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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五十年史-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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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救护等经费的激增。总之,本期台湾财政属于战时财政体制,一切围绕着确保日本帝国主义战争机器的运转而努力,在财政支出上体现了浓厚的朝战争相关费用倾斜的色彩。    
    本期财政收入结构也有了较大的变化。首先是租税收入的飞速增长,就绝对金额来看,1943年是1937年的近5倍。1937年,台湾创设“台湾北支事变特别税”,一年内上缴日本一般会计170万元。随后,日本议会第73次会期通过临时军事特别会计预算,总额485000万元,也要求台湾人民和日本人民一道“以‘财物’向国家奉公”。横田道三:《事变增税之全貌》,《台湾时报》昭和13年5月号。1937年4月1日,台湾总督府颁布《台湾支那事变特别税令》、《台湾临时租税措置令》等一系列增税法令,仅1938年度就有370万元,除少量增税费外,全部归入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1942年还增设《大东亚战争特别税》。这一时期台湾的增税范围包括所得税、利益配当税、公债及社债利息税、法人资本税、砂糖消费税、临时利得税、骨牌税、印纸税,同时新设了物品税、通行税、酒类出港税、入场税及特别入场税、建筑税、游兴饮食税、特别法人税、清凉饮料税、广告税、马券税等等,战争带来的对台湾民众的搜刮愈益加重。横田道三:《事变增税之全貌》,《台湾时报》昭和13年5月号。其次,税收结构发生了变化,改革后的税制中直接税占了很大的比例,所得税、配当税、临时利得税及特别法人税等征自集团法人的税收增多,日本人及其会社、商店可以逍遥于赋税之外的时代开始结束,这可说是台湾财政政策的一大改变。    
    卖收入是台湾总督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其三,财政支出中事业费支出一直是重点项目,日本殖民者为掠夺台湾富源而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不遗余力,只是在殖民统治末期由于战争影响而有所改变;其四,财政基本上取之台湾用之台湾,关于这一点,一般的殖民地财政若有盈余(或即便没有盈余)也必须为宗主国财政做贡献。台湾自1901年后每年财政都有一定的盈余,多者占总督府岁入的28%,少亦有10%~12%之间,完全有能力为日本中央财政做奉献。但为了强化台湾基础建设并补助、奖励日本资本对台湾的开发与掠夺,财政资金运用更着重在台湾岛内的发展项目上。台湾人民对日本帝国主义战争除了被征入伍战死者外,还付出了很大财物上的贡献。据统计,1937~1944年台湾地区战争税收入约31402万元,均被拨入日本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加之上年度剩余金中也有一部分必需缴入日本一般会计内的军事费,该项费用1936~1944年间达7395万元。换句话说,战争时期日本帝国主义从台湾人民身上公然掠走的战争费用就达近4亿元之巨。林继文:《日本据台末期(1930~1945)战争动员体系之研究》,稻乡出版社,台北,1996,第146页。    
    结束本章之前,再来看看台湾殖民地时期的鸦片问题及其与台湾财政的关系。鸦片传入台湾始于明朝末年,清代已与赌博一起并称为台湾的两大弊俗。近代开港后,鸦片成为台湾对外贸易输入的最大宗,贸易量从1864年的99700斤增至1894年的390900斤,增长了4倍。刘明修:《台湾统治与鸦片问题》,山川出版社,东京,1983,第9页。难怪李鸿章要警告日本人台湾鸦片问题的严重性。日本占领台湾之后,严禁日本人吸食鸦片,对于台湾人,依后藤新平的建议,采行渐禁政策。时任内务省卫生局长的后藤在《有关台湾鸦片问题之意见》中提出:鸦片应实施政府专卖,岛内设置鸦片特许药铺,允许特定吸食者购买,如此一来政府可从中收取税收,加上鸦片输入税,合计可得240万元以上,以之充实卫生费用,此为以毒攻毒之策也。平井广一:《日本殖民地财政史研究》,ミネルブァ书房,京都,1997,第59~60页。这一收入对苦于财政困境的日本殖民者来说是具有相当吸引力的。随着鸦片渐禁政策的实施,鸦片购买吸食特许者1897年为50597人,占台湾总人口的21%,1900年增至169064人,占总人口的63%,反有增加之势。1900年后逐渐减少,但直到1909年仍有10万人以上,1919年内才退回到日据初期的水平,以后则呈下降的态势。    
    在台湾殖民地财政史上,专卖收入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尤其是在日本殖民者为实现台湾财政独立而进行的努力中,鸦片专卖收入更是举足轻重。1899年鸦片收入占专卖收入的比例达78%,直至1918年仍达到35%。在台湾殖民地财政史的第一阶段(1896~1904年),台湾财政收入中,鸦片收入的比重可由表3…20所列数字清楚地体现出来。    
    上表显示了鸦片专卖在日据初期台湾财政中的重要地位,由此使人联想到,日本殖民者吹嘘的所谓财政独立,难道不是建立在损害台湾人民的身心健康而由肮脏的钱财支撑起来的吗?


第五部分民族运动的兴起(1)

    20世纪10年代中至30年代中期,台湾社会出现了一股民族运动的洪流,猛烈的冲击着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架构。这一运动以争取台湾人民的政治权利为核心内容,以建立有殖民地地方特别立法权和预算权的台湾地方议会及谋求台湾地方自治为主要政治诉求,属于非暴力政治抗争。在这里,有必要对民族运动一词予以界定,民族运动是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反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斗争,在朝鲜,是高丽民族反抗日本殖民主义的斗争;在印度,是印度民族反抗英国殖民主义的斗争,斗争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在台湾,虽然斗争的性质与其他殖民地是一致的,但台湾的历史文化背景,造就了它自身的特殊性。在沦为日本的殖民地之前,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台湾人民是从中国大陆移居的汉民族及当地的原住民,他们都是中华民族的一分子,这就决定了台湾民族运动的实质,乃是在台湾的中华民族的一部分与日本殖民主义之间的矛盾和斗争。    
    台湾民族运动由留日学生的政治运动为先驱,返回来引导台湾岛内民族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这次运动的广度和深度是台湾历史上所没有过的。伴随着民族运动并生的思想启蒙活动,则唤醒了整整一代的台湾人。如果说台湾社会经济结构是日本殖民者以强制手段促使其被动近代化的话,那么,台湾人民则通过其先进知识分子的觉醒和发动,达成了自身思想意识的主动近代化,这恰恰是日本殖民者所不愿看到的。    
    台湾抗日运动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1895~1904年为第一期,这一时期全台各地抗日武装斗争此起彼伏、蓬勃开展,台湾人民与日本殖民者展开了大规模武力对抗,它基本上是前一阶段反割台斗争的延伸。1905~1915年为第二期,此一时期武装斗争依然是主要的斗争形式,但规模较第一期远小得多;如果说第一期的抗日运动可称为武装斗争的话,那么第二期的抗日运动则归属于武装暴动,其性质为反抗日本殖民统治的斗争;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期的末段,非暴力的、带有近代政治斗争色彩的合法斗争,已经初见端倪,抗日运动正从反体制的激烈暴力斗争向体制内改良的温和斗争转变。1916~1936年为第三期,也就是本章将着重展开论述的时代,在台湾近代史上,它往往被单独称作民族运动时期,以有别于其他各期的抗日运动。    
    1910年代发端的台湾民族运动,其兴起有深厚的社会历史背景。首先,台湾本地民族资本有所发展,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带来的战时繁荣,给台湾经济一定的刺激,大租权改正后,由于取消了大租户的土地所有权,确立了小租户的土地所有权,获得补偿的大租户们不少投资于近代金融业、制造业和采矿业,一批新的民族资本家逐渐成长起来,但由于在殖民地社会背景下,他们面临日本殖民当局、日本资本的经济、政治压迫,被迫在夹缝中求生存,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要求有一定的参政权。其次,殖民地教育的发展,造就了一批台湾本地的知识分子,其中的优秀分子接受了世界新思潮、新文化的洗礼,具有政治敏感性,他们首先起来反抗日本殖民主义和总督专制制度,这一斗争在日本首都东京发端,后来传入岛内,与岛内的反日力量汇合成民族运动的洪流。第三,早期武装斗争的失败,逼使台湾先进分子寻求一条与之不同的新的反抗日本殖民统治的道路,特别是西来庵事件后,血的教训,使得他们意识到在敌我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依靠死拼的武装斗争是无法取得胜利的,非暴力政治抗争便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最后,个人的机缘巧合也促成了台湾民族运动领导人思想的某种程度的转变。1909年,台湾民族运动的主要领袖和资金支持者林献堂在日本奈良结识了名重中外的改良主义者梁启超,后者的一席话在他的思想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梁启超说:“三十年内,中国绝无能力可以救援你们,最好效爱尔兰人之抗英。在初期,爱尓兰人如暴动,小则以警察,大则以军队,终被压杀无一幸免,后乃变计,勾结英朝野,渐得放松压力,继而获得参政权,也就得与英人分庭抗礼了。”甘得中:《献堂先生与同化会》,林献堂先生纪念集编委会:《林献堂先生纪念集》(以下简称纪念集)卷三追思录,第520页。后据林献堂秘书叶荣钟回忆:“不但灌老(即林献堂)终身奉为圭臬,台湾民族运动所以会采取温和的路线,虽说是历史的教训(割台后台人为反抗日本统治实行武装蜂起多次,但均为日本武力所消灭)和时代的环境逼使它不得不如此。但是任公这一席话极有分量,确实给予该运动的领袖人物灌老以重大而又切实的启示,无疑地也是发生决定作用的因素之一。”叶荣钟:《林献堂与梁启超》,《台湾人物群像》,帕米尔书店,台北,1985,第50~51页。


第五部分民族运动的兴起(2)

    遵循非暴力、合法抗争的道路,林献堂等人开始了其走上层路线、谋求自上而下迫使总督府改善台湾人民政治待遇的斗争活动,台湾同化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成立的。台湾同化会由林献堂和日本自由民权运动领袖坂垣退助共同创立,林献堂等台湾人的目标是:“所谓同化,其实不与之同化,乃掩饰之名词也,其目的是希望日本政府对台人松弛压力,能放宽束缚,俾台人得减轻痛苦而已。”《警察沿革志》,第27页。坂垣退助等日人的目的则在“(使台湾人民)悦服王化,浑然成为一体,成为忠良的(日本)臣民”。甘得中:《献堂先生与同化会》,林献堂先生纪念集编委会:《林献堂先生纪念集》(以下简称纪念集)卷三追思录,第535页。二者可谓同床异梦。但是就是这样一个所谓的以“同化”为名的团体,却触犯了总督府的权威和在台日本人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他们说:“台湾人间的情形,其已经入会,或将要入会的,便是说可以任用为高官,再不然就是说可以跟内地人结婚。此外,有的则称随制度的改变可以获得自由,自然可以得到各种营利事业等,视同化好象是扩充权利的机关。”《警察沿革志》,第27页。显然,日本人意识到台湾人参加同化会乃是借同化之名,行改善台湾人政治经济地位之实,这种与虎谋皮的做法当然是殖民者所不能容忍的,很快同化会就遭到了当局的取缔,1915年1月23日总督府以同化会干部涉嫌欺诈为由下令解散。    
    台湾同化会的成立表明,台湾的部分士绅和知识分子在政治上已经初步觉醒,运用非暴力的、合法的政治手段来争取自身权益的斗争开始展开,具备了近代民族运动的雏形,在台湾抗日斗争史上有转折性的意义。其一,以往的抗日武装斗争主要参与者是中下层民众,台湾的上层士绅和知识分子是缺位的,台湾同化会是他们第一次针对日本殖民统治的抗争尝试。其二,酝酿出台湾民族运动的新的领导者和骨干力量,为民族运动的发展做了组织上的准备,如林献堂、蒋渭水、蔡培火、杜聪明等等就是在台湾同化会时代聚集在一起的,台湾士绅与新一代青年知识分子联系逐渐密切,两代先进分子的合流,壮大了台湾民族运动的力量。其三,促成了台湾民族运动总目标的确立。台湾同化会的失败,使得台湾士绅和知识分子认识到,总督府的专制统治和日本人对台湾社会政治经济资源的垄断是台湾人民受压迫的症结所在,总督专制统治的法律依据是所谓的“六三法”,日本人作为统治民族在殖民统治机器的支持下有权决定一切,台湾人则没有发言权。因此,台湾的民族运动从一开始就把撤废“六三法”作为近期目标,而将设立代表台湾人利益、有权决定台湾地方事务的台湾议会视为长期目标,进行不懈的努力。陈小冲:《坂垣退助、林献堂与台湾同化会》,《台湾研究集刊》1996年第3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格局和思想潮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族自决原则广泛传播,各国民族解放运动此起彼伏,同为日本殖民统治下的朝鲜三一独立运动爆发,大陆辛亥革命成功及随后五四运动等等,都极大的影响了台湾,新思想新观念的刺激首先洗礼了接受新事物最前沿的留日台湾学生,他们自称:“对于这样世界的大变动,好象服了觉醒剂一般,对于从来的信仰希望以及思想制度,颇受反抗的暗示。”《台湾民报》第一卷第四号(1923年7月15日)。林献堂、蔡惠如等台湾士绅与彭华英、林呈禄、黄呈聪等留日学生联合部分大陆学子先后发起成立了应声会和新民会,他们先是针对被称作“万恶之源”的“六三法”,结成“六三法”撤废期成同盟会,但遭日本殖民者的拒绝。在民族运动的内部,对于撤废“六三法”究竟是目标还是手段也产生了意见分歧,以林呈禄为代表的一派认为,倘若作为目标,那么“六三法”撤废不过是使台湾归属于日本帝国宪法的直接管辖下,与日本殖民者提出的所谓“内地延长主义”的同化政策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假如只是一种手段,那么目标又是什么呢?讨论的结果,自治主义占了上风,即发起台湾议会设置运动,主张日本政府应确认台湾地位的特殊性,尊重特别统治的既成事实,承认台湾人的参政权,以特别代议机关——台湾议会的形式,在殖民地台湾实施特别立法,由台湾人自己决定台湾的地方事务。这一主张是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针对日本殖民者在台湾的专制体制而提出的,含有民族自决的积极内涵,有着进步意义。但是,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的基本理念,是建立在承认日本在台殖民统治的基础之上的,它只是要求允许台湾人参与立法,在殖民体制内寻求参政权,并不主张从根本上改变台湾的社会性质,其请愿书中写道:“请设台湾民选议会,赋予台湾应施行之特别法律,及台湾预算之协赞权,与帝国议会相需以图台湾统治健全之发达。”王晓波编《台湾同胞抗日文选》。可以看出,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从一开始就为自己设计了一个框框,台湾议会只不过是日本帝国议会的补充和协赞,正如《台湾青年》的一篇文章所指出的那样:“台湾议会的存在绝非对帝国议会权能的侵犯,仅仅只是在帝国议会不能为之处予以补充的特别立法机关。”《台湾青年》第二卷第三号(1921年3月26日)。所以,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从本质上说,乃是属于改良主义性质,即使他们的愿望得以实现,台湾人民仍旧摆脱不了受压迫的殖民地二等公民的地位,与真正的民族自决相去甚远。


第五部分民族运动的兴起(3)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以温和的、磕头情愿的方式进行的台湾议会设置运动,亦不为日本殖民者所容许。1921年2月28日,台湾总督田健治郎即表示,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违背日本治台的大方针,实质乃是谋取独立的地位。总督府还称“此种运动往往煽动岛民轻举妄动,有害治安,给本岛百般施政带来恶劣影响”。《下村宏文书》,转引自许世楷《日本统治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第196页。该年日本殖民者决定设立台湾总督府评议会,由总督任会长,总务长官任副会长,其中还有9名台湾士绅任评议员。但是,评议会权限仅为台湾总督提供咨询并就施政提出意见,是民主的花瓶。日本殖民者的目的是企图用评议会来对抗台湾议会,且以此分化瓦解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另一方面,总督府还对该运动的参与者施加压力,据史料记载:“专横之台湾官宪对此问题素抱偏见,对吾等请愿人加以各种不当之压迫,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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