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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五十年史-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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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给土著资本糖厂以后的发展道路留下了阴影,也给日本资本控制、并吞台湾土著资本带来了可乘之机。    
    工业与农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一般经济史家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工业工资比农业高,工业化有助于提高附近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陈翰笙:《帝国主义工业资本与中国农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英文版序。那么,台湾的情形又是如何的呢?制糖工业与蔗作农业间关系之紧密是不言而喻的,现在就来看看制糖工业的发展究竟给台湾蔗作农家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在台湾总督府所有的保护政策中,最核心也是最根本的是甘蔗原料采取区的设立,蔗作农家与制糖会社乃至殖民当局的矛盾,很多就是从这个核心问题中派生出来的。从这一政策的字面内容来看,蔗农必须将甘蔗交售给规定的制糖会社,制糖会社也必须包销蔗农的甘蔗,并且蔗农有选择种蔗与否的自由。我们知道,台湾农民的传统生产喜好中,对稻米的兴趣要大于甘蔗,据1904年的调查:“(台湾)农家以生产普通作物获得家计的经常费用,以特用作物获得临时费用。盖与普通的作物比较,特用作物经常较有利益,特别是甘蔗比其他如甘薯、豆类、落花生——等更具利益。农民对甘蔗的观念是第一不需费工,第二可一下子获得一笔现金——然而甘蔗的生长期间等于其他作物的二三倍——水田的米作在本岛则具有绝对的利益——有米谷的收入意味着恒产,富豪者必以租业而保有土地。而甘蔗虽能获得现金,若与水田比较,虽为前述之下等田,甘蔗也很难入侵。”黄绍恒:《试论初期原料采取区域制》,《第三届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省文献委员会,2001。因此,正常情况下制糖会社对台湾农民的控制力是相对有限的。


第三部分糖业帝国主义(3)

    那么,在实施甘蔗原料采取区制后的情形又是怎样的呢?在表面上,甘蔗原料采取区域内双方地位平等,农民不受约束,可自由决定作物品种,但实际上,蔗农境况并没有如我们想像那么好,且情形似乎更糟。首先,蔗农的作物种植选择权并不自由。规则本身虽然没有明确限定,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不少农家耕地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事实上只能以种蔗为最佳选择,尤为重要的是,制糖会社对蔗作农家的耕作资金(常常还包括生活资金)的预贷,也束缚了蔗农的选择权;再者,制糖会社对民有地实施了水利建设,作为代价,要求蔗农必须种植甘蔗。对于种植甘蔗的农民制糖会社依据《蔗作奖励规定》予以各种奖励,这也吸引很多缺乏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的蔗农从事甘蔗的种植。据统计,1936~1937年度新式糖厂贷款金贷放情形为:耕作资金6735万元,肥料费9101万元,蔗苗费866万元,其他584万元,共计17286万元,平均每户蔗农所贷资金约150元。川野重任:《台湾米谷经济论》,台湾银行,台北,1969,第95~96页。    
    其次,甘蔗收买价格由制糖会社单方面决定,蔗农无权参与。一般地说,甘蔗收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竞争作物的市场价格,譬如以相同面积的双季水田、看单季田或旱田种植水稻、陆稻、甘蔗时所能收获的生产物总价格为标准,以决定每千斤甘蔗的单价。其中蔗价与米价的关系最为密切,如1938~1939年度帝国制糖会社甘蔗收买价格乃比照粳米稻谷价格而定,米价3元,甘蔗收买价(水田)亦3元,其3元以上的比价分别为325∶345、375∶395、450∶460、475∶490;川野重任:《台湾米谷经济论》,台湾银行,台北,1969,第95~96页。而这些价格都是由制糖会社单方面决定的,联系到蔗农只能将甘蔗售予区内制糖会社的规定,这无异于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收买。发布收买价格的日期通常在甘蔗种植前夕或当时,也有在甘蔗生长期间,甚至在制糖开始之后,农民实际上无法预先做出决断,以便拿定主意是不是还种甘蔗。由于制糖会社拥有原料价格决定权,它所制定的价格往往偏低,经常激起蔗农的抗议浪潮,如1923年林本源制糖会社与二林蔗农的纷争,即是蔗农要求提高甘蔗收买价格、降低肥料价格以及要求在甘蔗收割前公布收买价格而引起的。    
    第三,蔗农没有自主经营甘蔗耕作的自由。以当时的《甘蔗收买价格及栽培奖励规程》为例,其有关条文如下:“本公司依据耕作者之申请贷放甘蔗肥料。甘蔗肥料之种类、施用量、施用时期、施用方法等,无论肥料是否由耕作者自给,均应依据本公司直接指导。”“种植用蔗苗本公司指定之特设苗圃配给,或以本公司承认使用者为限。”“收获顺序、数量及其他作业均应依据公司之指定。”“合于下列情形者扣二成以内之原料费及特别补助费。一、各项收获标准作业实行不良者;二、收获前擅自切尾、除去青叶者。”“合于后列情形者扣五成以内之原料费及特别补助费:烧甘蔗、擅自收割原料、收割超出指定数量者。”显而易见,一旦与制糖会社订立甘蔗种植契约,蔗农的经营权基本丧失,从甘蔗苗种的选择、耕作的日期和方式、施肥的种类和方法、收获日期及数量,乃至甘蔗的处置,一律都受制糖会社的支配,农民不能依据自己的意志实施耕作,须接受糖业资本家的指挥和监督,蔗农的实际地位类似于糖业资本的契约隶农。制糖业资本家就是通过这种半封建的超经济强制手段来获取超额利润的,日本制糖株式会社在台湾成功的秘诀也正在于此。    
    上述可见,制糖工业的发展似乎没有给周围地区的蔗农带来什么大的好处,却将他们束缚在糖业资本的奴役圈中而难于自拔,蔗农的身份地位不仅没有提高,相反是在原地踏步甚至后退。至于蔗农的实际利益也未见多大的改善,据某制糖会社透露,每甲收获甘蔗6万斤,假定收买价格每千斤550元,则每户(劳力3人、水牛1头、栽培地3甲)年收入800元,除去苦力工钱、肥料费用等等,大体已无剩余。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1964,第119页。也就是说,仅仅依靠种植甘蔗,蔗农只能维持低水平的生活,必须依赖其他农业及非农业收入来补其不足。因此,蔗农生活能维持或有所提高,并不是制糖会社的功劳,而是蔗农增加劳动力投入的辛勤所得,把这笔账算到制糖会社的头上是不公平的。    
    以上人们看到的基本上是自耕蔗作农家的经营状况,他们与糖业资本的关系是一种“实质性的雇佣关系,是糖业资本预贷资金的奴隶”浅田乔二:《日本帝国主义下的民族革命运动》,未来社,东京,1978,第130页。。至于在制糖会社直营农场范围内的佃作蔗农,他们的境况与前者相比更为困窘,他们不仅生产经营受到会社的支配,并且有向会社直营大农场提供劳动力的义务,禁止从事农业以外的兼业活动,甘蔗原料的收买价格也当然的归制糖会社片面决定,租佃契约的解除与否,亦由会社单方面操纵。日据时期台湾糖业从原料获取的角度而言,究竟是农民糖业(sugarwithpeasant)还是雇工糖业(sugarwithproletariat)?学界存有争议。诚然,台湾糖业大部分向农家收买甘蔗只有小部分(20%)靠自营的雇工栽植农场取得,但是,台湾农民在日本殖民统治下一方面自耕农受糖业资本的控制,另一方面农民被剥夺的历程一如既往的进行着,农民的“普罗化”或无产化更以其经典化的进程展现在人们的面前,马克思“资本将依自己的形象重塑整个世界”的论断依然被证明着。参阅柯志明《糖业资本、农民与米糖部门关系》,收入陈秋坤、许雪姬主编《台湾历史上的土地问题》,“中研院”《台湾史田野研究室论文集》(1),台北,1992。在台湾,农民糖业和雇工糖业并存,而雇工糖业又是以台湾农民的“普罗化”为基础的,它强烈的改变着台湾一些农村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下面的例子不仅反映了殖民政府对糖业资本家的扶持和保护,而且展示了台湾农民向无产者转化的过程,它从一个侧面提供了台湾工业发展与农村生活间相互关系的一个证据。


第三部分糖业帝国主义(4)

    小港庄农民的惨状    
    高雄州凤山郡小港庄(元凤山上下里)即是台湾制糖会社后壁林工场附属的模范蔗园的地点。当明治三十九年(1906)那时,凤山厅长横山虎次氏不知道他和制糖会社有什么奇奇怪怪的关系,竟召集了小港庄附近的业主们,一面拿强迫的手段,使他们的土地一定要卖给会社,一面拿欺骗的手段说道:你们的土地卖给会社以后,会社还要给你们耕作甘蔗,那时愚昧的农民们不晓得三七二十一,只当做这个是日本政府的方针,所谓上天无路而入地无门的,不得已尽量卖给会社,会社一下手就收买了三千甲以上的土地了。    
    那时会社收买的价钱,不过平均一甲百元至二百元,顶好的是三百元而已。照当时的价钱可说是不值半价的,若照现在的时价计算起来,一甲平均总不下三千元左右,那冤枉到头的农民们的吃亏有这样的巨大。后来会社完全收买了那土地之后,立刻不履行那要给农民耕作的前约,说要自己经营一个模范的大农场,就拿米国(美国)式的机器犁来耕作了。其结果,遂使那小百姓们一旦丢了饭碗,自然而然的,皆变做了农场所属的日雇“苦力”,好像会社的农奴一样。    
    会社自设置这个农场以来,更极力收买附近的土地,现在达到四千甲以上,和贌耕的土地约有八百甲,计共起来已将近五千甲的大农场。做这个农场的“苦力”的概算有五六千人,“苦力头”也有二百人,大部分是小港庄附近的住民,又会社的制糖期间更要增加三千人,是对澎湖岛或对北门郡海埔的贫民雇来的。他们的工钱一日是四十八钱,小儿和女子不过是二十钱之谱,这是大正十一年(1922)年景况不好的时候会社所定出来的,到现在依然如此,试问维持得住生活吗?    
    昨年来台湾的农产物既好收又好价,一般的农民们皆享福着这个庇荫,是不消说的,而小港庄的农民们不但没有这些福气,倒反日食的米和番薯腾贵,使他们现在生活的困难,已迫到山穷水尽的地步了。他们除掉做会社的“苦力”以外,又别无谋生的方法,所以尽着含泪忍受着被资本家尽量地榨取、尽量地虐待!试查小港庄的经济状态,可知是台湾最贫困的乡村,他们纳本税金一元以上的百人中仅四五人而已。我们希望台湾制糖会社务要察他们的惨状,赶快将工资提高些,使他们的生活放松一步,才是堂堂的大会社的襟度。不然,恐怕时势的潮流,不久会影响到那忍受不了的农民的自觉,亦不一定的。我们又晓得被制糖会社将土地吞并的结果是要受苦惨的,所以应当唤醒台湾的业主们和农民们的觉醒。    
    ——《台湾民报》大正14年10月4日,第73号    
    由于殖民政府的强制和制糖会社的欺骗,小港庄农民失去了土地,成为丧失生产资料的“自由劳动者”,这正是殖民体制下农民向无产者转化(或普罗化)的典型过程。在这里,起作用的不是经济因素,而是超经济的强制。在制糖会社雇用下的农业无产者处于社会的底层,过着穷苦的日子。因此,工业发展将会带动周围农村生活提高的一般规则,在某些地区难免也是有其例外的现象,尤其是在殖民体制下受当局欺压和资本家双重盘剥的殖民地民众是否得以分享工业发展的成果,颇值得怀疑。


第三部分土著资本的发展(1)

    殖民地社会经济生活中,宗主国资本尤其是垄断财团占优势地位是明显的,但在此同时;土著资本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而存在,并在宗主国资本强大势力的夹缝中生存。事实上,为了掠夺殖民地资源、开拓殖民地市场、将殖民地改造成宗主国资本的适宜投资场所,殖民者就必须对殖民地传统的经济结构加以破坏,从而在客观上刺激了当地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指出:“帝国主义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正在于它加速最落后的国家里的资本主义发展。”列宁:《无产阶级革命的军事纲领》,《列宁选集》第2卷,第872页。日据时期台湾土著资本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台湾土著资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来源。    
    其一,传统土地资本的转化。清代台湾土地租佃关系有所谓一田二主之称,即大租户、小租户和现耕佃人,导致土地权利关系的紊乱和所有权模糊。为了便利赋税征收及为日本资本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日本殖民当局展开了地租改正活动,取消大租权,确立小租户的单一土地所有权,作为补偿,发给大租户约378万元的大租权补偿金。这些补偿金大部分以帝国五分利付证书和台湾事业公债证书的形式发放,一部分人以此投资于近代金融及产业部门,如彰化银行(资本金22万元)、嘉义银行(资本金20万元)、台湾制麻株式会社(资本金20万元)等等,完成了从土地资本向近代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转化。以彰化银行为例,据《彰化银行沿革概况》记载:“本行乃于1905年,将总督府就旧彰化厅辖境所发的大租补偿公债额面275万元,按当时的时价换算,计22万元作为资本,在同年6月5日成立。顾当时经济界甚为幼稚,岛民或不解公债的性质,故奸蠢之徒,欲乘机以不当的低价收购,致政府对我祖上传下的大租权所给的代价有忽将飞散的危险。因此,当时的彰化厅长加藤尚志氏大为忧虑,经与总督府数度折冲,结果以为不如以此公债为资金,经营确实有利的地方事业。由于地理关系,并按商业交易的实际情况,以在彰化街创设金融机关为最妥善,经向公债所有人百般劝说,乃有本行之设立。”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48~49页。由此可见,彰化银行是丧失大租权的旧地主以其补偿金转而投资近代金融事业设立的,在此,土地资本向近代金融资本转化的速度相当快,主要是由于殖民政权外部强力促使的结果。    
    其二,受经济景气的刺激,在日本资本和殖民政府的劝诱下,将游资投资于近代企业,从而成为新的投资者。两次世界大战曾给台湾带来所谓的战时繁荣期,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及其后的一段时间内,台湾经济界出现第一次投资浪潮,当时企业数迅猛扩张,其中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多数为土著资本投资。1920年代,由于引进蓬莱种和爪哇新蔗种,稻米和甘蔗的生产得到了迅速的增长,上层富农和大地主通过高额产出和地租收入,获取了大量的米谷及原料甘蔗,并将之输出到日本或交售制糖会社,得到大量的现金,地价也随之高腾,从而在农村形成较高的储蓄率。同时,这一时期土地生产率增长,农业平均劳动生产率在1913~1937年间提高了一倍多,甚至比日本国内还高出3/4,农村储蓄的大部分投到近代工矿企业和较小的工厂里。再者,地租改正后,土地投资相对不利,而新的税令(1920年8月台湾所得税令)又为事业投资造成了相对有利的条件。第二次投资浪潮是在中日战争爆发之后,为发展台湾的经济自给能力和主要在于军需工业的工业化,日本殖民者动员台湾土著资本增加对工业的投资。九一八事变以来台湾工业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七七事变后,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加紧对外侵略,台湾成为其南进扩张的基地,台湾产业体系作为日本经济的一环,开始朝着自给自立的方向发展。太平洋战争爆发,更加速了台湾经济自立的进程,军需重化工业成为台湾工业发展的主导方向,从而开始一场“从所谓电力资源为唯一基础的,以军事、化学工业为杠杆的工业化政策的发展过程”。《台湾经济年报》昭和17,第645页。其间日本资本无疑扮演着主要的角色,但同时台湾总督府也百般劝诱台湾土著资本增加对工业的投资,以图“通过新的民族资本的动员,(使台湾)更加确保其作为(南方)基地的适宜性”。《台湾经济年报》昭和17,第661页。这一时期的情形较为复杂,战时经济统制的强化压抑了土著资本的生存空间,但是也应当看到相对来说,其对工业的投资也有所增长。事实表明,台湾土著资本对工业的投资增加了,1938年各类新兴企业株式会社投资额中,台湾土著资本投资额为38249千元(台币,下同),1939年为39094千元,1940年为39343千元,1941年增至43757千元,4年间增长了144%。据张宗汉《光复前台湾之工业化》,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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