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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审判"余秋雨-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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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上法庭,但终因纯学术争议无从入手,最后只好哀叹“不必告他”——即无法告他也。    

  朱健国 深圳作家。因对余秋雨不着边际的“深圳赞歌”提出质疑,并帮肖夏林出庭作证“别墅”问题,因而余秋雨觉得这个“原本也许根本不值一提”的人值得注意,“觉得他也是一个具有历史概括力的人物,不能让他永远躲在暗处”,并借他人之口称其为“黑暗生物”,在《借我一生》中足足用了五页的篇幅加以讨伐。    

  在上述“黑名单”中,有些属于“惹不起”的大人物,如德高望重的老前辈于光远。至于上海那几位,也不能立即告,只能排在后面,以免“后院起火”,导致“动员”上海文化界起来“围剿”自己的反效果。    

  在媒体方面,余秋雨最想告的是出版批判他文集的中国文联出版公司。本想从名誉权入手告,但考虑到该书收了他的文章未征得他同意事后又未付稿酬,便从侵犯著作权方面突破。此外,还有出他散文专集而分文未给的广州出版社。“候补”的打击目标可能有刊登了众多激烈批评余秋雨文章的《文学自由谈》杂志社。    

  论敌全国遍地树,也就是说在如临“大敌”的情况下,余秋雨认为最可恨的是评说他“文革”问题的个人和媒体,因而告文联出版社时,是借索赔为名警告全国的出版社都不能再出版批判他的专集,否则便在法庭上见。这种恐吓对出版体制全部公营化的内地,的确收到了某种效果,如金文明给余秋雨挑错的书《石破天惊逗秋雨——余秋雨散文文史差错百例考辨》,找了大陆(内地)八家出版社都遭拒绝,有一家出版社负责人甚至说出“如果请余秋雨作序就可以出版”这样牛头不对马嘴的话。笔者这本书也曾“旅游”了大半个中国,其中一家出版社的社长也说“你这本批判余秋雨的书应征得他同意后才能出版”,真令人哭笑不得。    

  内地出版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但出版发行已纳入市场的轨道。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也有不怕恐吓者,如山西书海出版社就出了金的著作。一些出版社看到出此书也没有多大风险,且一个月可以加印数次,利润丰厚,便也跃跃欲试出版余秋雨从“文化苦旅”到“法律苦旅”的专题书。    

  余秋雨扬言“告媒体告作家告学者”,可内地的媒体全部为公营,如刊登过本人文章的《文艺报》便是由中宣部主管的中国作家协会机关报,要告倒它还真不容易,因而余秋雨决定先不告报刊,而告给这些报刊的撰稿人,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首选对象是余杰,但后来反复掂量感到余杰不够“棋逢对手”的资格,且告这样的年轻人有失身份,会使人感到作为文化名人的自己缺乏气量,因而转而选择经历过“文革”的笔者。    

  另一选择对象是编了两本批判文集的余开伟以及肖夏林。鉴于肖氏系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出版的那本批判文集的主编之一,告他可收到“连环官司”的效果,便决定先让肖夏林入围,余开伟则作“候补队员”。    

  2001年10月下旬,上海《新闻晨报》发表余秋雨2002年“可能打一场官司”的新闻,称目标是“那些在背后乱讲的颠倒历史的人”。又称“我会原谅好多年轻人”。这就是说,他决定放弃余杰而转告“老家伙”。这则新闻我是官司开始后由朋友提供才看到的。该年冬,余秋雨在北京和一位“国家级出版社负责人”谈话时,明确告诉他明年想告古远清。这位负责人事隔两年后在青岛告诉我说:“我当时劝他不要急于起诉,是否先沟通一下”,并称“古远清我也认识,正像你也是我的朋友一样。”但余秋雨已破釜沉舟,早就想报这一箭之仇,因而他决定不顾后果冒险开展他空前绝后的“法律苦旅”。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余秋雨 从文化名人走向“拳击大师”(1)

  2002年7月17日,号称“火炉”的武汉,温度高达40度,我顾不得酷暑照样由洪山竹苑小区到学校去取邮件。    

  学校收发室是我最爱去的地方,它给我送来许多来自海内外的温馨信件和重要的信息。这次却有些不同寻常,利用暑假在收发室(打)工的一位女生神色慌张地通知我说:    

  “古老师!你有一封从上海法院寄来的特快专递,已放一个星期了!”    

  我连忙取来,一看是我的研究对象、著名文化名人余秋雨先生给我的起诉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之一)》、《举证通知书》。其中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事实和理由》:    

  近两年来,被告一再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侮辱、诽谤原告,是整个侵权事件中发表文章最多、诽谤内容最具体的一个人。今原告按照其诽谤内容的时间顺序和严重程度,在本案中先选择下列内容对被告这一侵权主体开始提起诉讼。对于除此之外的侵权内容和其他侵权主体,原告保留诉权。    

  2001年7月15日,被告撰写的《弄巧成拙 欲盖弥彰》(下简称《弄巧》,发表于《南方论坛》)称:……周恩来的养女亦可指证余秋雨参与江青直接布置的大批判文章《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发表给她带来的致命打击。    

  类似的内容还见之于被告撰写的《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下简称《忏悔》,发表于2000年3月21日《文艺报》)、《余秋雨与“石一歌”》(下简称《石一歌》,发表于2001年第1期《鲁迅研究月刊》)、《“花城”出了一本什么样的传记》(下简称《花城》,发表于2001年第2期《文学自由谈》)和《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下简称《打假》,发表于2001年第2期《学术界》)等文。如:    

  《忏悔》一文使用侮辱性言词,将原告对事实的澄清和对谎言的反驳归之为“狡猾”。被告在该文中还写到:原告“于1969年就参加了‘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执笔写出了《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长文……,可以断定:余秋雨属这篇文章的主要执笔者应确凿无疑。”    

  被告在《石一歌》一文中则写到:“……由余秋雨执笔写出初稿《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后由胡锡涛修改定稿发表在《红旗》1969年第6、7期合刊上。”    

  在《花城》一文中,被告更言之凿凿:“笔者访问原上海写作组余秋雨的几位‘同事’,均说这(指原告写了《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引者注)是人人皆知的事实,余秋雨当年还洋洋得意地炫耀过。”    

  在《打假》和其他诽谤文章中,被告又反复重弹老调,一再诬赖原告于1969年参加“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写了那篇文章。    

  被告的以上言论,均是对事实的捏造。    

  被告将当时(1969年)始终在外地军垦农场劳动、从未回过上海的原告硬说成参加了“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将那篇没有任何一个字与原告有关的《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主要执笔者硬说成是原告,并且由此进一步断言是给孙维世致命打击的加害人(姑且不论这篇与原告无涉的文章,也与孙维世之死毫无关系,因为孙氏早在文章发表的前一年就去世了)。尤其是该文真正的执笔者胡锡涛撰文证明该文与原告无涉后,被告还是固执一词,变本加厉地诽谤原告,并侮辱原告“狡猾”。这就构成了整个侵权事件中性质最严重的焦点。    

  闻知原告可能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时,被告又在《弄巧》一文中威胁原告:“笔者要告诫余秋雨:名人为名誉打官司输得很惨的前车之鉴真不少。即使韩少功那场‘马桥’官司打赢了,可徒给文坛留下一个笑柄而已。赵忠祥与一个小记者打官司引起群众对他强烈的不满,使他‘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的身价大掉,也是一例。奉劝‘从不谦虚’的余秋雨这回不妨‘谦虚’一回,以免引发另一场非正面的、而且我们极不愿意看到的‘政治历史大搜身’的后果。”言下之意,被告还可借助于法律之外的力量,在法庭之外制造“极不愿意看到的”后果。这种公然蔑视法律的言论,竟然公诸报端,令人震惊。    

  顺便需要报告法官的是,原告近日发现,被告其实还曾是原告的狂热吹捧者。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文艺新学科手册》中有被告撰写的“戏剧美学”条目,其中写到:“上海青年学者余秋雨教授继出版了《戏剧审美心理学》后,又开始了卷帙浩瀚的《戏剧美学》的写作……”    

  原告从来没有写作过《戏剧美学》一书…… 因此,这种不着边际的吹捧式谎言实际上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可见,被告不管是吹捧还是诬陷,都用极端化的造谣方式来进行,轮番使用着“捧杀”和“骂杀”的伎俩。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文章刊登媒体之众多,传播之广泛,历时之长久,其主观恶性之深固,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之严重,实属罕见。两年来,已有不少头脑清醒的学者(包括法律学者)一再撰文用常识反驳这种诽谤,但被告一意孤行,诽谤的调子越来越高,直到关及人命案件。据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另一部分内容为《诉讼请求》: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余秋雨 从文化名人走向“拳击大师”(2)

  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以在《南方论坛》、《南方都市报》、《鲁迅研究月刊》、《文学自由谈》、《学术界》、《湖南日报》、《文艺报》和《新民周刊》刊登启事形式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赔偿经济损失(即全部律师费,一审阶段暂定人民币六万元,二审阶段另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我接到这份起诉书,第一反应是惊奇:我知道余秋雨要打官司,但没有想到我已“入围”,会有幸成为他首选的对象。过去,他对我的批评文章均未置一词,只“派”其辩护士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工作处副处长杨长勋来跟我周旋。杨称余秋雨是“大教授”,古远清是“小教授”,不成比例,故余秋雨不屑于回应我。    

  杨长勋先是在长达四十四万字的传记文学《余秋雨的背影》(花城出版社2000年版)中,用了整整三页篇幅批判我。我明明是批评余杰的,可他颠倒黑白,说我跟余杰是一伙的,我便写了《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做回应。他接着写了《我为什么要为余秋雨辩护》(《文学自由谈》2001年第3期),把我披露的夏其言致《新民周刊》抗议信的内容说成是“假证据假材料”,还说我把余秋雨这样一位“正厅级领导”“拿出批判围攻,实在是别有用心”,我便写了更详尽的《弄巧反拙 欲盖弥彰——评〈新民周刊〉等媒体联合调查余秋雨“文革问题”》,发表在《南方文坛》。为了平衡舆论,《南方文坛》特地约杨长勋写了《一篇奇怪的批判文章》(《南方文坛》2002年第4期),对我进行激烈的抨击。这抨击实在蛮不讲理,如他两次奇怪地把我批评余秋雨上纲为“攻击上海市委”,这完全是“文革”中“石一歌”的文风,想不到他年纪轻轻的,这么快就师承余秋雨把“文革”遗风学到手。于是,我又写了《撰写〈“文革”鲁迅研究史之难〉——兼答余秋雨的辩护士杨长勋》(《鲁迅世界》2002年第1期)作出反驳。    

  如此论战了几回合,杨长勋大概是招架不住了,“大教授”便走到前台,将学术论争升级为法律诉讼。    

  看来,余秋雨这回“文掐”不成,真的要动“武”了。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文学研究对象尤其是文化名人告研究者的典型案例。    

  这是继1997年海南作家协会主席韩少功所著小说《马桥词典》由论争演变为诉讼后文学与法律的又一次撞击。    

  这是2002年文坛最火爆最有看点然而又是最无聊的景观。    

  我的第二个反应是愤怒。他写的充满语言暴力的起诉书,写得真像一张“文革”大字报。为罗织罪名,原告不惜断章取义,捕风捉影,无限上纲。一位曾写过优美文化散文的作家,重操大批判旧业,动员了所有“侮辱性言词”攻讦别人,在僵硬、冰冷的法律面前顿时失去了昔日的潇洒和风采。如果他能把这方面的精力用在继续写好文化散文上,也许他今后出的集子就不会一本不如一本。    

  我后来由惊奇、愤怒到最后感到高兴。因打这场官司,填补了我人生的一段重要空白,说不定还可以学到不少法律知识呢。    

  余秋雨是从事戏剧工作的,也许这是他制造的一个全新“动作片”吧。他在2002年8月22日答《中国青年报》徐虹记者所问时就这样说:    

  我太失望了。我怎么就找不到一个稍为像样的论辩对象和诉讼对象呢?此情景就好像:一群人围着我伸胳膊蹬腿地叫嚣好些日子了,我正不耐烦,转身刚摆出一个出拳的架势,谁知那个嗓门喊得最高的老兄立即逃到了一个根本无法藏身的帘子后面哇哇大叫。我不得不长叹一声,当然也不想就此收拳,但心中寂寞,无以言表。    

  其实,我接到传票后一直站在“帘前”,没有躲在“帘后”。余秋雨上述这段话愚弄了读者,侮辱了我的人格。不过,他这次不再以文化名人或者哲人的身份出现,而是以“摆出一个出拳的架势”的拳击大师的身份登场,这真是极富戏剧性,所上演的是一出绝妙的动作片。为慰藉他“心中寂寞”,我决心准备与余大师“对仗”。    

  余秋雨声称这场官司是继“文化苦旅”后正式走进“法律苦旅”的标志——因为这之后他还将面临一连串官司,被告也不单一,包括学者、作家和媒体人士等都会进入他的“法律苦旅”。他将奔赴全国各地和“论敌”对仗,涉及的地区有北京、上海、四川等地。余秋雨打这一连串官司蓄谋已久,可惜他是文质彬彬的戏剧学院毕业生而非武术学校出身,故他的“拳法”太乱,打起来只能贻笑大方。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我为什么会成为余秋雨首选的靶子

  余秋雨在2002年答多家报纸记者问时说:如此多论敌只选古远清一个人,是因为我发表的媒体最多,遍及北京、天津、广州、合肥、南宁等地,另一原因是我“诽谤内容最具体”。    

  余秋雨的“情报”工作做得太差,我批评余秋雨的文章除发表在国内外,还在美国、澳大利亚、泰国等国家及香港等地登过。如果他当时知道这个情况,在起诉书中肯定会追加我“道歉”的地区和媒体,或许会将精神损失费涨价至二十万元也说不定。但涨多了,只会增加他的诉讼费,且会引起别人对他更大的反感。    

  他告我还有一个原因有可能是本人属“独行侠”,在非综合性名牌大学任教。告我至少不会像告别人那样引起名校教授群乃至当地作家群起来助威和声援。    

  但余秋雨对我似乎不够了解。他把我看作省油的灯,是他犯了在战术上不重视“敌人”这一错误。我虽然是个“小教授”,但我研究“文革文学”与别人不同之处在于主要研究“文革写作组”,且十分注重小处着眼,从史料收集开始。如在《余秋雨与“石一歌”》中,我首次向鲁迅研究界披露了“石一歌”写作组包括余秋雨在内的十一人名单。在《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中,澄清“花城”出版的《余秋雨的背影》一书中所讲的余秋雨只写过两篇大批判文章这一事实时,首次披露了余秋雨不仅写出了如胡锡涛说过的《走出“彼得堡”》这样轰动一时的文章,并写过用“任犊”笔名发表的《贾府里的孔圣人——贾政》,还参与写作了署名“罗思鼎”的《〈水浒〉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这样的重头文章。在《弄巧反拙 欲盖弥彰——评〈新民周刊〉等媒体联合调查余秋雨“文革问题”》一文中,又披露了原清查上海市委写作组组长夏其言所写的有关余秋雨的结论性意见。这些材料打破了他自己吹嘘的“文革”中没有犯过任何错误的神话,难怪他十分愤怒,以至在答北京《华夏时报》记者问时,含沙射影地把我比作对“当年奥斯维辛的幸存者”做出逆反性指证的“老纳粹”。    

  比余秋雨年长五岁的我,只是以历史考证者的身份写这些文章,其出发点是纠正有关余秋雨传记和报道中掺假的成分。我在有关文章中从未使用言之过激的诸如“文革余孽”、“‘四人帮’文胆”一类不符合史实的形容词。    

  余秋雨选中我作靶子另一理由是我“供职的学校名称上似乎有法律印痕”。余秋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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