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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登记,可以原谅:
第十二部分:再婚再婚 4
妇人无所依倚,养子以续前夫之嗣,而以身托于后夫,此亦在可念之域,在法初,无禁绝之明文。……按法令: 寡妇无子孙并同居无有分亲,招接脚夫者,前夫田宅经官籍记讫,权给,计直不得过五千贯,其妇人愿归后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户绝法。
这个案子涉及的财产仅仅价值二百多贯,所以寡妇及其后夫可以拥有它们。
给有财产的寡妇做接脚夫,对他说来非常合适。一个故事说,一位穷学者成为富孀的接脚夫以后,在后来的十年里过得非常舒服、阔绰,从不与妻子争吵。她死去时,他悲伤不已。同样,王氏的丈夫去世后,儿子尚小,她请来许文进做后夫。“许文进用王氏前夫之财,营运致富”。甚至有的官员也倒插门踏入富孀家利用她们的钱财,当然也不是没丧失名誉。
212有时一个男人住进寡妇家,这种关系得不到承认为合法婚姻;而被当做介于长期的通奸和事实婚之间的关系。洪迈讲的故事里有一位书吏的妻子,30岁丧夫,后来与一位屠夫有染,不久就公开住在一起。他迫使她的儿子对他像对父亲一样,使孩子产生深深的怨恨。男孩长大以后,把他的深仇大恨告诉给一位勇敢、精力充沛的屠夫,后者找机会杀了那个男人和他的两个孩子,这个举动使替人复仇的屠夫被视为犯错误的正义者。含义再清楚不过,儿子因那个男人与母亲的非法性关系感到奇耻大辱。
鳏 夫 与 继 室
男人过早地失去妻子同样苦不堪言;确实,有相当多主题为怀念妻子的悼亡诗。宋代这种文学传统里最好的是梅尧臣(1002—1060)43岁丧妻后写的诗。她死后不久,他写道:
结发为夫妇, 于今十七年。
相看犹不足, 何况是长捐。
我鬓已多白, 此身宁久全。
终当与同穴, 未死泪涟涟。
几个月以后,她的死仍使他深思默想:
自尔归我家,未尝厌贫窭。
夜缝每至子,朝饭辄过午。
十日九食虀,一日偿有脯。
东西十八年,相与同甘苦。
本期百岁恩,岂料一夕去。
尚念临终时,拊我不能语。
此身今虽存,竟当共为土。
213但是梅尧臣强烈的悲痛没挡住他在前妻去世不到两年时“续”娶了新妇。这件事是他这个年龄、这个阶级的男人的典型行为。袁采写下面这段话时似乎已经总结性地点明了他们共同的感受:“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穉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张载(1020—1077)解释了寡妇和鳏夫此刻的不同:
夫妇之道,当其初昏未常约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妇只合一嫁。今妇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义然,夫岂得而再娶!然以重者计之,养亲承家,祭祀继续,不可无也,故有再娶之理。
越年轻的鳏夫越可能再娶,这不足为奇。我用墓志铭资料研究的夫妇当中,二十多岁丧妻的鳏夫,有89%再婚了;三十多岁的,下降为75%,四十多岁的下降为23%。我没有发现一个年过五十丧妻后再娶的男人。不续娶的男人可以纳妾(当然,可以纳任何妻子活着时已有的性伴侣为妾)。五十岁以后丧妻的男人,已知有57%纳了妾。
不希望丈夫在自己死去后再娶的妻子现在终于可以不知道丈夫纳妾的事了。郑畯的妻子在他再婚前夕变成鬼回来指责他时,他为自己辩护说:“家事付一妾,殊不理,不免为是。”
再婚的男人不一定娶寡妇;他们娶没结过婚的女子做继室被看成是相当正常的。由于很多寡妇不打算再婚,看起来总会没有足够的寡妇可以续娶。因此鳏夫的第二任妻子一般比他们年轻很多。我所论及的墓志中这类夫妇的平均年龄差是12岁。相应的结果,这种第二次婚姻存在的时日平均只有17年,而男女都是初婚的婚姻,相应数字是26年。当婚姻以男方的死为终结时,就像常见的那样,未亡人相应地比别的寡妇年轻许多。
鳏夫的婚姻不像初婚那样多产,然而我论及的那些夫妇中,这种差别惊人地小,相对初婚平均生5。4个,214结两次婚的男人平均有5个小孩。其中一半以上是初婚时与前妻生的(平均3。6个),因此,续娶的男人的家庭常常变得特别大。
男人似乎不费吹灰之力就可适应继室妻子。因为纳妾早已得到接受,他们已习惯与一个以上的女人保持性关系,不认为是被玷污。男人显然像喜欢初婚妻子那样喜欢继室。甚至能据理说明再婚对第一个妻子也有好处,因为新妻子可以祭拜她,照顾她的孩子们。但是看来似乎确实有一些真正爱妻子、尊敬妻子的男人在她死后不取代她,而仅仅纳妾应付一下。比如说司马光。对男人说来,不再娶可被视为忠于家庭的行动,因为继母会引起一些麻烦。他引用50岁丧妻的后汉朱晖的事例。他哥哥打算为他娶继室,但他表示反对:“时俗希不以后妻败家者。”司马光评介“今之人年长而子孙具者,得不以先贤为鉴乎”?
普遍存在的想像中,已逝的妻子也会嫉妒,并不与死去的丈夫不同。洪迈讲了娶漂亮的郑氏为妻的张子能的故事。郑氏身染重病,临死前哀求丈夫不要再娶,不要忘掉她。张含泪问她:“何忍为此?”郑氏要他发誓,张说:“吾苟负约,当化为阉,仍不得善终。”郑氏离世3年后,张子能多少有点被迫地娶了一位官员的女儿。婚后他越来越感到沮丧,终于有一天看到前妻从窗户里进来了。“旧约如何,而忍负之?我幸有二女,纵无子,胡不买妾,必欲娶,何也?祸将作矣”。说完她紧紧拽住他的睾丸,把它扯滥,张疼痛难忍,变成了阉人。
第十二部分:再婚再婚 5
人们会认为这个故事明显的道德意义是女人对男人有疯狂的占有欲,想到丈夫在与别的女人亲近,她们就会被无名的力量驱使,做出无法控制的行为;甚至连死亡都不能使她们安宁。但是李昌龄(13世纪初)总结出另一种不同的道德境界。概述了这个故事以后,他评论说:“妻者,齐也。一齐而不易也。人伦之本而伉俪之道也。家道之睦斯为首也……今人但知彼为死矣,而不知彼死者四大虽坏,神实不亡。必有所憾,尤甚于生。”李昌龄就这样把所有的错都怪罪到再娶的丈夫身上。
215正如司马光指出的,男人第二次婚姻最容易引起的麻烦是继母和继子之间糟糕的关系。男人似乎比较容易把感情转移到新妻子和他们的孩子身上。而人们常以为继室妻子使丈夫背弃前妻的孩子。丈夫在世时总会尽力调节双方的争执。尽管如此,怨恨和不愉快仍非常普遍,以至于传记作者几乎总在表扬第二任妻子如何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善待继子女——这就明显地说明不偏心是罕见的美德。男家长去世后,继母及其亲生子女和非亲生子之间的冲突很容易导致财产纠纷。此时此刻,前妻的儿子比第二位妻子生的儿子年龄大,在为继母制造麻烦方面占有优势,争讼家庭财产时处于有利位置。
有一位寡妇,按照哥哥的建议,把丈夫的财产分成三份: 66%分给她进入这个家以前丈夫收养的儿子,12%给自己生的女儿做嫁妆,22%给自己颐养天年。儿子反对,判官援引条款,判决丧夫的继母不能处置自己那份财产,只能由儿子继承。另一案例涉及士人家族,第一任妻子在儿子7岁时死去。孩子和继母一向不和,父亲死后继母带着财产改嫁他人。继子很快把自己的财产挥霍一空,想要回一些继母带走的东西。他没打算要她用嫁资买的那块地,但是起诉要回她名下的一块原为家庭财产的地产,而她说那是用她的嫁资买的。但是法官也明确表示不赞成寡妇再婚,敦促继母出于对已逝丈夫的感情,拨给败家子足够活命的财产。
多数宋代人视女人的第二次婚姻为权宜之计——老套但又经常出现的现象,但是不如守节的寡妇那样受人尊重。守节作为一个标准并不针对所有的妻子(不像应对丈夫和公婆保持谦卑和恭敬那样,要求所有妻子都得做到)。年岁大一些、有子女的寡妇更可能守节,但是当一个年轻女人决定为亡夫守节时,她就值得表彰。当然,程颐明确声明了他的原则,生活艰难不应该成为再婚的借口,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再婚的寡妇因此而减少,216即使士人家族里也不是这样。他的话被传开以后,最显著的后果,可能使士人家族里的寡妇最终再嫁时感觉更坏。
与鳏夫结婚做继室的初婚女人,她们经过的生活历程完全不同于大多数妇女,除非这个男人第一次婚姻非常短暂而且没有孩子。她们与比她们大得多的男人结婚,进入一个已经有继承人的家庭。她们既没有机会成为丈夫的初恋,第一次怀孕、特别是第一个孩子的出生也不会伴随着特别的兴奋和感激之情。丈夫似乎非常溺爱她们,但这并不总是福气,年龄的差距使她们为他不太像丈夫而烦恼,袁采说鳏夫回过头来娶未婚女子是“……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所能御”。
母亲的角色常常使女人得到许多,但是在她们这里,事情就特别矛盾。继任妻子被期待着像亲生母亲一样对待前房留下的孩子,但是孩子们并不是那么容易争取。一旦生了自己的孩子,对抗性看起来就更多,因为前妻的子女总有理由怀疑她偏袒自己生的孩子,并可能痛恨继母和父亲的特殊关系。
第二次婚姻中的男人不会遇到再婚的寡妇或继室遇到的那么多问题。确实,生活经常善待他们。当他们的朋友因为有了年轻的妾而不得不对付内闱的怨恨和嫉妒时,他们娶了年轻的妻子。他们完全相信继室可以活到照顾他们度过晚年。而且,除非他们娶了带来孩子的寡妇,非亲生关系产生的问题不是他们自己的,因为他们是所有孩子的实实在在的父亲。
第十三部分:妾妾 1
在中国,自古以来,财富和政治权力伴随着无以计数的可爱的年轻女侍。制度文书明确列出哪个品级的男人可以配有多少个妾,这些规定似乎没有人严肃对待。诸侯可以有几十或成百上千个宫女,占有她们意味着他拥有财富,就像拥有骏马和珠宝一样。秦朝第一个皇帝(秦始皇帝,记录为公元前246—209)号称有上万名宫女,后世的皇帝们一般有一千多。整个帝制时代,拥有婢女和妾是富人惹眼的消费方式和男子气、精力充沛的表现;甚至财产状况非常一般的男人也要纳一两个妾,以帮助他的妻子做家务事。①
在大城市里,另一种发展起来的制度给男人们提供了享受女人的陪伴和性服务的机会: 一种娱乐场所,配备受过取悦于人的训练的女子。“唱”是这种女人普遍掌握的技能,还有一部分会弹奏乐器、跳舞,或作诗、吟诗。在唐朝首都长安和洛阳,住着这类女人及其主人的那种场所到处都有,是到京城赶考、求前程的士人经常光顾的地方。自唐朝以来流传的口头文学相当可观的内容围绕着男人与这类女子的纠纷和瓜葛。小说作者被她们的才华吸引,仰慕她们倾心相爱的情怀,同情她们不得不忍受主人的剥夺和轻视。②
随着宋代货币经济的迅猛发展和遍布全国的城市商业化,男人用钱换取女人的机会似乎稳定地增多了。在大城市,218娱乐场所像唐代两京的那么多。但到了北宋中期,那些从前满足于流连院所、狎妓亵玩的男人已经愿意并有办法把女人买回家去做妾。因此,随着上层阶级的扩大,为他们的家庭提供婢女或妾的女人市场也出现和扩大了。
现存史料透露的士人对纳妾生活的感受复杂不一。男人有一个妾——或甚至三四个——这没有什么不对的,但是如果他过于沉醉于她,那么就会被看作自我放纵和不懂节制。文人们很高兴记录诗人与妓、妾之间的酬唱,但是又把妾描写为下层女子,不必对家庭负责,没有荣誉感。男人喜欢谈论妻妾之间的争斗,特别是事关位高权重的男士时。他们悲叹自己阶级里沦为妾的女子的不幸命运。还诅咒那些绑架女孩子和女人、把她们卖掉的恶棍。当然他们也知道很少有女人自愿做妾。对妾的复杂感情,大概也反映了、还可归因于妾们经常身临其中的混乱局势。她们的世界不是限定好的、期待中的。会发生什么事,更多地凭个人关系带来的运气,而不取决于习俗或法律。
内闱第十二章妾宋代与此前和此后的时代一样,妾的法律身份没有得到妻那样清楚明确的规定,多半由于妾几乎没有一点特权。③法律塑造了一个三层的等级体系: 妻高于妾,妾高于婢。比如说,一个男人如果在殴斗中打断了一个生人的胳臂或腿,对刑事犯的处罚是拘禁起来服劳役一年。如果受害者是他的妻子,刑罚降两等;如果是妾,就降四等。殴伤婢女不受惩罚。④任何情况下男人都不能把妾升格为妻,哪怕妻子已去世,但是可以把生了孩子的婢女升为妾。⑤在实际的社会生活里,人们似乎可以很清楚地感觉出哪些特定的女人是妻子,其他的属于广义上的妾,但是这个宽泛的范围几乎已从得到妻子般待遇的所有女人(特别在妻子已逝的情况下)扩展到身份未公开、实为妓女的女人,还有原本为婢女但已得到主人宠幸的女人。虽然妻子们经常认为婢女极力引诱了丈夫并为此感到愤怒,但是妻子和任何其他人似乎都没想到女仆有权躲避她不想要的主人给予的偏爱。法律条令规定与自家婢女发生性关系的男人无罪,甚至与别人的婢女,受的惩罚也非常轻(只杖80下,对比之下,如果她是别人的妻子,则服劳役两年)。⑥219婢女的社会身份较低,使她们易遭受性伤害,易遭受性伤害又使她们的身份很难提高。在本章,名义上是婢女,但是已知与主人有了孩子的女人将列入妾的范围进行讨论。法律的和社会的,事实上,她们的身份已经含有下述意义: 一个男人与父亲或祖父“宠幸”过的婢女发生了性关系,被看作一种典型的乱伦,法律量刑的程度比与父亲、祖父的妾低两等,但是比与其他人的婢女要严重得多。⑦
纳妾
姑娘们作为妾进入一个家庭的过程,从男人方面看与从女人方面看非常不同。男人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纳妾。偶尔可以得到做为馈赠的妾。王曾(978—1038)为了回报欧阳修(1007—1072)为他写的文章,据说送给欧阳修一对金酒杯和两个陪他喝酒的丫头。据苏彻(1039—1112)报道,真宗帝(记录为997—1022)听说王旦(957—1017)一个妾都没有,就派人买了一个送给他。据说仁宗帝(记录为1023—1063)听说宋祁(998—1061)写了一首诗,诗中说一位宫女走在街上,认出宋祁以后就大声叫他的名字,为此仁宗送给宋祁一名宫女。⑧潘良贵(1094—1150)得知一位朋友没有儿子,送给他一个已经与自己生过孩子的婢女。据说辛弃疾(1140—1207)把自己的妾送给为他治病的大夫,然后写了一首打油诗记叙此事。据闲谈传说,程松花八十万钱买下宰相韩侂胄(逝于1207)退给人贩子的一个妾,指望韩侂胄一旦冷静下来,还会要回那个女人。后来他把她带到韩侂胄面前,果然如愿以偿,作为回报,得到一个更好的职位。⑨
第十三部分:妾妾 2
男人把自己迷上的妓女带回家的事也不是很少见。《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一个案例涉及地方一霸,他的妾原来是一名官妓,官妓就是被官府强制性地雇来招待来访者和达官显宦的那种女人。⑩刘震孙(逝于1214)特别欣赏一位年轻的舞妓,于是纳她为妾。后来让她帮忙招待客人。周密(1232—1308)报道,一位著名官妓得到自由以后,一位宗室成员纳她为妾。
但是,大多数妾多半都通过中间人买来,中间人靠给有钱人家提供侍女做买卖赢利。220高度专业化的市场在京城,特别是南宋时期的杭州。《东京梦华录》讨论了掌握着男劳动力、管理人才和商店店员的经纪人以后,还讨论了买卖女人的经纪人:“如府宅官员,豪富人家,欲买宠妾、歌童、舞女、厨娘、针线供过,粗细婢妮,亦有官司牙嫂,及引置等人,但指挥便行踏逐下来。”廖莹中在宋末描画了相同的画面:“名目不一,有所谓身边人、本事人、供过人、针线人、堂前人、杂剧人、拆洗人、琴童、棋童、厨娘,等级截乎不紊,就中厨娘最为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