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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0李敖系列之10李敖通电集-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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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按媒体事业竞争激烈,被告等非专业人士,本乏专业能力运作公司而犹不自知;主持公司后,竟先后开除专业人才之新闻经理李永萍(证八)及管理部副理等人,并在未经全民公司董事会同意下,指派许荣棋担环视公司董事长,导致环球电视台之员工工作情绪激动,不能安心工作,主动求去者多人,因而人才大量流失。以上所述,全民公司已因被告张俊宏之个人行为,导致所投资之环球电视台总体价值迅速下降,且事实上已产生鉅额损失。按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全民公司董事会决议将环视公司以八亿元出卖予宋楚瑜,然因被告张俊宏之作为,致该交易无法完成,如今环视公司之亏损皆源于此。
  告发人于环球电视台是时适主持一带状电视节目,即「李敖挑战」(原名「挑战李敖」),收视率以及公众之口碑皆好,内容以批评时事为主,间或有以特定人士为批评对象,然也均限于可为公众讨论之法定范围,提出个人意见加以评述。其中因告发人曾有论及张俊宏个人处理环球电视台及吴子嘉事件不当之内容,被告张俊宏认系对其掌控环球电视台之障碍,因而张俊宏乃邀同被告许荣棋开辟节目对告发人以诽谤展开反制;进而改由许荣棋任环视董事长,由被告许荣棋与李承龙每日于节目中发言攻击告发人:其内容极其荒诞不实,毁损告发人之名誉,且诬指告发人与吴子嘉勾结掏空环视公司及全民公司,试图阻止告发人于全民公司执行监察人职务。核其行为业已对告发人构成名誉之损害及妨害职务,爰依法一并提出告诉(详细相关证物及内容另为补呈)。
  四、查被告张俊宏为全民公司之董事长,受托为七、八千位股东利益之守护人,竟在环球电视台及民视无线电视台(详见下述)上,使所有股东招致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四二条背信罪之要件无疑。
  被告余陈月瑛为全民公司总裁,为全民公司之最高负责人,总成全民公司之投资事实,就所投资经营之环球电视台及民视无线电视台(详见下述),所为损害股东利益之举措,与张俊宏间自有共同之犯意,并依各别职务分担行为;被告巴燕达鲁及被告钟金江皆环视公司董事,为协助张俊宏共同违背职务,致令股东利益遭受损害,其二人与张俊宏间亦有犯意之联络及行为之分担,同为犯罪之共同正犯。
  另按上述余陈月瑛等四共同被告既为全民公司及环球公司之负责人,并共同完成被告张俊宏等之背信行为外;其四人就被告许荣棋与李承龙诽谤告发人(即告诉人)之犯行部分,自也与被告许、李二人有共同犯意之联络,并依各别职务分担其行为,而为诽谤罪行之共同正犯。为此告发人依法提出告发张俊宏、余陈月瑛、巴燕达鲁及钟金江等人有背信及告诉张俊宏、余陈月瑛、巴燕达鲁、钟金江、许荣棋及李承龙有诽谤等犯行之故意,且有犯意联络及行为之分担,均应构成犯罪之共同正犯。
  五、末按全民公司当初因设立第四家无线电视台(即现在之民视电视台)而募股集资,不料所有股东未因余陈月瑛及张俊宏募股当初公开之说明及承诺,而取得民视公司及民视电视台之股权,余陈月瑛等人本已涉有不实集资之嫌。如今仍有贰拾亿元大笔资金在手,却不重视投资大众之所托付;亦无视于监察人法定职务之行使,而毁损全民公司全体股东之利益暨告诉人个人之声誉,被告共同之行为已足构成背信犯罪无疑。
  六、为使本案之侦查更为明了,请调阅:
  (一) 环视公司八十八年六月至八十九年三月之收视率及收入明细暨被告等人主掌公司后之收视率及收入明细,加以对照,即可明白被告等所致之公司实质损失。
  (二) 全民公司曾为决议不投资环视公司,请求命被告张俊宏提出其于八十九年四月至今挹注环视公司资金之由来。
  (三) 被告等诽谤告发人(告诉人)之影带悉为被告许荣棋所持有,请饬其提出以供查证。
  贰、共同被告蔡同荣、田再庭、余陈月瑛及张俊宏等涉共同伪造文书案:
  一、缘民间全民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之民视无线电视台(以下简称民视公司及民视电视台)为八十五年四月由蔡同荣持之民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公司)与余陈月瑛主持全民电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协议募资成立,所以民视公司之股东依其本质仅有民间公司及全民公司二法人股东;别无其它个人或法人股东加入。然经查该公司之登记资料(公司变更登记事项誊本,请钧署命被告蔡同荣——民视董事长提出),其登记股东却不仅上述二法人股东,尚有其它股东在列。但前已述及民视公司之股份仅有民间及全民公司二法人缴款购足,殊无其它股东缴纳任何金钱购其股份之事。为此,其它股东之股份登记事显系虚伪,或系不当取得后之结果。
  二、按民视公司之股份系由民间及全民公司所完全拥有,而该二公司又系向社会大众全额募资而来,其中该公司尚于八十五年七月另为增资募股(证九),故民视公司之股份及资产可谓系全民所有,并非特定人士得为任意处分者;若民视公司之股份由未经缴纳股款之人所取得,则该事实即足令人怀疑民视公司之发起人及董事会成员:即民间及全民公司之董事会成员皆有违背其各别职务而损害各自公司股东之权益,而为背信之犯罪。盖民视公司之成立,需由民间公司及全民公司之董监事会决议投资成立,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法定条件又需二人以上之股东方可为之,故各该公司之董事长以下自知仅有各该公司成员不足为民视公司之成立,故必须增加人头股东或将民视公司之股份私相授受予特定人,此一情况产生二矛盾性后果。(一)第一后果,就后者而言,各该董监事已违背各该公司募资时之承诺,将民视公司之股份转予他人,而非各该公司之投资大众股东可得分享。按民间及全民公司之投资股东系为投资无线电视台而出资,不料却仅取得投资公司之股份而非电视台股份,如今却由各该董监事会任意将电视台之股份转予特定人承接,实有图利于特定人,而背信于各该公司之股东大众。此外,因为民间及全民公司之成立,原有民视公司所得分配之利润将不会直接由股东大众所分享,而系经民间及全民公司层层剥削后才列入各该公司之所得,此时投资大众之利益显然减少一部。更可议者,全民公司董事会竟可将其中募得之贰拾亿元资金拒绝投资民视,更显示该公司董监事对公司股东有背信之嫌。(二)第二后果,就前者而言,若其它股份所有权之登记系属伪作事实,则该登记行为又系为图脱法之伪造文书事实: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参刑法第二一四条),更无疑义;即各该董监事既知并无其它股东缴款,而仍登记为缴款股东,不论其当初目的为何,其违法事实不可否认之。是故上述二公司之董事皆有背信及伪造文书犯罪之可能。
  三、综上所述,二后果中,非A即B,即非背信即伪造文书。
  叁、以上壹贰两部分,另有「李敖的总说明」(详附件一)详陈始末,并请参酌。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 公鉴
  证一:二000年四月十二日监察人函复印件乙份。
  证二:收视率报告复印件乙份。
  证三:广告收入复印件乙份。
  证四:全民公司二届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纪录复印件乙份。
  证五:全民公司公告函复印件乙份。
  证六:环视公司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董事会纪录复印件乙份。
  证七:太平洋日报三月二十三日剪报复印件乙份。
  证八:环视公司函复印件乙份。
  证九:民间公司增资募款书。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具状人 李敖
  (此状由律师代作发出)



  李远哲与司机命案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中午,中央研究院司机卢丁财将另一位司机周东欉砍杀致死,随后服毒自杀,送医不治。虽然国民党前国防部长蒋仲苓说哪里不死人,死两个人没什么大不了的,不过一下子死了两个,中央研究院院长李远哲还是很尴尬的指派刘丰哲(数学研究所所长)、邵广昭(动物研究所所长)、蔡义雄(地球科学研究所所长)、朱云鹏(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戴琏璋(中国文哲研究所筹备处主任)、瞿海源(社会学研究所筹备处主任)、郑泰安(生物医学科学研究所所长,精神科医师)等七人,成立「司机命案调查委员会」,以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
  七人调查委员会经过三个月又九天紧锣密鼓的面谈、调查、搜证,于十二月十七日提交院方一份报告,报告摘要并刊登于「中央研究院周报」,重点如下:
  民国八十六年九月八日本院发生司机卢丁财于中午持刀进入司机休息室,将另一位司机周东欉砍杀致死,随后服毒自杀,于次日亦身亡之不幸事件。此案件发生后,院方决定成立独立之委员会,针对此案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于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召开第一次会议并推举召集人,其后展开独立作业,包含面谈、调查与搜证之工作,以及报告之撰写。
  面谈之对象包含前后任管理员、其它相关主管、司机同仁及家属等,合计达二十余人次;调查委员会也收集了多项资料,包含卢丁财之人事资料、退职签呈、请假单、医院诊断书、其曾持至总务组之农药及遗书等资料、刘处长准备之命案发生经过与处理情形报告、驻警队处理杀人事件经过报告、总务组录音资料(该录音系公开进行)及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等。此外,调查委员会亦曾前往命案现场勘察。综合面谈、调查及搜证所获,本委员会针对此案得到下列几项发现:
  一、卢先生自民国六十七年到总务组任职司机至案发的十九年间,与同仁、上司冲突之事故不断。事故之严重性不一,频率高低不定,但确是一再发生。…对长官及同僚有威胁性表示之事件,且经当事人或目击人指称,或经二人以上转述者,即有十余次之纪录:卢曾拿盐酸威胁长官、拿扁钻欲刺同事、多次威胁要与长官打架、曾经拿农药威胁要自杀、曾拿铁棒意图伤害同仁、也曾经拿刀出来示威。
  二、…
  三、八十五年七月,自从得知开副院长座车的愿望未能实现以后,心情极坏;九月间曾因突发性心脏不适住院治疗。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卢先生正式提出退职申请,总务组随即签办,但他于二十五日…要求撤回,…。
  四、八十六年八月初,卢先生以「患前列腺肿瘤…」为由申请办理退职,总务组于同月八日签办,惟两周后卢又反悔,表示因年资衔接问题要撤回申请,…卢曾同意调职,但后来又表示因加班费的问题不愿意接受。其后卢于九月一日来找杨主任,态度略微凶悍,再度要求拿回辞呈,同时亲交一份报告给主任,上有「因患前列腺肿瘤,情绪极不稳,贸然提出申请退职深感抱歉……蒙钧长体恤,容许再考虑后,实在不宜提前退职,拟请准予撤回,……丁财甚感惭愧……今后,自当安分守己……与同事和谐相处,求得宽恕。此后,若再发生与同事争吵或再次轻率提出退职情事,愿受制裁。」等语。
  五、…九月五日上午九时十分卢手持农药,于总务组影印室当面要求杨主任交还其辞呈时,言词粗暴且举起椅子要掷向杨主任(后来是掷向另一角落)。杨主任一再问他是否真要退休,是否真要调职,并请处长和阎主任来,同时当场请同仁备妥录音机,开始录音存证。卢之态度随即开始转变,以较平静的口吻说明其诉求与心结,其间两度下跪。同日主任及处长在卢先生的退职申请上分别批示,「拟同意卢先生撤回但日后再提出即……处理」及「同意其所请但下不为例」。
  六、九月五日之攻击性事件发生后,退职申请撤回之部分固然已经批示,院内主管同仁曾对于事件本身应如何作后续之处理有所讨论,初步共识为先由司机管理员签报事实之发生经过,以后再作如何处置之最后决定。
  七、自九月六日至九月八日,卢先生对于院方将如何处置其九月五日之行为颇感焦虑,曾多次至总办事处走动、探听。八日上午开车上班时其服务之主管及同在本院任职之卢太太均未看出有任何异常迹象;到院后(九时之前)卢又到总办事处探询,当时态度还算平和;讵料中午即发生事情…。
  八、…
  九、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卢先生因要求主管退回其八月所提之辞呈正本未果,而有冲动地携带农药威胁主管要自杀之举,之后的几天内他根据观察到的院方相关主管之举动及接获之信息,可能认定院方已决定制裁他,遂决定与他认为长期在迫害他的人同归于尽。而此即疑为最后不幸事故发生之导因。
  十、根据可收集到的卢先生考绩资料,由七十六年到八十五年的十年间,每年考绩均为甲等,其间未曾有其它奖(如嘉奖、记功)惩(如申诫、记过)纪录。
  根据我的查访,李远哲授意下中央研究院公布的所谓官方的调查报告,至少有下列疑点:
  一、中央研究院公布的官方调查报告,认为凶案发生的原因是卢丁财司机「观察到的院方相关主管之举动及接获之信息,可能认定院方已决定制裁他,遂决定与他认为长期在迫害他的人同归于尽。而此即疑为最后不幸事故发生之导因」。此点大致与我的分析相符。但卢丁财究竟观察到什么院方相关主管之举动?接获什么信息?院方是不是真的要制裁他?为什么调查报告略而不提?
  二、卢丁财自一九七八年到总务组任职司机至案发的十九年间,与同仁、上司一再发生大大小小的冲突,对长官及同僚有威胁性表示的事件,且经当事人或目击人指称,或经二人以上转述者,就有十多次的纪录。请问如果陈述属实,为什么卢丁财从一九八七年到一九九六年的十年间,每年考绩却均为甲等?卢丁财历任的主管,究竟是如何考评下属的?其中是不是另有隐情?
  三、这件不幸事件,是否有行政疏失?有无行政责任问题?谁该负行政责任?为什么中央研究院从头到尾只字未提?既然有这么多疑点,你就不能不看我李敖公布的真相:
  1。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时十分,总务组司机卢丁财手持农药,进入总务组影印室,当面要求总务主任杨重信交还他的辞呈。由于杨重信表示辞呈不在手边,不能立刻给他,卢丁财以为杨重信敷衍他,于是举起椅子作势要掷向杨主任(后来是掷向另一角落),并大声威吓要杨重信和他一起喝农药同归于尽。
  2。 总务组管理司机的承办人及科长、政风室主任阎琴南先后「闻声」赶来,大家都劝卢丁财冷静。这时总办事处处长刘锡江也来了,几经劝说,「晓以大义」,卢丁财的态度才告软化。
  3。 和历次情形一样,卢丁财开始倾诉委屈,其间两度下跪,泪流满面的请求长官原谅,并写下切结书保证绝不再犯,遂获刘锡江处长当场允诺不予追究,并说了些安慰及勉励的话。
  4。 此事本应告一段落,卢丁财按照往例,会安静一段时间,要杀人也不会那么快。九月五日是星期五,当时尚无周休二日,九月六日星期六照常上班半天,头一天的事除了同仁间的传述及讨论之外,大致没有什么新的发展。
  5。 六日下午,李远哲的座车奔驰于北二高往中正机场的路上,坐在后座的李远哲行动电话响了,那头传来了夫人吴锦丽的询问:「你知道院里发生了大事吗?」「发生了这么大的事为什么没人向你报告?」李远哲挂了太太的电话,随即拨给刘锡江处长,带着责备的语气问刘锡江处理事情的经过,并强调:「我全力支持你严办。」显然,刘锡江并未告诉李远哲,他已经答应卢丁财不予追究。
  6。 吴锦丽怎么知道这件事的?谁是院长夫人的「细胞」?岂不可怪?先看事情接下来的发展。九月七日星期天晚上,卢丁财带着太太参加一位同事婚礼,前半场心情开朗、谈笑自若,到处敬酒,显然已把星期五的事抛在脑后了。不料席间却得知院长交代「严办」的讯息,有人告诉他所谓的严办就是开除,而且还具体的说明天星期一就会有动作。
  7。 卢丁财心绪大乱,不解刘锡江处长为何说一套作一套、不解院长为何随便听信小人谗言,迫害他这个不幸的人。一方面向当初也参与「劝架」的政风室主任及总务组的秘书、科长打听消息;一方面扬言如果他被迫害,一定「大家一起死」。
  8。 九月八日星期一,卢丁财对于院方将如何处置他十分焦虑,上班后就一直在行政大楼走动、探听。九时许,果真眼见刘锡江处长、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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