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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理论 [英]阿瑟·刘易斯-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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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接投资所发挥的必然是微小作用。在恢复外国投资方面,主要问题是如何向外国政府提供更多的资本。
    在1929年之前,外国政府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向私人放款人借钱。而现在不再有可能大规模借钱了,这或者是因为美国通过了法律,或者是因为欧洲对外汇实行管制,可支配的私人储蓄减少,或者仅仅因为公众对这种贷款作出不利反应。
    因此,如果政府要借钱,它们不得不主要向其它政府借钱。国际私人贷款的伟大时期已在1929年结束;如果国际投资得到恢复,那将是政府间提供资金的时期。
    为政府间贷款所采取的第一个重大措施是在1933年成立了美国进出口银行,这家银行主要是向各国政府放款,但是并不完全如此。接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联合国用大多数会员国交纳的会费开设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这种银行也有借款权,它在美国和欧洲行使了这种权利。这两家银行发放低息(3—5%)贷款,偿还期比较长。此外,宗主国在它们的殖民地设立了投资机构。英国成立了由政府提供资金的殖民地开发公司,成立这家公司主要是为了进行直接投资,但是它也向私人企业、公用事业和公营公司放款。其它欧洲宗主国政府也有类似的机构。
    虽然政府间贷款的这些机会是存在的,但是贷款总额很小,现有的机构根本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其主要原因是这些贷款实际上只限于“自我清偿”项目,也就是说,只限于那些本身直接产生收入的项目——例如电力或钢铁公司——这样可以用这些收入还本付息。现在,这些国家需要的许多发展项目是用于教育、公路、公共卫生、研究、农业推广或社会开发等非自我清偿开支。许多其它项目只有一部分是自我清偿的,如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或开垦土地。而在大多数欠发达国家,这些计划正好是最紧急的优先项目。在1929年以前,一个有偿债力的政府可以为实现它喜欢的任何目标,或者甚至没有规定任何目标而在资本市场借款。这些新机构并不能代为提供这种已经消失的方便条件。它们能代为提供公用事业借款,而不提供政府的杂项借款,前项借款往往占外国贷款的三分之一。
    此外,政府无法仅仅为了扩大公共事业的规模而借款,这本身就限制了它们为公用事业及其它自我清偿项目借款的能力,一般说来,一切投资都取决于是否具有足够的公共基础。
    说得比较具体一点,如果投资的速度加快,那么一切教育和培训机构马上就会受到压力。必须有工程师、科学家和管理人员来制订计划,并加以实施,还要有其它各种水平的熟练人员,如石工、木工、焊工和电工等。由于联合国、美国和参加科伦坡计划的英联邦国家提供援助,以及宗主国向它们的殖民地提供技术援助,这种缺乏专门人才的情况有所缓和;但是除了缺乏大批专家这个事实以外,这些国家的基本需要是培训它们自己的人民。它们必须花费许多钱来办各种形式的教育,在它们能够找到用于这一目的的资金之前,它们使用自我清偿贷款的能力就会受到限制。
    因此,对于建立负责政府间转拨为非自我清偿开支提供资金的机构已经进行了许多讨论。从理论上说,这些机构也完全可以成为贷款机构,因为提高国民生产率的任何开支,都能还本付息。但是由于所提高的生产率并不直接进入国库,所以用贷款为非自我清偿开支提供资金的政府,到还本付息的时候,在财政上就会遇到困难,除非它有第一流的财政制度。
    因此,这个问题一直是从政府间援助赠款的角度来讨论的,而不是从贷款的角度来讨论的。
    在这方面宗主国带了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宗主国设立了殖民地开发基金,用以补贴它们的殖民地的公共开支。英国有殖民地开发法,其它宗主国也有这种法律,英国殖民地开发法规定,每年开支为1500万到2000万英镑。采取的另一个步骤是美国在1948年制订了经济援助计划。这种援助的最大部分是给欧洲的,但是在最近几年里,欠发达国家也一直在得到援助(不包括军事援助),数额为每年3—4亿美元。联合国还决心支持成立一个联合国机构,为发展经济提供补助金或低息贷款,但是它仍然还得决定这个机构应当在什么时候开始活动。
    如果人们考察一下外来资金的情况,那就很难不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国际转拨款项能否恢复到战前的(实际)水平首先取决于建立一个适当的补助金制度。外国直接投资只与不发达国家所需的一小部分资金有关系。外国投资在它的盛行时期多半是借款给政府或者在公用事业投资,现在和那个时候一样,问题主要是为现在的国营经济部门寻找资金。现有的政府借款机构是与自我清偿项目有关的,在这方面看来是足够了。所缺的是政府扩大生产性的但是非自我清偿的开支的资金。在1929年以前,政府可以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借款,所借的款额几乎和公用事业的直接投资相等。在消除这个差距之前,无论是通过取消对目前的贷款机构的限制来消除,还是通过设立补助金来消除,所有其它外国投资大概都会遇到障碍,因为一切投资在某种程度上都取决于公用事业是否有足够的基础。

'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

第五章 资本 
第三节 投资 
(一) 制度基础 
    我们在第三章里已经泛泛地讨论了鼓励采取主动行动和冒风险所需的制度基础。下面我们只谈谈与储蓄和投资之间的联系有关的若干特点。
    应当指出的第一个特点是从这样一个事实中产生的,即许多投资必须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作者描绘了一幅田园诗般的资本形成的图景,其中“普通人”为了适应环境,储蓄了或者借了一小笔钱,并逐渐改善了他的处境。有些投资是属于这一类的。普通人可以改善他自己的房屋或他的小农场,或对一家商店或一辆卡车投资,但是这在发展经济所需的投资中所占的份额还不到一半。最大的一部分投资必须是在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方面。虽然普通人可以通过社会发展计划对公共工程作出有益的贡献,但是公共机构和公用事业机构必须对公路、铁路、港口、电力和其它大项目进行大量投资,而这是远非适应环境的普通人力所能及的。持悲观态度的人说,有许多例子说明,这些巨额开支没有产生任何效果,因为使用不当,但是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认为不花这些钱经济也有可能发展,那是荒谬的武断的推理,因为他的观察结果不会使他看到有任何不支出这类巨额开支经济也会发展的社会。其它大规模投资项目是采矿、制造、进出口批发、银行和保险、灌溉工程、某些农产品加工,以及某几种农业生产;甚至连随着经济增长而迅速扩大的城市住房建筑业也吸收大笔资本,因为城镇工人阶级拥有他们所住的房子是异乎寻常的。经济增长的特点并不是普通人进行储蓄并提高他的生产能力。这是一个必要的和可取的特点;但是经济增长的特点是少数人、私人、法人或政府机构在昂贵的项目上进行巨额投资。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经济增长的特点是企业家精神,也就是说,一小批人、私人投资者或政府官员出现了,他们支配大笔资本,雇佣大量的其他人。我们已在各种地方考虑了由此产生的问题;我们已对这个集团的起源、它的动力以及它所需的训练作了猜测。我们也已指出,后果是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无产阶级化,他们必须在这些大单位中为工资或薪金而工作,没有所有权或控制权。这种情况所产生的进一步的问题即纪律、合作和工厂安定方面的问题,是属于本世纪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列,我们在第三章中已经谈到了这些问题,可惜没有找到任何容易的解决办法。
    如果投资者不使用他们自己的储蓄,就有必要建立一些机构,对储蓄者提供保护,足以鼓励他们把钱借给投资者。在先进的工业社会里,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动用由他们直接控制的储蓄。例如,制造业的扩大主要靠未分配利润,而在更早的阶段,它在更大程度上依靠外部筹资。同样,各国政府现在通过税收筹集自己投资所需资金的程度高于30年以前的水平,而通过借款来筹集这种资金的程度低于30年以前的水平。从理论上说,未分配利润属于股东,税金属于纳税人,要保持股东对董事的适当控制,或者公众对政府的适当控制自然存在着许多实际问题。但是从狭义来说,未分配利润和政府储蓄是投资者的储蓄,因为这些储蓄的数额和用途首先既不是股东确定的,也不是一般公众确定的。这比较像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情况,而不像50年以前的情况。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自由储蓄用于投资的情况是很少的,没有经过适当组织的资本市场,只有为生产目的借贷资金的初步机构(放债人和典当商自然始终是存在的)。在这个阶段,生产投资大部分来源于未分配利润。只有在经济得到很大发展的时候,储蓄功能和投资功能才在很大程度上分开了。
    要使储蓄从放款人顺利流向借款人,在制度上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有限责任和很容易销售的资产。
    有限责任的原则产生于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区别。按照这些概念的原义,债权人是以固定条件出借资本的人:他按规定获得利息,有权到某个日期收回本金,他对企业没有控制权。而合伙人为了获得一份利润进行无限期的投资,他有管理权;法律也规定,他个人的整个财产要对他所参加的任何企业的债务负责,而不仅仅是他投资到企业的那一部分财产。
    有限责任使这两个概念形成交瞐e:投资者为了获得一份利润而进行无限期的投资,并在投资伙伴的同意下可以行使管理权(通常是授权给在他控制下的董事们),但是他只是在投资上对企业的债权人负责。之所以有必要规定有限责任是因为出现了这样一些事业,这些事业所需的资本超过两三个合伙经营的伙伴所能筹集到的——尤其是运河、铁路等大规模的投资。有限责任使数以千计的人有可能参加承担风险的事业,他们有管理权,但同时又不必将他们全部私人财产都牵涉进去。
    18世纪的经济学家并不很重视这个原则。他们认为,对于像公用事业那样非常大的事业来说,这个原则是必要的,但是他们又认为,将管理与资本的所有权联系起来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所涉及的资本数量比较少的情况下,事实将会证明合伙经营比成立联合股份公司有效得多,并能站住脚根。他们没有预见到,到19世纪,在那些希望将他们的投资分得很散的许多人中间,购买有限责任股票的习惯将变得十分普遍,最终将使得有限责任投资成为典型的形式。实际上,也许正是由于这种资金容易筹集,才使资本家对储蓄的态度扩大到社会的其余部分。我们在讨论储蓄时说过,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里,农民、地主、贵族、专业人员和中产阶级等,不是没有盈余,就是用他们的盈余办慈善事业,豢养随从,修建庙宇和纪念碑,或者用于其它非生产性用途;但是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后期各阶段,所有这些阶级接受了资本家的思想,认为盈余应当用于生产投资。在后期各阶段,地主购买有限责任股票,甚至连教士也购买这种股票,这种资金的存在也许对储蓄和生产投资思想的普及起了最大的作用。
    刺激放款的第二个条件是,放款人应当能够很容易地收回他的资金,办法是或者出卖他的清偿权,或者如果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则出售借款人的资产。前者主要是一个是否有适当的方便条件来销售债券、股票、抵押品和汇票的问题。
    这样一种市场的存在自然需要有人或机构愿意经营信贷业务,这样,希望收回资金的放款人就可以收回,不会因要求立即偿还而使借款人难堪。这些金融经纪人往往遭到他们的同胞的敌视,但是他们行使的职能显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如果他们不存在,那么储蓄者就不大愿意放款了,因为放款以后他们就没有流动资金了,因此生产投资将减少。如果人们研究一下任何迅速发展的社会的经济史,金融市场的扩大始终是初期各阶段的一个显著特点,并且几乎是进一步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这决非偶然。在一切土地都属公有,一切活动都由政府提供资金的社会里,这种市场是不需要的,但是凡是有私人投资的地方,这种市场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不出现一批评通的银行家、商人、证券经纪人和金融家来行使这个职能,那就有必要设立履行这种职能的政府机构。设立一个随时可以购买抵押品、股票、商业票据,或放款人希望脱手的其它金融证券的政府机构在技术上自然是没有困难的,但是由一个政府垄断机构进行这些担风险的活动,能否比在存在着竞争的市场上进行这种活动更有成效或更加便宜,这看来是很值得怀疑的。
    在可销售的金融证券的后面是为这种证券作担保的可销售的物质资产——土地、房屋、珠宝、库存商品、机器、工厂等。这一部分是市场问题,一部分是法律问题。在交易额大得需要有一个市场的地方,市场很快就形成了。那些专门创造这种方便条件的人——经营不动产的商人、律师、珠宝商和商品批发商——在我们的同胞中间又是并不总是最受人爱戴的,因为他们这一行业的资本价值是难以预测的并且有时波动很大,这种风险迫使他们在做生意时表现得精明、无情和狠心,如果他们的生意要获得成功的话。但是他们所行使的扩大资产市场的职能,增加了获得流动资金的机会,因此使储蓄者将钱借给生产投资者的风险减少。
    除了市场问题以外,与土地所有权和出售土地有关的法律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处于发展初期的社会里,土地是借款人拥有的最重要的资产,他们可以把土地用作贷款的抵押品。
    有些国家已采取步骤来限制抵押,以防止小农过分落入放债人的手中。除了这个问题以外,如果想鼓励借贷,那么土地应当是可以抵押和出售的,而在法定权利上不会引起许多混乱,这是非常必要的。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如有可能,以土地丈量结果为基础,可以减少因界限不明而引起的法律纠纷。
    有些社会在确定所有权方面也有困难,在那些社会里,继承法复杂,家族庞大,或者所有者、占用者和社会当局之间权利分配情况复杂,这些因素加在一起使得任何一个人或几个人拥有有效所有权的权利受到怀疑。各类抵押品的权利在出售时可能也是一个麻烦,除非法律规定购买者可以获得没有任何负担的所有权。由于欠发达国家的土地法不但是不明确和不确定的,而且通常是极其复杂的,所以处于经济发展初期阶段的立法机构始终有许多工作要做,它们要设法使买卖土地的法律制度即使不井井有条,也至少要很明确。
    为了补充私人贷款,欠发达国家的立法机构也参与建立贷款机构的工作;这是因为国家拥有自己可以支配的额外储蓄,或者因为它特别希望鼓励某几类投资。
    我们已经讨论了将来政府可能控制许多储蓄的原因。这可能仅仅是它们用征税的方式将本来由私人控制的储蓄拿走:这是高税率对利润的影响。或者可能是政府迫使社会储蓄比它本来愿意储蓄的数额更多的钱,办法是对农民或地主或为了纳税而减少消费量的其它阶级征收高税,或者借助于建立信用或通货膨胀。或者可能是除了向私人借款者开放的资金以外,还有外部资金来源,在当今实行政府间转账的日子里尤譬如此,这些外部资金来源或者采取贷款形式或者采取补助金形式。如今,许多国家的政府已经承担了保证与国民收入相比使资本形成达到高水平的责任,这是它们以前的各届政府所不接受的。它的必然结果是,必须建立机构来处理因此由它们控制的储蓄。
    迫切要求建立政府金融机构的另一个原因是想为那些向私人放款者筹集资金有特别困难的集团提供资金。有五个阶级一直受到特别照顾,它们是农民、手工业工人、小消费者、房产主和实业家。
    小农无法以低利向私人放款者借钱,因为这类放款要冒风险,因为管理这种借款要支付费用。如果通过乡村信用合作社来放款,那么风险和费用就会大大减少,这种合作社很小,成员们对彼此的事务和信誉一清二楚。这些合作社有时能向商业银行等普通私人放款者借款,或者甚至接受一般公众的存款。然而,通常需要由政府来监督它们的事务,并保证进行有效的管理。一般说,除了信用社从它们自己的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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