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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为法律的兴革提出意见,目前它正在考虑各部门法律的法典化,譬如刑事法规
等。法律委员会最近就成文法的解释出版了一份报告,但未被采行。其中有一项建
议是,在解释时准许参考立法根据的资料,不过这项温和的建议并没有被完全接受。
第十二章 法律中概念试的思考
不论史前人类的情况如何,人类的言语,并非完全—或
大部分—只是把特定的名称赋予特定的事物。它的非凡成就
得力于创造出许多普遍的概念,使人类的思考、沟通与决策
能有重要的凭借。
01 我们只要想到一种文字为了使我们想要提
到的每一件“事物”都有个别的名称而导致的复杂与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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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就会体认因为拥有文字而获得的巨大利益。它们不仅可
以称呼“个体”,也可以指示“种类”,譬如人、猫、狗、财
富或气候。这种普遍化的名词或某一种类的通称都是抽象的
东西,因为它们并未指出任何可以辨认的特殊个体,除非我
们接受柏拉图的观念,认为它们指的是某种想象的实体,事
实上存在高于个体的生存面上。但是撇开柏拉图的理想主义
不谈—它在今天已经不是一种流行的思想—种类名词将因它
所指称的个体是自然界中的实物或现象,抑或是抽象的东西,
譬如愿望、信仰或集合而有所不同(我们可以指出某人的讲演
或行动在表达一种愿望或信仰,但我们无法指出实际的愿望
或信仰)。
因此概念不论是普遍的或特殊的,似乎都像人类心中的
意念一样,而不是一种具体的物质。不过这种看法,至少从
早期希腊的哲学家开始,就已经引起过许多思想家的不满与
反对。由一方面来说,有一种强烈的趋向,意图使任何可以
作为人类思想及语言客体的东西都“具体化”。这种思想会使
一切抽象概念的意义,按照柏拉图的观点成为实体,或是假
设我们在言语中一切可能提到并有意义的事物,在实际上就
必然有它指称的某种东西,不过究竟是何种东西,可能会有
尖锐的争论。所以文字被看做一种定名的工具,或是勃在事
物上面的“标签”( sticking labels ),不过我们要承认,这些
事物有许多属于特定的种类,譬如麒麟。将抽象观念视为实
体的趋向,在法律概念与政治概念的范围中最为强烈,因为
这类概念充满了情绪化的弦外之音,譬如法律、国家、正义
以及其他种种。当然我们或许可以说“法律的警觉性”(the v
igilance of law) “无所不知的国家”( the omniscient state)或
“盲目的正义”(blindfold justice),作为谈话中的譬喻,但是
我们明白这不过是修辞上的夸饰,因此并不真正相信它们是
实际存在的个体。不过,对其他人来说,这类言语或许不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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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说话的方式,而是活生生现实的化身。他们的想法过
分推演的结果可能导致一种观念,认为抽象的概念不仅是真
正的实体,并且有形而上的人格,比任何能够确实感觉到的
自然实体或个人更为真实,更为崇高。这样的倾向,由某些
宗教将正义、城市或国家等抽象观念奉若神明,即可以看出,
同时直到今天有许多拥护君主主义的狂热分子,仍然认为君
主政体的概念,在某些方面,比任何在位的帝王还要真实。
类似的思想在黑格尔的国家观念中达到了顶峰,他认为国家
是世间层次最高的“真实”,是一种经过神化的超人,不仅比
所有组成它的分子还要真实,同时也是人类最高宗教价值与
伦理价值的化身。
法律是不是一种游戏
使抽象概念拟人化或实体化的倾向,以及这种过程—尤
其在法律与政治学说的范围内—产生的危险与荒谬,另一方
面,又导致一种抗拒所有人类思想概念的潮。流—或者至少是
那些内容与物理实体不符的观念—认为它们只是玄学里面的
幻想,不会比麒麟的存在更为真实。当一个人处理像法律科
学这类的人类活动时,对这一点就难置可否,因为它似乎是
说,法律的本体不过是一种大规模的游戏,其中使用的不是
真钱而是筹码,而且它的规则纯粹属于想象,与具体的现实
无关。可是我们也知道,在另一方面,法律实在不只是游戏,
而与人类实际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
必须考虑的一部分,而且对我们全体来说,它都是一种真正
的事实,而非存在于想象之中。那么这项矛盾究竟如何解决?
当然我们不能堕人另一方面的陷阱,意图把法律运用的
所有“概念”或“筹码”,譬如国家、权利、义务、契约、侵
权行为、责任、过失以及法人,当作真正的“实体”与某些
不具形象但是可以指认的物体相当。同时如果认为这些东西
只存在于人类的心中也不会有多大的帮助,因为对于麒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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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说。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法律制度在某些方
面确实与游戏相似,但这对法律的本质并无丝毫贬损。同时
我们也要了解法律制度与游戏不同的地方,这样才能对概念
式的思考在抽象的参考架构中担任的角色,获致可能的了解,
而法律制度就是一种参考架构,不过它和真实世界中人类经
营社会生活的实际行为和现象有关。
法律确实很像一种游戏,这句话并没有菲薄的意思。游
戏的特征是具备自足的规则体系作为参考架构,并在这种参
考架构之内,为争取某一种结果而从事竞赛。任何一种这样
的游戏都会使用许多随便约定的概念或观点,随便约定是因
为它们的意义与作用完全出自这项游戏规则的武断决定,不
过它们在自己特定的言语架构内却能做很有意义的运作。西
洋棋中的兵卒和骑士并非只是纵横交错的棋盘上一颗形状特
殊的木头,而是一个普遍化的概念,由西洋棋的规则赋予它
意义。一颗兵卒存在的意义是否与一颗同样形状的木头有别?
或者它只是弈棋者心目中的一种想象?我们确实可以说,这里
所以会造成混淆,是勉强把“存在”一词适用于它不宜适用
的对象。兵卒的存在,并非指它是可以感觉的实体,而是说
它是一种有意义的观念,在西洋棋的游戏中,可以感觉到它
的作用。同时它也不是一般意义下所指的“想象”。不过,在
西洋棋兵卒的例子里面,我们并未把棋赛中的兵卒当做现实
生活中所看见、具有真实血肉的个体,因为在这里,“现实”
与“拟制”之间并没有什么差异,“想象”一词显得并不恰当。
我们知道下棋只是一种游戏,而棋子也只用在棋赛之中。不
过这并不是说,“下棋的观念全是毫无意义的冗物”,因此,“弈
棋无非是两人对面而坐,按特定的方式移动棋子而已”。因为
这些活动的意义与目的,包含在规则系统之中。下棋不能简
化为一种人类行为与心理的反应,正如法律制度一般。它们
两个都是一种规范系统,在各自的架构内—尽管只是一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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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人类的行为可以确实被了解。
法律与现实
不过,正如我们曾经指出,假使法律和言语一样,与游
戏中的规则有许多共同之处,这并不表示它与这类活动无法
区分,即使,用波特的话来说“运动员法则”(译注:在竞赛中
使用虽不光明但未犯规的方法)在法律中适用的情形,无逊于
其他任何运动。此处无需列举它们所有的差异,只提若干比
较显著的地方。若由法律在人类全部社会生活中纵横交织的
情形来看,它包含着比任何游戏都要复杂的制度。而且法律
有创新的趋向,处于不断发展与改变的流程之中,不论是用
新的立法,或是借习惯性的司法规则经由我们已经讨论过的
各种途径缓慢适应。不错,有些流传已久的游戏或运动,譬
如板球、足球、网球、高尔夫球或西洋棋,已经有国际通用
的法则或规律。甚至,在某些情况中,公认的造法团体还可
以修改旧的规则或创造新的规定。但是,这和一个已发展的
法律制度架构内日积月累、持续发生的造法与变法过程,并
没有多大的关系。同时法律在永久性的处分中还有强制作用。
在游戏中,制裁经常以取消资格,停止出赛,甚至课以罚金
的方式存在。这类处分可能非常有力,而且通常使用于规则
严谨的运动中,和法律制裁同样精确有效。但是它们最后阶
段,只能通过法律制度下的各种机构,依靠警察用体力执行,
或是寻求其他的救济方式。02
我们虽然说了很多,但还没有提到游戏与法律制度之间,
就眼前的目的而言,最明显的一项差异。这个差异就是:游戏
的规则,譬如西洋棋,以及根据规则所为的行动,仅仅发生
在它们本身独立自主的天地之中,与真实的生活毫无牵涉。
相反的,法律如果它是一种游戏,使用的却不是本身完备的
筹码或棋子,而是种种规则与概念,它们不是直接便是象征
地与实际生活中的事物或行为发生关联,这些事物或行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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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曾经发生,目前仍不断发生,将来很可能再发生。譬如,
我们以关于杀人和窃盗的刑法规定来说,确实它们本身只是
一种法律概念,惟有在形成法律制度的法规范围内才有意义。
我们要想了解杀人的内容,只能研究这种罪型的法律要件,
以及它们在法律体系中运用的情形,正如足球赛中的“犯规”
以及对它的处罚,只有根据这种特定球赛的规则,才有意义
一样。不过在这里我们感觉到一项明显的差异,那就是足球
赛中的违规,仅仅是指足球赛程中发生的行为,而有关杀人
的法令却与日常生活中的行动有关,且涉及杀人的方式以及
平常情形下实际发生的心理状态。事实上吓阻这种行为并在
它发生时施以惩罚才是法律规定的真正目的,因此这些规则
所以能具备意义,并非仅仅由于它们本身内部的结构,而是
由于它们与实际环境之间的关联。假如我们愿意,当然可以
按照莎士比亚所说“世界即舞台,男女皆演员”,把生活本身
看成一种游戏,但即使如此,这样的比喻仍然不能成立,因
为“生活的游戏”并不完全只由法律规则所约束,它还有无
数其他的层面,不是这类法律规则所能触及,它们有时属于
其他规范系统的范围,譬如道德、宗教或社会成规;也可能根
本没有规范,例如,基于情绪、感觉或纯粹冲动所为的行为。
因此法律的作用,在规范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事务并加以
分类。社会生活的一项特征是人们愿意对别人有所承诺或负
担,而且意图使它们都能实现。于是法律开始介人,使这些
承诺具备它认为有效的精确方式,并在它们中间增添法律上
有效的因素,以及这种因素在法律制度中可能导致的一切效
果。而且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从事一些可能导致别人身
体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范围,从比较粗鲁而直
接的人体攻击,到某些间接造成伤害的曲折方法,譬如未能
使财物保持适当而安全的情况,或以诈术或不正当的处理方
法剥夺别人的财产。于是我们再度看到法律的介人,它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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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事责任的原则并限定其意义借以缔造一套复杂的法
规,使这些行为都能纳入其中并受管制。
不过,我们不能就此认为,法律的功用只是把每天发生
的事件转化成法律名词。法律与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远比这
个复杂得多。因为首先,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事物,在范围、
内容与定义方面,精确的程度纵令有些例外,通常都未达到
能让法律以规则而系统的方法处理的地步。譬如,我们不只
需要知道通常人们作承诺表示有意实践,同时要尽可能精确
地限定承诺的意义;何种承诺合乎法律认许的标准,而何种不
合;何种情况会使承诺无效,例如错误或虚伪的表示等等。于
是法律必须建立一套由可以控制的观念构成的庞大组织作为
运作的架构,以便使“协议”及“承诺”发生效力,这就是
契约法中所包含的复杂观念与规则。同时人们在谈论杀人的
时候,通常都知道自己指的是什么,而且他们可以很轻易地
区分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可是,法律在能合理并有规则地
运用刑法制度之前,必须使这些思想,以及其他相关的概念,
形成更为精确的观念。它必须严格规定不法行为的确实种类;
为使这些行为,譬如杀人承受刑事处分而须证明的心理状态;
被告可以利用的各种抗辩,包括心神丧失或其他精神上的障
碍;以及各种抗辩的效果,譬如完全使被告免责或仅仅减轻刑
度或其他。
法律概念中的创造性因素
此外,法律上的概念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尤其
是对现代的法律。有许多基本的法律概念,本身出自法律所
创造而且自行具备着活力,足以导致一连串社会及经济方面
的反应,远非孕育那些概念的最初动机所能达成。这里我们
不妨稍微谈谈某些最基本的法律概念,譬如权利与义务、财
产与所有权等的起源。因为很可能有人会说这类观念的诞生,
出于某些“规律”发展的结果,譬如,早期社会中一个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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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可以禁止别人使用某一土地或财货(或是奴仆),抑
或使这些东西(或奴仆)仅供他自己或他的家人独享;并在必要
的时候,可以用武力来保障它们,而不致因此导致怨隙。不
过为了避免引起法制史与人类学上的争论,让我们把注意力
集中于近世形成的其他法律概念。就以英国的信托制度为例,
毫无疑问,它的发韧乃是因为中世纪的英国法官意图以法律
保护当事人之间,基于受让人将“以特定方法(譬如,慈善事
业)使用该财产”为目的,而导致的财产移转;或者不为受让人
本身,而为第三者的利益占有财产的情形。因此,在某些范
围内,这等于是法律对社会需求的一种反应,可是基于这种
环境产生的信托法,意义与范围却广泛得多,而且直到今天
对于英国以及日后因袭英国信托制度的其他习愉件辜围家的
社套及经济结构,仍有很大的支配作用。这一点,只要看以
信托办法处理财产对家庭生活的重大影响;信托的效果成为塑
造当今税法的重要因素,以及非法人组织的俱乐部与协会利
用信托占有的方式规避政府的干预与控制03 ,就可以明白。
还有许多其他的例子可以信手掂拾。其中比较突出的是
只负“有限责任”的商业公司。这又是 19 世纪初叶英国商业
界某类急切需要下的产物,因此它的起源可以看做一种经济
需求的结果。但是法学家为了应付需求所创造的这种奇特观
念,在“公司与其股东有别”的概念下发展出崭新而开阔的
法学天地。我们几乎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项法律上的创作,
造成了现代工商业的整个结构以及各公司之间极端复杂的依
存与牵连关系,或者至少使目前的形式有存在的可能,没有
它,现代资本主义的任何发展,不论好坏,都难以想象。
也许有一些例证,可以在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中发现。
当然这些也都是适应社会与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发明人、著
作权人以及制作人无不—也相当公平地—为各自的产品争取
保障,但是法律的创作力在因应这些主张的时候,却造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