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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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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敲挥斜嗳氚朐掳朐碌牟既枪於选J湾确鸪跤新运到探氲摹纲什既梗ǚ鸱鸬劳叻鹚担黄溽嶂屏⒀ТΓ⒄刮竿虏尢崮静妗筧^n!a^pa^timokkha的布萨。在说「威德波罗提木叉」的布萨中,旧传的略说教诫偈,原是不必再诵说的。『铜 戒经』没有七佛所说教诫偈,代表了初期的布萨仪轨。然传说中的略说教诫偈,也是波罗提木叉,而且是早期诵说的布萨偈。在佛教的传承中,是不会忘记的。所以大众部说波罗提木叉,不论是广说、略说,都是「诵偈」的(20),作为说波罗提木叉的重要部分。『五分戒本』、『四分戒本』、『十诵戒本』、『根有戒经』、『僧只戒本』,都将七佛所说教诫偈,编入说波罗提木叉的仪轨──「结说劝学」之後,以表示七佛的共 'P126' 同尊敬戒法。『解脱戒经』自成一格,将七佛所说戒偈,编於「序说」──「布萨作白」以前。也许为了表示∶初有略说教授的波罗提木叉,後有制立学处的波罗提木叉吧!七佛所说教诫偈,源於释迦佛的略说教诫,来源是极为古老的!但在以学处为主的,布萨说波罗提木叉中,并非「波罗提木叉经」主体,而属於布萨的仪轨部分。 


  上面所举的七部「戒经」,实为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所用的仪轨。布萨制度强化,波罗提木叉与仪轨相结合。时间久了,布萨的仪轨部分,也就被称为经。如『僧只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说∶ 


   「波罗提木叉者,十修多罗也」。 


  「十修多罗」(21),就是波罗提木叉序(「布萨作白」,「说序」「问清净」)及九法(上座部系为八法);戒序也是被称为波罗提木叉及经的。但这到底是流传日久,渐忘本义的解说;原义是应该专指学处的。在「波逸提法」中,有「诈言不知学处戒」,如『僧只戒本』(大正二二· 五五四上)说∶ 


   「我今始知是法,入修多罗,半月波罗提木叉中说」。 


  这一学处的文句,各部『戒经』都相近。称波罗提木叉为经,如『律藏之研究』所引述(22)。一条一条的学处,称为波罗提木叉──别别解脱,为什麽又称为经?学处有一定的文句,为了便 'P127' 於忆诵,采用当时流行的,极简洁的,称为修多罗su^tra的文体。此外,还有一重要的意义,如『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说∶ 


   「广为弟子┅┅结戒(学处),说波罗提木叉。佛及弟子般泥洹後,诸弟子虽种种名姓出家,不速灭梵行。譬如杂华,以 连之,置四衢道,四方风吹,不能令散。何以故? 所持故」(23)。 


  修多罗的意义,就是 (线)。制学处,说波罗提木叉,比喻为如 贯华,这正是「修多罗」如 贯华的具体说明。有关出家众的道德轨范,经济准则,团体纪律等,佛应时应机而制为学处。有一定文句,次第安布,不能任意变动。又将种种学处,分为部类,次第组合,所以能持久流传。这就是学处与波罗提木叉,被称为经的原始意义。 


  制立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起初不只是暗诵,而也是分别开示的。如波逸提法的「诽毁毗尼戒」,『铜 律』解说「说波罗提木叉时」为「诵或学习时」(24)。分别、开示、学习为「说波罗提木叉」;当时的「波罗提木叉经」,当然不会附有仪轨。等到布萨说波罗提木叉,发展为上座宣诵,大众一心听,重於僧伽的和合清净,说戒就等於暗诵了。「波罗提木叉经」,也就与布萨仪轨相结合,渐形成现存形态的「戒经」。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论到「经与经分别的关系」,以现存(作为布萨仪轨)的「戒经」 'P128' ,「经分别」Suttavibhan%ga是这种「戒经」的分别广说(25)。对於这,我持有相反的意见。汉译的『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纯为二百馀条文的分别解说,是名符其实的「波罗提木叉(经)分别」Pra^timoks!a…vibhan%ga。作为布萨仪轨的「戒经」,所有的「序说」、「结说」、以及「正说」中的「标名起说」、「结说问净」,都完全没有。可见分别解说的「波罗提木叉经」──「戒经」,是没有仪轨部分的。 


  「戒经」所有的仪轨部分,部分保留在『铜 律』等中,因而引起博士的那种意见∶「经分别」所分别的「经」,就是现存的(附有仪轨的)「戒经」。其实,现存「戒经」的「序说」─ ─「布萨作白」、「说序问清净」,以及波罗夷法的「标名起说」,在『铜 律』的『大分别』、『比丘尼分别』,都是没有保存的。而保存的仪轨部分,也只是叙列,而没有加以分别解说。所以在「波罗提木叉(经)分别」中,这些只是附录,不能说是所分别的「经」,因为根本没有去分别他。 


  「波罗提木叉(经)分别」,应纯为学处等条文的解说,如『十诵律』、『五分律』、『四分律』那样。在「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形成与流传中,面对当时独立流行,与布萨仪轨相结合的「戒经」,有些持律者,也就录取所有的布萨仪轨,附列於「波罗提木叉分别」中。附录进去的,既不是「波罗提木叉分别」所要分别的;没有分别解说,也就不会受到重视,而形成存缺不一 'P129' 的现象。如『铜 律』没有「序说」,也没有波罗夷法的「标类起说」。『僧只律』仅存「比丘尼比尼」中,僧伽婆尸沙法的「结问清净」一段。『根有律』录有自部的「序说」,及「结说」的偈颂部分。在八篇的分别解说中,仅存「僧伽伐尸沙法」、「泥萨只逸底迦法」的「结问清净」。『根有 刍尼律』,最为杂乱!「波罗市迦法」、「僧伽伐尸沙法」,仅有「结问清净」。「众学法」仅有「标类起说」。「泥萨只波逸底迦法」、「波逸底迦法」、「波罗底提舍尼法」 ──三法,前有「标类起说」,後有「结问清净」。从各部广律的存缺不一而论,「波罗提木叉经」的布萨仪轨,曾部分或全部的被录入「波罗提木叉经分别」中。由於不是分别解说的对象,不受重视,不免形成零落不堪的现象。 


  总之,「波罗提木叉」──「戒经」,起初专指八篇(对仪轨部分,姑且这麽说)条文,为「经分别」所分别的经本。现存各部的「波罗提木叉经」──「戒经」,是与布萨仪轨相结合的,为布萨所用的「戒经仪轨」。 


   
注【19…001】僧只戒本,前列「六念」,末有赞戒功德颂,不是「戒经」的本文,而是译者所附录的(大正二二·五四九上、五五六上)。 
注【19…002】如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考定(二二六──二二九)。 
注【19…003】『摩诃僧只律私记』(大正二二·五四八中)。 'P130' 
注【19…004】『出三藏记集』卷三(大正五五·二一上)。 
注【19…005】『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下)。 
注【19…006】『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大正二四·五0八上)。 
注【19…007】『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0二三上)。 
注【19…008】『佛说犯戒罪报轻重经』,附有八颂(大正二四·九一0下──九一一上),也是取『四分律』初颂意而成。 
注【19…009】『摩诃僧只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四九上)。『弥沙塞部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四下)。『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0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大正二四·五00下)。 
注【19…010】『摩诃僧只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五五下──五五六上)。『弥沙塞部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二0 0上──中)。『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八下──四七九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大正二四·五0八上)。 
注【19…011】『长部』 『大本经』(南传六·三六一──三六八、四二一──四二二)。 
注【19…012】『长阿含经』卷一『大本经』(大正一·一0上)。 
注【19…013】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三)。 
注【19…014】如七佛观缘起成道,见『相应部』 「因缘相应」(南传一三·六──一五)。『杂阿含经』卷一五(大正二 ·一0一上──中)。 
注【19…015】『出曜经』卷二五(大正四·七四一中──下)。 'P131' 
注【19…016】『增壹阿含经』卷四四(大正二·七八六下──七八七中)。 
注【19…017】『摩诃僧只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四七上)。 
注【19…018】『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下)。『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二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二──一四)。 
注【19…019】『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 
注【19…020】『摩诃僧只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中)。 
注【19…021】『摩诃僧只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说∶「波罗提木叉者,十二修多罗」,「圣语藏本」缺「二」字。又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说∶「教令学十二事,十二事者,所谓戒序,四波罗夷┅┅随顺法」。虽标说十二事,内容实为十事,就是十修多罗,可见「二」字都是衍文。 
注【19…022】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八──三00)。 
注【19…023】『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三──一四)。『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下)。『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都有同样的记载。 
注【19…024】『铜 律』「经分别」(南传二·二二七)。 
注【19…02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七──三0四)。 


   

第二节 波罗提木叉经的组织
'P132' 

 第一项 五部经的原始类集

  现存不同部派,不同诵本的「波罗提木叉经」Pra^timoks!a…su^tra──「戒经」,除去布萨pos!adha的仪轨部分,分为八法(或九法),是以学处s/iks!a^pada为主的。佛的制立学处,不是分门别类的拟订规章,而是「随犯随制」;或轻或重,或先或後的制立出来。虽或有重制与修正部分,但都有一定文句。佛在大众中制定,要传达给大众──比丘bhiks!u或比丘尼bhiks!uni^,一致遵行。在这种情况下,佛的常随弟子中,於学处特别重视的,会将这些学处诵持起来;就有持律者vinayadhara出现。但轻重次第不一,实在是不容易忆持的(1)。这自然会依罪犯的轻重,而形成部类。波罗提木叉的类集,成为部类次第,与布萨说波罗提木叉的制度,关系最为密切! 


  布萨说波罗提木叉,传说为了使弟子们容易忆持(2),但实际上,已重於维护僧伽sam!gha 的清净(布萨的主要意义)与和合。从开始制立学处、传诵、分别、学习(也名为「说波罗提木叉」),到成为布萨的说(学处的)波罗提木叉,应有一时间上的距离。大概的说,什麽时候起,由德化的而移入「律治」的;由佛略说教诫,而移入声闻弟子主持的说(威德)波罗提木叉,也就是什麽时候,有「波罗提木叉经」的类集。因为如没有部类次第集成的「戒经」,在布萨 'P133' 时是无法诵说的。以佛三五岁成佛,五五(或六)岁而选阿难A^nanda为侍者来说,佛在六0岁左右,渐入晚年,定住的时间多了。法务渐由舍利弗S/a^riputra、大目犍连Maha^maudgalya^na 摄导主持,分化各方。作为布萨所用的「波罗提木叉经」的类集,极可能在这一期间成立。 


  「戒经」的部类集成,从佛世到部派分立,组成现存「戒经」的八篇,是经历了多少阶段;最初是集为「五部」的。律分「五篇七聚」,是律家所熟悉的名称。「五篇」是一切部派的共同传说,而七聚是部分学派的传说,意见也没有一致。「五篇」,实依「波罗提木叉经」的原始部类而来,『僧只律』称之为「五 经」,如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说∶ 


   「布萨时,应广诵五 经。若有因缘不得者,应诵四、三、二、一,乃至四波罗夷及偈,馀者僧常闻」。 


  「五 经」,也称为「五修多罗」su^tra(3)。五部是被称为经的,如说∶「百四十一波夜提修多罗说竟」(4)。如约五部经而作罪的分类,名为「五众罪」(5),五众是五蕴Skandha 或五聚khandha的异译,就是「五犯聚」pan~ca…apattikkhandha^。『僧只律』又称为「五篇」,如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说∶ 


   「犯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越毗尼、以是五篇罪谤,是名诽谤诤 'P134' 」。 


  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十诵律』,也但立「五种罪」(6)。『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也都说到「五篇戒」(7)。「五修多罗」、「五 经」,约波罗提木叉的五部说;依此而为犯罪的分类,成「五犯聚」或「五篇」。「五 经」,实为「戒经」的原始类集。 


  『僧只律』称波罗提木叉为五部经,因而想到了「五种说波罗提木叉」。说波罗提木叉,有广说,有略说,在各部广律中,有「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共同传说。依『僧只律』,这是依波罗提木叉的五部而分的。卷二七所说,依「五 经」,已如上所引。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也说∶ 


   「若布萨时,广说五众戒。若复不能者,当广诵四众戒。若复不能者,当广诵三众戒。若 复不能者,当广诵二众戒。若复不能者,当广诵一众戒及偈,馀者僧常闻」。 


  依五部经,成为五种说波罗提木叉;大众部Maha^sa^m!ghika所传,表示了说波罗提木叉(还没有序)的原始情形。但在波罗提木叉的传诵中,渐渐的从五部而成为八部;说波罗提木叉序,也成为「戒经」的一分;大众部更成立「十部修多罗」──九法及序。以後来完成的「戒经」,配合「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古老传说,部派间就不免意见纷纭。如『铜 律』、『十 'P135' 诵律』、『五分律』、『四分律』的第一说,『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律二十二明了论』所说,是较为普遍的一流(8)。「五种说波罗提木叉」,是这样的∶ 1。诵波罗提木叉序。 2。诵序及波罗夷。 3。诵序、波罗夷及僧伽婆尸沙。 4。诵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5。诵全部。 


  另有一流,如『毗尼母经』、『四分律』的第二说(9)。『僧只律』的「四说」(10),似乎是这一传说的讹脱。这一流的传说是这样的∶ 1。诵戒序及波罗夷。 2。诵戒序、波罗夷及僧伽婆尸沙。 3。诵戒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4。诵戒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不定及尼萨耆波逸提。 5。诵全部。 


  此外,还有『四分律』的第三说、第四说(11),不知属於什麽部派。「五种说波罗提木叉」, 'P136' 是一致的古老传说。配合後代组织完成的八法(或九法),所以不免意见不一。反显得『僧只律』的传说,依(波罗提木叉的)五部经,分「五种说波罗提木叉」,自然而又合理!总之,五部经是戒经的原始部类,原始的组织形态。 


  依五修多罗而为罪的分类,名「五罪聚」。五罪聚的名称、意义,各部律的解说与差别,平川彰博士『原始佛教之研究』(12),有详细的引述论列,可为参考。现在就五罪(犯)聚的重轻次第,与处分不同,略说如下∶ 


  1。波罗夷pa^ra^jika^,译义为「他胜处」、「堕不如」,为最严重的罪行。如战争的为他所征服,堕於负处一样。凡波罗夷学处,结句都说∶「是波罗夷,不共住」。「不共住」asam!va^sa 是驱出於僧伽以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资格,不能再在僧伽中,共享应得的权利,尽应尽的义务。这与世间的犯了死罪一样,所以比喻为∶「如断多罗树心,不可复生」(13)。 


  2。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译义为「僧残」。这如伤重而馀命未绝,还可以救治一样。犯这类罪的,要暂时「别住」pariva^sa於僧伽边缘,受六夜「摩那 」ma^na^pya 的处分。「别住」期间,可说是短期的流放,褫夺应有的权利。等到期满後,还要在二十清净比丘僧中,举行「出罪」a^varhan!a。得全体(二十比丘)的同意,出罪清净,回复在僧伽中的固有地位。犯了这种重罪,几乎丧失了僧格,但还有剩馀,可以从僧伽中救济过来,所以名 'P137' 为「僧残」 


  3。波逸提pa^tayantika^,译义为堕。五部中的波逸提,应包括「戒经」八篇中的尼萨耆波逸提(nih!sa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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