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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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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事情。他们当时不会带有任何愧疚的心理,而是理直气壮。在他们看来,让坏人下跪是理所当然的。这就是尊严在不同国家表现出的不同形式。有人评论说,今天的老百姓见到当官的不下跪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仅仅是在100年前,如果皇帝出巡,路边的百姓也是必须下跪的。
  最近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先生在《南方周末》报上写了一篇文章《“文革”究竟好不好?》,起因是他在《读书》杂志上见到有人撰文说,文化大革命是中国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方面达到最好的黄金时期。为此,徐先生进行了反驳。
  在这里,我没有必要站在哪一方进行辩论,我所能肯定的是,文化大革命肯定是一部分人获得了利益,一部分人受到了迫害,丧失了权利和利益。对于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怀念文革现象,我们不能做简单的否定。今天人们怀念文革,是不是说明当前社会哪些地方又出现了问题呢?
  从均贫富角度上讲,我是同情穷人的。但从人类文明角度,从人的尊严、人格和人性角度讲,我是不同意那种手段和手法的。如果人类总是以打打杀杀来争夺财富,解决争端,那么今天变富了的人早晚要变成穷人,明天变穷了的人,早晚也会变成富人。反正以同样的手段你杀了我,我杀了你,你镇压我,我镇压你,几千间循环着一场财富和权力大争夺。如果这样做,我想中国人的人格尊严永远不会提升,中国人会永远生活在一种野蛮之中。
  难道中国真的跳不出这种文明吗?受益者真得不能进行点检讨和反思吗?真的不能摆脱一面之词的偏颇吗?当你通过粗暴的行为获得了利益,心里就心安理得吗?当你以凌辱他人的方式获得了心理满足,就不感到惭愧吗?反过来谈受害者,真得不能增添些宽容和谅解吗?真的非要以牙还牙吗?有人赞扬南非总统曼德拉,坐了20多年的监狱,上台后对过去的迫害者却并不计较。这是什么胸怀和气魄!如果中国人不能这样做,那么中国的历史今后仍然面临着旧模式循环的危险。中国人的命运永远摆脱不了传统的悲剧。
  雷达先生在那篇散文中最后的几句观察特别好,就当前人们对财富和权力疯狂地掠夺和贪婪来看,文革时期的人性丝毫没有改变。不仅没有改变,相反,石家庄靳如超制造的大爆炸和江西芳林小学被炸事件的出现,说明中国的人性可能在倒退。
  这种种现象不仅使人发问:中国真得进步了吗?30年间中国发生了多大的变化?粗暴的野蛮的时代是否已经消失?人们心中的噩梦是否已经消失?这些提问发人深省。如果不洗刷民族的灵魂,再过多少年,中国将永远是没有尊严的国家。那么怎么来洗刷我们民族的灵魂呢?仅仅是坐而论道式的空谈,或隔靴搔痒式的批评?
  '2',自决权。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条这样说:“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所有人民都可以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见《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第110页,'
  这里最重要的是“自决权”概念,这种自决权可以说是人类最常见的权利,买东西时,想买这个不想买那个,都由自己来决定。自决权分政治自决和经济自决。在政治上,譬如一个人愿意加入共产党还是九三学社,都由自己选择,没人来强迫。在进行选举时,愿意投张三的票还是李四的票,也由自己决定。
  自决权还表现在管理方面。譬如国有企业的职工有自决权,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通过职工大会表决选举出合格的管理人员。但在现实中,这种自决权往往被某些领导代替。厂长任命都是上边的事,与职工无关。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剥夺了企业主人职工的自决权。一些国有企业搞不好,就是因为职工的自决权被剥夺。因此,认真研究自决权问题,对于中国社会、中国经济有重要作用。我们这样的国家,一个封建意识浓厚的国家,自决权意识可以说极其淡漠。什么都是听领导,领导怎么说,群众怎么干。走入市场经济之后,如果再不加强自决意识,那么市场经济就没法搞,人民群众的独自自主的创造性就难以发挥。
  在经济方面,公民有权利自由处置自己的财富,譬如,卖掉手中的股票,买进债券。到了市场经济的今天,中国人在经济上的自决权越来越大。城市居民可以买卖住房,农村居民可以转租自己的土地,私营企业主可以买卖企业。在这一条里,中国由于国情不同,中国公民可能很少拥有天然财富和资源。在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公民拥有父辈遗传下来的工厂、农庄、草场。不过,随着情况的变化,中国一部分人的财产会越来越大,他们支配财产的权利会越来越大。随着富人阶层的出现,继承遗产的现象也已经出现。继承人将来对这些遗产怎样配置?都是未来的新问题。
  经济自决权实际上是个经济自由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今天看好象已经没什么意义了。企业可以私有了,产权可以转移了。中国还需要什么样的经济自由?在有些人来,中国的经济自由还不够吗?私人的经济权力还不大吗?的确,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人在经济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自由,比起改革开放前不知自由和自决了多少倍。但是,在从某种程度上看,中国的经济自由还差得远。
  完全的经济自决权和经济自由必须有一个根本的前提,那就是社会财富的个人所有,即个人拥有财产。如果一切都是公有那就谈不上经济自由和经济自决。但是,财产占有达到什么程度或说私有化达到什么程度才算经济自由?是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主要以私人经济为主体,还是象目前中国这样以国家经济为主体?经济自由要自由到多大程度?这些问题说到底,是财产由谁来支配的问题,是由国家官员来支配还是由公民个人来支配?个人支配财富可以达到什么程度?是象李嘉诚那样能左右香港经济,还是象目前中国这样私有经济仅仅是公有经济的补充?目前中国思想和行动上的模糊和争论主要就在这一点上。
  在改革开放前,在完全的公有化时期,中国人的一切行动几乎都要受人管,这是因为中国人没有经济自决权,没有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由,如果连这最基本的自由都没有,那就可以说一个人的自由权利基本已经完全丧失。文化大革命期间就是这么一个时代。那时候,个人所能支配的仅仅是生活中身边的日用品。除了这点可怜的物品,其他的一切几乎都是公家的。干什么事情都要到单位报帐,出门交通费要报销,房子要靠单位分配,食品要靠票证供应,需要多少,可用多少,都由单位来决定。由于公有化进行得很彻底,所有人都失去了私有财产。城市里的市民不拥有房产,农村里的农民不拥有地产。在一切都失去的情况下,也就意味着很多自由和自决的权利被剥夺了。
  很多在计划经济下走过来的人都感受到了这种制度的苦恼。例如住房问题,我在这方面的感受真是太深了。大学毕业后,就一直住集体宿舍,不结婚就不分房子。这种政策对于那些晚婚晚育者简直是一种惩罚。早婚早育者都获得了房子,并且那些多生多育者还分到了比少生少育者更多的房子。通过深刻体验和观察这种经济体制,我深深感到这种制度的确是个多吃多占多消费的人沾便宜的制度。计划经济下的公有制好了什么人?只能是生孩子多的人,平庸无能但照样能平均领取工资福利的人。这种经济体制之所以不能长久,是因为它不公平,也不符合人性,更不符合自由的原则。如果要问:世界上什么原则最重要?我看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自由。
  什么是经济自由?经济自由便是一个人能自由地进行交换、自由地获得和自由地使用以及处置自己的财产。但由于人类恶劣的本性,完全的经济自决和经济自由是没有的。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始终不可削弱。对于中国来讲,由于实行了多年的经济禁锢,直到今天还仍然处在一种解禁的状态。但在这一解禁过程中不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自决权还表现在就业方面。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公民的就业自决权也越来越大,市场经济给了人们更大的人身自由。今天的中学毕业生或大学生毕业和我们这些人年轻的时候大不一样了。工作、单位、地区都由自己挑选,完全体现了一种自我裁决。有一天与新闻界的人士聊天,得知这些年北京出现了“北漂一族”,即新闻媒体业的一些流动性比较大的编辑记者。这些人大多没有北京户口,只是在京打工,但能力特强,完全靠本事吃饭。他们在就业方面已经实现了完全的自决权,户口这些计划经济下遗留的产物对他们的择业和流动丝毫不起作用。
  可我们那个青年时代,工作权全由学校决定。记得在我初中毕业的那个时候,负责工作分配的工人宣传队的师傅可忙乎起来。班里50多个学生,谁该下乡,谁该留城进工厂,谁该去建设兵团,都要一一调查分析做决定。我是由于家中的哥哥姐姐都下了乡,才被分配到工厂的。后来大学毕业时,也是完全的国家分配,我们复旦大学中文系78级这个班有大约30人被分配到北京各大中央单位。当然,在毕业分配的过程中,班主任又少不了一番忙活。
  自决权最主要体现在对职业和生活方式的选择上。人的天性各不相同,兴趣爱好、志趣志向也不相同。因此,职业对于一个人来说至关重要。但是在计划经济的年代,人对职业的选择和自决完全被组织分配所取代,由此引发了许多人的痛苦。在那个年代,人们象螺丝钉一样被拧在各自的岗位上。无论是干部还是普通工作人员,党的一声令下,打起背包就出发,没有二话可说。那个年代经常唱的一首歌就是“毛主席的战士最听党的话,哪里艰苦到哪里去,哪里艰苦哪安家”。这样一种精神在夺取革命胜利和对抗帝国主义侵略时,全体人民同仇敌忾团结起来反抗外部侵略时是绝对需要的。但在和平建设年代,再用战争年代的精神行事就不相适应了。
  回忆起来,我们这代人年轻时期很多人都被不顺心的工作折磨过。譬如我自己,青年时代特别想学习,但就是与学校的大门无缘。上大学要靠上边发下来的名额,还要靠单位推荐。有了名额,领导看得中你,群众没意见,你才能上大学。但至于你想学什么专业,那就没你挑选的余地了。给你一个什么学校和什么专业你都要接受。在那个年代,人就象机器,没有一点个性,没有一点个人挑选的余地。
  大约是1970年,我家由省教育厅搬到山东大学第一宿舍,那时我已进工厂工作两年了,年龄也已经到了上大学的时候。在这几年,不知怎么回事,中学时期一向调皮捣蛋爱玩不爱学习的我,突然变得求知欲格外强烈。下班以后就卷不释手地看书。1971年,中断几年招生的大学开始重新恢复招生。我亲眼看着第一批工农兵大学生被腰鼓队敲锣打鼓地迎进山东大学的校门。我站在路边看着,心中充满了羡慕和渴望,也充满了痛苦。这痛苦来自巨大的反差。一边是天子娇子式的学校生活,一边是沉重的车间装炸药劳动。
  当时上不了大学并不是自己天资愚笨,或家庭收入担负不起,而完全是一种政策造成的。在这一体制下,多少人在多少方面失去了自决权。在那个年代,有多少人为了调换工作,一再折腾。对比之下,改革开放的今天真是让人心情舒畅之极,再也不用为自己不喜欢的事情忙碌了。人事制度的改革,使中国公民有了更多的自决权。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人在各方面的自决权会越来越大。
  任何一项权利的提出必然是有针对性的。自决权这一条的提出,我想主要是针对公民不能自由决定的现象。上边我已经讲了文革期间人们不能对就业进行自决的情况。那么在今天,中国人民缺少自决权的表现在哪里呢?在那些地方还存在对公民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限制呢?我认为目前中国社会最突出的问题是自由迁徙的问题,自由选择工作地和居住地的问题。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户籍管制已经严重不适应新形势了,已经严重制约和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追求。
  例如在今天的北京市,一个市民如果娶了一个农村妻子,那么生了孩子后连在北京落户口的自决权都没有,还非要到孩子的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口。外地人找北京人结婚,至今也不能自由地将户口迁进北京。这些事例都是没有自决权的现象。好在随着社会改革,中国人的自决权比计划经济时期多多了。但尽管如此,当前社会仍然还有数不清的管制。这些管制有的是合理的,有很多已经不合理,但仍在延续。这些制度和规定为什么仍能延续,说到底是中国人的观念意识落后的原因,是国民待遇标准低下的原因。
  '3',工作权。
  公约第六条这样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在获得了工作之后,还要保证享有这样一些待遇:A,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B,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C,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D,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总起来看,这一条大家看了可能没有任何异议。工作吗,人成年了之后都要工作,这有什么难的!是的,对于有些中国人来说,的确不存在工作权的问题和困惑。但千万别以为联合国的权利公约是随随便便制定的。可以说公约中的每一条款都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内容。之所以制定这些权利都是事出有因。工作权对中国人无关吗?决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现在各大城市都有许多工种不允许外地人涉足。北京就明文规定一些行业限制使用外地人员,如金融与保险业的各类管理员、业务员、会计、出纳员、调度员、星级宾馆前厅服务员、收银员、话务员、核价员、出租车司机、办公室文秘等,这些工作都不许没有北京市户口的外来人员从事。对于此条公约后面规定的ABCD四个内容,要想做到也不容易。譬如说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和报酬及给薪休假,上海青浦区发生的陆健一案便反映出这里面的差距。另外C条的规定也很难做到,人人有提级的同等机会,在中国许多企业里或机关里,提级往往并不按一个人的资历和能力,而是由上级或上司的爱好决定着的。
  从历史上看,工作权曾经非常突出的表现在种族之间和国家之间。例如,在19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西部的开发工作接近尾声,就业机会不断减少,导致一些白人无活可干,于是在旧金山这种地方白人闹事抗议的活动增多起来。这种抗议的目标和对象就是中国华工。不久发生了许多排华事件,白人捣毁华工的住所,驱赶和杀死华工。在这种情况下,1883年美国制定出台了排华法,明确规定企业不许招收华工,一般华工不得入境。从此,中国普通劳工便在美国失去了工作权,大约有十几万华工退出了美国。
  在种族歧视严重的南非,也发生了禁止华工进矿工作的事情。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南非由于金矿的发现,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淘金者,其中不乏大批的华工。由于华工和当地黑人工资价格低廉,矿主一般都喜欢用低廉的劳动力,这样就抢了一些白人的饭碗。于是带有种族歧视性的抗议活动爆发了。高薪的欧洲血统工人组成的工会提出了控诉,接着发生了罢工。在这种压力下,1911年南非政府改变了原先的劳动政策,通过了矿山与劳动法案,或称“有色人种歧视法案”'Colour Bar Act'。这一法案从文字上读起来似乎是无害的,但在实施中则实际上限制了雇主使用非洲劳动力从事技术或半技术性工作。该法案所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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