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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在人类思想不曾达到过的进步得多的国家里,遭到这种处
置的人也不会受到和有投票权的人同样的公平对待。统治者
和统治阶级不得不考虑有选举权的人的利益和愿望;但是对
于没有选举权的人的利益和愿望,考虑与否他们有选择的自
由,而且,不管是怎样禀性诚实,他们一般说来太忙于他们
必须注意的事,以致没有多少余地去考虑那些他们可以泰然
加以忽视的事情。因此,凡是专横地排除任何人或任何阶级
的选举权的做法,都不能长久地令人满意;按照这种做法,选
举的特权不是对一切愿意取得该特权的成年人开放的。
然而,作某些排除是有肯定的理由的,它们和这一原则
并不矛盾,尽管它们本身是种缺陷,但只有当要求作这种排
除的事态消失才能摆脱这种措施。我认为任何不会读、写以
及——我再加上——不会作普通的算术运算的人参加选举是
完全不能允许的。为了保持公正——即使在选举权并不以此
为转移的时候——达到这些基本要求的手段应该提供给每一
个人,或者是免费的,或者是不超过自谋生计的最穷的人所
付得起的费用。如果真是这种情形,人们就不会想到要把选
举权给一个不会读的人,正如不会想到要把选举权给一个不
会说话的孩子一样;排除他的也就不是社会,而是他自己的
懒惰。当社会还没有履行它的义务,使每个人都能受到这种
程度的教育,在这情形下是有些难堪之处,然而这是应当忍
受的。如果社会未能履行两项重大义务,则两者中较重要和
较根本的必须首先履行,因此普及教育必须先于普及选举。只
有常识受到一种先验的理论压制的人会坚持说,支配他人,支
配整个社会的权力应该给与那些不具备为了照顾他们自己所
必要的最普通、最根本的条件的人,给予不具备为了明智地
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以及和他们最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人们
的利益所必要的最普通、最根本的条件的人。毫无疑问,还
可以把上述论点推进一步,使它说明更多的问题。特别值得
想望的是,除读、写和算术以外,其他事项也能作为选举权
的必要条件;对地球的构造、它的自然区分和政治区分,对
通史以及本国历史和制度的初步知识能作为要求于一切选民
的条件。但是这类的知识,不管对明智地行使选举权是怎样
不可缺少,在我们国家不是,除美国以外在任何国家大概也
不是全体人民都可得到的;同时也没有考查是否已经取得这
种知识的确实可靠的办法。目前,试图这样做将会导致不公
平、瞒骗和各种欺诈行为。不加分别地给与选举权,或甚至
不加分别地不给与选举权,比由一个公务员去任意决定给这
个人或不给那个人,要更好一些。然而,关于读、写和计算,
就不一定有什么困难。要求每一个来进行选民登记的人当着
登记员面从英语书上抄一句,并按比例的运算法则算一道题
是不难的;通过确定的规则和绝对的开诚布公,保证如此十
分简单的测验诚实地进行也是容易的。因此普及选举在一切
场合应附有这一条件;经过几年以后,选举所排除的只是那
些对这种特权极不关心的人,他们如果投票,其选票一般说
来并不表明任何真正的政治见解。
同样重要的是,表决全国或地方税的议会,应专由对所
加的税作某些支付的人选出。不交税的人,通过他们的投票
处置他人的财产,就很有可能造成浪费而不会想到节省。就
财产问题而论,他们保有任何投票权都是违反自由政府的根
本原则的;这是将控制权力同权力的有益的行使方面的利害
关系截然分开的做法。这等于允许他们为了他们认为适合于
称之为公共目的的任何目的而把他们的手伸进他人的口袋。
这在美国的一些大城市据了解已经产生空前繁重的地方税
率,而且完全由富有阶级负担。代表权的范围应与纳税的范
围相同,无过无不及,是符合于英国制度的理论的。但是为
了使作为代表制的这一附带条件和普遍性一致,向最贫穷阶
级征收看得见的税,正如在其他许多考虑上是值得想望的一
样,就是必要的。在我国,以及在大多数其他国家,大概没
有一个工人家庭不是通过购买茶、咖啡、白糖,更不必说麻
醉剂或酒类,而对间接税作出贡献的。但对公共费用的这种
方式的支付几乎不被感觉到,支付者除非是个有教养和深思
的人,不会象直接要求他付款支持公共开支那样密切地把他
的利益同较低的公共开支等同起来。而且即使假定他能这样,
不管通过他的投票硬派给政府的开支怎样浪费,他无疑也会
注意使这种开支不会由对他自己所消费的物品上的附加税来
支付。最好是以人头税的简单形式对社会的每个成年人课以
直接税;或者每个成年人成为选民须额外纳一笔税;或者要
求每个登记的选民每年付一小笔随国家总费用而增减的费;
这样每个人可能感觉到他投票表决的款额部分地就是他自己
的钱,因而他关心将金额压低。
不管怎样,我认为领取教区救济应绝对取消选举权资格
是基本原则所要求的。不能靠自己劳动维持生活的人无权要
求随意取用他人金钱的特权。依靠社会其他成员维持生活,这
人就放弃了在其他方面和他们具有同等权利的要求。他赖以
维持生活的那些人可以正当地要求专由他们管理那些共同关
心的事,对这些事他无所贡献,或贡献不如他取走的多。作
为选举权的一项条件,应当规定一个期限,比方说登记前五
年之内,申请登记者的姓名不作为领取救济者载入教区救济
名册。未经证明有偿付能力的破产者,或得到过破产法好处
的人,应取消选举资格,直到他偿付了他的债务,或至少证
明他现在不是,并且在一段长时间内已不是依靠救济维持生
活。长期不交税,以致不可能是出于疏忽时,在继续不交税
其间应取消选举资格。这些排除在其性质上并不是永久的。它
们要求的只是一切人——如果他们愿意的话——都能够或都
应当能够履行的条件。它们让所有处在通常情况下的人都可
得到选举权。如果有什么人必须放弃选举权的话,他不是不
够关心去做为了选举权必须做的事情,就是处在一般的消沉
和落魄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再增加一点点对别人的安全
说来是必要的限制,将不会被他感觉到,而在他摆脱这种状
况后,这一低人一等的标志将随同消失。
因此归根到底(假定除我们适才讨论过的以外不存在其
他限制),我们可以指望,除了那个不断减少(希望如此)的
阶级即领取教区救济者以外,所有的人都有选举权,以便做
到除很少例外以外选举权是普遍的。选举权象这样的广泛普
及,如我们所了解的,对一个扩大和提高了的好政府的概念
是绝对必要的。但是在这一事态下,在多数国家,特别是在
我国,大多数的选民将是体力劳动者;而双重的危险,即政
治知识水平太低的危险和阶级立法的危险,都将在很可怕的
程度上仍然存在。至于是否有任何能避免这些祸害的方法,则
仍有待分晓。
它们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人们真正希望避免的话;不是
靠任何人为的办法,而是靠实现人类生活的自然秩序,这在
并无利害关系或与之相反的习惯看法的事情上是每个人都喜
欢的。在一切人类事务中,每个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又不是在
别人保护下的人,都有公认的发言权,并且不能正当地加以
排除,如果他对发言权的行使并不违反全体的安全的话。但
是,尽管每个人应当有发言权,然而每个人应当有同等的发
言权则是完全不同的命题。当对一件事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两
个人意见不同时,要保持公正是否要求两种意见都被看作具
有完全同等的价值呢?如果,道德价值相同,在知识和才智
上不相同,或者在才智上相同,在道德价值上不相同,那么
具有较高道德和才智的人的意见和判断,就比道德和才智较
低的人的意见和判断有更多的价值。如果这个国家的制度实
际上主张这两种人的意见有同样价值,这种主张就不是实事
求是的。两者中之一,作为较聪明或较有道德的人,有权主
张其意见具有较大的分量。困难在于不易确定何者是比较聪
明或比较有道德的人。这事在个人之间是不可能解决的,但
是如把人们当作集团和人群来看,则能够做到接近准确。并
没有人要求把这个原则适用于任何可以有理由认为属于个人
和私人权利的场合。在仅仅涉及两人中之一的事情,那个人
有权遵循他自己的意见,尽管另一个人可能比他聪明得多。但
我们所说的是同样涉及他们两人的事情;在这场合,如果较
无知的人不服从较聪明的人的指导,较聪明的人就势必听从
较无知的人。在这两种克服困难的方式中哪一种对双方最有
利并最符合事物的一般情理呢?如果认为一方必须退让是不
公平的,那么哪一种不公平是最大的呢?是较好的意见应该
让路给较坏的意见,还是较坏的意见让路给较好的意见呢?
原来,国家事务正是这种共同关心的事情,不同之点是
无人需要完全牺牲他自己的意见。意见总是可以被计算进去,
按某种数字计算,对于其意见具有较大分量的人的投票则派
给较高的数字。在这样的安排下,并没有什么事必然会引起
那些被派给较低程度影响的人们的恶感。完全排除对共同事
务的发言权是一回事,根据其对共同利益的管理的较大能力
让别人有较大分量的发言权则是另一回事。这两件事不仅仅
是不同的,它们是不能比较的。每个人对被人看作无足轻重
并打上毫无价值的印记都有权感到受侮辱。除傻瓜,而且只
有特种的傻瓜以外,没有一个人会因为承认有些人的意见,或
甚至他们的愿望,有资格比他的意见或愿望得到更多的考虑
而感到生气。对自己事情的那部分无发言权,乃是任何人都
不愿接受的事情;但是当部分地是他的事情同时又部分地是
另一个人的事情时,而且他觉得那个人比他更了解这个问题,
因此那个人的意见应该比他自己的意见得到重视,就符合于
他的希望,并且符合于在所有其他的生活事务中他惯于默认
的事态。唯一必要的是,给与这种较大的影响应该根据他能
理解的理由,并且能认识到这种理由是公正的。
我要赶忙说,给与财产以优越影响,除非作为一时的权
宜手段,是完全不能允许的。我不否认财产是一种检验标准;
在多数国家中,教育尽管决不是按照财富的比例,但平均起
来社会中富有的人比穷苦的人受到更好的教育。但是这个标
准是有很大缺点的;使人们发迹的更多地是偶然事情而不是
某种优点;任何人也不可能靠得到一定的教育就有把握在职
位上得到相应的提升,因此把财产作为选举权的基础总是,并
且将继续是令人极为讨厌的。把复数票的原则和金钱上的条
件联系起来,不仅是本质上该反对的,而且是贬损该原则的
可靠方法,使该原则无法长久地保持下去。民主政治,至少
在我们国家,目前并不妒忌个人的优越,但它自然地也是正
当地一定妒忌基于单纯金钱情况的优越。唯一能证明把一个
人的意见计算为不止一个是正当的做法的事情,乃是个人的
智力上的优越性;而所缺少的是某种大致确定它的手段。如
果存在有真正的国民教育或可信赖的普通考试制度,也许可
以直接对教育进行检验。在缺乏这些的情况下,个人职业的
性质是某种检验标准。雇主一般说来比工人更有才能;因为
他必须用脑劳动,而不仅仅用手。工头一般说来比普通工人
有能力,技术性行业的工人比非技术性行业的工人有能力。银
行家、商人或制造业者多半比小商人更有才能,因为他要经
营管理更大和更复杂的行业。在这些情况下,检验其合格条
件的不是单纯担任高级职务,而是成功地执行其职务。为了
这个原故,也为了防止人们为选票而在名义上从事一项职业,
要求坚持该项职业达一段时间(比方说三年)是恰当的。在
满足了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执行这类高级职务的每
一个人有两票或两票以上的投票权。自由职业,当真正而不
是名义上从事这种职业时,当然意味着比这更高的教育程度。
当一项职业要求经过严格考试,或具备重要的教育条件始能
从事时,其成员可立即被给予复数投票权。同一规则可以适
用于大学毕业生;甚至可以适用于持有讲授各种较高级学科
的学校(在适当保证这种讲授是真实的而不是仅仅装门面的
情况下)的合格证件的人,他们已经通过了该类学校所要求
的学习课程。牛津和剑桥大学至堪嘉许地和热心公益地设立
的授予准校友学位的“地方”或“中等”考试,以及其他有
资格的团体(只要他们是对一切人开放的)设立的类似的考
试,提供了可以很方便地给与那些通过了这种考试的人以复
数投票权的根据。所有这些建议在细节上将引起很多讨论,并
容易受到毋须加以预测的反对。给予这种方案以实际可行的
形式的时间尚未到来,我也不愿为我所提出的这些具体建议
而受到约束。但在我看来明显的是,这一方向是代议制政府
的真正理想,通过可能找到的最好的实际办法向这方向做去,
就是真正的政治进步的道路。
如果有人问,这项原则可以进行到什么程度,或者说,根
据优越的条件可以给一个人以多少投票权,我回答说,这一
点本质上不是很重要的,重要的是区别和等级不是任意作出
的,而是一般的良心和理解力所能理解和接受的。但是绝对
必要的是不超出在前一章中作为代议制度构成上的优越性条
件规定下来的基本原则所设的界限。复数投票权决不应进行
到那种地步以致那些因而享有特权的人们,或他们主要所属
的阶级(如果有的话),将利用它来压倒社会中所有其余的人。
根据教育所作的区别本质上是正确的,由于它保护受过教育
的人不受没有受教育的人的阶级立法的压制就更为可取;但
这种区别必须不致使他们能为他们自己利益实行阶级立法。
让我补充一句,我认为对复数投票方案说来绝对必要的一点
是,这项特权应向社会中的最穷苦的人开放,只要他能证明,
虽然有一切困难和障碍,但在知识这方面他有资格享有这种
特权。应当有自愿的考试,不管什么人都可参加这种考试,可
以证明他达到了所规定的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标准,从而被允
许给以复数投票权。一项特权,如不拒绝给与任何能表明已
实现了它在理论和原则上所根据的条件的人,就不一定会触
犯人们的正义感,但是如果给与特权仅凭一般推测,难保有
时错误,又得不到直接证明,它肯定会触犯人们的正义感。
尽管复数投票实行于教区选举和济贫法监护人的选举,
在议会选举中则尚未为人所知悉,因此不大可能很快采用或
愿意采用。但是由于必须在这种选举和平等的普选之间作出
唯一选择的时候肯定要到来,凡是不喜欢后者的人开始同意
前者总不会为时过早吧。另一方面,尽管这项建议在目前可
能不是实际可行的,但它将有助于指出什么是原则上最好的,
并使我们能够对那些可能以不很完善的方式促进同一目的
的、现有的或可被采用的间接手段之是否适当作出判断。一
个人可能按照在同一选举场所投两票以外的办法投双票;他
可能在两个不同的选区各投一票。尽管目前这种例外特权毋
宁是属于财产上的优越而不属于智力上的优越,但我不主张
废除现有的这种办法,因为在采用更好的教育标准以前,废
除由金钱状况提供的哪怕是极不完善的标准也是不明智的。
也许可以找到进一步扩大这项特权的方法以更直接的方式把
它同高级的教育联系起来。在任何大大降低选举权的财产条
件的未来改革法案中,规定允许所有大学毕业生、所有中学
的优秀毕业生、所有的自由职业者,以及或许还有某些其他
的人,以这些资格进行特别登记,并在他们愿意进行登记的
选区按照这类资格给与选票,另外保留他们作为普通公民在
其居住地区的选票,可能是明智的。
在某种可能给教育本身以其应有的优越影响,并足够平衡
受教育最少的阶级的数量优势的复数投票的方式被想出以
前,并由舆论欣然接受以前,在我看来,完全的普选的好处
不能不同时带来比它更大的害处。的确,很可能出现这种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