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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市场解读-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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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中介机构对自身的责任都应当有充分的认识,不能为了承揽业务,而忽视了责任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目前;一些中介机构对自己承担的职责认识不清;对委托人及转让标的情况未做认真审核便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留下了不少隐患以至酿成纠纷。 
  中介机机构的诚信原则 
  信息来源的真伪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声誉。有关中介机构如产权经纪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委托方和标的公司的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审查;以确保有关产权交易信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中介公司不得为了促成交易;为虚假信息资料提供方便甚至编造虚假信息;如虚构、夸大经营业绩、隐瞒瑕疵;也不得将权属关系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产权引入产权市场;更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产权交易。 
  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要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产权交易中;一些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的情形;不仅严重损害交易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产权交易市场的公信力;因此;对其加强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交易过程中如果存在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产权交易机构、产权监管部门将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产权交易经纪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因违反规定进行交易并致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应当对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应当对法律意见书内容满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需要负责。 
  综上所述;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商业信用评价事务所和各类咨询机构等可以成为产权交易市场的服务会员,但是与市场自身不应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可能损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进而削弱中介机构的监督功能。产权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作为产权市场的重要主体只有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强自律;并建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制;才能使产权交易进入规范的轨道;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4。 行业自律是加强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 
  规范产权市场发展,除了要求政府部门加强规划、指导和监管外,加强行业自律也迫在眉睫。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应相辅相成 
  一个成熟的市场监管体系应当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政府层面的监管;第二是行业协会自律;第三是企业或机构的内控管理。这三个层面各有分工、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行业自律一般是通过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业规则而实现。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由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是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中间组织,行业协会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发展行业协会,是适应入世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行业协会要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要把属于行业协会的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及行业自律等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工作。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 
  一句话,政府既要把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还给企业,也要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不便管的职能交给社会的行业自律组织来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的必要性 
  加强行业自律是提升产权交易行业整体水平的迫切需要。尽管产权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和一定的市场规模,但是由于大多数产权交易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管,管理相对分散,且缺乏行业自律性合作组织的引导,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不完全统一,不规范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产权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成立中国产权交易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对产权市场进行统一规划与积极引导。同时,从行业发展的角度,通过在建立从业规范、强化资格管理、开展自律监管、完善运行机制、推进行业制度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开展工作,实现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不仅可以实现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保证国有产权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而且可以使市场参与各方在公开、公平的环境下参与交易,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各参与主体的利益,有利于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加强行业自律是配合政府监管,建立健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需要。随着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交易规模的快速增长和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多,产权市场面临的潜在风险日逾增大,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已成为产权市场面临的重大课题。由于涉及面广,产权市场的规范发展决不仅仅是某一方面单独努力所能完成的,除了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外,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是防止产权市场垄断和操纵、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资本市场外部性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防范市场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加强行业自律是建立诚信制度,促进产权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健全的市场体系和完备的诚信制度,是产权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行业自律,就是要形成与产权市场的市场结构、交易特点、市场制度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综合性地对市场的参与各方加以协调,激活整个市场体系,提高产权市场的效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机制,从根本上支持产权市场信用制度的建设,规范产权市场秩序,改善市场环境。 
  加强行业自律是促进业务合作,实现与其他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产权市场历经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已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市场平台,对完善资本市场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任何一个市场形态都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任何一家产权交易机构也不可能在自我封闭的环境下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产权市场作为要素市场,要促进产权的跨地区、跨行业和跨所有制流转,离不开横向和纵向的合作。从横向联合方面看,产权交易机构相互之间要实现资源共享、制度统一;从纵向联合方面看,产权市场不仅要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还要适应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需要,实现与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其他形态的协调发展。成立中国产权交易协会,正是加强产权交易机构之间业务合作、促进产权市场与其他资本市场形态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组建产权市场行业协会的时机已经成熟 
  首先,组建产权交易行业协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权市场是适应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要求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均经过地方政府部门的批准,在机构运作方面接受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在产权交易业务方面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联合监管。成立中国产权交易协会,符合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鼓励行业自律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其次,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加强自律的愿望强烈,自2002年起就开始呼吁成立中国产权交易协会,并在组织框架设计、报批流程咨询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2006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召开了全国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会,64家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参加了会议。与会的产权交易机构代表一致呼吁国务院国资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推动中国产权交易协会的筹建工作。 
  第三,筹备成立协会的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2006年7月以来,在国务院国资委的大力支持下,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等十一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协会发起单位,成立了协会筹备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筹备工作。 
  成立中国产权市场协会的时机已经成熟,利用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也成为产权市场风险防范的现实路径之一。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应相辅相成 
  一个成熟的市场监管体系应当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政府层面的监管;第二是行业协会自律;第三是企业或机构的内控管理。这三个层面各有分工、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行业自律一般是通过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业规则而实现。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由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是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中间组织,行业协会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发展行业协会,是适应入世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行业协会要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要把属于行业协会的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及行业自律等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工作。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 
  一句话,政府既要把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还给企业,也要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不便管的职能交给社会的行业自律组织来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 
  五、产权交易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问题 
  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更离不开产权市场自身的规范运行。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产权市场的运营主体,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身风险防范尤其重要。 
  1。 制度建设是产权交易机构风险防范的基石 
  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职责是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服务,应具有交易和融资服务功能,具有完善的产权登记、交割和清算系统,但是自身不得从事产权交易行为。此外,产权交易市场还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责,尤其考虑我国现阶段产权不明晰、信息不畅通、市场化程度低的客观现实,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服务与监督职责并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式审查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和转让客体的合规性,出具规范、有效的产权交易凭证,对于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产权交易规则以达到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产权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产权交易秩序的目的。产权交易规则应包括:转受让的条件和申请程序;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程序;产权交易审核的主要内容;产权交易成交方的确定程序;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竞价规则;产权交易的结算与交割程序等。产权交易规则的内容应该尽量的详尽,以具备各相关方的可操作性,避免各方产生理解上的歧义,造成纠纷。要针对各个程序和工作环节,制定格式化的表、单,以促成标准化的工作流程。 
  产权交易纠纷调解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相关规定进行。产权交易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制定产权交易纠纷调解制度。产权交易当事人之间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产权市场公平交易审核委员会进行调解。需要进行调解的产权交易纠纷应符合下列条件:发生纠纷的产权交易是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有明确的纠纷对象;当事人任何一方尚未提请仲裁或诉讼。产权交易纠纷调解机制将有利于产权交易过程一般性质的矛盾的解决,大大减少产权交易诉讼案件,降低各方的交易成本,从而为化解产权市场的法律风险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行会员制产权交易机构应配合产权交易规则运行,形成体系化的会员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会员入会资质管理、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会员业务分配、佣金分配以及会员考核、奖惩等方面。会员管理制度的规范将降低中介机构的操作风险,提高整个市场的服务效率,并为业务交易主体提供更为安全的交易环境。 
  2。 做好信息披露是产权交易机构风险防范的关键 
  随着产权市场的快速发展,参与主体越来越多,市场也越来越活跃,产权市场面临的潜在风险也越来越大,建立健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加强产权市场风险防范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如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交易流程、加强监督管理等,而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正是建立健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意义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从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看,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效率、完善市场监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产权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建设,对于规范产权市场发展、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对于产权交易机构来说,信息披露是完善产权交易监控体系,防范产权市场风险的重要环节,也是3号令赋予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内容之一。通过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让所有参与主体按照一定的制度来规范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才能提高产权市场的公开化程度,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3号令要求,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开媒体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进行披露,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实践证明,根据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通过产权市场集中、公开地披露转让信息,提高转让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可以有效杜绝暗箱操作、低估贱卖、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通过在公开媒体进行广泛的信息披露,充分利用产权市场的投资人发现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整合投资人资源,吸引各类投资人参与竞价,挑起有效竞争,通过拍卖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市场价格,促进国有产权在有序流转中实现保值增值。 
  产权交易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 
  3号令及其配套法规文件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时间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3号令公布后,虽然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规范性有很大程度地提高,但由于3号令和268号文都只是对信息披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都按所在地政府或机构自己的理解和规定处理,暴露出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披露格式不统一;信息披露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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