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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
监督检查。
第六条铁路工程单位的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
督检查。铁路单位在非铁路管辖范围施工时,也应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
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
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
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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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
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
具体任务是:
&〃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
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消除隐患;
!〃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
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
!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
’#小时有
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
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
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
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
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
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
录。
第十四条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
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
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单位,应按照
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六条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
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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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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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九条铁路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
(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二十条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
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
面报铁路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
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
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
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三条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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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温度控制在
’〃
(&)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
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
&*+米;底部应垫高
&*+
&*(米。
第二十五条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
应超过
’*;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
’*〃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
超量。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二十六条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
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七条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
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
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
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
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二十八条建库选址时,应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
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
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
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
库。
第二十九条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
火、防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
(&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
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
+!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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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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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
!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
宽度不小于
〃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
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
!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
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
〃#欧姆;应安装足
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
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
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铁路公安
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
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
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三十一条购买爆炸物品由使用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
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
购买。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
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
部门购买。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三条爆炸物品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
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
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四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
运。
第三十五条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
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
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六条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七条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
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八条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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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九条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
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四十条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
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
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
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包
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成建制的外包工
程单位,具有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经当地和铁路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也可单独从事爆破
作业。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
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
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四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
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
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
!人以
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
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
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七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
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
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八条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
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九条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
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条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
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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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
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铁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施工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
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项工作;
(二)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协助施工单位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
发“铁路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采取封库整
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隐患单位的上级通报;
(六)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会同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
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
坏的;
(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
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
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
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
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会同违反规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追
究该单位及单位领导的责任,视情予以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
!〃元以下罚
款;对该单位处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