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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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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经贸办
铁体法〔!〃〃#〕!%号
关于印发《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部属各企业单位:
现将《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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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
(以下简称)
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
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
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局长、
分局长、经理,下同)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根据《铁路法》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铁道部)对国家铁路
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
行政管理职能。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五条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铁道部必须
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推动企业走向国内外市场。要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财
务、投资、价格、物资、人事、劳动工资、养老保险和住房、医疗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第六条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
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第二章企业经营权
第七条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
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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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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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在继续坚持和
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集团经营和股份制试点,也可实行国家
允许的其他经营形式。
第九条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
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在保证完成指令性产品生产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大力发
展多种经营,停止运输营业和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的,须按规定报批。
铁道部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内容包括:晋煤外运量;主要机车车辆产品;大中型
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投资进度和形成能力。同时下达少数考核指标。
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铁道部与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
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有关单位签订产运、产销、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有关
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
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为扩大企业生产经营的权限,采取以下措施:
(一)运输企业
列车运行图和列车编组计划,铁道部负责编制涉及全路和跨局的,局管内的下放给铁
路局进行编制和调整。
铁道部负责国际列车和跨三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客车运行方案的确定;跨两个铁路局
客车运行方案,由相邻两局协商办理。
下放计划外要车的审批权。运能紧张、矛盾特别突出的少数“限制口”计划外运输,由
铁道部负责审批,其余下放给铁路局审批。国境局管内的国际联运出口货物的补充运输
计划,由铁路局按有关规定自行对外商定。
铁路局间分界口和重要通道的机车配置和乘务方式由铁道部审定;局管内机车配置
和乘务方式,由各铁路局自定。
铁路分局运输组织管理权限由铁路局按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二)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要率先实现放开经营,走向市场,但要分步进行。目前除对主要机车车辆产
品暂时实行计划管理外,其余全部放开经营。
(三)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在优先承担路内施工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承揽路外工程。
积极鼓励和支持铁路企业拓宽经营领域,发展多种经营,兴办第三产业。
第十条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和货物、行包的运价率,由铁道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合资铁
路运价、新路新价、优质优价、浮动运价、区域运价等定价方式,按照不同情况,分别采用铁
道部与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商定,铁道部与地方物价部门商定,铁路企业与地方物价部门
商定等几种管理形式。铁路的客货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道部确定,其中
部分地方性强的收费项目的费率,铁道部授权铁路局确定,报部备案。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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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实行计划管理的产品价格,由铁道部确定,或由铁道部确定基准价,规定浮
动幅度;其他产品由企业自主定价。
供销企业供应路外物资的费率,由企业自主确定。
铁路运输工附业产品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
铁路多种经营产品的价格,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放开。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企业定价权。
第十一条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
单位不准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
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按《条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出
申诉。
第十二条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按铁路物资供应渠道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
订合同;不足时,企业可以自行采购。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
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
位和供货渠道。
第十三条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
谈判。
铁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代理企业要改进服务,提供优惠条件,积极吸引路内外企
业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
企业的留成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
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
当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截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
等的待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根据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
铁道部批准。铁道部对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
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铁道部报国务院批准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境人员或者
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铁道部有关主管部门或经部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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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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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地方外事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部管干部出境需报铁道部审批。
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铁
道部安排出境,由部提供外汇指标;企业安排出境,由企业自筹外汇。
第十四条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运输企业的折旧基金除外)、实
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
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
业。
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铁路局,工业、工程、建筑、通号、物资总公
司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和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能够自行解决建设
和生产条件的,可以自主决定立项,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关于立项文件的出具、
开工手续的办理,以及自己不具备外部条件和需要银行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使用境外
贷款的项目,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管理权限。更新改造计划,铁道部负责路网性重要
干线扩能改造,电气化前期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全路统一规划、技术标准统一协调的重
大项目,其余全部下放给铁路局管理。局管更新改造资金的比例,由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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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机车车辆)。大修计划,铁道部主要管理线路大修换轨(含更换钢轨引起的通过
道岔)、铺设通信电缆、重点路基桥隧病害整治、机车车辆及集装箱大修等,其余全部由铁
路局管理。局管大修资金的比例,由目前的
%〃#调增到
&〃#(不含机车车辆)。
扩大运输企业保价运输改善设施投资的管理权限。保价盈余部分的投资项目,由铁
路局按规定范围办理。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
税务部门批准,可发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税款。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部属企业要报铁道部备
案。工业(包括运输企业的工附业)、施工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
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有权选拔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运输企业增提新
产品开发基金的折旧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铁路局的运输利润按承包办法规定进行分配,目前采用“定额上交,超额全留”。铁路
工附业利润按多种经营的上交比例实行“定率上交”。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
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不含留用建设资金)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建设和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
流动资金,也可以将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
运输企业自行投入的新增客货服务项目和为弥补支线、专用线亏损执行地方政府批
准的收费标准所增加的收入,全部留给企业按规定核算和使用。
客货运服务基金全部留给铁路局自行安排,按更新改造和基建小型项目进行管理。
堵漏保收提成,全部由铁路局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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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客货联运的运费和外汇收入,在铁道部和有关铁路局之间合理分配。
第十六条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运输企业对报废、淘汰的机车车辆,经铁道部批准后由企业进行处理。亏损的支线、
专用线和集资建设的车站等,经铁道部批准,可以出租、抵押、有偿转让。废旧钢材在完成
上交指标后,留给企业自行处理。
其他企业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外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非运输企业可以按《条例》规定与路内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运输企业可以用支线、专用线、客货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与其他路内外企
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但以支线及主要客货服务设施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的,要报铁道
部批准。共同经营的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与其
它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
担民事责任。
企业有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
企业联营兼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
件、方式和数量。企业的招工范围,按《条例》执行。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不受城
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按《条
例》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企业负责安排就业。企业所需铁路专业
的大专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优先从铁路院校招收。
其他人员的录用,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在稳定技术业务骨干和技术复杂工种的前提下,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
实行合用同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
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位,实行合理劳动组
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拓宽经营领域、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
他方式安置;建立铁路内部劳务市场,进行内部调剂;企业和劳动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
搞好余缺调剂,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为了保证铁路技术骨干的合理调配,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对铁路技术骨干在城市间调
动的户口问题和施工队伍的临时户口问题给予及时解决。
企业有权信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职工。对被解除劳
动合同、辞退和开除职工的待业保险金和提供再就业机会问题,按《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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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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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
权。
部属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任聘制、考核制。对被解聘或未聘任的管
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
选拔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部属企业可以向铁道部提出招聘境外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申请。
部属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