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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4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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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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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传真电报

关于规范行李车统计资料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客运处:

根据铁道部劳工(!〃〃#)%号“关于提高行包运输奖励标准的通知”,对跨局列车行李
员实行每件奖励 
& 
’ 
&(元的激励政策,为正确统计行包运输件数,决定对全路旅客列车行
李车统计资料进行规范,式样见附件。行李车台账资料中“维修登记”取消,列车行李员不
再备有各种维修工具,站车交接发现行包破损时据实签注。

新统计表格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起实行。

铁道部运输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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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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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行李员乘务工作记录
第次列车出发年月日返乘年月日线组行李员

行李车标记项运送行包快运传递
联运
安全情况
车号
实绩
批年重量
容间利
用率!
包裹
件数
公文
件数
行包
自 
〃#年月日

自 
〃#年月日
至载重

容积
立方米
实现无事故

实现千批万件
无差错个
时间车次值乘区段
行包公文行李员押运人员登记




件数重量贵密挂号交接区间押运人单位或地址车票号品名件数 
 
 
 
 
 
 
 
 
 
 
 
 
站车交接情况记事;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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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运输局文件

运保价〔!〃〃#〕!!号

关于发布《地方铁路过轨行李包裹办理
保价运输的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目前地方铁路发展很快,且发送的行李、包裹大多是过轨运输,国铁也承担了安全防
范、事故处理及赔偿工作,为协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的关系,保证行包运输安全,特制定
本规定,请按照执行。

附件:地方铁路过轨行李包裹办理保价运输的规定

铁道部运输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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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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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地方铁路过轨行李包裹办理保价运输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铁路法的规定,为促进地方铁路(以下简称“地铁”)保价运输的发展,协
调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与地铁保价运输的关系,保障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运
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承运的行包可办理管内与过轨保价运输,并应制定地铁保价运输管理
办法。此办法应以铁路法和铁道部保价运输有关规定为依据,与所属国铁局(无所属局时
与接轨局)协商,共同制定。管理办法中应明确承运人与托运(收货)人的权利、义务、责
任,地铁与国铁协作方式及事故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地铁在办理过轨行包的保价运输时,应按国铁委托地铁代办或保价运输收
入与国铁分成的方式办理全程保价运输,并与所属国铁局(无所属局时与接轨局)签订协
议,协议中应明确地铁与国铁责任划分、理赔清算、收入分成(或按委外代办支付业务费)、
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四条地铁直接办理行包全程保价运输时,其收入应与国铁分成,国铁所得比例原
则上不低于 
!〃#,以便国铁作为沿途安全防范和事故赔偿等费用。

第五条国铁应积极支持、协助地铁开展保价工作,共同搞好行包运输安全。

第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铁道部运输局。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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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运输局文件

运保价〔!〃〃#〕#号

关于开展代办行李、包裹保价运输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为稳定货源,进一步方便托运单位,现制定《委外代办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试办一、两个点,积累经验后再加以推广。
附件:委外代办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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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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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委外代办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保价运输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方便托
运单位,根据《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外代办保价运输的含义,是指铁路行包运输部门委托其他企业办理行包

保价运输。
第三条代办铁路行包保价运输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在铁路发运行包或承揽行包运输的企业,并有较稳定的货源。
第四条铁路部门向代办行包保价运输的企业支付业务费,业务费的支付标准一般

不超过代办保价费收入的 
%,超过标准的需报铁路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 
!&%。代办

铁路保价运输业务费由车站或铁路分局按月向代办单位支付。
代办企业收取的保价费,按铁路规定全额缴铁路部门。
第五条代办保价运输的程序: 
!〃铁路分局或铁路分局委托车站与代办单位共同签订代办铁路行包保价运输协议。

车站与代办单位拟定的协议需经铁路分局保价运输机构审定后方可正式签订; 
#〃《代办铁路行包保价运输协议书》正本两份,车站或铁路分局和代办单位各持一份,

副本若干份,各报有关单位备案。
第六条代办铁路保价运输协议的基本条款: 
!〃承运行包的车站及代办单位的名称; 
#〃托运行包的主要品名及保价费的收取标准; 
’〃代办单位向铁路缴纳保价收入的时间、方式; 
(〃代办保价运输业务费的支付标准、方式及期限; 
〃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协议的有效期限;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中,协议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期满后,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可自动延长一
年,依此类推。
第七条保价费以行李票、包裹票核收。
第八条各铁路局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铁道部运输局。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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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运〔!〃〃#〕!%号

关于发布《保价运输设备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自 
!〃〃年实行《保价运输设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铁运〔!〃〃〕!&!号)以来,
各局较好地使用了这部分投资,使客、货运设施得到很大的改善。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更
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现将修订的《保价运输设备投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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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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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运输设备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铁财〔!〃〃#〕%号文)和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计〔!〃〃&〕#’号文)的规定,为加强对保价资金
用于客、货运输设备投资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范围

第二条保价运输设备投资主要用于保障行包、货物运输安全,改善服务条件,及开

展保价运输业务所需用的设施、装备等。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盗、防湿、防腐、防破坏的

安全设施,改善和加强安全管理的报警、监控、监视、检测、计量、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搬运

设备,安全检查、通告显示设施,以及仓库、雨棚、站台、货位硬面、营业服务设施,保价业务

用房屋,事故勘察处理器材,保价宣传器材等设施和装备。

第三条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要严格按规定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和国

家控购商品,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范围,挪用、挤占资金。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四条部留保价收入的投资项目,由铁道部安排(以下简称“铁道部安排项目”),列

入铁道部更新改造计划部指定铁路局管理项目。铁路局安排部拨周转金项目。

第五条铁道部原则上安排二等以上车站的单项总额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主要解

决全路性的保价运输设备问题。

第六条由各铁路局安排的部拨周转金部分工程项目,单项总额在 
!#%万元以上的

在批准立项后,购置项目单项总额在 
(%万元以上的在计划下达后,即报铁道部保价运输

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保价项目的投资管理程序比照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程序办理。

第八条铁道部安排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各铁路局(包括分局)安排项目计划执

行的主要情况按附表一填报,未完工程及重点情况应附文字说明,于次年 
#月末前报铁道

部保价运输办公室。

第四章规划及滚动计划

第九条各铁路局应根据设备现状及保价费收入情况,按铁道部安排项目、铁路局安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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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项目,分别做出五年规划及两年滚动计划。

第十条编制五年规划应以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客货运输设施的现状及总体发展规
划为主要依据,统筹安排,宏观提出规划期内的建设目标、解决的重点问题、达到的水平、
所需投资。同时要协调各项资金的投向,各有重点,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编制五年规划应说明有无电气化、复线改造等情况。并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设备、不断提高行包、货物运输安全度及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铁道部安排项目的规划由各铁路局客、货运处提出,计划部门归口提报,一式四份,以
局文报铁道部保价运输办公室和计划司,由部核准后下达。规划期第五年 
!月份上报下
一个五年规划。

第十二条编制两年滚动计划应以五年规划为依据,提出具体安排的项目。滚动计
划应与全路基建、技改、站区、用地等计划相衔接。滚动计划应有具体项目表和文字说明。
具体项目表见附表二。文字说明应包括现有设备状况,年度到、发办理量,最高月日均办
理量,前 
〃年递增率等。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时,应说明相关技术、设备现状,包括台数、型
号、已使用年限等内容。

铁道部安排项目的滚动计划,由各铁路局于每年 
#月以计字头局文提报次年起的滚
动计划建议,一式三份,报部保价运输办公室抄报部计划司,其中次年的计划建议项目必
须是已批准立项的(包括铁道部和铁路局批准的),并注明批准文件号。

第十三条批准的规划、滚动计划做为下达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各铁路局要以规划和滚动计划为依据,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估
论证及立项工作。

第十五条需铁道部安排的项目,单项投资总额 
#%万元以上(含 
#%万元)的工程
项目由铁道部审批立项,各铁路局应于每年 
!月以局文向部保价运输办公室提报下一年
度立项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一),一式三份,由部保价运输办
公室协同计划司核批,其中 
#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独行文上报部保价运输办公室和计
划司。不足 
#%万元的项目由各铁路局业务部门协同计划部门审批立项,批准立项的文
件于 
&月底前报部保价运输办公室,一式两份,文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根据及理由;

(%)建设规模、工程内容;

(’)投资估算及年度投资安排;

(()新增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铁道部安排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如监控、防火、引导揭示、计算机管理
系统等 
#%万元以上的项目,铁路局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 
%—’个设计方案进行
比选,并提出一个推荐方案。不足 
#%万元的项目,各铁路局在上报立项文件时应附设计
方案。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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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建设理由:既有设备状况及能力使用情况,所在地区运输设备规划布局情况,所在

地区运输设备规划布局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建设的必要性;
(〃)建设方案及规模;
(#)设计范围、标准及主要技术条件;
()有关协作配合事项;
(%)主要工程数量、设备和各项投资估算及投资总额;
(&)建设工期、施工进度及年度投资安排;
(’)项目竣工后新增生产能力及经济效益;
(()平面位置示意图。

第六章设计与施工

第十八条批准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各铁路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批,设计规模和标准
严格按批复的文件执行,如有突破需重新报部审批。

第十九条各铁路局要加强对保价运输设备投资项目的施工管理,择优选择施工单
位,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督工程进度,保证施工质理。工程竣工后,经使用单位和有关
部门验收合格,交付运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铁路局安排项目
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保价运输设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同时废止。

(铁运!#!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铁道部保价运输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
电,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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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运函〔!〃〃#〕%&号

关于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最近以来,不少铁路车站接到有关执法部门因各种原因要求协助执行扣押铁路运输
货物的通知,有的因无章可循,车站工作人员无所适从,致使执法机关扣押货物的要求未
能得到执行;有的因个别执法人员不了解铁路运输的特点,在运输中途站强行扣押货物,
影响铁路运输生产;有的还造成运输合同纠纷,为协助执法机关做好这项工作,维护铁路
正常运输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物品舞押权的执法机关要求车站协助执行扣押铁路运输货
物的,要货物发磅前由发站、发送后由到站受理。除继续运输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或对社
会造成重大危害等特殊情况(如武器、弹药等),报请铁路分局批准的外,中途站不办理扣
押货物事宜。

二、发站或到站接重叠协助执行扣押通知后,应立即将要求扣押的货物妥善保管。发
站应立即通知托运人,到站应立即通知收货人和电告发站转告托运人,限期到车站处理,
按规定办理货物交付或取消托运手续,同时由执法机关直接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扣押
货物手续;托运人或收货人逾期不来车站处理或通知不着的,执法机关又限期要将扣押货
物转移的,凭县级以上执法机关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办理。如货物有几家执法机关同时
要求扣押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按协调部门指示办理。铁路运输货物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移交执法机关后,运输合同终止履行。货物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及因扣押产生
的其他相关费用按规定核收。

三、中途站接到执法机关要求协助扣押通知的,应告知在到站办理,并电告到站,以便
到站提前做好准备,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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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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