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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和实现会议宗旨“债务人会议”即可由债权人主持,也可由债权人特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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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主持。会议应讲求实效,切忌拖沓和空谈。此外,会议应
避免“一言堂”,以免使债务人产生“逆反心理”。会议的宗旨是确保债权
人实现权利,为此目的,债权人应做好如下工作:①利用会议优势,以教育、
动员、劝导等方式,向债务人发动“攻心战”,进而督促债务人自觉还款清
欠;对个别“钉子户”,债权人可辅之以“赔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等震慑手段,以促使债务人趋利避害,负担偿债义务;②对愿意当场清欠的
债务人,债权人应主动接洽和办理清欠手续,必要时,还可邀请银行等部门
现场办公,协助办理清欠事宜;③对愿意承担还债义务,但暂无偿债能力的
债务人,债权人应与之当即签订“延期还债协议”,并可邀请公证部门现场
办理公证;④对仅能偿还部分债款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可办理还债手续,对
所剩余债,债权人可有两种处分办法:一是对数额较小的余债,债权人可予
以放弃;二是对数额较大的余债,债权人应立即与债务人签署“余债延期偿
付协议”;⑤对发生争议或出现异议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
仲裁的方式平息纷争;或者债权人立即调查取证,力争当场确权;⑥对因故
缺席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向其发送“债务人会议简报”和“催款公函”,以
促使债务人及时清结债务;⑦债权人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摄影、记录等方
法,将会议资料保存下来,以便归档备用。
总之,债权人应努力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以便会议讨债收效更大。除此
之外,债权人在适用会议清偿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债务人众多,
且分散面较广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试用会议清偿。具体做法是:①划片分
类。即把相对集中在某一区域的债务人划归一组,这样,众多分散的债务人
就被合并在若干小组;②分片包干。债权人组成若干清债小组,“承包”对
某区域的债务人的清债工作;③一片一“会”。各清欠小组负责对本区域中
的债务人施以会议清偿。上述“分而治之”的办法,同样发挥效用。
(2)债权人不应把“债务人会议”仅当作“讨伐”债务人的“战场”,
否则,债务人已经“失衡”的心态可能转变为“抵触”或“敌对”的情绪,
这将减损会议清偿的功效,也不利于讨债方案的进一步实施。因此,债权人
在主持“债务人会议”时,应注意方式和方法,例如,债权人既要以会议指
挥者的身份向债务人“发号施令”,又要以平等者的姿态同债务人对话;既
要据理力争,又要“得饶人处且饶人”;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随机应变;既
要理直气壮,又要避免“盛气凌人”等。只有这样,才能使会议清偿得以顺
利实施。
(3)债权人应注重“榜样效应”。债权人在“债务人会议”召开前,可
对债务人进行摸底排队,对愿意还债而又具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应
动员其在会期中当场办理清欠手续。如果这部分债务人能够现场清结债务,
这将产生“榜样效应”,从而使那些“犹豫”或“观望”的债务人感知还债
的“大势”已经形成,进而自觉地还债清欠。
(4)对无故缺席而又拒绝还债的债务人,债权人应依法起诉,以凭借国
家强制力讨回债款。
1988年12月,大连市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单位来人请求律师为其下属的
1O个厂家催讨债款。据初步整理,5万余元欠款分散在近3O人手中,有的是
原企业供销业务人员,擅自离厂后欠公款不还;有的是个人向厂家赊购产品
长期拒不给付货款;有的是原来承包人在任期间挪用厂方资金;还有的是企
业替原职工担保遗留的债权等等,情况比较复杂。更令人头痛的是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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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关系不明确,有些数额不实并且双方各执己见,有些货款拖欠期已达六
年之久。律师同顾问单位一道对各项应收款进行了分类排队,然后由律师拟
稿,以债权人名义印发“召集债务人会议通知书”。会议召开,有的债务人
表示愿当场付清欠款,有一人则表示先付5OO元,余债在1989年1O月底前
一次还清。还有 11人愿意现场同债权企业进行协商交涉。经过反复协商调
解,最后全部达成协议,并当场签订了“归还欠款协议书”。凡数额较大的
均分别在协议中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房产、机器、高档家用电器等设定了抵押。
这次债权会议效果显著,得到顾问单位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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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点催收
对一些“千年不赖帐,万年不还钱”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采取蹲点催收
的方法追讨。催收人可以找债务人单位负责人坚持催讨,持之以恒,甚至每
天到其办公室、业务室催收,与其同步上下班。可以在不影响债务人单位生
产秩序的前提下,反复洽谈索债一事。在债务人与其客户洽谈生意时,催讨
人在一旁正襟危坐,本身就给债务人增添了精神压力,如果催讨人当着业务
客户的面陈述债务人违约事实与经过,将会对债务人产生更为不利影响,迫
使债务人抓紧还款。在债务人的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来企业检查工作时,催
款人如果借题发挥,将使债务人大刹风景。所以蹲点催收不失为一种清债时
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
采用蹲点催收方法时,催收人的素质是一个决定性问题。催收人必须有
持之以恒的决心,让对方体会到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态度,还要有较高的公关
能力和政策水平,不要给人留下无理取闹或“有理取闹”的印象,催收人不
要与债务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冲突,不要因催款以外的事发生口角,也不要怕
债务人单位个别职工寻衅滋事。
从企业清欠工作的实践看,还有一些催款人采用按时正点上门催讨,并
随债务人的主要负责人一起行动,紧追不舍的方式。这一方式虽不免粗俗,
却效果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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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三窟
一些企业在银行的开户帐号不只是一个,而是几个甚至十几个,这种情
况普遍存在。他们不讲信誉,抓住目前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滞纳金与企业在
银行贷款利率相差较大的缺陷,欠别人的钱拖着不还,本来有钱硬说没钱,
若看其提供的帐号也确实没钱。因此在企业清债过程中,应注意对债务人的
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其真实情况,以堵住像这样的三窟“狡兔”,
及时追回欠款。查询债务人银行帐号可采用投石问路的方法,即债权人要委
托自己的关系单位,以联系业务为名,与债务人进行接洽,要求债务人提供
银行帐号,以便汇款。债务人不知有诈,暴露其秘密帐户后,债权人就可以
乘胜追击,多管齐下,揭穿债务人的骗局,逼其自觉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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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讨债
“债务公证”是避免债务纠纷的一种手段,指对双方无争议且债务方能
够偿付的债务,将债务提请公证处公证,以避免纠纷发生或减少诉讼程序。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道
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
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债权人在适用公证讨债时,应因事制宜,以酌定相应的方案和采取必要
的步骤。在讨债实践中,有两种实施方案:
1、对尚未公证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应设法使之及早得到公证并获得强制
执行的效力。对债权人来说,公证讨债法的关键就是使债权文书取得强制执
行的签证,以下是具体的方法和步骤:
(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对债权文书的公证达成合意。由于公证是一种非
诉讼活动,其不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所以,凡发生争议的公证事项,公证
机关将不予受理。有鉴于此,在将债权文书送交公证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应
对公证和公证事项达成“共识”,以消除争议或纠纷的隐患,进而确保公证
的“成功率”和提高公证的效率。
(2)对债务文书的公证管辖。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12条
第一款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
证处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根据地域管辖的划分,来确定对债权
文书的公证管辖。例如,当事人可将债权文书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
公证,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该债权文书的公证事
宜即由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如当事人是法人的,公
证事宜应由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3)申请公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公民、法
人要求公证的,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
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
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②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③提交材
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
题。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
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
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②
需公证的文书(如债权文书、还款协议书、清欠计划书等);③与公证事项
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4)受理。当事人
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后,公证处将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17条的规定,公证处受理的条件是:①申
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提交公证的债权文
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申请
公证的事项无争议。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己对交办公证的债权文书达成一
致意见,而不存在任何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如
债权人申请赋予债权人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属于 《公证暂行条例》第
4条规定的公证处具有的14项业务之一。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
辖。如债权人将债权文书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公证。对符合上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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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证处即予受理并将受理通知发送当事人。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
当事人应按规定交纳公证费。(5)审查与出证。审查是指公证处依法对债权
文书予以审核与查证。出证是指公证处在审查债权文书的基础上,对符合出
证条件的债权文书,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以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的规定,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
制执行效力的出证条件是:①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这是指债权文书的真
实性与合法性通过公证形式得以体现,旨在确保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的效
力;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这确定了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也即公证机关仅对以追偿债款、物品或有价
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
行义务时应受强制的意思表示。这是指债务人应在债权文书中明确表示愿意
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承诺。所谓“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债务人不履行
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应受到强制执行。规定这一条件的目的,是为了
化解诉讼与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之间的冲突和保障债权人及时实现权利。对符
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将依法制作、审批和出具公证书,从而赋
予该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就为债权人进一步实施讨债方案创造了
有利的条件。
2。债务人不履行已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应及时申
请强制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
第207条第二款)。所以,在债务不履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
债权人应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
人的经济居住地 (即债务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与
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债务人的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执行管辖权;
债务人的财产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可由债务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
使管辖权;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债务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行使执行管辖权。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确定了执行管辖
后,债权人即可及时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
请执行的理由和要求,并附具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经
审查申请执行书和债权文书,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即制订执行方案和开展
执行工作。
上述两种实施方案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合作,但债权人在具体实施上述
方案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遵守
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如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
将不予执行。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见之于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
规定;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算日见之于有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根据《公
证程序规划(试行)》第38条的规定,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词
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应从公证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公证书规定债务人分期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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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的补救措施。在一般情况
下,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
行。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如该债权文书不真实、不合法,人民法院
即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遇有上述情形,
债权人应分别情况,采取相应的办法: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虽被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但在诉讼时效的期间内,债权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②如果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是
因确权的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完备造成的,债权人应设法取得充分有利的证据
和依法补办手续,待证据充分或手续完备时,当事人仍可依法向公证机关申
办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③如果债权中仅有一部分为不真
实、不合法的,债权人不应因此而放弃对另一部分合法权利的请求,在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诉诸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通过公证形式,“再获”
强制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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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攻心
法律攻心是指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