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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被告都喜欢选择蓝领工人、中低收入阶层、民主党人士等,因为这些人比较同情低层人士,而检方往往喜欢选择白领阶层或雇主、收入较高者、或共和党人,因为他们比较同情受害者家属。
而在这个案件中,辩方律师利用洛杉矶暴动及种族冲突事件所带来的黑人对警察不信任的情势,偏向选择一些黑人陪审员。但是美国的法律规定,在选择陪审员时不能考虑到种族肤色。
一般来说,选择陪审员是由法官、检方和辩方三方共同进行,任何一方都可以因为候选人有偏见或其它影响公正裁决的因素而排除候选人,排除的人数不受限制。此外,检辩双方都有“无理否决权”来排除候选人,律师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在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双方律师各有二十次无理否决权;在可以判处监禁的案件中,双方各有十次,在其它较轻微案件中,双方各有三次机会。
经过一番遴选,十一月间终于选出了十二位陪审员:八位是黑人,一位白人,两位拉丁裔,一位是美国印第安人。他们的年龄都在二十二岁到五十二岁间,其中八位是女性。由于这宗案件备受瞩目,而且检辩双方都已投入很多的时间和金钱,法官为避免十二位正式的陪审员有人因为违规而被排除出局,导致陪审员不足而流审,因而决定选出十二位候补陪审员,这十二位候补陪审员中,七位是黑人,四位是白人,一位是拉丁裔。这些候补陪审员和正式陪审员一样坐在陪审席上聆听整个案件,在陪审员被排除出局后就递补为正式的陪审员。后来在审讯期间,果然发生陪审员在面谈时有隐瞒一些重要资料,或因为有不当的行为等而不断被排除出局,幸好有足够的候补陪审员才避免了陪审员不足的问题。
神探李昌钰
李昌钰 口述
邓 洪 整理
第14节 世纪大审判
检方开球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这宗全球媒体及大众都关注的凶杀案开始审讯。由于万众瞩目,同时美国宪法规定所有的刑事审讯都应受到大众的监督,法官伊藤原来不让记者采访,但是在媒体的法律代表力争下,他终于同意在法庭内装设一台遥控式可调焦的摄影机,但是摄影机绝对不能拍摄到陪审员。
检察官克拉克和达登在开场陈述中指控辛普森有殴打前妻妮可的纪录,指他是一位占有欲很强的人,并且惯于只要自己想要就能得到,他不能容忍前妻和别的男人约会,如果是他得不到的,别人也不能拥有,因而当他看到妮可和隆纳在一起时,便将他们两人一起杀害。
辩护律师柯克伦则在开场陈述中叫辛普森展示了他左腿的伤痕,指出辛普森在职业足球赛中多次受伤,运动伤害严重,有时走路都成问题,根本不可能同时杀害两个人。
在结束开场陈述后检方开始介绍他们的证人和证据。检方首先向陪审员说明辛普森殴打前妻妮可的记录,并在法庭上播放了一段妮可在一九八九年打到警察局求救的电话录音,以及一张妮可被殴的照片。
接着,检方传唤辛普森的好友,前洛杉矶警察局刑警斯普。他在庭上声称在案发后的第二个晚上,辛普森曾跟他说,他曾做了个梦,梦中自己将妮可杀死了。
检方接着让死者妮可的姐姐丹妮丝来作证。在证人席上,她泪流满面地述说八○年底末期妮可告诉她被辛普森殴打的经过。
在呈现辛普森先前行为的证据后,检方开始将证人和证据转向案发当晚的事情发生经过。意大利餐馆的经理证实妮可打电话来查问眼镜的事情,后来隆纳在九时五十分离开餐馆,大约十分钟就可以走路到妮可住家。妮可的一个邻居在庭上声称她在十时许开始收看晚上十点钟的报导,约过了十到十五分钟,她听到邻居的狗在大声吠叫。妮可的另一位邻居也在庭上声称在十时十五分左右听到狗吠声。住在附近的两位邻居作证时称,他们在溜狗时发现妮可的狗在叫,并且狗爪上有血迹,当时已经过了十时三十分。
后来他们便带着妮可的狗一起走,谁知这条狗带着他们来到了案发现场。看到一名女性躺在地上,地面都是血迹,他们赶紧敲邻居的门,并跑到路上拦下一辆警察巡逻车。
接着这位巡逻警察在庭上介绍了他所看到的现场情况。为了让陪审员对现场有深入的了解,法官还同意了检方的要求,特别安排了一辆大巴士,由法官带队亲自到班迪街的现场和辛普森家的现场去查看。
在参观完现场后检方继续提供他们的证据。刑警梁德在庭上表示,妮可很可能是先被杀害的,因为她并没有穿鞋,而她光着的脚并没有血迹,但是附近都有血迹。这些证据表示辛普森先对他前妻下手,但隆纳突然间出现,他便顺手将隆纳杀害。
接着白人刑警福尔漫出庭替检方作证。知道辩方可能会攻击他歧视黑人的背景,福尔曼在证人席上很镇定,始终保持着平静、沉着的风度。但是辩方律师巴利对他发起一波又一波的攻势,问他是否认识妮可,是否向别人讲过他憎恶黑人,为何要聘请律师替自己辩护等。
接着检方让辛普森的朋友卡伦来作证。他作证时表示,在案发当天辛普森情绪很低落,他们曾一起去麦当劳买汉堡。但是在晚上九时三十分到十一时间,他并不知道辛普森的去向,他感觉辛普森并不在家。
礼车司机作证称,他按门铃时辛普森并没有应门,他也没有注意到门外停有汽车。辛普森的邻居则作证称,在九时四十五分散步经过时并没有看到辛普森的白色越野车。
审讯的进展很慢,过了两个多月才开始真正涉及现场的证据。洛杉矶警察局刑事检验小组负责该案的检验员是一位华裔第二代,名字叫冯丹尼。他负责整个案件证据收集及检验,但是由于他手下工作不力,上级又没有加派人力支援,许多检验都不符正常程序,而被辩方锁定为重点攻击的证人。
辩方律师指出冯丹尼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记录前后不一致,有故意替刑警遮掩事实之嫌。辩护律师举例说,福尔曼声称在辛普森的越野车内发现一些血迹,检验人员并没有化验这些血迹,却提供了一份化验报告。
这位三十多岁的华裔鉴识员有些招架不住,有时被问得哑口无言,有时被辩护律师戏弄,在交叉盘问期间,一位辩护律师拿着一个中国菜盒子,里面是一些幸运谶语饼,在法庭外四处份发,趾高气扬地说,“今天我们要HangFung(一语双关,一意是“绞死冯氏”,另一是附近中餐馆的名称)。”
这虽然是个玩笑,但是他利用中国餐馆来嘲笑华裔的冯氏。许多侨胞看到这位辩护律师公开嘲笑华人的新闻后,都很气愤,当地的华人律师公会第二天即在法庭外举牌示威抗议。我虽然不在现场,但是我得知这位辩护这种不当的行为后,也很气愤地打电话给他。我向他表示,我们可以质疑冯氏检验不当,但是绝对不能拿他的肤色嘲笑他,我以身为华裔而自豪,我绝对不能容忍侮辱我的同胞的行为,如果辩护律师团这样交叉盘问,我马上就退出辩护团。
这位律师马上道歉,并表示这是无心之过,也不知道大家对这一玩笑会有如此大的反感。不久,他并在电视上公开向华人社会道歉。
在冯丹尼作证后,检方的专家开始向陪审员介绍现场血迹的化验结果。洛杉矶警察局刑事化验室指称,在班迪街现场发现的一滴血迹有九九.五%的可能性是辛普森的卧室发现的袜子上的血迹可能是妮可的。
辩护律师在交叉盘问检方的证人时不断指出,警方在保管血迹证据过程中有问题,被害人尸体使用不当的毛毯来盖;勘查人员姗姗来迟;化验室的试管并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来清洗;这些血液证据在烈日下放在车内,部份血迹证据莫名其妙地失踪了。
接着,检方传唤了韶马化验室的化验人员及加州司法部DNA鉴定室的专家出庭作证,他们证明洛杉矶警察局送来的血迹证据经DNA鉴定证实是属于辛普森的。
检方知道辩方会向检方的法医发难,检方还没有开场,先向法庭承认负责检验妮可和隆纳尸体的助理法医在解剖时出了差错。在法庭上,检方派出洛杉矶的总法医声称妮可头部受到重击,倒在地上,后来杀手于隆纳缠斗一番,在隆纳身上刺了二十多刀,将隆纳杀死后,凶手再在妮可的脖子上割了一刀。检方在法庭上展示了许多血淋淋的照片,被害者的家属都忍不住流下眼泪。
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在陪审员面前让辛普森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皮手套。辛普森先戴上为防止污染而准备的橡胶手套,再试图戴上皮手套,但是辛普森折腾了许久,都无法将皮手套戴上。辩护律师马上指出手套太小,根本不是辛普森的。后来检方再请来手套专家,辩论手套在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是在许多陪审员眼中,这一只血手套实在太小了。
检方还请来了一位联邦调查局的鞋印专家,他作证称在现场收集到的鞋印为布诺马利的名鞋,规格为十二号,与辛普森的鞋号相同,这一型号布诺马利鞋全球只有两百九十九双。
检方又请来了微物检验专家,试图证实在现场的微物证据中发现有辛普森的头发。但是辩方认为这些证据不可信,因为在收集及保存证据过程中受到污染。
开审九十二天后,检方在传唤了五十八位证人及展示无数证据后终于向陪审员表示,检方已呈现了所有的证据。
辩方还击
在检方完成其证人及证据的呈现后,就轮到辩方向陪审员呈现辩方的证人和证据。要让陪审员裁定辛普森有罪,检方必须向陪审员提出足够的证据,使陪审员确信辛普森有罪,因而辩方就针对检方的证人及证据加以反击。
辩方首先让辛普森的家人出庭作证。辛普森的家人作证时称,在案发的第二天他和家人住在一起,针对前妻被杀一事很伤心,也很惊讶。
接着辩方传讯了妮可的两位邻居,一位在晚上十时二十五分左右经过妮可的住宅附近时,没有看到任何异常的事物或听到狗吠声。
另一位邻居十分注意时间,她手上往往带着两只手表,在十时三十三分到三十五分左右她才听到狗吠,之前整个社区都很安静。
接着,辩方传唤另一位证人,他作证说他在十时四十分左右在班迪街妮可住宅附近带着狗散步时,听到两人在争吵的声音,其中一个人叫着“嘿!嘿!”几声,接着他听到狗吠声,再下来他看到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往南边开走。在交叉盘问时,他猜测其中的一人是黑人。检方再问他有没有可能在四分钟内从他所在的位置赶到辛普森的住宅,他答说,即使他超速驾车,而且路上没用红灯,还是不大可能。
接着,辩方律师请来了原本在洛杉矶一支足球队担任过球队医生的专家来作证,他检查过辛普森的身体,认为辛普森患有两种严重的关节炎,并且旧伤累累,快速走路和慢跑都很困难。
检方再请来辛普森的理发师,他作证时表示辛普森从来没有染过头发,检方在微物证据分析时指称辛普森有染过发的说法不正确,这些微物证据在检验时很可能有差错。
辩方传唤洛杉矶警察局的现场录影师出庭。他承认十三日下午四时十三分到辛普森住宅录影时,并没有发现地上的袜子,不过他表示他是在警察局搜查以后才到现场录影,有可能血袜子已经先被收集起来。但是辩方请来了辛普森的清洁工人,她作证时表示辛普森很讲究清洁条理,从来不会乱放袜子或衣服的。
检方在几个星期前曾传唤一大批专家来证明现场上的血迹与辛普森的血型相符,不过,辩护律师也准备了一大批专家,试图证明洛杉矶警察求功心切,利用各种方法,包括栽赃证据,掩蔽重要物证来掩饰作业差错等。辩方请来了知名的化学家,证明血液内含有EDTA(一种错化合物),因为警方在首次与辛普森面谈时曾抽过血,里面曾用EDTA防凝,从而暗室血迹证据可能受到污染或更换。
曾与洛杉矶警察局刑事化验室打过交道的联邦调查局检验人员,以及一批知名刑事学家分别作证,表示洛杉矶警方的刑事化验室过于凌乱,毫无条理,证据绝对有被污染的可能性。
辩方请来的法医波顿博士在庭上也否定了检方法医的分析。他认为,从死者的解剖资料来看,两位被害者都曾进行过长时间的反抗,时间可能长达十五分钟,凶手一定会受伤,而且会有很多伤痕。
白人刑警福尔曼是最早到达班迪街的刑警,他对辛普森住宅情况很熟悉,在案发后,福尔曼曾主动带其他警员前往辛普森家。据检方的证词,福尔曼曾走到后门的越野车旁,发现车上有血迹,然后爬墙进入辛普森住宅的前院。后来,他又在屋后的走道处发现一只血手套。再加上他讨厌黑人,在不同的场合讲出了许多仇恨黑人的话。这一连串是巧合,抑或福尔曼有计划的栽赃行动?辩方认为福尔曼有可能栽赃陷害辛普森。
在被检方传讯作证时,福尔曼坚持自己从来没有讲过任何歧视黑人的话,但是辩方律师所聘请的一位私家侦探发现福尔曼一年前曾与一位作家合作出书,在口述录音时,他用“黑鬼”这种歧视性的字眼来称呼所有的黑人。
福尔曼除歧视黑人外,他也严重地歧视犹太人和妇女。他曾在不同的场合以歧视的口气骂过洛杉矶警察局内部的女性同事,其中包括法官伊藤的太太。伊藤太太是警察局内职位最高的女性警官,福尔曼以歧视性的语气骂过她,本来与此案无关,但是检方害怕伊藤法官因对福尔曼不满而会让福尔曼的录音带成为证据,而以伊藤法官继续审理下去将会有利益冲突为由,要求更换法官。但是,一位法官裁定,伊藤并没有利益冲突,可以继续主持审理。检辩双方为了让陪审员听到福尔曼的录音带而互不相让,就在此时,辩方决定传唤我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我应辩护律师之请而赶到班迪街的现场勘查,整整一年后我坐上了证人席,来向陪审员解释凶案现场。但是我是在案发后的一个多月才获准到现场勘查的,所剩的证据十分有限,我只能依赖手上收集到的证据以及警方拍摄的现场照片来分析当时的情形。
我首先向陪审员解释了鞋印的不同种类,而指出除有布诺马利牌子的鞋印外,现场还有两只沾有血迹,纹路是平行线的鞋印,在隆纳和妮可两人的尸体中间出现了这样的半只鞋印,同时在隆纳的牛仔裤上也有同样纹路的鞋印。我解释说,这意味着现场有两位凶手,一位穿着布诺马利鞋,另一位穿着鞋底纹路是平行线的鞋。检方的专家证人后来否定我的说法,声称美国没有鞋底为平行线纹路的鞋。没想到在一个多星期后,我收到来自全美各地七十多双有平行线纹路鞋底的鞋。我只好在当地召开记者会,展示这些鞋子,并请大家不要再寄鞋给我。
接着,我开始在法庭上示范血迹喷溅形态。我将一瓶红墨水倒在白纸上,然后手掌猛拍纸上的红墨水,一些陪审员没想到我会出手这么快,都吃了一惊,接着我又将红墨水从不同的高度滴到地面上的白纸,来解释血迹喷溅的形态,我将沾满红墨水的白纸拿起来在法庭内走动时,向陪审员展示出不同力量所造成的血迹形态。当我进行示范时,一位陪审员显示出十分害怕的神态。伊藤法官看在眼里,便开玩笑地对我说,“李博士,我想你让第六十三号陪审员受惊了。”那位坐在前排的白人女陪审员听后不好意思地笑了一笑。
我开始用这些示范结果和现场所收集到的血迹形态进行比对。我解释说,从现场这些血迹形态来看,隆纳曾与凶嫌长时间的打斗,并且曾与一名或两名杀手展开过一番血战,而检方却称隆纳经过极短时间的打斗即被杀死。
我展示出检方拍摄的尸体照片,指出他穿着的蓝色牛仔裤上的血迹的形状,有从上往下流的形状,从而显示隆纳是站着打斗,腿部流着血。
隆纳的随身物品,如一个信封、一堆钥匙、一张撕破的纸片、以及一只呼叫器,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显示他与杀手打斗的范围很大,很激烈。从照片里的纸片上还可以看到一些血痕,这些痕迹并不明显,但是经放大后可以隐约看出是一段鞋印,如果收集到这张纸片,就可以找出清楚的纹路,也许,也许还可以在纸片正面及背面找到指纹。但是,这样重要的证据却不翼而飞了,检方和警方却不知道其下落。
隆纳尸体的照片还显示出附近的沙土上有一些杂乱的可疑脚印,警方却没有收集这些脚印,在几个星期后我到现场时,这些脚印已被破坏殆尽了。
我又展示出另一张警方所拍摄的照片,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