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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的各部律,『僧只律』与『五分律』,是没有「附随」部分的。『四分律』有「调部」(卷五五──五七),「毗尼增一」(卷五七──六0)──二部。推定为属於雪山部 Haimavata的『毗尼母经』,所传的「毗尼藏」,除「比丘经」、「比丘尼经」、「诸犍度」外,有「母经」、「增一」──二部(1)。『铜 律』的「附随」,共一九种∶ 一、大分别二、比丘尼分别三、等起摄颂四、无间省略五、问犍度六、增一法七、布萨初解答章·义利论八、伽陀集九、诤事分解 'P433' 一0、别伽陀集一一、呵责品一二、小诤一三、大诤一四、迦 那衣分解一五、优波离(问)五法一六、等起一七、第二伽陀集一八、发汗偈一九、五品
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十诵律』,後三诵──「增一法」、「优波离问法」、「毗尼诵」,都是「附随」部分。前面曾分析内容,知道这三诵,虽以「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为主体,而更附有其他部分(2),总共可分一二部分。其中「优波离问法」,含有「问波罗提木叉」、「问七法八法」、「问杂事』──三事可合为一部。「五百比丘结集品」、「七百比丘结集品」,一般都附属於「犍度」部分,可以除去不论。这样,实有八部。依『十诵 'P434' 律』的部分异译──『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更有「毗尼三处摄」一段。这样,『十诵律』系的「附随」部分,共有九种∶ 一、问七法八法(与「尼陀那」相当)二、增一法三、众事分四、优波离问五、摩得勒伽六、毗尼相七、毗尼杂(与「调部」相当)八、杂品·因缘品(与「目得迦」相当)九、毗尼三处摄
上面是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系,『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有没有「附随」部分呢?唐义净所译的,不完全而又有失落;西藏所传的也不完全。大概说来,『根有律』也有「附随」部分,与『十诵律』相近。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一上)说∶ 佛说广释并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摩纳毗迦申要释 'P435' ,毗尼得迦本并母。我今随次摄广文,令乐略者速开悟。
颂中前六句,列举毗尼藏的内容。後二句,是『律摄』的作者,表示有所依据而自作略说。所举毗尼藏的内容中,「佛说」,是二部「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条文,为佛所制定的。「广释」,是「波罗提木叉分别」,也就是「广毗奈耶」。「诸事」,是「律事」──十六或十七事;及「律杂事」。上来三部分,是「律藏」的主体;义净都曾经译出,但部分的「律事」,已经失落。以下,都是「附随」部分。「尼陀那」、「目得迦」,义净已经译出。「增一乃至十六法」,是「增一法」。「邬波离尊之所问」,是「优波离问」。「毗尼得迦」,是「毗尼杂」,就是「调部」。「本母」,就是「摩得勒伽」。这些,都是『十诵律』所有的。「摩纳毗迦申要释」,不能确指,与『十诵律』及『毗尼摩得勒伽』相对比,这不是「众事分」,一定是「毗尼相」了。
注【50…001】『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注【50…002】如本书第五章第一节第一项所说。
第二项 别论附随的部类
先从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附随」部分说起。 'P436'
一、「尼陀那」;二、「目得迦」∶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五卷。『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五卷。又合成十卷;这两部在各种记录中,一向是连结在一起的。义净所译,是『根有律』系本。『十诵律』系本,分在二处∶与「尼陀那」相当的,在「增一法」前(1) 。与「目得迦」相当的,在「毗尼诵」末,分为「杂品」与「因缘品」(2)。关於这二部分,汉译『十诵律』是错乱的。如「目得迦」部分,附於「毗尼序」中。『十诵律』以「五百结集」、「七百结集」,为「毗尼藏」成立的由序,立「毗尼序」;「目得迦」怎麽可称为「毗尼序」呢?「杂品」与「因缘品」,其实就是「目得迦」与「尼陀那」的义译。称「目得迦」部分为「杂品」与「因缘品」,而将「尼陀那」(因缘)部分,编在别处。在这点上,『十诵律』是不免错乱的。比对义净所译,『十诵律』「增一法」前部分,应正名为「尼陀那」──「因缘」。「因缘品」与「杂品」,应合为一部,正名为「目得迦」──「杂」。
「尼陀那」nida^na,译为「因缘」。「目得迦」的原语呢?『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说到「毗尼」部类时,曾这样说∶ Ⅰ增一,无本起因缘,比尼共不共(3)。 Ⅱ增一,馀残杂说,若共若不共(4)。 Ⅲ增一中,目多伽因缘中,共不共毗尼中(5)。 'P437' Ⅳ增一,散毗尼,共戒不共戒(6)。
与「散毗尼」相当的,是「杂说」,散是零散杂乱的意思。这是「因缘」、「目多伽」二部的总称。义净所译的,二部各有五卷,而又总合为十卷,可见这二部是或合为一的。与「散毗尼」或「杂说」相当的,是「目多伽因缘」,或「无本起因缘」,可见「无本起」是「目多伽」,「尼陀那」是「因缘」。这使我们注意到∶「十二部经」中,「尼陀那」与「伊帝目多伽」,在说一切有部中,也是次第相连的。「伊帝目多伽」,原语为itivr!ttaka;ityuktaka。「伊帝目多伽」,也有简称为vr!ttaka的,与「目多伽」恰好相合。「目多伽」多数义译为「本事」,或译为「本末」(7)。「本事」的意义,就是「无本起」,到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解说。或译「相应」(8)、「此应」(9)、「所应」(10)。所以译为「相应」、「此应」、「所应」,因为「相应」的梵语sam!yukta,与yukta相近。「相应」在汉译中,从来都是译为「杂」的。所以「无本起」或「杂说」,就是「目得迦」,为vr!ttaka的意译。这是「毗尼」中的「本事」与「因缘」。
「尼陀那」的『根有律』本,分为五门,五门各立子颂。这是为了便於记诵,并非内容的章段。依『十诵律』本(卷四八),内容很明白,这是对於「七法」、「八法」──「犍度」部分的补充说明。部分材料,从律中集录出来,而组成一新的部类,其内容段落如下∶ 'P438' 一、受具足戒(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二、布萨(三四六上──三四六下)三、安居(三四六下── 三四七上)四、皮革(三四七上)五、药(三四七上──中)六、衣(三四七中──下)七、食(三四七下──三四八上)八、迦 那衣(三四八上──中)九、瞻波(三四八中)一0、般茶卢伽(三四八中──下)一一、僧残悔(三四八下──三四九中)一二、卧具(三四九中──下)一三、杂法(三四九下──三五二中)
末後一段,明建塔及种种庄严供养。最後明菩萨像,如说∶「白佛言∶世尊!如佛身像不应作,愿佛听我作菩萨侍像」(11)。当时还没有造佛像的习惯,而是供养在家的(释迦)菩萨像。庄 'P439' 严供养,并举行佛的生日会,及般遮于瑟Pan~ca…va^rs!ika大会。义净译的『根有律』本,与『十诵律』的次第内容,都略有出入。五门中的第五门,专明菩萨像事,如说∶「我今欲作(菩萨)赡部影像」;「为菩萨时,经於几岁而除顶髻?佛言∶五岁。我今欲作五岁大会」(12)。依『根有律』本,菩萨像是(赡部)金色的。而以印度一般的五年大会(般遮于瑟),附合於菩萨的五岁而除顶髻,成为佛化的五年大会。塔像的庄严,在「尼陀那」中充分表现出来。
「目得迦」的『十诵律』本,就是「杂品」及「因缘品」(卷六一)。虽说到受戒、安居等事,而重在僧伽的日常生活──衣、食、行、住、坐、卧。特注重有关物资与死人衣物的分配;比丘与比丘尼等五众的分配。关於「僧伽婆尸沙」(僧残或众教),如上座及众所知识的大德,犯了而不便於「行波利婆沙,行摩那 」,佛说∶「若一心生念,从今日更不作,是时即得清净」(13)。共有六种人,犯了「僧残」,都可以「一心生念」而得清净。这与僧残悔的固有律制,显然有了实质上的变化。『根有律』本也这样,说得更彻底∶「凡是罪者,我说由心。能从(心)罪起,不由治罚」(14)。轻视毗尼的「作法忏」,而有「罪从心生,罪从心忏」的意趣。说一切有部律的精神,在转变中。『根有律』本,也分五大门,内容要简略些。比起『十诵律』来,多了建塔、造像等事,而且说∶「我欲奉请赡部影像,来入城中,广兴供养」(15),这与晋法显在于阗所见的「行像」(16),情形相合。佛教从阿育王As/oka以来,供塔的风气大盛。在北印度,西 'P440' 元前一世纪,造像的风气也隆盛起来。说一切有部特有的「尼陀那」与「目得迦」,都说到菩萨像(还没有造佛像);根本说一切有部本,更为重视。『尼陀那』与『目得迦』的成立,应为西元前後的事。
三、「增一法」∶『十诵律』的「增一法」,为十诵的第八诵(卷四八──五一)。集录律家的名相,以增一法编成次第,从一法到十法。有前十法,後十法──二段,应该是不同的,二部增一法的合编。『十诵律』部分异译的『毗尼摩得勒伽』,也有「增一法」部分(17);与後十法相近,但也没有完全相合,这都是以「十」数为止的。说一切有部的「增一法」,一向保持古义,以「十」为止;而其他的部派,有十一法。『根有律』所传的「增一乃至十六文」(18),显然是从一法到十六法。不但有了补充与改编,也失去了说一切有部的特色。
『毗尼母经』所传,也有「毗尼增一」,但没有传来。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系中,『四分律』有「毗尼增一」(卷五七──六0),从一法到十一法。以下,又举三法,十三种人,十七法,二十二法。十一法下有三法等,次第不顺,这应该是再编附入的。『铜 律』「附随」第六章,名「增一法」,从一法到十一法而止。列举名数,没有详列内容。
从契经的『长阿含经』、『增壹阿含经』以来,佛教界广泛的使用「增一法」,为名数的类集。阿毗达磨论者的随类纂集(19),也是应用这一方法的。律部中「毗尼增一」的集成,为上座部 'P441' Sthavira律者,具有阿毗达磨倾向看所集成。「增一法」的应用於律部,起源不会太迟。然集成现形的「增一法」,已是部派时代,含有部派的特色。如『十诵律』的「十遮受戒法」(20) ;『四分律』的「十三种人」(21);『铜 律』的「十一种人」(22)。
四、「优波离问」∶说一切有部律中,这是重要的一部。在『十诵律』中,属第九诵(卷五二──五五)。分三部分∶1。问波罗提木叉分别」。2。「问七法八法」∶在「八法」的「灭诤」中,附有「破僧」。3。「问杂事」∶这里的「杂事」,并非「杂诵」的「杂法」与「杂事」,而是∶ 一、问受具足(大正二三·四0五上)二、问皮革(四0五上──中)三、问药(四0五中──下)四、问衣(四0五下──四0六中)五、问迦 那衣(四0六中──四0七上)六、问拘舍弥──破僧(四0七上──四0八中)七、问瞻波──羯磨(四0八中──四0九中)八、问般茶卢伽等(四0九中──下) 'P442'
全部体裁,为优波离Upa^li问,佛答。依「波罗提木叉分别」,及「七法」「八法」的内容,作为明确的问答。律中意义不明显的,适应实际情形而值得论究的,都给予分别。这是一部对各种疑难问题,分别详备的问答集。这当然是成立於「波罗提木叉分别」,及「七法」「八法」以後的。「问杂事」部分,实为另一部问答集。如异译「毗尼摩得勒伽」,卷一中起,卷三中止(23),为「问波罗提木叉分别」,及问「七法」「八法」。「问杂事」部分,却在卷七(24)。前後不相连续,所问也是「七法」「八法」部分。可见这本为不同的问答集;以传说为同是优波离所问,而集合成一部的。『毗尼摩得勒伽』後三卷,为「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的重出。『十诵律』本,比起『毗尼摩得勒伽』本,略有增广;这是在流行中,又有所补充了。
『十诵律』、『毗尼摩得勒伽』、『根有律杂事』,凡论到「毗尼藏」内容的,都没有说到「优波离问」。「优波离问」的见於记录的,现存的文记,似乎以『大智度论』(西元二三世纪作)为最早(25)。「优波离问」的完成,比「增一」、「毗尼」、「尼陀那」、「目得迦」,还要迟些。「优波离问」,或是新事件的论定。如说∶「若盗佛舍利,得何罪?┅┅若盗经卷,得何罪」(26)。那时不但舍利流布,书写的经卷也流行了。而在理论或传说中,被认为可能发生的情形,也加以解答。一再论到变化、他方、非人,成为「优波离问」的特色。如淫戒论到∶「若比丘咒术作畜生形行淫。┅┅与非人女行淫」(27)。盗戒有∶「取拘耶尼人(西洲)物┅┅取郁单越 'P443' (北洲)物。┅┅取非人金 」(28)。杀戒有∶「以咒术变身作畜生形夺人命。┅┅若人怀畜生(胎)。┅┅畜生怀人」(29)。甚至说到将钱寄放在非人处的,如说∶「是衣价属人,寄在天、龙、夜叉、罗刹、饿鬼、拘盘荼、毗舍遮等非人边」(30)。佛教在当时,教团与社会的观念中,比丘持戒的行为,与咒术、变化、他方、鬼神等的关系,竟这样的密切!
五、「摩得勒伽」∶『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所有「摩得勒伽」ma^tr!ka^部分,上一章已有详细的论列。标举项目,是上座部古形的本母;解释也极为简要,不失为说一切有部所传的律部古典!分别说系,依此而类集为种种犍度,一切编入犍度,「本母」也就不被重视而逐渐遗忘了。论法义,「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独到的内容;然在犍度部分成立的理解上,「摩得勒伽」是明灯一般的,照亮了发展与成立过程。
六、「毗尼杂」(毗尼)∶『毗尼摩得勒伽』,标为『毗尼摩得勒伽杂事』(卷三──四)。在『十诵律』中,为第十诵的主体(卷五七中──五九);「毗尼诵」是依此得名的。『毗尼摩得勒伽』称为「杂事」;而在『十诵律』,或与「毗尼相」合标为∶「二种毗尼及杂诵」(31)。所以推论这是「毗尼相」与「毗尼杂」的总称;这部分应称为「毗尼杂」。『根有律』所传的「毗尼得迦」,可能就是这一部。
这是毗尼vinaya的判决的种种实例。在本书第四章中(32),已有所论列。这种疑难的判 'P444' 决实例,起初在「摩得勒伽」中,标名「毗尼」而累积起来(33)。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与「犍度」的分别类编中,『铜 律』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根有律』与『十诵律』,也部分的编入。『五分律』别立「调伏法」,是属於「犍度」部分的。这些,成立比较早。而『四分律』别立为「调部」;『十诵律』别立『毗尼诵』(『根有律』为「毗尼得迦」),增入更多的事例,完成的时代要迟些。这已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部分的集成以後,形成「附随」的部分。如推求其渊源,是有古老的「摩得勒伽」为原形的。
七、「毗尼相」∶『十诵律』「摩得勒伽」以後,标名「二种毗尼及杂事」;宋、元等本,都作「毗尼相」。开始说∶「三事决定知毗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34)。末了说 ∶「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35)。这部分,『毗尼摩得勒伽』缺。『毗尼母经』 (卷七 ·八)在解说「摩得勒伽」以後,开始也说∶「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处得决所犯事。复有三处决了非犯∶一者,缘;二者,制;三者,重制。┅┅ 是名三处决断(不)犯」(36)。末了也说∶「推求所犯轻重聚,及起处缘可灭不可灭经」(37)。虽然二本的详略悬殊,次第也略有参差,然而这是本於同一原形,而流传演变不同,是毫无疑问的。
『十诵律』本,初明「三事决定知毗尼相」,有标而没有解说。『毗尼母经』,初约四波罗 'P445' 夷,明犯与不犯。次约∶「一、钵,二、衣,三、尼师坛,四、针筒,五、道行人,六、人(约受具说),七、房」(38),而明犯与不犯。其次,『十诵律』明「二种毗尼」,如卷五七(大正二三 ·四二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