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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深处的忧虑-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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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日裔侨民里还有一些来到美国不久的新移民,两国交战,确使许多移民产生巨大的心理矛盾。同时,惊恐之中的美国政府,面对数量如此之大的来自敌国的移民,也觉得防不胜防。由于珍珠港事件是一场突袭,美国政府更担心这些日裔移民中会有人向其母国提供各种情报,从而导致美国在这场战争中的失败。 
  当时,在强大战争攻击的威胁之下,政府的权限也相对扩大。结果,由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命令,把美国西海岸十二万日裔移民,包括已经加入美国籍的日裔美国人,全部圈入了落矶山脉东面的十个临时居住地,十二万人一宿之间全部失去自由。在这一天之前,他们中的很多人还在为支持美国的军队而努力工作。在被集中圈住的四年当中,甚至还有人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收到为美国战斗的儿子的阵亡通知书。今天,当我们和美国朋友聊起这件事,他们都觉得这简直是无法想象的错误。但是,美国政府确实在战争的威胁下,曾经犯下过这样一个可怕的侵犯公民权利的历史错误。 
  当年的这十二万人中,有一个姓伊藤的年轻人在圈居生活中和一名共同命运的女孩相识。在他们恢复自由四年之后,他们组成家庭并给他们的新生儿起了个名字,他叫兰斯。艾伦。伊藤。艾伦这个名字,是为了纪念他们在失去自由期间,一个为他们看守房子的名叫艾伦的牧师。兰斯这个名字,则是为了纪念为他们向美国政府索赔的一个叫兰斯的律师。由于这个家庭的这一段经历,这个孩子立志长大以后要做法官,致力于保护平民百姓。他就是现在正在进行的“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的主审法官。在以后的信里,我会一再向你提到这个名字。一向在审判中以冷静著称的伊藤法官,谈起美国的这一段历史却无法平静,他说,“这件事情的意义非常重大。我必须告诉大家,如果这件事情可能发生在你我身上,它就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 
  实际上,这就是美国人今天对待任何一个民权案件的基本态度。发生的任何一件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他们的态度就是,它如果可能发生在一个美国公民身上,那么,它也就可能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所以,在美国,对于这一类问题,会有很多人挺身而出。尽管他们和这一个公民并不相识,甚至,也许他们并不喜欢这个人。 
  从“进步”杂志案的发展你也可以看到美国人的这种态度。这个案子本身到这里并还没有结束,因为这只是地方法院的判决。“进步”杂志马上提出上诉,发誓要把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几个星期之后,事情发生了谁也无法料到的变化。这一回,你肯定猜不出结果来了。 
  我还是下次再给你写吧。 

        祝 
     好! 
                               林达 
  

第六封信

  卢兄:你好! 

  来信收到。你谈到我的故事使你有了许多新的想法,我很高兴。你非常关心那个“进步”杂志案的结局,说是猜了半天也没猜出来。我还是先把这个故事继续讲下去吧。 
  难怪你猜不出来,事情的发展充满了“戏剧性”…把一件原本十分沉重的事情戏剧化了。从我下面的故事里,你也可以感觉出一点“美国风格”。哪怕是再严重的事情,到了这里,都会变得有点“迪斯尼”兮兮。 
  “进步”杂志上诉只有几个星期,政府的阵线就开始溃散了。地方法院的宣判是在1979年的三月底。你还记得我介绍过的那个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吗?作为美国著名的有关捍卫公民自由的组织,他们当然不会忽略如此重要的一个案例。同年5月初,该协会的一位调查员在进行有关这个案件的工作,他本身也是一个业余的原子武器的设计人员,他跑到洛斯阿拉莫斯科学实验室的公共图书馆,从目录里查询有关“武器”的一栏,他把一份文件抽出书架,发现这份文件里已经包含了莫蓝文章里的大部分所谓“秘密”的“限定资料”。一年前,图书馆清理资料的时候,不知怎么,鬼使神差地把这份应该是保密的资料放到了公开的书架上,也是非常凑巧地正好让这个调查员给翻到了。 
  你一定还记得,“原子能条例”里规定,“限定资料”里不能包括已经解密的资料。因此,由于这个调查员的发现,司法部的不少人都觉得撤回起诉算了。但是,情报部门却照会司法部长说,尽管图书馆发生了这样的事故,但是,这些资料还没有被那些“敏感”的外国政府弄到手。因此,阻止莫蓝文章的发表,仍然是必要的。于是,司法部长告诫自己的属下:“国家利益和原子能条例,都要求我们尽力而为。……局部的泄密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和盘托出。” 
  同时,你要知道,尽管这篇文章由于官司尚在进行之中,并没有与读者见面,但是,这场官司本身是无法保密的。如此一个大案,你可以想象,新闻界是多么地激动,尤其这牵涉到他们本身的权利,知识界会以多大的热情关注这一场划时代辩论,有多多少少人会觉得这真是一件够刺激的事情。全美国的眼睛都在注视着有关的报导,这是记者们最磨拳擦掌,跃跃欲试的时刻。有的记者有意地去重复“莫蓝历程”。他们运用他们可利用的公共图书馆之类的途径,企图去复制同样的工作,有人得到的结果,与莫蓝十分相近。也有一些记者,他们的本意是了解“进步”案的全过程,可是他们在调查的过程中,实际上就频频闯入了氢弹的“秘密”领地,有时完全就是瞎猫碰死耗子碰上的,糊里糊涂就已经掌握了一些氢弹“秘密”。 
  事情已经足够热闹了,这时,冒出来一个叫恰克。汉森的。你可以说他是“原子爱好者”,也可以说他是“氢弹迷”。我又要发感叹了:在美国,什么样的怪人没有啊!他发起了一个反对政府起诉“进步”杂志的运动。他不但使抗议信象雪花一样铺天盖地飞向议员和美国能源部,他还发起了一场“氢弹设计竞赛“,谁的设计能第一个让能源部定为必须保密,谁就是这个竟赛的优胜者。到了秋天的时候,他给一个参议员寄了一封信,里面描绘了他自己版本的氢弹秘密的轮廓,他搞出来的东西和莫蓝的很接近。他还把这封信寄往全美各地的一些报社。 
  9月16日,威斯康新州的一家很小的报纸,发表了他的信。第二天,政府就对“进步”杂志案撤诉了。司法部长承认起诉已经毫无意义,汉森的信已经发表,有关报导已经满世界都是了,再去阻止另一家出版社还有什么意义呢? 
  当年“进步”杂志的11月号以通栏标题“氢弹秘密:我们怎么得到的为什么我们要告诉你”全文刊登了莫蓝的文章,尽管在此案过程中,作者已经发现了一些技术错误,但是整篇文章连一个标点符号都没有改动,只是在后面附了一页作者的更正。 
  这就是这个案子的结果。可以说,它说明了一些问题,也留下了很多问题。这也是我上封信打住的原因,我说过,我要想一想。作为一个外来者,我首先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撇开这文章该不该发表这样的问题,只谈操作的话,在美国,阻止它发表的操作比在任何地方都困难。就这个案子,你也看到了,就象司法部长事后所说的,“我不认为预禁起什么作用”。就算那个实验室的图书馆没有犯错误,也会有无数人出来向这个案子挑战,不出那个汉森,也肯定会出个汤姆,或者约翰什么的。更何况,由于没有检查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根本来不及禁止,等美国政府看到的时候,百姓们个个都已经看到了。同时,作为一个外来者,我感受到这个国家对于新闻自由的敏感程度。一份小小的杂志,一篇可以说很少有人能够看懂的文章,如果它不发表,影响也许是很小的,如果它发表了,后果有可能是很大的。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巨大的波澜呢?我感受到在表面的戏剧化后面,深藏着美国人的恐惧。不论是民众,还是法院,他们所在乎的,不仅是一篇文章作者的权利,也不仅是一个杂志社的权利,尽管他们很看重这样权利。他们中间有很多人,也并不赞成一定要以这样的方式讨论核问题,可以说,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深切担忧也不愿看到政府所警告的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但是,他们还是坚决站到了支持“进步”杂志社的一方。我感到,他们真正在心中无法平息的,是对于美国政府将要突破这个国家最重要的一条防线的恐惧。 
  你的来信说,你猜不出这个案子的结果,和你自己的思考和判断也处在两难之间有关。是的,案子撤销了,但是,问题并没有解决。政府仍然认为,这些资料的发表,对于美国是有害的。对其是否真的有害和可能的伤害程度,没有人能够作出准确而权威的判断。人们仍然要问:这些资料的发表,到底应该,还是不应该。以后,可能还会发生类似的问题,也许,涉及更严重的国家安全,那时,又怎么办呢?你经常问的问题是:什么是美国的自由。我最想告诉你的总是:什么是美国自由的代价。在新闻自由这个问题上,如果忽略一些次要的问题和争执,将会对新闻自由形成最大威胁的,就是国家利益。因为在上述案件中你可以看到,真正能够对新闻自由构成威胁,真正有可能迫使新闻自由让步的,就是国家利益。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新闻自由和国家利益是互为代价的。美国人始终站在两难之间,安全与自由。在真正紧迫和严重的关口,比如说,在这个“进步”杂志案子里,我想,美国政府也是相信国家利益真的有可能受到伤害,发急了才出此下策,因为政府官员是最不便去向新闻界挑战的。几个部长也知道,这很有可能就是在拿自己的政治前途下赌注。他们也是没办法。这个案子的结果,美国人民在捍卫新闻自由的同时,很可能确实支付了国家利益的代价。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他们当然应该知道,所支付的国家利益并不是政府的,而是整个国家,也就是整体美国人民的。那么,他们为什么要作这样的选择呢? 
  我想,首先是,如果一遇到“国家利益”这个震慑力量就让步的话,早就没有美国的新闻自由了。因为,你已经看到,他们所遇到的真正困扰总是来自美国政府,只有政府才可能提出检查制度和禁止发行之类的要求。如果说,美国政府打算以预检预禁这样的手段来限制新闻自由的话,或者说,某一届政府不希望公布不利于它的材料的时候,他们不费力气就可以找到的最好的借口,就是国家利益了。比如,尼克松的水门事件丑闻。我相信没有一个尼克松会愿意这样的材料被公布。如果要以国家利益为借口,应该也是很容易的。至少这些材料的公布,可能引起政局的动荡,社会的不安定,说是这是一种国家利益,也完全说得过去。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每一个案例来看,力量对比之悬殊是一目了然的。不仅仅是一个报社或杂志社与整个美国政府的人力,财力和掌握的手段无法匹敌,而且发表一篇文章的份量和国家利益的份量也根本无法较量。因此,一旦“国家利益”这个重磅炸弹能够有朝一日炸开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个缺口,整个美国的新闻自由就很可能全线崩溃了。 
  这不仅仅是美国新闻界的恐惧,这是美国人的恐惧。你已经看到,这种恐惧甚至压倒了他们对于热核武器威胁的恐惧。为什么这么说呢?大致说来,美国人现在的生活是过得很好的,并且自由自在。他们有数量比例相当大的一批人,在关心着各种只有衣食无忧,思想无拘无束才会去关心的问题。你只要想一想,连“核专业”都会冒出这么一大群“业余专家”和“迷”来,是不是都是吃饱了撑的。他们认为,这个社会从根本上的运作正常,才是他们继续这样自由自在生活下去的保障,而新闻监督是整个游戏规则在操作过程中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如果没有这样的约束,一个聚集了巨大财富的美国政府,会迅速腐败下去,一个拥有强大权势的美国政府,会很容易地制造一些借口,轻易地拿走老百姓的那点自由。这是二百多年来,他们感到真正应该害怕的东西。 
  那么,你一定要问了,美国政府还怎么保住国家秘密呢?除了他们自己看牢点,别让新闻界给弄了去,是至今为止我所看到的唯一办法。 
  你的信中谈到,国内现在涉及新闻界的诽谤案特别多,你想知道,在美国,,这一类问题的是怎么解决的。这的确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因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娱乐界明星声誉的轻松话题,这是在新闻自由中的一个重大议题。因为,如果新闻界在批评美国政府官员的时候,一个细节失实就要面临巨额赔偿的话,新闻界的步履就要艰难得多,它对于美国政府的约束力也要大大减弱。 
  在美国,有数不清的各种各样的报刊杂志,又没有检查制度,我也曾经以为,这里的诽谤讼诉一定忙得不可开交了。到了这里以后,我才奇怪地发现,这类案子非常少。首先,一般来说,此类案子不论在哪里,牵涉普通人的,总是较为罕见,因为新闻界对他们没兴趣;其次,容易牵扯进去的,最多的是有点职权的人,,即“公职人员”,以及有点名气的,即“公众人物”。然而在美国,这两类人都知道,要和新闻界打赢所谓诽谤罪的官司,几乎是难于上青天。由于他们的知难而退,这类官司当然就少了。几年前,对中国来的一个公众人物,美国新闻界作了各个角度的报导,使其一下子无法适应,就对记者报怨,你们美国不是最讲隐私权的吗?怎么可以这样?实际上,这是对美国知其一却不知其二。作为一个普通的美国人,这里是最有隐私权的地方。但是,你要想竞选总统,想当官(大官小官不论),想当明星,当民间组织的头头,想在公众事务中成为一个“人物”,那么,可以说,从头到尾,你都在新闻的监督之下。也许你天天在报上看到自己的名字,也许你很少见报,但是这已经是取决于新闻界对你感兴趣的程度了,而不是取决于你自己。所以,一般来说,他们要保持良好形象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是端正自己的行为,二是以最大可能隐藏自己的劣迹,躲过新闻界的目光。当然,这很难。这就是“做名人难”在美国的版本。 
  在这种情况下,被新闻界触怒的公众人物,马上会自然地想到他们的反击武器诽谤罪和名誉损失赔款。这里的报社和杂志社都是私营的,一旦巨额的赔款成立,对大多数新闻机构来说,都将是一场灭顶之灾。我前面谈到过,美国没有对于新闻的检查和预先禁止,所以,有可能对新闻界形成的最大威胁,就是在出版物发行之后的诉讼,和由此引出的巨额赔款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美国人也是在逐步摸索中寻找答案的。 
  使这一目标在判例上明朗化,制定出明确原则来的是轰动一时的沙利文案。 
  这个案子的发生是在1960年。你也知道,这是黑人的人权运动最风起云涌的年代。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转折的前夕,是种族问题最敏感,也是种族冲突最容易爆发的时候。那年的3月29日,纽约时报以整版刊登了一幅广告。这是由64人签名的一个宣传广告,签名人中间包括一些南方的黑人牧师。宣传的内容是当时在美国南方,黑人进行的非暴力示威行动。他们呼吁着:“在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许诺下,我们有权利以人的尊严生活。”接下来,这份宣传广告谈到,黑人遭到了由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所教唆的“恐怖浪潮”的攻击,还举了一些警察虐待黑人的例子。可是,事后发现,这些例子有很多不实之处。 
  看到这份宣传广告之后,蒙哥马利市专管警察部门的一名政府官员,名叫沙利文的,向法院告状,以诽谤罪告纽约时报和四名黑人牧师。尽管那个宣传广告上的指责,并没有提到他的名字,但是他认为,既然他的职位使他必须为该市的警察行为负责,因此,纽约时报刊登的广告,已经诋毁了他的名誉。一开始,法院的陪审团判给他50万美元的损失陪偿金。而且,阿拉巴马州高级法院支持了这一判决。 
  纽约时报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这时,已经是1964年了。 
  纽约时报的律师辩称,这篇宣传广告是由64名知名人士签署的,如果他们知道内容不实,他们是不会这样做的。也就是说,他们不是故意的诽谤行为。至于纽约时报,他们并没有责任要对发表的东西都作精确的核实,他们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新闻自由,有权决定是否发表。 
  最高法院一致通过推翻了初级法院的判决。并且,针对公职人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宣布了一条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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