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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汉书-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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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物历四时之象也。而岁功成就,五权谨矣。 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圜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准正则平衡而钧权矣。是为五则。规者,所以规圜器械,令得其类也。矩者,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也。规矩相须,阴阳位序,圜方乃成。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绳者,上下端直,经纬四通也。准绳连体,衡权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辅弼执玉,以冀天子。《诗》云:“尹氏大师,秉国之钧,四方是维,天子是毘,俾民不迷。”咸有五象,其义一也。以阴阳言之,大阴者,北方。北,伏也,阳气伏于下,于时为冬。冬,终也,物终臧,乃可称。水润下。知者谋,谋者重,故为权也。大阳者,南方。南,任也,阳气任养物,于时为夏。夏,假也,物假大,乃宣平。火炎上。礼者齐,齐者平,故为衡也。少阴者,西方。西,迁也,阴气迁落物,于时为秋。秋 也,物 敛,乃成孰。金从革,改更也。义者成,成者方,故为矩也。少阳者,东方。东,动也,阳气动物,于时为春。春,蠢也,物蠢生,乃动运。木曲直。仁者生,生者圜,故为规也。中央者,阴阳之内,四方之中,经纬通达,乃能端直,于时为四季。土稼啬蕃息。信者诚,诚者直,故为绳也。五则揆物,有轻重、圜方、平直、阴阳之义,四方、四时之体,五常、五行之象。厥法有品,各顺其方而应其行。职在大行,鸿胪掌之。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七始咏,以出内五言,女听。”予者,帝舜也。言以律吕和五声,施之八音,合之成乐。七者,天地四时人之始也。顺以歌咏五常之言,听之则顺乎天地,序乎四时,应人伦,本阴阳,原情性,风之以德,感之以乐,莫不同乎一。唯圣人为能同天下之意,故帝舜欲闻之也。今广延群儒,博谋讲道,修明旧典,同律,审度,嘉量,平衡,均权,正准,直绳,立于五则,备数和声,以利兆民,贞天下于一,同海内之归。凡律、度、量、衡用铜者,各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齐风俗也。铜为物之至精,不为燥湿、寒暑变其节,不为风雨、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铜也。用竹为引者,事之宜也。 历数之起上矣。传述颛顼命南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其后三苗乱德,二官咸废,而闰余乖次,孟陬殄灭,摄提失方。尧复育重、黎之后,使纂其业,故《书》曰:“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岁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允厘百官,众功皆美。”其后以授舜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舜亦以命禹。”至周武王访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纪明历法。故自殷、周,皆创业改制,咸正历纪,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三代既没,五伯之末,史官丧纪,畴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记,有《黄帝》、《颛顼》、《夏》、《殷》、《周》及《鲁历》。战国扰攘,秦兼天下,未皇暇也,亦颇推五胜,而自以获水德,乃以十月为正,色上黑。 汉兴,方纲纪大基,庶事草创,袭秦正朔。以北平侯张苍言,用《颛顼历》,比于六历,疏阔中最为微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见,弦望满亏,多非是。 至武帝元封七年,汉兴百二岁矣,大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历纪坏废,宜改正朔”。是时御史大夫宽明经术,上乃诏宽曰:“与博士共议,今宜何以为正朔?服色何上?”宽与博士赐等议,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创业变改,制不相复,推传序文,则今夏时也。臣等闻学褊陋,不能明。陛下躬圣发愤,昭配天地,臣愚以为三统之制,后圣复前圣者,二代在前也。今二代之统绝而不序矣,唯陛下发圣德,宣考天地四时之极,则顺阴阳以定大明之制,为万世则。”于是乃诏御史曰:“乃者有司言历未定,广延宣问,以考星度,未能雠也。盖闻古者黄帝合而不死,名察发敛,定清浊,起五部,建气物分数。然则上矣。书缺乐弛,朕甚难之。依违以惟,未能修明。其以七年为元年。”遂诏卿、遂、迁与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议造《汉历》。乃定东西,立晷仪,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举终以定朔晦分至,躔离弦望。乃以前历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岁,至于元封七年,复得阏逢摄提格之岁,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岁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姓等奏不能为算,愿募治历者,更造密度,各自增减,以造《汉太初历》。乃选治历邓平及长乐司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尊及与民间治历者,凡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闳与焉。都分天部,而闳运算转历。其法以律起历,曰:“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与长相终。律长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终复。三复而得甲子。夫律阴阳九六,爻象所从出也。故黄钟纪元气之谓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与邓平所治同。于是皆观新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先藉半日,名曰阳历;不藉,名曰阴历。所谓阳历者,先朔月生;阴历者,朔而后月乃生。平曰:“阳历朔皆先旦月生,以朝诸侯王群臣便。”乃诏迁用邓平所造八十一分律历,罢废尤疏远者十七家,复使校历律昏明。宦者淳于陵渠复覆《太初历》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连珠。陵渠奏状,遂用邓平历,以平为太史丞。 后二十七年,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言:“历者天地之大纪,上帝所为。传黄帝《调律历》,汉元年以来用之。今阴阳不调,宜更历之过也。”诏下主历使者鲜于妄人诘问,寿王不服。妄人请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杂候日、月、晦、朔、弦、望、八节、二十四气,钧校诸历用状。奏可。诏与丞相、御史、大将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上林清台,课诸历疏密,凡十一家。以元凤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尽五年十二月,各有第。寿王课疏远。案汉元年不用黄帝《调历》,寿王非汉历,朔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有诏勿劾。复候,尽六年。《太初历》第一。即墨徐万且、长安徐禹治《太初历》亦第一。寿王及待诏李信治黄帝《调历》,课皆疏阔,又言黄帝至元凤三年六千余岁。丞相属宝、长安单安国、安陵杯育治《终始》,言黄帝以来三千六百二十九岁,不与寿王合。寿王又移《帝王录》,舜、禹年岁不合人年。寿王言化益为天子代禹,骊山女亦为天子,在殷、周间,皆不合经术。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也。寿王猥曰安得五家历,又妄盲《太初历》亏四分日之三,去小余七百五分,以故阴阳不调,谓之乱世。劾寿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诵不详之辞,作袄言欲乱制度,不道。奏可。寿王候课,比三年下,终不服。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诽谤益甚,竟以下吏。故历本之验在于天,自汉历初起,尽元凤六年,三十六岁,而是非坚定。 至孝成世,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统历》及《谱》以说《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 夫历《春秋》者,天时也,列人事而因以天时。传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故有礼谊动作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能者养以之福,不能者败以取祸。”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阴阳之中制其礼。故春为阳中,万物以生;秋为阴中,万物以成。是以事举其中,礼取其和,历数以闰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皆所以定命也。《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又曰“治历明时”,所以和人道也。 周道既衰,幽王既丧,天子不能班朔,鲁历不正,以闰余一之岁为 首。故《春秋》刺“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于是辰在申,而司历以为在建戌,史书建亥。哀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为建亥,而怪蛰虫之不伏也。自文公闰月不告朔,至此百有余年,莫能正历数。故子贡欲去其饩羊,孔子爱其礼,而著其法于《春秋》。《经》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言告朔也。元典历始曰元。《传》曰:“元,善之长也。”共养三德为善。又曰:“元,体之长也。”合三体而为之原,故曰元。于春三月,每月书王,元之三统也。三统合于一元,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为法,十一三之以为实。实如法得一。黄钟初九,律之首,阳之变也。因而六之,以九为法,得林钟初六,吕之首,阴之变也。皆参天两地之法也。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损之,皆以九为法。九六,阴阳、夫妇、子母之道也。律娶妻而吕生子,天地之情也。六律六吕,而十二辰立矣。五声清浊,而十日行矣。《传》曰“天六地五”,数之常也。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夫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故日有六甲,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毕,言终而复始。太极中央元气,故为黄钟,其实一龠,以其长自乘,故八十一为日法,所以生权衡、度量,礼乐之所繇出也。《经》元,一以统始,《易》太极之首也。春秋二以目岁,《易》两仪之中也。于春每月书王,《易》三极之统也。于四时虽亡事必书时月,《易》四象之节也。时月以建分、至、启、闭之分,《易》八卦之位也。象事成败,《易》吉凶之效也。朝聘会盟,《易》大业之本也。故《易》与《春秋》,天人之道也。《传》曰:“龟,象也。筮,数也,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 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统三也,四时四也,合而为十,成五体。以五乘十,大衍之数也,而道据其一,其余四十九,所当用也,故蓍以为数。以象两两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归奇象闰十九,及所据一加之,因以再 两之,是为月法之实。如日法得一,则一月之日数也,而三辰之会交矣,是以能生吉凶。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并终数为十九,《易》穷则变,故为闰法。参天九,两地十,是为会数。参天数二十五,两地数三十,是为朔、望之会。以会数乘之,则周天朔旦冬至,是为会月。九会而复元,黄钟初九之数也。经于四时,虽亡事必书时月。时所以记启、闭也,月所以纪分、至也。启、闭者,节也。分、至者,中也。节不必在其月,故时中必在正数之月。故《传》曰:“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余于终。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归余于终,事则不誖。”此圣王之重闰也。以五位乘会数,而朔旦冬至,是为章月。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为中法。参闰法为周至,以乘月法,以减中法而约之,则七 之数,为一月之闰法,其余七分。此中朔相求之术也。朔不得中,是谓闰月,言阴阳虽交,不得中不生。故日法乘闰法,是为统岁。三统,是为元岁。元岁之闰,阴阳灾,三弦闰法。《易》九厄曰:初入元,百六,阳九;次三百七十四,阳九;次四百八十,阳九;次七百二十,阴七;次七百二十,阳七;次六百,阴五;次六百,阳五;次四百八十,阴三;次四百八十,阳三。凡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与一元终。经岁四千五百六十,灾岁五十七。是以《春秋》曰:“举正于中。”又曰:“闰月不告朔,非礼也。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不告闰朔,弃时正也,何以为民?”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视朔,遂登观台以望,而书,礼也。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至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失闰,至在非其月。梓慎望氛气而弗正,不履端于始也。故传不曰冬至,而曰日南至。极于牵牛之初,日中之时景最长,以此知其南至也。斗纲之端连贯营室,织女之纪指牵牛之初,以纪日月,故曰星纪。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凡十二次。日至其初为节,至其中斗建下为十二辰。视其建而知其次。故曰:“制礼上物,不过十二,天之大数也”。《经》曰“春,王正月”,《传》曰:周正月“火出,于夏为三月,商为四月,周为五月。夏数得天”,得四时之正也。三代各据一统,明三统常合,而迭为首,登降三统之首,周还五行之道也。故三五相包而生。天统之正,始施于子半,日萌色赤。地统受之于丑初,日肇化而黄,至丑半,日牙化而白。人统受之于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半,日生成而青。天施复于子,地化自丑毕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故历数三统,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以甲申。孟、仲、季迭用事为统首。三微之统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序亦如之。五行与三统相错。传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则三统五星可知也。《易》曰:“参五以变,错综其数。通其变,遂成天下之文;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太极运三辰五星于上,而元气转三统五行于下。其于人,皇极统三德五事。故三辰之合于三统也,日合于天统,月合于地统,斗合于人统。五星之合于五行,水合于辰星,火合于荧惑,金合于太白,木合于岁星,土合于镇星。三辰五星而相经纬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五胜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阴阳比类,交错相成,故九六之变登隆于六体。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变而成卦,四营而成易,为七十二,参三统两四时相乘之数也。参之则得“乾”之策,两之则得“坤”之策。以阳九九之,为六百四十八;以阴六六之,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阴阳各一卦之微算策也。八之,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引而信之,又八之,为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为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然后大成。五星会终,触类而长之,以乘章岁,为二百六十二万六千五百六十,而与日月会。三会为七百八十七万九千六百八十,而与三统会。三统二千三百六十三万九千四十,而复于太极上元。九章岁而六之为法,太极上元为实,实如法得一,阴阴各万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气体之数,天下之能事毕矣。      
卷二十一下犅衫镜谝幌
统母 日法八十一。元始黄钟初九自乘,一龠之数,得日法。 闰法十九,因为章岁。合天地终数,得闰法。 统法一千五百三十九。以闰法乘日法,得统法。 元法四千六百一十七。参统法,得元法。 会数四十七。参天九,两地十,得会数。 章月二百三十五。五位乘会数,得章月。 月法二千三百九十二。推大衍象,得月法。 通法五百九十八。四分月法,得通法。 中法十四万五百三十。以章月乘通法,得中法。 周天五十六万二千一百二十。以章月乘月法,得周天。 岁中十二。以三统乘四时,得岁中。 月周二百五十四。以章月加闰法,得月周。 朔望之会百三十五。参天数二十五,两地数三十,得朔望之会。 会月六千三百四十五。以会数乘朔望之会,得会月。 统月一万九千三十五。参会月,得统月。 元月五万七千一百五。参统月,得元月。 章中二百二十八。以闰法乘岁中,得章中。 统中一万八千四百六十八。以日法乘章中,得统中。 元中五万五千四百四。参统中,得元中。 策余八千八十。什乘元中,以减周天,得策余。 周至五十七。参闰法,得周至。 纪母。 木金相乘为十二,是为岁星小周。小周乘“坤”策,为千七百二十八,是为岁星岁数。 见中分二万七百三十六。 积中十三,中余百五十七。 见中法一千五百八十三。见数也。 见闰分万二千九十六。 积月十三,月余一万五千七十九。 见月法三万七十七。 见中日法七百三十万八千七百一十一。 见月日法二百四十三万六千二百三十七。 金火相乘为八,又以火乘之为十六而小复。小复乘“乾”策,为三千四百五十六,是为太白岁数。 见中分四万一千四百七十二。 积中十九,中余四百一十三。 见中法二千一百六十一。复数。 见闰分二万四千一百九十二。 积月十九,月余三万二千三十九。 见月法四万一千五十九。 晨中分二万三千三百二十八。 积中七,中余千七百一十八。 夕中分一万八千一百四十四。 积中八,中余八百五十六。 晨闰分万三千六百八。 积月十一,月余五千一百九十一。 夕闰分万五百八十四。 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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