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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尔茨伯格这时候在伦敦的旅馆里,半夜给电话从睡梦中叫起来。罗森塔尔对苏尔茨伯格说,我们不能停止发表,《纽约时报》的前途付不起这个代价。苏尔茨伯格沉思良久,随即发出继续发表第三期的决定。《纽约时报》的编辑迅速地起草了一个声明,发还给司法部,并且向公众发表。声明说,《纽约时报》拒绝司法部长的要求,并且相信,坚持民众对此系列报道资料的知情权,是符合这个国家人民的利益的。至于司法部决定要法庭发出禁止发表的禁令,《纽约时报》声明说,《纽约时报》将服从“最高法庭的最后决定”。这个项目的发起人、前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虽然认为这套资料应该用于今后的历史研究,而不是马上公布;但是,他却鼓励《纽约时报》继续发表。在他的建议下,《纽约时报》将声明中服从“法庭的最后决定”改为“服从最高法庭的最后决定”,避免了一个对自己不利的错误。
6月15日,星期二,《纽约时报》发表了希汉的系列报道第三期:越南档案——研究揭示约翰逊怎样秘密开辟通向地面战争的道路。但是在这篇报道的后面还有一篇报道,标题却是:米歇尔要求停止发表越南系列,《纽约时报》拒绝。
罗森塔尔在几个月以后提到这件事情的时候说:想一想这对于美国新闻史意味着什么。要是那文章的标题是“司法部要求停止发表越南系列,《纽约时报》服从”,美国新闻业的历史就此将完全不同,因为游戏规则就变了:前者等于是报纸说,你有你的要求和利害,但是我说了算;后者则是,我有我的打算,但是规则是你说了算。
《纽约时报》不知道司法部将采取怎样的法律行动,但是既然司法部长的电文里提到了反间谍法,这是一个线索。《纽约时报》的法律部主任郭代尔已经准备了一个备忘录,但是他自己的水平和力量还不足于在法庭上完成辩护,他立即打电话给LDL律师事务所。LDL经过一番通话研究以后回答,由于从一开始LDL就反对发表五角大楼秘密文件,而《纽约时报》对此事的处理完全没有听从LDL的意见,所以LDL从明天早晨开始不再代表《纽约时报》出庭。
郭代尔在半夜11点得知这个回话,顿时惊呆。面临着一场法庭较量的关键时刻,正是最需要律师的时候,律师却不干了。郭代尔万般无奈的时候,突然灵机一动,想起了耶鲁大学的法律教授亚历山大·比盖尔。比盖尔是一个宪法专家,他当天午饭时恰好见过比盖尔,比盖尔当时表示他支持《纽约时报》发表五角大楼秘密文件,并且认为《纽约时报》有权发表。
可是,明天很可能一早就要出庭,必须在出庭前找到他。他只能半夜里先打电话找到比盖尔以前的一个学生,通过这个现在纽约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学生,找到比盖尔。
比盖尔同意为《纽约时报》出庭,立即约了这个以前的学生,半夜2点在办公室见面,通宵准备一个法庭陈述。早上9点半,他们拿着十页纸的法庭陈述出现在郭代尔的办公室。几乎同时,电话铃响,联邦检察官打电话通知,《纽约时报》代表必须在半小时内出席位于Foley广场的联邦法庭。
司法部方面,鉴于必须立即阻挡《纽约时报》继续发表,这种阻挡又必须满足法庭的一套手续和文件要求,所以也是忙得不亦乐乎。司法部副部长马甸所提供的调查报告就像证词,按规矩必须公证。马甸只好半夜里开车出去,找到附近的警察局,为文件盖章公证。可是,司法部对五角大楼文件实在是无所知,他们读到的就是已经发表在报纸上的那些,所以,提出“继续发表将危及美国的国防外交”,理由在什么地方,他们也说不出来,因为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还没有发表的文件是些什么,而法庭却是要证据的。另外,到开庭前,司法部发现,他们在陈述文件中引错了反间谍法的条款,得重新来过。这样一拖两拖,终于拖到午后才开庭。
法庭辩论是简短的。司法部的代表赫思指控说,这样发表国防部秘密文件,会严重伤害我国的外交关系和国家利益,所以,至少法庭应该命令《纽约时报》稍微延迟发表,等法庭进一步听证以后再做决定。《纽约时报》代表比盖尔则反对这种说法,说这是一个经典的“预检”措施。我以前介绍过,就是美国新闻自由的规则是,对媒体是不能做“预先检查”的。
比盖尔还说,在国会通过反间谍法的时候,根本就不是用来针对报纸的。他反对延迟的命令,“报纸生存就是发表,而不是服从美国政府的发表日程”。
法官在简短地和助手商讨以后做出了决定。他对案件双方的对错不做任何判断,但是同意发出一个法庭禁制令,认为《纽约时报》延迟发表所可能带来的伤害,比不上继续发表秘密文件可能对美国政府造成的伤害。但是法官拒绝了司法部关于没收《纽约时报》拥有的五角大楼秘密文件的要求。法官要求双方都回去做准备,星期五上午再开庭听证。
这个禁制令,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一份报纸在法庭命令下搁置发表一篇特定的文章。
我们以前聊起过,新闻业的权利和政府的保密,两者之间如何平衡,这始终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在危机时期。在历史上,报纸都具有地方性,所谓报纸,都是地方上的报纸。由于地方自治的传统,报纸就天生有一种欧洲自由城镇的文化基因,说什么是无所顾忌的。我在以前的信里已经讲到过,美国现代新闻业是逐步建立起来的,所以在报纸和政府相处的早期,游戏规则更不正规,冲突就更多了。南北战争期间,北军的谢尔曼将军就曾经命令把纽约的《先锋报》记者抓起来当间谍毙掉,还幸亏林肯总统的干预才救了这记者一命。
1942年6月,芝加哥的《论坛报》发表了一篇文章,详细描述了美军在中途岛战役的胜利。问题是,对懂行的人来说,这文章的描述透露了美军最近成功破解了日军的密码。军方说,如果日本人知道这个消息,必然会全部变换密码,美军在往后的军事行动中就失去了这次破解密码获得的行动优势。在海军部的要求下,罗斯福总统的司法部长展开了大陪审团调查。为了避免沾上政治斗争的嫌疑,司法部长甚至任命了原来共和党执政期间的司法部长来担任此案的检察官。调查结果,大陪审团不同意起诉。幸亏,很多年以后得知,当时日本人根本没有注意到这篇文章。
美国新闻制度的游戏规则是,如果媒体触犯法律,确实泄密而损害了国家利益,政府是可以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的,但是,这必须是在媒体确实发表了违法泄密的东西以后。这是一种事后追诉惩罚的制度。但是政府不可以有禁止报纸发表消息的动作,不可以搞预检。道理很简单,事后追诉是由法庭来做出判断,法庭只有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才可能接受指控、立案审理;而政府行政部门没有权力来确立新闻标准,所以事前预检在制度上不能存在。但是,这并不是说,预先禁止某个特定文章的问世绝对不可能。
由于技术的发达,对现在发展的电视直播的实战军事报道,就自然有种种限定。在最近的伊拉克战争中,随军记者的摄像镜头的方向等等,要遵守军方的一些规定。我们看到,一些其他国家的新闻从业人员表示不理解,说有这样的规定,美国还有什么新闻自由。其实,军事行动必定有秘密,这是常识。电视不光是你看,对方军队也在看啊。
《纽约时报》刊载五角大楼秘密文件的特点是,它是系列报道,已经发表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即将发表。司法部要寻求的是,让法庭发布禁制令,来阻挡《纽约时报》继续公布政府秘密。这就相当于预检或预禁的措施。
193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尼尔对明尼苏达”(Near vMinnesota)一案的裁决中,对政府阻挡报纸发表某文章的权力,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
尼尔是明尼苏达州首府明尼阿波里斯的报纸《星期六新闻》的发行人。这是一份反犹太人的报纸。检察官指控这份报纸主要刊登恶意的和诬蔑、诽谤的文章,造谣说一个犹太黑帮操纵了明尼阿波里斯和圣保罗市的赌博、私酒和讹诈等黑市交易,而当地的民选官员都已经被犹太黑帮收买。检察官向法庭起诉要求禁止报纸发表这样明显是恶意诽谤的文章。此案经过激烈的司法较量,政府检察官最后在州最高法院赢得了支持,尼尔败诉,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5∶4的裁决。首席大法官CE休斯代表法庭多数意见写的裁决书说,明尼苏达州法律里关于阻止报刊文章发表的条款“即使不是独一无二,也是很不平常的,它提出了一个超越此案在当地之意义的极其重要的问题”。休斯承认,“言论的自由,以及新闻的自由,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滥用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政府是可以予以惩罚的。但是,他谴责了明尼苏达州法庭对尼尔的裁决是一种“事实上的预检”。休斯大法官补充说,即使是那种专门恶意地搜罗炒作丑闻的人,也有“新闻自由的保障”。在休斯大法官起草的裁决书里,有一段话成为后人惟一可以看做是衡量“预先禁止令”合法性的话,他说,“没有人会反对说,政府可以阻止报道那种实际上会妨碍征集军队,或者有关出征日期、部队人数和地点(的消息)。”
有四个大法官反对尼尔一案的裁决,他们在反对意见里指出,对预先禁止令施加如此狭窄苛刻的条件,将把社区之和平与良好秩序及个人之私人事务置于某些报刊发行者的无穷无尽的恶意骚扰之下。可以想像,这样的警告不是没有道理的。这个裁决同意和反对意见的接近比例,以及双方意见都具有的合理性,可以使我们体会到,许多问题都面临着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做出一个选择之后,往往是要支付代价的。
但是,休斯大法官的那段话,还是成为后人对“预检”或“预禁”的要求标准。报纸文章的“泄密”必须到了就像公布军队行动日期、人数和地点那样的程度,政府才有“预禁”的合法理由。这就是所谓尼尔标准。
到1971年,尼尔标准已经实行了40年。在《纽约时报》的五角大楼文件案前一个月,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WE波格还在一件案子的裁决中重申了尼尔标准,重申对任何企图预先禁止新闻的合宪性,必须施加严格的限定。
可是,这个案子的法官的判决显然有一定的理由的。事关国防部绝密材料,他没有立判禁止,而是判了延迟发表,还是一种很合理、也很谨慎的做法。
美国新闻界和联邦政府的关系,集中在政府方面的行政分支,新闻界方面的几个大报和电视新闻网之间,是一种亦友亦敌,互相依赖,又互相警惕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好坏,决定于国家所处的状态。一般地说,在危机状态,比如战争状态,政府和新闻界的关系就比较好。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新闻从业人员对政府行政官员个人好恶的影响。
这种关系时好时坏,人们记忆中最好的时候是“二战”时期,新闻记者们就像拿着笔杆子和照相机的士兵一样,和政府配合得非常好。一个经典的故事是,罗斯福总统是一个轮椅总统,但是他不愿意让民众知道他们的总统是一个不能站立的健康不佳的人,他要求新闻界帮助他保持这个秘密。新闻界配合默契,从来没有透露他的瘫痪状态,从来没有刊登过一张他坐着轮椅的照片。特别是在电视直播的就职仪式上,他在大群政府高官和家人的簇拥下慢慢“走”出来,其实是被后面扶着的人托着“架”出来的,周围的人用自己的身体遮挡住总统瘫痪的下半身,电视和新闻记者们把镜头拍得一切正常。难的倒不是记者们居然能做到这一点,难的是,所有的新闻记者都一致地来做这一点。现在想来,简直匪夷所思。那也是表现了“二战”期间美国人的同仇敌忾吧。后来的总统再也不会有如此好的新闻人缘了。
一般地说,新闻从业人员由于职业和见识的缘故,总体上比较自由开放,比较关心下层民众的疾苦,对政府的权威抱一种挑剔的态度。在两党之间,民主党比较容易和新闻界建立良好关系。当然这和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以及他们的新闻发言人的个人风格也很有关系,毕竟,政府的新闻是他们给出来的。行政官员和新闻记者,就像天天要见面的店员和顾客一样。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要让民众理解他们的政策,须得利用新闻界的报道和分析解释,因为政府自己没有媒体。法律禁止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在民众中搞宣传,推销自己的主张。所以,搞好和新闻界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新闻界也需要保持和政府的良好关系,特别是在白宫从事报道的大媒体机构的常驻记者。但是,他们和政府意见太贴近的话,是一种不符合专业形象的事情,他们必须形象上保持中立,在行动上显示客观,并且取一种批评的态度,这样才能获得读者或观众的信任。
双方对这种关系的性质其实都很清楚。所以,一般情况下,总统是尽可能地避免批评新闻界的。
尼克松当政期间,是美国政府行政分支和新闻界关系最不好的时候。尼克松历来和新闻界关系不好,他特别不满意新闻界在他几次竞选时期对他的报道。偏偏尼克松还摊上了一个和新闻界关系更糟的副总统阿格纽。
阿格纽这个最终因丑闻先于尼克松辞职的人,对几家大报如《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和一些有自由派名声的报纸,在1968年大选期间对他不利的报道耿耿于怀。他甚至说要到法庭去控告《纽约时报》诽谤,说了好几次,最终却没有行动。因为谁都知道,他这样的公众政治人物,要告动一家报纸诽谤是非常难的,几乎不可能。以后,阿格纽在整整两年的时间里,经常地持续不断地抨击美国新闻业。我们现在熟悉的一些左派人士对美国媒体的攻击,30年前这位右派阿格纽其实都说过了。
他指责美国大媒体操纵在一小撮人手里,比如《华盛顿邮报》公司除了拥有这家大报以外,还拥有四大电视台之一,拥有华盛顿的一个新闻电台,以及《新闻周刊》杂志。他攻击说,这些媒体是四个巨大的声音听命于一个老板,即著名的《华盛顿邮报》女老板凯瑟琳·格雷厄姆。他指责美国媒体由于并购而集中,形成庞大的媒体集团。这是事实,但是他对媒体因此导致舆论统一的批评却不是事实。所谓“听命于一个老板”的四大媒体,其作业是独立的,其声音并不一致。凯瑟琳·格雷厄姆回忆说,“当我第一次听说他的断言,即公司所有的分支机构都要对我负责时,我对他如此缺乏了解感到目瞪口呆……我仍然坚持我们公司各部分不要‘在同一评论路线上走’。相反,每个分支机构都有其自主运作的权力,他们相互激烈地竞争,甚至在许多问题上都持有不同看法。”
根本的原因是,美国读者和听众不在乎报纸的老板是谁,他们却在乎舆论是不是一律,他们不信任一律的舆论,不管这种舆论是不是说了他们喜欢的话。听到总是有不同的声音,他们就比较放心。所以,老板即使做得到让手下的各种媒体舆论一致,他(或她)也犯不着这样做,这样做长远来说不合算。更何况,根本就做不到,因为作业是各自独立、互不干扰的。
阿格纽指责媒体的“一小群精英”滥用自己对公众舆论的影响,可是他找不到证据。他指责说,电视评论员“眉毛一抬,或者嗓音一转,在广播过程中插入的一句挖苦话,都能在成百万民众心中造成对公共官员能力或政府政策智慧的怀疑”。这话不能说一点没有道理,但是作为一个副总统,对媒体的指责到了这个地步,就给人不遗余力的印象了。
阿格纽在全国各地,对他所认为的坏报纸展开攻击。美国的新闻界并不是铁板一块。报纸和电台始终是地方性的,电视网在政治倾向上也不尽相同,但是面对阿格纽的攻击,反而都有同舟共济的反应了。有些记者认为,阿格纽的攻击太过分,干脆不要理他,让他自己表演,民众不难看清事情的本质。但是,也有人担心,如果新闻业不做出适当的反击,阿格纽毕竟是副总统,久而久之,民众就会相信阿格纽说的话,就会怀疑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是不是非要不可,就会认为新闻界不是在反映社会的问题,而是在制造社会的问题。假如阿格纽的人把媒体单位告上法庭,会对媒体造成更大的干扰。至少,法庭在听证的时候,会要求媒体单位提供证据,这些证据涉及消息来源,往往是媒体不愿公开的。法庭在这种情况下,会发出传票,强迫媒体提供,如果媒体不从,就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