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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种把握又应该是某种直接的东西,它对此就只能在对象的直接的所谓特
性中使用一个特性,——感性实有或表象的一个规定;这种规定通过抽象而
出现的个别化,然后构成单纯性;而且对于普遍性和本质性说来,在经验的
普遍性那里的概念,就是在变化的环境下的长住不变的东西,并斥逐在外在
实有和表象中的反思,即在那里找寻概念规定的反思,在那里概念规定是找
不到的。——因此,下定义便自动放弃特有的概念规定,(那些规定将会是
对象的原则,)而满足于标志,即这样一些规定,在这些规定那里,本质性
对于对象本身是漠不相关的,不如说它们只有这样的目的,即它们对于外在
反思说来,是标记。——个这样个别的、外在的规定性,对于具体的总体及
其概念的本性,是很不适宜的,好像它是可以自为地选择出来的并且可以被
认为在它之中一个具体的整体会有其真正表现和规定似的。——按照布鲁姆
巴赫①的住解,例如耳垂就是一切其他动物所缺少的东西,所以按照普通关于
共同的和区别的标志的说法,完全有理由可以将它用于天然的人的定义。但
是这样一个完全外在的规定立即就显出与天然人的总的外貌的表象,与概念
规定应当是某种本质的东西的要求,是如何的不适宜!假如被纳入定义的标
志,只是这样纯粹应急的办法,或者只是较近于一项原则的本性,那就是某
种完全偶然的东西。由于这些标志的外在性之故,也耍看到它们是这样的,
即,在概念认识中,并不从它们开始;不如说那是一种模糊的咸觉,一种不
确定而深刻的威性,一种对本质的东西的预感,走在发明自然中和精神中的
类的前面,然后才为知性寻找一个规定的外在性。——概念,当它进入外在
性中的实有时,它就在其区别中展开了。并且不能绝对束缚于这样的个别特
性。作为事物的外在性那样的特性,对自身也是外在的。在有许多特性的事
物的现象领域里,曾经指出这些特性为此而甚至本质上成为独立的物质;从
同一种对现象的立场来考察,精神也将是有许多独立的力的堆积。个别的特
性或力,由于这种立场,纵使它在被建立为与他物漠不相关的地方,就停止
其为标识特征的原则,从而作为一般概念的规定性那样的规定性也就消失
了。
① 布鲁姆巴赫,Blumenbach,Joh。Friedr;1752—1840,耶拿教授,比较解剖学和生理学的先驱者。——原编
者注
在具体事物那里,与特性的相互差异并列的,还出现概念及其实现之间
的区别。自然中和精神中的概念,具有一个外在的规定性,在那里,规定性
表现为对外在的、消逝性和不适宜性的倚赖。某种现实的东西诚然因此自在
地表现了它所应该是的东西,但按照否定的概念判断说,它也同样可以表现
出,它的现实性只是不完全地相应于这个概念,是坏的。由于定义现在应该
是在一种直接的特性中来提示概念的规定性,所以就没有任何特性不能对它
给与一个事例;那须要下定义的具体物,诚然可以在整个外貌中去认识,但
是被当作是其特征的那种特性,却表现为不成熟的或发育不全的。在一棵坏
的植物里,在一个坏的动物类中,在一个可轻视的人中,在一个坏的国家中,
存在的方面是有欠缺或完全涂抹掉了,司是它们对于定义说来,仍可以当作
一个这样具体物的存在中相区别的东西和本质的规定性。一个坏的植物、动
物等等仍然总还是一个植物、动物等等。因此,如果坏的东西也被纳入定义,
那末,经验搜寻它想要认为是本质的一切特性,都由畸形的事例而失去了,
畸形者正是缺少本质的特性,例如对于天然人说来,由于无头的事例,便缺
少脑这个本质性,对于国家说来,由于专制国家和暴君政府的事例,便缺少
保护生命和财产这个本质性。——假如对事例坚持概念,而事例用概念来衡
量是提供了一个坏的例子,那末,概念便不再在现象那里具有它的凭证了。
但是直接的概念所应当是的独立性,是与定义的意义违反的,因此,定义对
于对象的规定,只是从实有的直接性接收来的,并且只能在现成事物那里为
自己找理由。——至于定义的内容是自在目为的真理,抑或是偶然,这却在
它的范围以外,其所以不能构成在定义中主观建立的概念和一个在概念之外
的现实对象之符合一致,是因为个别对象也可能是坏的。
定义的内容总是从直接的实有取来的,因为它是直接的,它就没有辩解
理由;关于内容的必然性问题,从根本上便消除了;定义既把概念说成仅仅
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这就放弃了对概念本身作概念理解。定义因此无非表现
为在一个已给予的内容那里的概念的形式规定,没有概念的自身反思,即是
说,没有它的自为之有。
但是一般直接性只是从中介发生,因此它必须过渡到中介。或者说,定
义所包含的内容规定性,因为它是规定性,所以它不仅 是一个直接的东西,
而且由于它的其他规定性而有了中介;定义因此只能通过对立的规定来把握
它的对象,因此也必须过渡到分类。
(二)分类
普遍的东西必须自身特殊化;这样,分类的必然性便处在普遍的东西中。
但由于定义本身已经以特殊的东西开始,所以它过渡到分类的必然性也就处
于特殊的东西中,后者自为地指向另一个特殊的东西。反过来说,由于规定
性需要坚持其与它不同的规定性之区别,特殊的东西就正以此而从普遍的东
西分割开来;普遍的东西于是为分类而事先建立。因此,过程虽然是这样,
即定义的个别内容通过特殊性而上升到普通性的顶端,但普遍性必须当作是
客观基础,从这个基础出发,分类表现为普遍的东西的、最初的东西的判分。
于是过渡出现了,既然从普遍的东西到特殊的东西出现了过渡,它便是
由概念的形式所规定。定义就其自身说,是某种个别的东西;定义的多数,
属于对象的多数。从普遍到特殊这个属于概念的进程,是一个综合科学、—
—一个体系和有体系的认识之基础和可能性。
对此第一个要求,如已经指出的,是以一个在普遍形式中的对象为开端。
假如在现实中,不论是自然或精神的现实,具体的个别性,对于主观的、天
然的认识说来,是作为最初的东西而给予的,那末,在认识中,在至少是概
念理解的认识中,那就恰恰相反,必须以概念的形式为基础,即单纯的、脱
离了具体物的东西是最初的东西,因为对象只是在这种形式中,才具有普遍
的东西自身相关的和按照概念而是直接的东西之形式。与这种行程相反对,
在科学事物中也可能意谓着某种东西,因为直观比认识容易,所以可直观的
东西,即具体的现实也可以成为科学的开端,这种行程比起那反过来从对象
的抽象开始,又从那里进到对象的特殊化和具体的个别化来,是更自然些。
但由于应该是认识,所以比较就已经连同直观得以决定并提供了,问题只能
是,在认识以内,什么应是最初的,后续的状况应是怎样;那就不再要求一
条自然的、而要求一条认识的道路。——假如只要容易,那末,对于认识说
来,把握抽象的、单纯的思想规定,比把握那成为这些思想规定及其关系复
杂地连结起来的具体物,更加容易,这是立即自明的事;具体物应该以这种
方式,而不再像它在直观中那样去把握。普遍的东西是自在自为的最初的概
念环节,因为它是单纯的东西,特殊的东西才是后继的东西,因为它有了中
介;反过来说,单纯的是较普遍的,而具体的则是作为自在地相区别的东西,
从而是有中介的,它已经事先建立了从最初者的过渡。——这个看法不仅涉
及在定义、分类和命题的规定形式中的行程次序,而且也涉及在普遍的东西
中或者仅仅看到抽象与具体之一般区别的认识次序。——因此,例如在学习
阅读时,合理的方式也不是以读整个字或甚至以读音节开始,而是以字和音
节的原素,以抽象的声音符号开始;在书写字母时,具体字的分折已经在字
的抽象声音及其符号中完成了;学习阅读正由此而是和抽象对象最初打交
道。在几何中,并不用一个具体的空间形状作开端,而是用点和线,然后再
用平面的形象,即使是在后者之中,也不是风多边形,而以三角形开始,在
曲线中也是以圆开始。在物理中,个别的自然特性或物质也摆脱了它们在现
实中多方面的牵缠,而以简单的、必耍的条件来表示;即使它们也和空间形
象一样,是可以直观的东西;但是它们的直观是这样准备的,即它门首先摆
脱了由外在于它们自己规定性的环境而来的一切变态而出现并将坚持不变。
磁、电、各种气体等等就是这样的对象,它们在现实那里出现子具体状况之
中,认识它们,唯有把它们从那些具体状况取出来把握,才会获得它们的规
定性。试验当然是为了直观而把它们表现于一个具体情况之中,但试验必须
一方面为了成为科学的而只取用为试验所必需的条件,另一方面为了指出与
这些条件不可分的具体物之不重要,又必须试验多次,使它们在一个具体形
态里出现,又在另一形态里出现,于是对于认识就只剩下它们的抽象形式了。
——为了再举一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像是自然的、富于感性的,即观察颜色
最初是在动物性的主观感官的具体现象之中,然后在主体之外作为一种幽灵
式的、飘浮的现象,最后在外在现实中、在客体那里固定下来。然而对于认
识说来,普遍的、在此即真正最初的形式,是上述情况的中间形式,如颜色
飘浮于主观与客观之间,为著名的分光带Spektrum,和主观与客观的环境还
没有任何纠缠。这些纠缠对于这个对象本性的纯净观察,首先只是扰乱,因
为它们自身作为发生影响的原因,致使不能决定颜色的一定变化、过渡和对
比是基于颜色自己的特殊本性呢,抑或反过来,要把主体器官的健康的和病
态的特殊感受和效果或客体的化学的、植物性的、动物性的力,都归之于那
些环境病态的特殊状况呢。——还可以从有机自然和精神世界的认识,再引
更多的其他例子;总而言之,必须把抽象的东西造成是开端和原素,在它之
中,并且从它出发,便散播出特殊性和具体物的丰富形态。
在分类那里或者说在特殊的东西那里,固然出现了特殊的东西与普遍的
东西的区别,但这个普遍的东西本身已经是规定了的东西,从而只是一个分
类的一支节。因此对于它便有了一个较高的普通的东西;但对于后者又重新
有了一个更高的,如此以至于无穷。对于这里所考察的认识,并没有任何内
在的界限,因为认识是从已给予的东西出发,并且抽象普遍性的形式是认识
的最初的东西所特有的。所以任何一个对象,在它像是具有一个初步的普遍
性时,就将成为一定科学的对象,并且是一个绝对的开始,在这种情况下,
熟知的表象将和它一起事先建立,并且它就自身说,会被认为毋须任何演绎。
定义把它当作是一个直接的对象。
从对象下一步的进程,首先是分类。对于这个进程说来,只要求一个内
在的原则,即一个从一个普遍的东西和概念的开端;但这里所考察的认识,
却缺少一个这样的东西,因为它所追寻的,只是概念的形式规定,而不去追
寻这种规定的自身反思,因此从已给予的东西取得内容规定性。对于那个在
分类中出现的特殊的东西,当前却并无自己的根据,既没有构成分类根据的
东西,也没有彼此判分的支节所应有的规定比率。从这样的观点看来,认识
的事业只能在于一方面安排在经验质料中已找到的特殊的东西,一方面又通
过比较去寻找后者的普遍的规定。然后把这些规定当作分类根据;分类根据
的规定可以多种多样,正如分类的规定也很多。一个分类的支节的相互关系,
种的关系只有这种普遍的规定,即这些支节是按照已采纳的分类根据而相互
规定的,它们的差异依靠另一种观点,所以它们不是在一条等同的线上彼此
并列的。
由于缺少自为的规定之有的原则,这种分类事业的规律只能在形式的空
洞的规则中成立,这些规则什么也引导不出来。——所以我们看到,分类应
该穷尽概念,这是作为规则立起来的;但事实上每一个别的分类支节必须穷
尽概念。这本来意谓着应该穷尽的,是概念的规定性,不过在种的经验的、
自身无规定的繁多那里,这样繁多的发现或多或少,都丝毫无助于概念之穷
尽;例如对于67 种鹦鹉,还更又找到一打,这与类的穷尽是毫不相干的。穷
尽的要求只能意谓着同语的命题,即:应该完全列举一切种。——在扩充经
验的知识时,寻找不合于已采纳的类的规定的种,当然是很有补益的,因为
这种规定常常较多是按照整个外貌的矇矓表象,不是依照显著地应为类的规
定服务的或多或少是个别的标志而采用的。——在这样的状况,就心须改变
类,必须有理由说明须耍把另一数目的种,看作是一个新类的种,就是说,
人们要以某种观点当作统一,用它来编列事物,类就是由此而规定的;这种
观点本身在那里就成为分类根据。反过来说,假如仍旧坚持最初被接受为类
的特征那种规定性,要与以前的种编列在一起的种那些材料就被排斥出去。
这种无概念的推动,一次把一种规定性当作是类的本质环节,按照它把特殊
的东西列于这个类之下或排斥于这个类之外;另一次却又在特殊的东西那里
开始,并且让它的编列由另一规定性来引导,这样的推动就给出一个任意的
游戏现象,类要坚持具体物的哪些部分或哪些方面,并据此来进行安排,这
都付托与任意。——物理的自然在分类原则上,本身也呈现着这样的偶然,
借助于它的不独立的、外在的现实,它处在形形色色的、对于它同样是已给
予的联系之中;因此现成有一大堆原则,按照这些原则,它自己很方便地在
它的一系列形式里随从这一个原则,在另一系列里又随从另一个原则,甚至
发生混杂的半雌雄体的生物,这些生物按照不同的方面又立即消灭。由此便
出现这样的情形,有些标志在一系列自然物那里发生,是很具特征和本质的,
而在另一系列里,则是不明不白的。无目的的,从而对这种分类原则的坚持
便不可能。
经验的种的普遍规定性只能是这样的,即这些种一般地互相差异,并不
对立。概念的判分以前已在其规定性中指出过;假如特殊性没有概念的否定
的统一而被当作一个直接的和已给予的特殊什来接受,那末,区别就仅仅停
留在以前考察过的一般差异的反思形式那里。自然中的概念主要在外在性
里,这种外在性把区别的全部漠不相关带进来了;因此,对于分类一个常见
的规定就是从数取来的。
这里特殊的东西对普遍的东西,从而对一般分类是如此其偶然,假如人
们当感性的特性容许时在这种认识里找到自身表现适于概念的分类根据和分
类,这也可以归之于理性的本能。例如在动物那里,搏噬工具,爪、牙,在
体系中被用为广泛概括的分类根据;它们起初只被当作是于认识主观有利,
容易识别的标志那样的方面。事实上,在那些器官里,不仅有适合于外在反
思的区别,而且那些器官是动物性的个体生命攸关之点,它在这个点,从外
在于它的自然的他物把自身建立为与自身相关的、与他物的连续性分开的个
别性。——在植物那里,雌雄蕊部分构成植物生命的最高点,植物由此而暗
示到性别、从而到个体的个别性的过渡。体系因此有理由为一个虽不充分、
但很足够的分类根据而转向这一点,从而使一个规定性有了基础,这个规定
性不仅仅是为外在反思作比较用的,而且是植物所能够有的最高的、自在自
为的规定性。
(三)定理
1。随着概念规定前进的认识的第三阶段,是特殊性到个别性的过渡;这
个阶段构成定理的内容。这里所要考察的,是自身与自身相关的规定性,是
对象自身中的区别和有区别的规定性的相互关系。定义只包含一个规定性,
分类包含与其他的相对立的规定性;在个别化中,对象在自身中分散开了。
如果定义停留在普遍的概念里,那么,在定理中,就与此相反,对象是在它
的实在中、在它的实在的实有的条件和形式中被认识的。它和定义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