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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场满足了那些寻找多才多艺姑娘的士人的需要。很多妾都会读书、作诗、唱曲、弹奏乐器。宋朝末年一位官员想在杭州找一个既漂亮又多才多艺的妾,几天后找到一个漂亮姑娘,问她有什么才艺,她说只会温酒。陪他去的人听了大笑,但是他试了试她温的酒,感觉很好,印象很深,就把她带回家。洪迈谈到一位官员在京城等待任命,他说服朋友陪他出去买两个妾。在中间人那里,他发现最年轻、最有才的女孩子只卖80贯,另外两个却卖到400和500贯。他问中间人这种不同是为什么,中间人说3个姑娘都只能在合同期限内带走做妾;最年轻的姑娘,期限已经快到,只有半年了,另外两个还有整整3年的合同。换句话说,可以不必买妾而租一个。
买妾不一定非要由男人到中间人那儿去。偶尔有时妻子出面办这件事,她们认为自己有责任为丈夫纳妾,有人也许出于自己没生儿子,甚或认为丈夫的社会地位要求他得有妾。我们知道,司马光没有儿子,妻子和妻子的姐姐曾为他纳妾并试图让他对她产生兴趣,但未成功。221出于同样原因,年过五十未生儿子的赵必善(1188—1260)给丈夫买来一个妾,她及时地为他生了惟一的儿子。
妾甚至可以用来送给妻子。有一个例子,妻子的家务活儿太多而丈夫又很穷,于是妻子的哥哥送她一个12岁的女孩帮她干活;结果女孩子最终成为丈夫的妾,28岁时生了一个儿子。父亲在女儿出嫁时也会买丫头或妾送给她做陪嫁。这是很久以前的做法,作为一种减轻嫉妒的办法颇受宋代男人欢迎。比如,盛氏(1007—1077)从小在未来女主人家里被养大,后来陪着女主人出嫁。女主人去世后男主人再婚,她则留在那个家里成为妾。对妻子说来,把她的丫头送给丈夫做妾有许多好处。这个丫头出身低微而比较谦卑,也没接受过可使她魅力大增的训练。因此与妻子相比没有社会地位方面的野心。另外,广泛接受的仆人应该忠于主人的观念使人相信她上升后会保持对旧主人的尊重。但是事情也会发展变化。一位年轻妻子想把结婚时带过来的丫头打死,因为她怀上了男主人的孩子。
经纪人在纳妾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就像婚姻大事中的媒人。他得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用专门用语写好契据,并且见证交易的过程。中介起到的调停和证明的作用显而易见非常重要,有时当事人双方已初步谈好并达成口头协议,但还是要找来一个见证人,使事情变得正规化。袁采说任何一桩女仆或妾的买卖,中间人都是不可少的,但是袁采还说应紧紧追问女子的来历。如果发现她曾遭拐卖,买主就得把她送还她家。更重要的,还得注意别又把她送回人贩子手里。
经纪人准备的契据要标出妾的“身价”。数额依据市场因素而定,同时,迷人和多才多艺的比一般的女孩子价格高。洪迈提到的数额从140贯到300、400、900和1000贯。甚至低级官吏也能凑够买一个年轻女子的钱,洪迈观察到,在他生活的时代,最低的官吏(县衙的书手和衙前)在配发的稻米以外,都有大约50贯钱的月俸。
有些买主不把全部款项一次付给妾的父母或经纪人,宁愿像付工资那样按时间付钱。为梁居222正生了两个小孩的郑氏的父母亲,每月收到3500钱。高文虎67岁时纳何氏为妾,何氏识文断字,能弹会唱,高文虎提出买断何氏3年时光,约定每月付一斗米,因此何氏的母亲总按时来取米。3年过去后,何氏的母亲签了新契约。她没要求增加收入,只提出不再按月取米,而希望得到现金,大概是打算把钱攒起来给何氏做嫁资。第二个3年过去后,何氏的母亲又来续约。这一次,报酬变成每年100贯钱,大约增加了50%,高文虎认为这是她应该得到的,因为她的年纪和经验都在增长。这一次再次得到许可,一次付清了所有款项。
第十三部分:妾妾 3
变 成 一 个 妾
从一个姑娘或女人的角度看,使她进入一个家庭做妾的过程始于她离开“妇道”的时候。这可能因很多原因而导致发生。父母亲可能被骗,或因生活困难而铤而走险,或出于贪得无厌;女子本人可能被引入歧途,被拐卖,或由于没有别的更好的出路而出此下策。有的家庭确实缺钱,就把女儿卖给中间人或直接卖给男主人。一个姑娘哪怕被卖做婢女或被训练成妓女,到头来仍可能变成妾,可能被另一个主顾买走,或在生了主人的孩子后被“升”为妾。有些父母自始至终打着卖女儿的主意,很早就开始教她们学会能卖高价的技艺。很多姑娘被不法之徒骗得离开了家。而且女人在走投无路、无以为生时也会自动卖身为妾。
士人们坦言,当得知有的家庭训练女儿如何做妾、打算通过养女儿获利时,深感震惊。陈郁(逝于1275年)写到苏州的穷苦人家怎样教女儿吹拉弹唱以便做私妓,待她们长成大人以后就卖个好价钱。廖莹中同样写道:“京都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弗长成,则随其姿质,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
作者们一般都同情那些走投无路、自认没有理由卖女儿的人。洪迈记录了一个士人如何因邻人而感动,他发现邻人在悲伤地哭泣:
其人左右盼视,欷殻Ь弥唬骸捌筒荒芑洌暾咭蚰呈赂汗偾舾桑舳狡龋223不偿且获罪,环视吾家,无所从出。谋于妻,以笄女鬻商人,得钱四十万,今行有日矣!与父母诀而不忍焉,是以悲耳!”
这个父亲得到的400贯铜钱或多或少等同于一个奴婢或做工的一生所得,或一户佃农二十多年的租金。这样一个好看的、十几岁的女孩子是负债家庭难以漠视的一笔有销路的财产。父亲卖女儿做妾完全合法,就像他可以签约把女儿卖掉当婢女,或把她嫁出去。寡母也可卖女儿;的确,曾经很富裕的人家的寡母沦落到为了钱卖女儿的记载并不是很少见。但是继父继母一般是被描绘成比亲生父母更可能干出这种事的人。比如说洪迈的故事里有一个带着两个女儿再嫁的女人,只不过为了让新丈夫把她们都卖掉做妾。
丈夫有时也把妻子卖给别人做妾,但这是违法的。一个涉及贾似道父亲的故事说他在旅途中看见一个漂亮女人在户外洗衣服,于是请她做妾。这个女人说自己已婚,因此必须问她丈夫。那个男人欣然答应,把妻子卖了一个好价钱。
洪迈的逸闻里女人自己卖自己的事不罕见。比如,一个逃荒的女人经过官宦人家的大门时,有人问她是否愿留下做妾。她说自己太饿,走不动了,并答应做妾,这位官员叫来一个牙人写了契据。另一个故事,一位游商的寡妇,丈夫死后无以为生,敲门请求收留她做婢女或妾。无论多么低下,侍候人,也比饿死或沦为妓女好。
由于对婢女、妾、妓女和艺人的需要如此之多,不法之徒便不择手段、用各种欺诈伎俩弄来姑娘以回应那种需求。福建福州的一部12世纪的地方志记载,一位州官在1099年打算禁止欺骗行为。这位州官说邻县经常窜过来一些只带着很少资金、自称为“生口牙人”的人。他们对家长说有人想找一个姑娘做妻子或养女,怂恿家长交出一个女儿或婢女。这个姑娘会被藏起来一段日子,然后偷偷送到很远的地方转手卖掉。家长发现上当受骗后,即便立刻报告县令,寻人搜索的结果也是一无所获,他们将永远不知道女儿在哪里,甚至永远不知道她是死是活。
宋代史料还经常提到公开的绑架。洪迈记录了一位十七八岁的224宗室女乘轿子到附近亲戚家的路上遭绑架后还挨了打,被交给生口牙人,卖给一个男人做妾,那个男人知道她的身世并且认为那就是她的魅力所在。洪迈还说有一位官员的妻和妾在乘轿子途经杭州时双双被绑架。绑架者当然会受到蔑视。一部训诫故事集里的以绑架和诱拐为生的男人,到后来遭到报应,浑身奇痒难耐,萎缩成一个废人。
大多数描写买卖妾的市场的人似乎都有一点观淫僻的眼光,感觉他们的读者会从中分享想像可爱女子的快感,这种场景的吸引力绝不会因为知道女子是被迫的而且还经受了苦涩和悲哀而减少。但是,至少有几个作者明确地谴责了买卖妾的市场。比如北宋学者徐积(1028—1103),试图用一首诗打消那些让女儿做妾的人的念头,他的诗假想了一位经历了不幸、变成一个大户人家的妾的女孩子:
妾家本住吴山侧,曾与吴姬斗颜色。
燕脂两脸绿双鬟,有貌有才为第一。
十岁能吟谢女诗,十五为文学班姬。
十六七后渐多难,一身困瘁成流离。
尔后孤贫事更多,教妾一身无奈何。
其时痴呆被人误,遂入朱门披绮罗。
朱门美人多嫉妒,教妾一身无所措。
眉不敢画眼不抬,饮气吞声过朝暮。
受尽苦辛人不知,却待归时不得归?
尽管徐积意在移风易俗,但是这首诗引起的感觉多半是人们被那位虽遭蹂躏,但仍敏感、可爱的年轻女子所吸引。
第十三部分:妾妾 4
男人和妾
225一般情况下,男人在进入中年以后开始纳妾,这时候他们多半当上了一家之长,对相处了15年或更久的妻子有点厌倦。比如苏轼(1036—1101)38岁时把11岁的王朝云(1063—1096)接回家做妾。但是还有许多与这种模式不同的情况。年轻男子婚前纳妾并不少见。我们得知,有一个男人,不到二十岁就有几十个妾。还有七八十岁纳妾的老翁。财力雄厚的男人似乎经常有好几个妾。11世纪富有的官员周高,有几十个姬妾,韩侂胄(逝于1207)号称有14个妾。洪迈记录的故事里,一位富有的官有七八个妾,但在他又老又病时,她们都打算离开他。
男人怎样对待他们的妾?一般说来很不相同,有的宠爱青年女人,忽视妻子,有的把她们当欲望的对象,有的急于在客人面前炫耀自己的妾。然而,特定的模式还是值得注意。男人一般不为妻子改名,但是差不多为所有的妾和婢女改了名,这象征着这些女人社会地位的低下。妻子一般正式地以姓相称,妾们则通常用个人化的本名相称,这个名字多半是主人起的。我们发现,妾的名字经常含有“奴”字,如“柔奴”,“莲奴”,“馨奴”或“进奴”。高文虎(1134—1212)给妾何氏起名“银花”,雪片的雅称。其他文人士子也为妾起文诌诌的名字,有人爱起直截、明快、无路数可寻的名字,比如辛弃疾(1140—1207)给两个妾起名,就用姓做名,因此二人被叫做“田田”、“钱钱”。
下层阶级的女孩子受到的准备做上层阶级男人的妾的训练就像在等着当妓女,而且很多男人喜欢让妾在家里像妓女那样招待客人,逗客人取乐。寇准(961—1023)以喜好彻夜的华宴知名于世,宴会上还要有歌舞姬跳舞、奏乐,还必须有一位能即兴作诗、吟诗的女子。袁采提醒说教婢女和妾学会招待客人会引起麻烦: 如果女人美丽过人或才艺高超,“虑有恶客起觊觎之心”,引起灾难性后果。魏泰(约1050—1110)描写了这样一件事。有一天杨绘让自家唱曲的姑娘们招待客人,客人中有一位喝多了,对一个姑娘做得太过分,226激怒了藏在屏风后面看热闹的妻子。妻子招呼众姬妾打那个姑娘。而那位客人却要求姑娘回来,继续玩笑取乐。杨绘此刻打算结束宴会,但这只不过惹得客人更生气。客人开始动手打杨绘,结果众宾客一拥而上,才把他救出来。
因为得到的对待像妓女一样,妾也就容易像妓女那样为人行事。我们得知,苏轼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源于他发现一个最近刚去世的朋友最宠爱的妾在另一个男人家里招待客人。“不觉掩面号恸,妾乃顾其徒而大笑”。苏轼显然不愿意面对这样的现实: 妾们经常没事人似的从一个主子转到另一个主子手里。
只有很少的士人写过妾及自己与她们的关系。刘克庄(1187—1269)声明他出于对妻子的忠诚而纳妾;她死后,出于对她的尊敬,他决定不再续娶。“余年四十二,哭林淑人哀逝者之贤而夭。遂不再婚。既葬淑人,左右无侍巾栉者。或言里中有孤女陈氏,本大族母征,携以适人。长无所归。先亲魏国为余纳之”。刘克庄赞扬比他年轻24岁的陈氏(1211—1262),在后来的35年里照管着所有的家务,记着每一件事,管好每一笔钱财。他不把她当作妾而称她为小儿子的“生母”,也不认为自己是丈夫,只是她的“主君”。
高文虎(1134—1212)提供了男人与妾的关系最完整的记录。在一封信里高文虎写到,妻子在他30岁那年,1163年去世了,在后来的27年里,出于为孩子着想,他既没再娶也没纳妾。只不过在1200年的正月里,他66岁时,与何氏签订了一个3年的合同。
高文虎说,何氏的职责就是为他熬药、收拾东西,照料他。她经常为他做早饭和晚饭,照管他的衣服: 洗,缝补,按时令变换准备好应季衣服。晚上如果他有点儿咳嗽或睡不着觉,她就起床,升火,为他熬药。她也能读、写,常为他找东西、写回信。她来了一年以后,高文虎退休辞官,到儿子任职的徽州住。他带着何氏,在徽州度过非常和谐的两年,游玩了当地所有著名景点。此后他们就回到高文虎的老家明州(宁波)。
227在这封信里,高文虎有点含糊地透露,无论会引起什么样的猜测,他都没有利用自己的权力与何氏进行性活动,自己已经老了,不再对常人热衷的事感兴趣。何氏在11年里没有生孩子,看起来支持了他的声明。但是高家其他成员显然都认为他被何氏迷住了,而且担心他会把家产浪费在她身上。
第十三部分:妾妾 5
高文虎非常喜欢何氏,希望亲眼看到她得到他曾许诺给她的钱财。他写到,问题在于“余身旁无分文,用取于宅库,常有推托牵掣,不应余求”。为了解除这种困境,他决定卖掉家里一块地收获的600石谷物,但是刚刚卖了五六十石,管理庄园的僧人就告诉他,他的儿子和儿媳打算用卖谷物的钱建一座粮仓。后来,儿子前来劝慰他,说他可以从宅库里支取钱财,哪怕他需要一千贯,也会给他。然而,每次高文虎到宅库去,得到的回答都说现在没有钱。最后,又过了两年,高文虎再次下令卖掉庄园里的谷物,这次卖谷得到1080贯钱,其中800贯是给何氏的。
按照高文虎所写,何氏愿意在他死后作为寡妾住在高家。高文虎深知这件事难以实现,所以到了1210年,他认为到了让何氏回娘家的时候了。在信的结尾之处,他概括了何氏应该得到1000贯钱的正当理由。第一,钱是他的,他为家庭赚到很多钱,而儿子并没有。第二,何氏应该得到这笔钱: 照顾他11年以来她自己从未要求得到家产,没从宅库支取过钱,也没有干预过家庭财务。甚至何氏穿的衣服都是用高文虎自己的钱做的。因此,用1000贯钱给她做嫁妆并不过分。如果有人嫉妒,挑起无端的指控,何氏可以把此信做为证据,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妾在家庭里的边缘位置
妾是家庭里的一员,但是她们在家庭里的地位很不稳固,她们与主人、主人的孩子,甚至与自己生的孩子之间的联系都是脆弱的。
中国作者们惟一详细列出妾与其加入的家庭里其他成员间的联系的地方是对丧服的阐释。已婚女子在婚后为娘家人服丧的义务比原来减低一等,但是几乎要为夫家所有成员(比如丈夫的兄弟、叔伯和本家)服丧,丧期与丈夫一样。这些成员间的义务是双向的,如果妻子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