年。摊销应自无形资产可
利用之日起开始。
80.随着体现在无形资产中的经济利益为企业所消耗,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应予减少,以
反映这种消耗。这可以通过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内系统地将其成本或重估价(扣除残值)
摊销为费用来实现。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是否将增加,不影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在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时,需要考虑的多项因素有:
(1)企业对该资产的预期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资产可能有效地由另外的管理小组管理;
(2)该资产通常的生产寿命周期,以及有关以类似方式使用的类似资产的使用年限估计
的公开信息;
(3)技术、工艺或其他方面变得过时;
(3)技术、工艺或其他方面变得过时;
(5)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6)为从该资产获得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并保持公司稳定所要求的维护支出的水平,以及
达到这个水平的预算;
(7)对该资产的控制期限,以及对该资产使用的法律或类似限制,如相关租赁合约的到
期日;
(8)是否资产的使用年限依赖于企业其他资产的使用年限。
81.考虑到以往技术迅速地在变化,计算机软件和许多其他无形资产对技术过时较为敏
感。因此,其使用年限可能较短。
82.对无形资产使用年限的估计,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变得不可靠。本准则采用了一
项假定,即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不可能超过四年。
83.在极少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是一个长
于
20年的特定期间。在这些情况下,使用年限通常不超过
20年的假定应予反驳,而且企业:
(1)应在其使用年限的最好估计内摊销该无形资产;
(2)至少应每年对该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以确定是否发生了减值损失(见
第
99段);
(3)披露假定为何应予反驳的原因,以及在决定该资产使用年限时起重要作用的各项因
素(见第
111段(1))。
示例
1.企业购买了一项为期
60年的水力发电专有权。水力发电的成本比其他方式发电的成
本要低得多。企业预期发电站周围的区域在至少
60年的时间内对电力有大的需求。
企业应在
60年内摊销发电专有权,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年限比
60年短。
2.企业购买了一项为期对年的收费高速公路的专有权。尚无计划在该公路服务的区域建
造其他公路。企业预期该公路至少要用
30年。
企业应在
30年内摊销经营公路权,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年限比
30年短。
84.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可能非常长,但总是确定的。不确定性说明应运用稳健原则估
计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但不能说明应选择一个不切实际的短期使用年限。
85.如果对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是通过确定期间内被赋予的法定权利取得
的,那么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其法定期限,除非:
(1)法定权利是可以重续的(比如展期)
(2)重续是基本确定的。
86.可能存在法律和经济的因素影响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经济因素确定未来经济利益
将取得的期间;法律因素可能限制企业控制其他人获取这些利益的期间。使用年限应是由这
些因素确定的期间中较短者。
87.除其他因素外,下列因素将表明法定权利的重续是基本确定的:
(1)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没有随着最初确定的逾期日的临近而降低,也没有按超过重续
潜在权利的成本减少;
(2)有证据(可能基于以往的经验)表明,法定权利将重续;
(3)有证据表明为获得法定权利而必需的条件(如果要求的话)将予满足。
摊销方法
88.所使用的摊销方法应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该种方式不能
可靠地确定,那么应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摊销额应确认为费用,除非其他的国际会计准则允
许或要求其计入其他资产的账面金额。
89.存在多种方法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折旧金额。这些方法包括直
线法、递减余额法和生产总量法。所使用的方法应基于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并一致地
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上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几乎不存在令
人信服的证据说明应采用会导致比直线法更低的累计摊销额的摊销方法。
90.摊销通常应确认为费用。但是,有时体现在无形资产中的经济利益,不会导致费用,
而是由企业吸收在其他资产的生产中。在这些情况下,摊销费用形成其他资产成本一部分,
并包括在其账面金额中。例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包括在存货的账面金
额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号一存货》)。
残值
91.91.
(1)存在第三方,其承诺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2)该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并且:
①残值可以根据该市场确定;
②这种市场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末很可能存在。
92.无形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应在扣除其残值后确定。非零残值表明企业将于该无形资产
经济寿命结束前处置该无形资产。
93.如果采纳基准处理方法,残值应采用该无形资产购买日已到预计使用年限,且在类
似于该资产被使用的情况中经营的类似资产的通行售价来预计。
摊销期和摊销方法的检查
94.摊销期和摊销方法至少应在历个财务年度末进行检查。如果资产的预期使用年限与
以前的估计相差很大,那么摊销应作相应的改变。如果该资产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发
生重大变化,那么摊销方法应予改变以反映这种变化。这些变化应处理为《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当月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所指的会计估计变更,调整当月和未来期间
的摊销额。
95.在无形资产寿命期内,其预计使用年限可能变得明显不合适。比如,无形资产的使
用年限,可能由于改进资产状况的后续支出而延长。其中,资产状况的改进,使该资产的的
绩效超过最初预定的标准。此外,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可能表明摊销期需要改变。
96.预期从无形资产上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方式可能发生变化。比如,相对
于递减余额摊销法,直线法可能变得明显不合适。许可证代表的权利的使用,由于经营计划
的其他部分的未决诉讼而被延迟,是这种情况的又一个例子。在这种情况下,从该资产流入
的经济利益可能直到以后期间才能收到。
账面金额的可收回性减值损失
97.在确定无形资产是否减值时,企业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该
项国际会计准则解释了企业应如何检查其资产的账面金额,如何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
及何时确认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
98.98.第
22号一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如果减值损失发生在企
业购买合并中购入的无形资产购入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末以前,那么减值损失应确认为
对购买日分配给该无形资产的金额,以及商誉(负商誉)的调整。但是,如果减值损失与购
买日后发生的特定事项或情况的变化有关,那么该减值损失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
资产减值》予以确认,而不能作为对分配给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金额的调整。
99.除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中的要求外,企业至少应在每个财务
年度末对下列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即使没有迹象表明该无形资产已减值也是如
此:
(1)可利用的无形资产;
(2)在从可利用之日算起超过
20年的期间内摊销的无形资产。
可收回金额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确定,井相应地确认减值损失。
100.无形资产产生足以补偿其成本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在其可利用之前,具有很大
的不确定性。因此,本准则要求,至少每年对尚不可利用的无形资产的贴面金额进行减值测
试。
101.有时,要确定某项无形资产是否可能减值是困难的,因为并不必然地会存在明显的
(技术)过时的证据。当资产有较长的使用年限时,情况尤其如此。为此,作为最低要求,
本准则要求对使用年限自可利用之日算起超过
20年的无形资产,每年计算一次可收回金额。
102.如无形资产当前总的预计使用年限从其可利用时算起超过
20年,就应对其进行年
度减值测试。因此,如果在初始确认时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预计不超过
20年,但该使用年限
由于后续支出使得认可利用之日起超过
20年,那么企业应按第
99段(2)的要来进行减值测
试,同时作第
111段(1)所要求的披露。
报废和处置
103.无形资产应在处置或没有未来经济利益预用从其使用和后续处置流入时,终止确认
(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104.无形资产的报废或处置形成的利因或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