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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网罗论坛]寒寒-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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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将自己对内的主权视为木‘可分割或不可限制。事
实上,倘若不把“主权”看成主权者可以随兴所至创设任何
法律的无限权力,而是表现一个国家的独立自主、不受任何
上级节制的法律术语,将更为恰当。同时,主权也意味着,
在那个国家内,有一个或数个最高的立法机关,它们在宪法
为它们规定的各别范围内都是最高的机构,可以通过任何法
律。有些国家,譬如英国,可能会更进一步,以宪法授权掌
握立法权的主权者,去创制任何他们希望的法律。同样地,

                                                           … 145 … 制作:寒寒

… 页面 149…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何以其他的宪法不能对这项权力—即使
它属于最高立法机关本身—施以合法的限制,事实上有些国
家已经这样做。不过有一点必须知道,那就是无论如何,最
高的立法权只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因为自古以来没有一位立
法者可以不顾社会奉行的道德价值、传统、舆论乃至于偏见
来创设他所希望的法律。但是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并不是这
些必定存在于每一个社会中的“事实上的限制”,而是法律本
身明确规定的限制。
      主张国家主权是“绝对”并且“不可限制”的法学家一
旦面对国际法上的情况,必将发现自己有时陷身在困难之中。
因为,倘若真有这样一种法律,它必定处于比国内法更高的
层面上,而且一定会约束并且限制受它节制的各个国家中的
主权者。奥斯丁驳斥这个说法,他主张国际法事实上根本不
是法律,而是实存的道德。同时,赞成黑格尔把国家主权视
为“人类法律最高形式”的学者,也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认为它永远臣服于“国家的理性”(reasons   of   state)之下。其
他想要肯定国际法地位的学者,一直努力用各国同意产生的
一种“自我限制”(autolimitation)来克服国家主权的从属问题,
认为它们积于长久以来的传统,同意接受国际法习惯规则的
约束,包括遵守条约的规则。
      一旦我们承认,国家的主权可在国内实施限制,那么在
对外方面就会有两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产生,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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