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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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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力的保护。 


… 页面 104…

                                 法律攻心 



     法律攻心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有针对性地强调法律 

后果,帮助债务人提高认识,依法还债。 

     在企业拖欠款中,有些债务人长期拖欠并非无力偿还,而是由于法制观 

念薄弱,权利到手就不管义务。这类债务人“千年不赖帐、万年不还钱”, 

 “只要为集体、咋干咋有理”。对这类债务人,应当采用宣传教育的方法, 

增强其法制观念,同时启发债务人计算效益帐、损失帐、利益帐,明确指出 

一旦提起诉讼,债务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以种种理由拖欠的债务人,债务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攻心, 

对其进行《经济合同法》的教育。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债权人同债务人应当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列举有关证据;其次, 

摆出债权人一方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事实;再次,根据法律有关规定, 

说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并计算出债务人应承担的利息总额; 

     最后,分析利害关系,告知债务人,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债务人不 

但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而且要付继续拖欠的利息,花费大量人力、物力、 

财力,影响债务人企业的信誉等等。运用法律攻心的办法,帮助债务人明确 

利害关系,权衡利弊得失,使其择善从之。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应选派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清债人。企业 

最好选用企业法律顾问,或聘请律师、兼职法律顾问进行工作。律师在协商 

追欠款时,对方可能提出种种理由和客观原因拖延或拒绝付款。对此律师都 

应将对方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的有关规定说清,把采用诉讼以解决 

和非诉讼解决的利弊关系讲清,达到追回欠款的目的。债权人切忌选派缺乏 

法律知识,或一知半解、信口开河的清债人进行法律攻心。如果这样,不但 

会使债务人半信半疑,而且使债务人感到不过如此,从而丧失了法律攻心的 

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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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即用金融管理措施制裁债务人,以实现讨债目的。这一方法 

的采用一般只限于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 

作社,将货币贷给经济组织或个人后,如接受贷款的一方不按期归还本息, 

银行有权给予信贷制裁,包括提高贷款利息,从企业收入中扣回逾期贷款本 

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封存作为贷款的物资 

等,如此迫使债务人及时归还欠债。 

     金融机构应聘用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在代理清债过程中,一般 

采用以下几种作法:1。是把清理前的大部分信用贷款协商变更为担保贷款或 

抵押贷款;2。是对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实行公证,逾期不还者,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履约;3。是对数额大、逾期不还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依法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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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仲裁能保证公正, 

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 

     在申请仲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仲裁必须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载协议。 

没有仲载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 

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 

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 

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 

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 

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在纠 

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 

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 

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 

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 

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申请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申请仲裁的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 

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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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和住所。 

     5、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 

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 

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 

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 

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 

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 

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 

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 

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 

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 

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 

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7、仲裁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 

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8、申请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 

院应当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9、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 

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 

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 

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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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 

盖章。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 

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规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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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起诉 



     非诉讼调解、仲裁是清理“三角债”行之有效的做法,但它也不是万能 

的。对一些反复无常的老大难欠款户,或是那些生产经营停滞,又无起死回 

生可能,面临关停并转的企业必须及时诉讼,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及时起诉是指债权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将债权债务纠纷 

交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进而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清欠。 

     在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实践中,及时起诉是一种强有力的讨债手段。尤 

其是对付那些拖欠、赖帐和躲债的“钉子户”,及时起诉就更为行之有效。 

具体说,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方面,及时起诉具有以下作用: 

      (1)确保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公正、及时和有效地解决首先,债权人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该债权债务纠纷进行独立审判,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能充分保证该纠纷得到公 

正解决,从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其次,在审理案件的过程 

中,人民法院始终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且, 

人民法院有完整的组织系统、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科学的诉讼制度、便民 

的审判方式和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所有这些,都为公正、及时和有效地解 

决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凭借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强制措施和手段,迫使债务人接受人民法 

院的裁判在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解决前,债务人往往“肆无忌惮”地抵赖或 

逃避债务,对此,债权人只能“束手无策”。甚至“听之任之”。之所以如 

此,是因为债权人仅靠自身的力量,难以有效“制约”或禁止债务人规避义 

务的行为。但当债权人依法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债务人就处于 

被告的地位,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债务人继续规避法定义务, 

如拒绝应诉、扰乱法庭秩序,甚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 

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使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 

果,这将迫使债务人“择善而从”,自觉地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 

      (3)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将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通过债权人的 

起诉行为和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的结合,就使得债权人的起诉权与人民法院 

的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有机衔接,从而为债权人最终实现其权利请求提供了 

法律保障。首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判 

决、裁定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即当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由审判员移交执行,以强制债务人 

偿还债务;其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和切实解决“执行难” 

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这将有利于债 

权人及时和有效地实现权利。 

     提起诉讼的关键,是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 

是指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体。法人由 

其法定代表人 (如厂长、公司总经理)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 

 (如协会会长)进行诉讼。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自己的 

民事或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例如,公民甲拒绝偿还其 

拖欠公民乙的债款,应由公民乙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民甲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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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尽管公民丙是公民乙的挚友,公民丙也不能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起 

诉,这是因为公民丙的权益未受到侵害,也即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或经济权益 

或与原告发生争议,并经人民法院通知或传唤而应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的基本情况应明确具体。包括债务人的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债权人应知道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 

总之,原告应全面掌握被告的情况,并详告受诉人民法院,否则,人民法院 

就无法受理。如甲起诉乙,要求乙偿还债务,但甲既不知乙的姓名、住所, 

也不知或不能提供乙的下落,对这种“无头案”,人民法院就无法审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诉 

诸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事项。例如,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债权人依法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债权的合法性和判令债务人立即偿还债务。“事 

实”是指被告侵犯原告民事或经济权益的客观情况或经过。“理由”是指原 

告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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