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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一卷-第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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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非宋子。后者即天下篇所谓“以情欲寡少为内”,是宋子的根本主张之一, 
故荀子也用全力对此加以批评。10 项后半指出,如果人之情真要寡少,则赏
罚便失其效用,“乱莫大焉”。这和他对于陈仲、史鰌的批判一样,都是从
同一的政治立场出发,而且同样以性恶论为其理论的根据。正名篇还有这样
一段话:“凡语治而待去欲者,无以道(导)欲而困于有欲者也。凡语治而
待寡欲者,无以节(适)欲而困于多欲者也。有欲无欲异类也,生死也,非
治乱也。欲之多寡异类也,情之数也,非治乱也。欲不待可得,而求者从所
可。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求者从所可,受乎心也。。。心之所可中理, 
则欲虽多奚伤于治;。。心之所可失理,则欲虽寡奚止于乱。故治乱在于心
之所可,亡于情之所欲,不求之其所在而求之其所亡,虽曰我得之,失之矣。” 
这虽没有明白表示批判谁,好像是一般的评论,实则“凡语治而待寡欲者,

无以适欲而困于多欲者也”云云,分明是批判宋子。因为这一大段“欲”“求” 
论,正是“宋子蔽于欲而不知得”的详释。
四、慎到、田骈—— 
1。“尚法而无法,下脩(不循)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 
终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非十二
子)
2。“慎子有见于后,无见于先。。。有后而无先,则群众无门。”(天
论)
3。“慎子蔽于法而不知贤。。。由法谓之,道尽数矣。”(解蔽) 
五、申不害—— 
“申子蔽于埶(势)而不知知(智)。。。由势谓之,道尽便矣。”(解
蔽)
这些话是批判法家的思想,所谓先后的分别正是儒法不同道的一重要环
节。
六、惠施、邓析—— 
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奇)辞,甚察而不惠(急), 
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网纪。”(非十二子) 
2。“山渊平,无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 
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然而君子不贵者,非礼义之中也。” 
(不苟) 
3。“不恤是非然不(否)(然)之情,以相荐撙,以相耻怍,君子不如
惠施、邓析。”(儒效)荀子批评名家的话多中肯,特别他提出了邓析,值
得注意。
七、子思、孟轲—— 
1。“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然而犹(依宋本)材剧志大,闻见杂博,案
往旧造说,谓之五行,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案饰其辞
而祇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子思唱之,孟轲和之,世俗之沟犹瞀
儒嚾嚾然不知其所非也,遂受而传之,以为仲尼、子游为兹厚于后世,是则
子思、孟轲之罪也。”(非十二子) 
八、子张、子夏、子游—— 
1。“弟佗其冠,祌禫其辞,禹行而舜趋,是子张氏之贱儒也。”(非十
二子)
2。“正其衣冠,齐其颜色,嗛然而终日不言,是子夏氏之贱儒也。”(同
上)
3。“偷儒惮事,无廉耻而耆饮食,必曰‘君子固不用力’,是子游氏之
贱儒也。”(同上) 
荀子对儒家的批判,除了仲尼、子弓而外,都不能幸免,在解蔽篇对于
曾子有微辞。本篇(非十二子篇)对于子张、子夏、子游,都斥之为“贱儒”; 
儒效篇讥斥“俗儒”颇有具体的形容,虽没有指名,似乎也是指他们。性恶
篇讥孟子之言“性善”,为“不及知人之性而不察人之性、伪之分者”,因
为荀子是以继承儒家正统自任的,他虽盛称孔子,但他和孔子也有颇大的距
离。
九、老子、庄子—— 
1。“老子有见于诎(屈),无见于信(伸)。。。有诎而无信,则贵贱

不分。”(天论) 
2。“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由天谓之,道尽因矣。”(解蔽) 
荀子虽然吸取了道家的自然天道观,但他对于道家、特别是庄子的天人
思想的批判是有分寸的。
以上九点,是荀子对于诸子的批判的梗概。诸子之学“有见”之处,他
都相对地予以接受,而有蔽之处,也都遭到他的反对。他在批判诸子时所作
的分析虽然因其阶级立场而有时代的限制,甚至有曲解的缺点,但是在当时
说来是精密的。因此,他的批判的总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这里,我们不
但可以看出思想发展的痕迹,而且也可以知道学说继承的条贯。

第十六章 法家的悲剧历史和韩非子的思想
第一节 前期法家及其历史的觉醒(上) 
在希腊、罗马,“法”是随着氏族灭亡、显族土地私有者的出现而发生
的;在中国的古代,没有典型地形成梭伦式的变法,最初只是在氏族血缘纽
带中出现了区别贵贱的礼制,所谓“礼不下庶人”。“一之于法”的制度, 
在土地非私有的条件之下既难出现,在氏族贵族专政的政体上,也不容出现。
到了春秋时代,郑国的刑书,才出现对于氏族贵族专政的一个改革运动。
“礼”是古代的法权形式,“法”也是古代的法权形式,二者所显示的
财产所有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形式则有性质上的区别。郑铸刑书,晋叔向曾贻
书于子产,表示反对。他所反对的就是财产关系和阶级地位的变革。因为“礼” 
是讲上下尊贱之别的,是不能在所谓一个标准之下来“齐”的,然而“法” 
却不然,“法”是要讲一个标准的,所谓“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之于一”(说
文)。所以,礼在于“别”,而法在于“齐”。中国古代社会的刑是与礼对
立的;而古代末期的法与其说是对于贵族“刻薄少恩”,毋宁说把贵族的“别”、
“分”降低了。因为“礼,国之干也。。礼不行则上下昏,何以长世?”(左
传僖十一年)以法代礼,岂不是把氏族贵族置于与国民同等的地位了么? 
叔向所争的在于前者之“别”,所以他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而“惧民之有争心也,。。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有了刑书则上下不别,“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
徵于书(刑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国将亡, 
必多制”。所谓“多制”,即指区别上下的礼以外,又有上下无别的“刑书”。
左传正义这样写道:“古者分地建国,作邑命家(即国家的起源),诸侯则
奕世相承,大夫亦子孙不绝。皆知国为我土,众实我民,。。故得设法以待
刑,临事而议罪。。。自令常怀怖惧。”这确实说明了叔向之所以必争的阶
级成见。
子产答复叔向的书,承认了这个道理,对于公族子孙有点抱歉,他说他
只是想“救世”,通过妥协的政策使将要没落的贵族世祀不能一旦而亡罢了! 
他说:
“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
惠?”(左传昭六年) 
这可与叔向别处的话相证:“晋之公族尽矣。肸闻之,公室将卑,其宗
族枝叶先落,则公从之。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肸又无子,公室
无度,幸而得死,岂其获祀!”(左传昭三年) 
但是,客观的形势发展是阻挡不住的。历史总是走着自己的路,才经过
二十三年,叔向自己的祖国——晋国,也铸起刑鼎来了。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赵鞅、荀寅“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
宣子所为刑书”,孔子也曾表示反对,孔子说: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唐诰),以经纬
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
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这话是非常明白的,指出了礼是以氏族组织为标准来区别贵贱的,如果

以法与刑“齐之”,便破坏了古旧的阶级制度。
到了战国,土地财产关系已由公有向私有转化,因而发生了财产法上的
身分平等的思想。这是和商品生产的发展相适应的。法家的法的定义即借用
商品等价交换的术语,例如慎到说:“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
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意林卷二引)由此看来,法的平
均观念是商品等价交换关系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反映,法家可以说是中国古
代商品关系的理论完成者,他们和亚里士多德的商品论有同等的价值。
一、李悝据说曾为魏文侯相(汉书艺文志),一说为文侯师(晋书刑法
志),或许兼而为之。他的生平事迹已不可详悉。汉书艺文志法家类,首列
李子三十二篇,注云:“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儒家类著录李克七
篇,注云:“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又史记货殖列传及平准书,均记“李
克务尽地力”。故章太炎断李悝、李克“当是一人”(检论原法注)。因他
曾著法经,故列入法家,曾师子夏,故列入儒家。由儒入法,本无足奇,后
有荀、韩师弟关系可证。
现在先说他的尽地力之教: 
“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
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者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
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史记平准书) 
这说明了财产关系的变化和阶级地位的转变。汉书食货志说:“李悝为
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 
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臣瓒曰:当言三斗),不勤则损亦
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这说明了生产条件的进步, 
因此,分配关系也有了变化。又说: 
“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 
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 
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
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
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
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
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
中下熟。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三
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 
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 
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
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籴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
而民不散,取有馀以补不足也。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这几段记载,从文字看来,显然经过后人的润色,粟价恐怕也是经过汉
人换算的。但其主要内容,则颇可靠。这时上距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时, 
已一百九十余年,下距商鞅入秦不过数十年,古代经济可能已发展到需要“尽
地力”的政策的阶段。贫富阶级已有变化,旧贵族已趋没落,法经得以产生
的物质的条件也已具备了。
李悝的书——李子三十二篇、李克七篇及法经,都已佚失。关于法经的
详细内容已不可确考,幸赖晋书刑法志的记载,还给我们保存了它的篇目: 
“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律‘具’ 
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 
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 
合为九篇。”(晋书刑法志) 
据唐律疏议,李悝“造法经六篇,即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
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受,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户
婚律)、兴(擅兴律)、厩(厩库律)三篇,谓‘九章之律’”。“魏因汉
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
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由其盗法贼法(唐律疏议原注谓:“盗法, 
今贼盗律是也。”“贼法,今诈伪律是也。”)篇名所指看来,法经的主要
目的在于保护私有财产。而其杂法中包含“淫侈逾制”项目,可见“尽地力” 
的结果,已有不少暴发户了。所以说:“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这样,李悝的法经,实为秦、汉以后法律的滥觞;而按照“著书定律为
法家”之说(章太炎语,见检论原法),李悝是可以当法家的开山祖而无愧
的。
因此战国时代的政治家,就不是开明的,而是革新的,不但有作有为, 
而且敢作敢为。然而在这些国家,如三晋,进步的思想家虽敢作敢为,但受
制于贵族,不能为所欲为。这就表现出新旧变错的矛盾。例如韩非子评申不
害:“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
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 
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新故相反,前后相
悖。”(韩非子定法) 
这样的矛盾便是新的和旧的相拮抗而新的束缚于旧的。大事变法的还是
秦、楚。
二、吴起和商鞅是秦、楚变法的两位主角。他们都获得君主的信任,都
敢作敢为地实行自己的主张,也都遭受法家的悲剧的运命,或被杀害,或遭
车裂。但是商鞅因用秦久而成功,吴起因用楚暂而失败,在效果上说来是不
同的。
吴起是卫国人,司马迁史记虽曾替他立传,但关于他的身世记述不详, 
并有不少错误。吴起被楚国的氏族贵族杀害于楚悼王殁的那一年,即悼王二
十一年,当公元前三八一年,其生年可就说法不一了。据说他曾学于曾子, 
师事过子夏。他曾事魏文侯,为魏守西河,后被谗走楚,为楚谋改革,即以
法家的政治家姿态出现。但他的兵学家的声名却掩盖了法家的地位,可惜兵
权谋家所列吴起四十八篇也失传了。
吴起是一个战国时代扬弃了管仲、子产思想的政治家。他舍身与楚国公
族为敌,越过了“惠人”阶段而走向“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亲
亲尊尊之恩绝”(司马迁语)的“刻暴少恩”阶段。他敢废公族之疏远者, 
敢收封君之爵禄,敢令贵族开荒。“吴起教楚悼王以楚国之俗曰:‘大臣太
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
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减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練之士。’” 
(韩非子和氏)“吴起谓荆王曰:‘荆所有余者地也,所不足者民也。今君
王以所不足,益所有余,臣不得而为也。’于是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皆甚
苦之。”(吕氏春秋贵卒)这样,他没有像子产享受“舆人之诵”,而反被

贵戚所害。史记本传也很扼要地说: 
“楚悼王素闻起贤,至则相楚。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 
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纵横者。” 
他的思想见解可以考见的只有这一些断片,然由此也可见他和商鞅是走
着同一的励耕战与变法的路线。
商鞅的身世,比吴起清楚得多。史记商君列传说:“商君者,卫之诸庶
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
痤,为中庶子。。。公叔既死,公孙鞅闻素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乃遂
西入秦。”(时在秦孝公元年,公元前三六一年)相秦二十余年,孝公殁, 
为反动贵族所车裂。商君书不传,现存者都是后世法家所假托的记载,但间
也留着当时的史影。
商鞅的口诀是“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一开始就和秦国的贵族甘
龙、杜挚展开斗争。他主张“内不私贵宠,外不偏疏远”,站在先王之度(礼) 
的反对地位。他的要政见于史记者有以下几点: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
其赋(小生产者)。大小僇力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半自由农民)。令
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农民身份)。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
者各以轻重被刑;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宗室
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藉(财产关系的军事编制)。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
富无所芬华。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集小都乡邑聚为县(废公族组织)。
平斗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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