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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35。5%的农田租给了佃农。①人民共和国初年土地改革过程中重新分配土
地的数量资料,证实了这种估计——占1952年耕地面积的42—44%。②比例
超过35。5%,这也许表明在土地改革的热潮中“富农”的土地也和地主的土
地一样被没收了。
中国的地权很不平均,但比起其他许多“不发达”国家来,也许还要好
一些。在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全国土地委员会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导下,
对16个省,不包括满洲,进行了一次土地调查,得到关于30年代最好的数
据(见表15)。这些数字中有某种向下的倾向,这是因为包括的资料仅仅是
关于实际住在所调查的土地上的地主的。1934—1935年这次调查所涉及的
1,295,001户自耕农,平均保有土地15。17亩(2。5英亩)。但在被调查的
① 同上书,第193—196页。
② 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87、89页;利皮特:《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经济发展》,第95页;肯
尼思〓R。沃克:《中国的农业规划:社会主义化与私人部分,1956—1962年》,第5页。
农户中,有73%拥有土地15亩或15亩以下,只占土地总面积的28%,而5
%的农户拥有土地50亩或50亩以上,占土地总面积的34%。大地产很少是
由所有者自己耕种的;雇用劳动力的商业性农业更属罕见。土地一般是出租
给佃户,或者由地主耕种一部分(使用他的家庭劳动力还是雇用劳动力则视
地产的大小和地主的社会地位而定),余下的出租。在20世纪,由于内地许
多地方的法律和秩序遭到破坏,有愈来愈多的地主离开农村乡镇而寻求城市
的保护。他们通常只保留对地产的财务上的兴趣,而把监督佃户和收租的事
委托给地方上的代理人(如长江流域的租栈),后者常常从“压榨”当事人
中捞到更多的好处。①特别是在东南沿海一带,这种做法把新的严酷引进了农
村阶级关系——它从来不是田园诗的主题,即使地主是孔夫子最好的信徒也
罢,但比起处在市场无情的压力下,也许多一点个性与人情。
珀金斯提出,在30年代有3/4的土地出租者是在外地主,其中大多数是
通过务农以外的途径致富的。换句话说,在中国有些地方,土地是有钱的商
人和其他人的一种投资,这些地方的资本收益报酬率不错,因为已经稳固的
谷物市场依靠的是廉价的水路运输,这些地方就是比较城市化和商业化的长
江流域和南方。②表16(5)的数据表明各省地租占地价的百分数与租佃发生
率之间的大致关系。贵州在西南有些特别,有如北方的山东。以前者的情况
来说,也许跟其他一些比较贫穷和落后的地区一样,高租佃率的基础可能在
于“封建的”地主…佃户关系(劳役、苛捐杂税、更牢固的控制)的持久性,
而不在于土地严格的商业收益。③在总的租佃率低的山东,地权收益高,这也
许是由于中央农业实验所的调查员为山东每亩土地的“平均”价格所挑选的
数字所致。④
关于中华民国租佃情况的估计,很不一致,当然,地方差别很大,但总
的看来,约有50%的农民牵涉进地主…佃户关系——约30%为佃农,他们租
种全部土地;20%以上为自耕农兼佃
30年代的租佃情况、租佃面积、
表16 农场规模、地租形态和租率(22省、不包括满洲)
① 见村松祐次:《近代江南的租栈——中国地主制度的研究》,第47—237、391—636页;和《中国清末
民初江南地主所有制的纪实研究》,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29。3(1966年),第566—599页。
② 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92—98页。
③ 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43页,发现河南、四川、贵州、云南的劳役地租负担最高,根据的是
不包括满洲在内的22省1520处的报告。
④ 国民政府主计处:《中华民国统计提要,1935年》,第462—463页,列出1933年山东的地价与浙江大
致一样;但中央农业实验所提供的1934年山东的地价比浙江低1/3。
(1)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的百分数
中央农业实验所,1931—1936年平均数卜凯,1929—1933年
1936年自耕农调查地自耕农
省别报告县数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区数自耕农兼佃农佃农
西北
察哈尔(10)392635————
绥远(13)561826————
宁夏(5)621127(1)9613
青海(8)552421(2)20872
甘肃(29)591922(6)581626
陕西(49)552223(20)681517
北山西(90)622117(4)383824
河北(126)682012(6)711712
山东(100)711712(15)721810
河南(89)562222(8)582319
东江苏(56)412633(6)312346
安徽(41)342244(2)351352
浙江(62)213247(14)292051
中湖北(48)312940(5)353134
湖南(41)252748(13)162757
江西(57)283141(7)333532
东南福建(42)263242(1)305515
广东(55)212752(13)163549
广西(50)332740————
西南贵州(23)322543(6)252253
云南(39)342838(8)492724
四川(37)242056(3)271558
全国平
均(不包
括满洲)
(1120)462430(140)442333
续表
(2)租佃面积占农场面
积的百分数
(3)各种规模的农场的
百分数,1934—1935年
全国土地(亩)
省别委员会卜凯<1010—29。930—49。950—99。9>100
西北
察哈尔10。2—1。47。92。28。979。6
绥远8。75。09。333。316。218。422。8
宁夏—0。5—————
青海—9。5—————
甘肃—9。1—————
陕西16。617。438。735。912。810。12。5
北山西—15。816。941。020。316。15。7
河北12。99。8 40。041。410。86。11。7
山东12。69。849。738。57。93。30。6
河南27。319。747。934。69。56。21。8
东江苏42。333。352。338。15。82。51。3
安徽52。651。047。038。29。64。50。7
浙江51。331。067。027。83。51。40。3
中湖北27。931。260。432。05。51。80。2
湖南47。836。656。533。46。33。10。8
江西43。151。454。241。63。70。5*
东南福建39。355。771。824。82。50。80。1
广东36。959。687。412。30。3*—
广西21。226。051。137。77。23。00。9
西南贵州—25。8—————
云南—27。6—————
四川—52。4—————
全国平均(不
包括满洲)
30。728。747。032。47。85。47。4
续表
(4)各类地租形态
的百分数,1934年
(5)租额占地价的
百分数,1934年
物租与分
租占收益
的百分数,
省别钱租物租分租钱租物租分租1934年
西北
察哈尔1951302。94。46。937。5
绥远3123466。414。412。0—
宁夏461935———
青海115435———
甘肃14513511。412。013。7
陕西1592610。113。012。6
30。941。1
北山西2745276。25。96。250。1
河北5222267。37。68。149。1
山东30313916。018。820。846。5
河南173944———49。5
东江苏2853198。77。812。840。3
安徽1453339。49。416。440。4
浙江276679。610。313。242。4
中湖北2058228。36。813。638。6
湖南8741817。417。428。544。2
江西7801319。218。136。842。6
东南福建19562517。819。921。044。7
广东24581817。019。015。442。5
广西66529———43。1
西南贵州1040506。213。412。151。4
云南14612513。916。616。843。4
四川26581611。414。516。949。1
全国平均
(不包括满洲)
21512811。012。914。143。3
* 少于0。05%
资料来源:
(1)《农情报告》,5。12(1937年12月),第330页,载李文治和叶
孔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3,第728—730页。卜凯:《中国土地
利用,统计资料》,第57—59页。
(2)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55—56页。全国土地委
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37页。
(3)《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26—27页。
(4)《农情报告》,3。4(1935年4月),第90页,载国民政府主计
处统计局:《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43页。
(5)《农情报告》,3。6(1935年6月),载《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
析》,第79页。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94—95页。
农,他们租种部分土地。表16(1)列出30年代各省租佃率的两种估计,它
们虽然在细节上有差别,但都清楚地表明,长江流域和南方沿海种植水稻的
省份纯租佃发生率比种植小麦的北方各省高得多。①这些省的数据常常掩盖了
省内由于地区、土质、商业化程度和历史积累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少地方性差
异。②还应当指出,类别中的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的顺序在经济上不
一定是每况愈下。例如,表17所示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1935年调查中较
为复杂一些的分类就告诫我们,表16(1)中的“自耕农兼佃农”这个名目,
把从租种1%土地的地主到租种95%土地的贫农之间的每一种情况都包括进
去了。山西、山东、河北、河南的农民,人口压力较小,农场较大,大都是
自耕农,但在家庭收入方面并不比他们在广东的佃农兄弟更好。租佃与经济
进步也不是不相容:比如在美国,农场经营者的百分比从1879年的
各类地权形态户的百分数
表17 (16省1745344户,1934—1935年)
地主2。05
地主兼自耕农3。15
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0。47
地主兼佃农0。11
自耕农47。61
自耕农兼佃农20。81
佃农15。78
佃农兼雇农0。02
雇农1。57
其他8。43
资料来源:《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35页。
25。6%增加到1945年的34。5%,他们都是佃农。
几乎不存在关于变化着的租佃发生率的可靠历史资料。将地方上的观察
家、传教士和其他人士在19世纪80年代编纂的估计与20世纪30年代的估
① 在表16(1)中,我用了从卜凯的“农业调查”而不是他的“田场调查”中通常被引证的百分比导出的
可供选择的估计。后者显然太低,一方面由于他的实例对南方各省的重视不够,另方面由于调查的性质使
得比较容易接近的地区支配了数据。
② 关于江苏的地区差异,见阿什:《中国革命前的土地占有》,第11—22页;关于山东与河北,见迈尔斯:
《中国的农民经济》,第234—240页。
计相比较,表明各地租佃率有相当大的差别,但总的来看没有重大的变化。①
中央农业实验所的估计仅仅表明有微小的变化。(租种全部土地的农户,从
1912年的28%增加到1931—1936年的30%),这也许没有多大意义,因为
1931—1936年的数据是用通常的通信调查获得的,参加者是成千志愿的作物
报告者,其中许多是乡村教师,而关于1912年的数据则纯属推测。②拉蒙〓迈
尔斯把山东22县在19世纪90年代与它们在20世纪30年代相比较,揭示佃
户的百分数在13个县下降,在9个县上升。①河南、安徽、江苏和湖北1913、
1923和1934年的比较数据,表明没有重大变化:佃农从39%增加到41%,
自耕农兼佃农从27%增加到28%,而自耕农则从34%降到31%。②
与其他价格相比,上涨较慢的地价如表14所示,这可能意味着对土地的
需求比较疲软,原因是20年代的局势相对地不稳定,正如卜凯说的,“反地
主运动……减低土地需求,甚其使有产之人出售其产”。③最后,如前面指出
的,人民共和国初期土地改革中分配的耕地数量——尽管是在12年的战争与
内战之后——接近30年代中期地主控制的耕地数量。我们也许可以断定,虽
然土地的买卖照常进行,但有的地区租佃率高有的地区租佃率低这个基本模
式(主要由于有差别的地主经济收益,但在最落后的地区也由于“超经济”
劳役和其他苛捐杂税的持续性),在民国时期没有重大变化。
佃农的地位牢靠吗?总的看,在20世纪也许不十分牢靠。对1924—1934
年间8省93县的大致比较,表明年租的百分比略有增加,3至10年的租约
没有变化,10至20年的租约和永佃租额略有下降。④例如,1930年的土地法
包含这样一条,大意说,佃户有权不定期地延长租约,除非地主在租约满期
后将土地收回自种,这表示承认有农民租地不牢靠的问题。没有作出努力去
实施这条法律,因而使用权不牢靠无疑继续成为一个问题。作为中国农村的
财产观念现代化过程的一部分,“永佃”制(它明确区分佃户的“田面权”
和地主的“田底权”)逐渐消失了。永佃权被不那么永久的租约所代替。年
租约的不牢靠把农民置于相当不利的地位,使地主能够以押租(作为对付不
交租的担保)的形式把额外的负担和更高的租额强加给佃户。
但这些趋势来得很慢。对中国农业生产力具有更大直接意义的,是上面
提到的8省中较长租约(包括永佃权)的发生率与租佃百分数之间持续的成
正比的关系。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1935年的调查也发现,在租佃率高的江
苏、安徽、浙江三省,“永佃”最盛行。①尽管佃户如果彻底拥有他们所耕种
的土地对他们改进土地会有更大的刺激,但佃户和地主的长远经济利益在租
佃率高的地区看来是足够长期的租约的结果,因此,佃户为了增加生产力而
向他们所耕种的土地投资的刺激,并未完全受阻。
内政部1932年对849县所做的调查,发现押租制在220县流行(占26
① 乔治〓贾米森:《中国的土地占有与农村人口状况》,载《皇家亚洲学会华北分会会刊》,23(1889年),
第59—117页。
② 《农情报告》,5。12(1937年12月),第330页,见李文治和章有义编:《农史》,3,第728—730页。
① 迈尔斯:《中国的农民经济》,第223页。
② 天野元之助:《农业经济》,1,第299页。
③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第333页。
④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59页。
① 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大纲》,第46页。
%),在另外60县有这种现象。②地租的缴纳主要有三种形态:钱租,物租
和分租。中央农业实验所1934年的调查说,有 50。7%的佃户缴纳固定数额
的主要作物,28。1%是分租制佃户,21。2%缴纳固定数额的钱租;见表16
(4)。1934—1935年土地调查中可以比较的数据是:物租60。01%;钱租
24。62%;分租14。99%;力租0。24%;其他0。14%。③在20世纪,钱租的
发生率多半增加很慢。④
大体上,如表16(5)所示,分租的负担(根据地主供给种子、工具和
牲口的程度而定,一般等于地价的14。1%)略大于物租(12。9%),物租则
大于钱租(11。0%)。在佃户自备种子、肥料和牲口的情况下,定额的和分
租的物租额平均占收益的43。3%。国民党把物租额限制在收益的37。5%的政
策的失败,是明摆着的。
不论用什么形式缴纳,也不论从绝对数字或与地价的比例关系看,华南
的租额比华北高出许多——但土地的亩产量也是这样。除华北和西南的贵州
外,定额物租制是主要的地租形态,在租佃发生率最高的5省(安徽、浙江、
湖南、广东、四川)占租约的62%,但在租佃率最低的5省(陕西、山西、
河北、山东、河南)仅占39%。在这种租约下,佃户向地主缴纳定额的谷物,
而不论收成的好坏(在灾难性的坏年头可能有所减少或展期)。当与较长期
的租约(在种植水稻的高租佃率省份这更普遍)相结合时,定额物租使佃户
可以从通过劳动和投资改进生产力中得到好处,从而比分租制对增加产量有
更大的刺激。分租制在租佃率低的华北5省(占32%)比在租佃率高的5省
(占18%)更普遍,那里的押租也少。北方的租约条件与南方相比,较少鼓
励农民为改进土地投资,但租佃在北方也不如南方普遍。
上述省一级的定量研究,没有充分涉及个别佃户的命运,或各地极其多
样的做法,或租佃制的这些显然合理的方面能够促进增产的限度。特定地区
与特定时期的真正农民佃户,实现足够的家庭收入到什么程度才进行增加他
们的总产量的改进,只有通过详细的地方研究(如拉蒙〓迈尔斯之研究河北
和山东,罗伯特〓阿什之研究江苏)才能确定;前者的研究结果是肯定的,
后者是否定的。
上述土地占有和耕种的模式,与跟农业有关的信贷结构、市场销售和赋
税有密切联系。由于农业是一种周转慢的行业,中国的小农跟别的国家的小
农一样,常常是不借贷就不能度过播种与收获之间的那段时间。负债是农村
不满的主要根源。卜凯报告,1929—1933年调查的农场有39%负债。中央农
业实验所估计,在1933年,有56%的农场借过现金,48%借过谷物或食物。
第三种全国性估计指出,1935年有43。87%的农户负债。①所有的观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