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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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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方式来终止债务。 

     提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须发生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发生提存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 

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二是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 

无法履行。 

     ②须经法定程序。提存一般应先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拾得遗失物交公就是一种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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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亦即债的全部内容——债权债务全 

归于一人承受。债是一种法律关系,至少须有双方主体。当债的双方主体合 

二为一时,债也就自然消灭。所以,混同是债的消灭根据。在法人合并时, 

就会发生债因混同而消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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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政策规定或行政命令对债的消灭 



     债可因法律直接规定或行政命令而终止。如解放前农民欠地主的债务, 

则因1950年10月政务院通过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中“解放前, 

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的规定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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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连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在承担了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后,应对 

方的请求继续完成自己没有完成的那部分合同义务。《经济合同法》第35 

条、《民法通则》第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继续履行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 

     ①继续履行是经济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际履行原则在法律上的效力包括两方面:一是实际履行同时约束合同 

双方当事人,使其都负有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义务;二是在合同被违反后, 

实际履行原则仍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要求双方必须实际履行合同,不允许 

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可见,继续履行是违反合同后的 

实际履行,是强制的实际履行,因此,继续履行是实际履行的一项重要内容。 

     ②继续履行是法定的一种独立的、重要的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后,“对 

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 

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不能代替合 

同规定的实物和劳务的履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的一方 

更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 

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可见,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重要的 

合同责任,它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不矛盾、不排斥、不代替,相反,三者 

可并存并用。有时只有三者并用,才能达到既惩罚违约方又补偿非违约方的 

实际损失,同时还能实现订立经济合同的实际目的。 

     ③继续履行包括数量上和质量上的继续履行。 

     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经济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一般表 

现为合同的标的数量的减少或质量的不合格,这样继续履行就包括数量和质 

量两方面的继续履行。如果违约方未按期交付产品(工作或劳务),或交付 

数量不足,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之后,若对方请求,还必须按对方重新限 

定或双方商定的日期如数补交货物、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如果违约方提供 

给对方的产品 (工作或劳务)质量不合格,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之后,还 

必须无偿修理不合格产品或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或将错运货物无偿 

地运到指定的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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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 



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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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 



     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终止债务关系。当事人既可以协商设立 

债,也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债。通过协商终止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免除 

债务,即债权人放弃债权,不让债务人负担债务:二是协商解除债,这种情 

况一般是发生在争议时,双方经过调解达成和解的协议,终止债的关系;三 

是债的更新,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用一个新的债代替原来的债,如租赁之 

债改为买卖之债,就是用买卖之债终止租赁之债。 

     双方协商终止债时,协商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符合国家 

的计划、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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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 



     这里的调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诉讼外调解,它是指在有关部门 (第 

三人)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当 

事人的协商,使他们在相互谅解中使债务纠纷获得解决的一种方式,这种调 

解有利于迅速解决经济纠纷和继续维持和巩固双方的协作关系。另一种是诉 

讼 (司法)调解。债务纠纷案件,在第一审过程中,自始至终应当坚持《民 

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调解的原则。凡是有可能经过调解解决的, 

都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制和政策,作双方 

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双方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在 

调解过程中,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调解。这样有助于 

矛盾解决和协议的达成。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具有法定内容和形 

式的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 

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但是,调解书送达时, 

如果当事人拒收,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02条规定,视为送达前 

翻悔,法院应当进行审判。总之,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 

悔的,就要开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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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 



      (1)概念:指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经 

济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活动。 

      (2)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 

仲裁委员会。 

     经济仲裁有不同种类,经济合同仲裁是经济活动仲裁最主要的方面。 

      (3)经济仲裁的原则有: 

     ①自愿仲裁的原则:主要指当事人是申请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 

当事人选择。根据《经济合同法》第48条、《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33条 

等规定,经济合同仲裁不是经济审判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 

裁审自择。 

     ②分级管理、一次裁决原则:经济合同仲裁分为县级、地市级、省、区 

级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仲裁委员会四级。 

      《仲裁条例》第3条规定,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 

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仲裁机关一次裁决即是终局裁决,不允许当事 

人申请上级仲裁机关进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依《仲裁条例》 

第33条的规定,在接到仲裁裁决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 

     ③着重调解原则: 《仲裁条例》第25条规定: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 

应当先行调解。据此,调解是经济合同仲裁的必经程序,是我国仲裁制度的 

一个特点。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首先要促使双方当 

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不成时,由仲裁机关及时作出裁决。 

     ④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仲裁庭认为本案不适宜或当事人发现仲裁成 

员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时,应退出对该案的仲裁。 

     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 

件,不论以调解方式还是以仲裁裁决方式解决,都必须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 

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双方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无论单位大小、级别高低,都能平等地 

行使权利,使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4)申请仲裁的时效;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时,不受时效 

限制。 

      (5)《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之间, 

法人同个体户、专业户之间,个体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 

件;另一类是三资企业之间以及它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 

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6)经济合同仲裁程序: 

     ①申请仲裁:经济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 

     ②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的程序: 

     a。受理,b。准备与调查,c。主持调解,d。开庭仲裁,e。仲裁裁决。 

      (7)经济仲裁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 

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执行。一方逾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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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另一方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8)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审判: 

     我国关于经济案件的审判程序,在审级制度上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一审程序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起诉与受理。②审理前的准备。③进行调解。④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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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 



      (1)怎样提起债务案件的诉讼? 

     在债务案件的诉讼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应特 

别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①重视掌握诉讼时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十分重 

视经济效益。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使企业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法律保障,而 

诉讼时效的制度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 

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企 

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这里讲的诉讼时效,通 

俗地讲就是打官司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保障关于债权人 (权利 

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权利人 (债 

权人)的债权就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法院也可以不予 支持。按照民法通则 

的上述规定,如果债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时起计算的2年 

或1年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的利益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并 

予以保护,超过这个规定期限,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为使企业的债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或者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明确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如归还货 

款、加工费等),也可以当面索债获得债务人的书面还债文书。这样,便可 

以使原有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可以从起诉或追索欠款时 

重新开始。我们要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 

权益。如浙江某企业拖欠上海某化工机械厂货款2万元,离诉讼时限只有2 

个月的时间,化工机械厂又暂时不想和他们打官司。化工机械厂为保护这2 

万元债权,写了一封信给对方,信一式两份,用挂号信寄出。这样,从对方 

接到信开始,以前的时效就可以作废,诉讼时效的时间从接信开信重新计算。 

     ②确定投诉人民法院发生了经济合同纠纷该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或者 

向哪个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问题,实际上就是经济合同案件的管 

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 

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9条也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 

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如果执行有困难的,根据《民 

事诉讼法(试行)》第29条规定,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所谓履行地,就是指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履行地 

点,一般是指合同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如果实际履行地与合同所定履行地不 

一致或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标的性质或所有权转移与物的 

交付相一致原则予以确认,即:国内销售合同交付实物的,实行代运制的发 

货地为履行地;自提制的提货地为履行地;送货制除对木材、煤炭、粮食等 

实行送货,国家规定以发货地为履行地外,其他不论通过任何一种方式运送, 

都以货物送达地为履行地;借款合同交付货币的以接受给付的所在地为履行 

地;加工承揽合同交付定作物的,承揽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科技协作合作转 

让技术的,转让地为履行地;科研试制和技术咨询的服务,以提供技术咨询 

地点为履行地;劳务合同,以履行劳务地为履行地。 

     如何确定合同的签订地?所谓签订地,就是指当事人就合同全部条款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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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一致,并形成文书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所在地。凡合同上写明签订地 

的,以合同为准,合同上未写明签订地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盖章的所在 

地为签订地。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双方在同一地点签字,虽然各自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在异地,其签字地视为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认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在车站、码头、旅店签订或 

履行合同,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也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联营合同纠纷,具备法人资格的,由 

联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合同部分条款变更后,如协商推迟付款或交货,嗣后又未履行的合同纠 

纷,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依订立时的约定办理。 

     ③投诉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重要的原则 

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规 

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因此,企业为维护自 

己的合法债权,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将直接 

影响债权得以实现的程度。 

     在经济业务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很多,要认真加以收集和分析,选择 

一组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最有说服力的材料。在经济案件起诉时,原告 

一般应向法院提供这样一些证明:(一)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 

的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帐户。起诉状上的原被告名称,须 

与营业执照、合同章上的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体已变更、合并、关闭, 

须加以说明,并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所在地。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合 

同和有关的文书、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 

和其它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四)送货、提货、托运、运输费、 

保管费、租赁费、转让费、劳务费、酬金等结算凭证和有关财务帐目的复印 

件。(五)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有关证明。(六)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 

计算办法及有关证明。 (七)起诉前自行协商或通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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