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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缺损
!〃
#
%&外伤致鼻骨及副鼻窦骨折,造成面部畸型或功能障碍
’
〃
#
(&因伤及发音器官造成不同程度发声困难
’〃
)
’
&外伤致咽喉部瘢痕挛缩造成呼吸困难或需长期佩戴气管套管者
)〃
!
五、口
’&面部受伤后,因瘢痕形成,影响面容或因局部残缺造成张口不同程度的受限、妨碍
进食、咀嚼及言语,按程度给付
’〃
)
#&颌骨折断,错位愈合同时伴有部分组织缺损及损失大部分牙齿,严重影响咀嚼机能
)
)&颌骨折断、错位愈合,未缺失或失去少数牙齿()个之内)部分影响咀嚼机能
’
〃#
*&受伤时直接损失牙齿,每缺一个按
&!,但最多不超过
’+
六、泌尿器官,生殖器官
’&失去一侧肾脏
!
#&创伤后导致肾脏慢性疾患
#!〃
!
)&伤及排尿器官(膀胱、输尿管、尿道等)发生排尿困难或经常漏尿等,按程度给付
’
〃
*
*&失去睾丸或其功能丧失(睾丸萎缩等)
单侧
’
双侧
*
!&男性失去全部生殖器(包括阴茎及双侧睾丸)!
;&女性失去生殖器官
’〃
!
…&外伤致妊娠流产
’〃
#
七、腹部
’&腹部外伤,因器官缺失,消化液外漏腹腔感染等引起严重功能障碍
!〃
%
#&腹部外伤,因器官缺失,器官间粘连及腹腔感染等引起功能障碍,能维持近于正常
营养状态
#〃
!
)&腹部外伤,器官缺失或部分缺失,无功能障碍
八、脊椎和脊髓
’&脊椎骨折,脱位致脊髓损伤,或脊髓损伤引起截瘫或马尾圆椎综合症
’
#&脊椎骨脱位治愈后部分妨碍运动
!〃
)
九、骨盆
骨盆骨折引起下肢或下腰部功能障碍,按其功能丧失的程度给付
!〃
’
十、肢体
上肢
’&两上肢(含两掌)离断
’
#&一侧上肢(含一侧掌)离断
!
)&一侧手
!个手指完全离断
!
*&一拇指离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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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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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侧拇指末节离断,按其失去的长度给付
!
#
!
%〃一侧食指离断
!
&〃一侧食指末节离断
’
(〃一侧食指两节离断
)
*〃一侧中指离断
(
)
〃一侧中指两节离断
%
〃一侧中指末节离断
+
+
〃一侧无名指离断
%
’
〃一侧无名指一节或两节离断
#’
;
〃一侧小指离断
!
!
〃一侧小指一节或两节离断
#’
%
〃一侧肩关损伤引起活动受限或强直
)#
+)
&
〃一侧肘关节或腕关节损伤引起活动受限或强直
+)#
;)
(
〃一侧肩关节损伤后的习惯性脱位
!
#
)
*
〃一侧掌骨骨折引起的握力减退
!#
!
+)
〃一侧拇指指间关节或掌指关节强直或两者同时强直
!#
)
+
〃一侧食指指间关节或掌指关节强直或两者同时强直
)
++
〃一侧食指末节指间关节强直
’
+’
〃一侧中指或无名指或小指指间关节或掌指关节强直或一指两者同时强直
’#!
+;
〃一侧中指或无名指或小指末节指间关节强直
+!
〃一侧上肢或手,因神经、血管、肌腱或皮肤肌肉碾挫伤致上肢或手的功能障碍,按
功能障碍程度给付
)#
!)
+%
〃一侧尺、桡骨均骨折,影响前臂旋转功能
)#
!)
+&
〃两上肢同时都有部分损伤,按两者和数给付,但其总数不得超过
))…。一侧手
或两侧手的手指同时失去数个,也按和数给付,但一侧总数不超过
!)…,两侧手不超过
))
下肢
〃失去双下肢
))
+〃失去一侧下肢
!)
’〃一侧足自跖骨离断
!
;〃一侧足五个足趾全部离断而跖趾关节均完好
)
!〃一侧足大足趾离断
’
%〃一侧足
+#;趾其中某一趾离断
#+
&〃一侧膝关节或髋关节损伤,引起活动受限或强直
)#
’)
(〃一侧踝关节损伤,引起活动受限或强直
!#
!
*〃一侧股骨或胫骨骨折引起肢体短缩或畸形,影响负重或跛行
)
#
+)
)
〃一侧股骨颈骨折
)
#
’)
〃一侧下肢或足因神经、血管、肌腱或皮肤肌肉碾挫伤致下肢或足的功能障碍,按功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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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障碍程序给付
!〃#
〃
十一、烧伤
!%颜面烧伤、疤痕形成,造成毁容及面部器官功能障碍
〃
#
&〃
’%颜面烧伤,疤痕形成,容貌有改变,不影响面部器官功能障碍
!〃
#
(〃
(%肢体烧伤所致功能障碍,比照肢体伤处理
%烧伤面积超过
)〃*,疤痕形成但无功能障碍
)#
!〃
注:身体两处以上部位受伤有功能障碍,按百分比之和给付,但总数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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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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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法发〔!〃〃#〕%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
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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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
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现就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如
(以下简称铁路法》结合审判实践,
下解释,供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
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
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
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
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
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
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等费用,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加算。
二、铁路运输企业的重大过失
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重大过失”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
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三、保价货物损失的赔偿
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是指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
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
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
如果损失是因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照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
款(二)项的规定,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四、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
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范围的,适用
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
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因
不足额保险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对于铁路运输企
业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为
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在
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因不足额保险产
生的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追偿额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
赔偿。
五、保险保价货物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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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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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保险又保价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铁
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先行赔
付的,比照本解释第四条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处理。
六、保险补偿制度的适用
《铁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试行)》(简称保险补
偿制度),适用于
!〃〃!年
#月
!日铁路法实施以前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案件。铁路法实
施后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案件,适用铁路法第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保险补偿制度中有关保险
补偿的规定不再适用。
七、逾期交付的责任
货物、包裹、行李逾期交付,如果是因铁路逾期运到造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
违约金;如果是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收货人或旅客支付保管费;既因逾期
运到又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铁路逾期运到并且发生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除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损
失。对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铁路运输企业在代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铁
路运输企业赔偿。
八、误交付的责任
货物、包裹、行李误交付(包括被第三者冒领造成的误交付),铁路运输企业查找超过
运到期限制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时有损失的,由
铁路运输企业赔偿。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九、赔偿后又找回原物的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又找回丢失、被盗、冒领、逾期等按灭失处理的货物、包裹、行李
的,在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退还赔款领回原物的期限届满后仍无人领取的,适用铁
路法第二十二条按无主货物的规定处理。铁路运输企业未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而
自行处理找回的货物、包裹、行李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实际损失与已付赔款差额。
十、代办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
代办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代办运输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以自己
的名义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托运或领取货物的,如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
办运输企业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的,应予支持。对代办运输企业未及时索赔而超过运输
合同索赔时效的,代办运输企业应当赔偿。
十一、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包
括旅客伤亡和路外伤亡。
人身伤亡,除铁路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免责情况外,如果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
明人身伤亡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再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年
〃月
!
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
定》。
十二、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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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运送的责任期间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到旅客出站或应当
出站时止。不包括旅客在候车室内的期间。
十三、旅客伤亡的保险责任与运输责任
在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发生旅客伤亡,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
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铁路运输企业支付保险金后,对旅客伤亡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
范围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十四、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的赔偿
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
业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十五、索赔时效
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
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
!〃#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
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
#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
期限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对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一)项
!年的规定。自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计算。
对路外伤亡,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六条第(一)项
!年的规定,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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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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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公安〔!〃〃#〕!#号
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
现将《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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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不断增强预防和扑救能
力,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基建系统,除另有规定外,国际联运列车在我国境
内也适用本办法。铁路工业、物资、通信信号系统各单位和地方铁路的消防工作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
监督机构指导。
第二章消防组织管理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单位的法人
代表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由一名行政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分管其他
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的消防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铁路各单位均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定期
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工程工地消防安全由工程指挥部(组)负责,建
立临时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货场或防火重点单位,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训练。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
防队(站)较远的大型油库、专用仓库、特等编组站等单位,根据需要,依照《城市消防规划
建设管理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九条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新工人和改变工种人员
须进行岗位消防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定岗作业。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重点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有关主管部
门应定期考核。
第十条各单位要结合生产特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各工种岗位防火责
任制,纳入运输生产、施工、经营管理内容,组织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处)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