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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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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关系,从条件成熟或期限到达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河南省南阳县运输公司拖欠车款15万元一案。当事人只 

提供律师一张欠据和两张附加费征收单,作为追索欠款的依据。欠据上无还 

款的具体日期,签订合同的时间是1985年5月。为防止丧失诉讼权,律师接 

案后,即於1988年12月将诉讼状寄到有管辖权的南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才 

使这笔欠款得以回收。 

       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日期,贷款 

逾期末及时催收,直到逾期两年后才催收。但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某公 

司则主张该银行已无权催收,这里我们看到,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约 

定还款到期日的第二天算起,而贷款方应从其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时算 

起。贷款方不能以不知道或以因疏忽大意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规避诉讼时效的 

规定。 

     2、债权人可通过中止诉讼时效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 

间继续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很多,如天灾、战争等。例如:甲工 

厂与乙工厂签订一项加工承揽合同。甲工厂按合同规定向承揽方乙工厂给付 

了预付款8万元。但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之后,甲工厂 

欲诉诸人民法院要求乙工厂承担违约责任并如数返还付款。但离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之日约60天左右,甲工厂所在地遭受大洪涝灾害,并与外界联系中 

断,致使甲工厂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述情形即属债权人因不可 

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债权人可利用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开始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前,因提起诉讼,当事人 

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开始的时效期间完全失效,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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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重新开始计算。在实践中,通常是采用以下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 

起,诉讼时效即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 

      (2)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或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以及财产 

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但债权人向对方主张权利 

时,应将索债的时间、地点、证明人等情况记录在案,并保留或复印主张权 

利的书面文件,以备人民法院查证和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材料。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也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应当注意 

的是:即使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也不能空口无凭,否则,事后易引起纠纷。 

通常的办法是:①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字为据,以存档备查;②债权人与 

债务人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作备忘录;③债务人不愿立字为据的,可邀 

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④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电话 

记录、电话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⑤如有可能,债权人可要求债 

务人同去公证机关办理清债公证。上述5种办法的关键是取得和保存债务人 

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以及准确确定诉讼时效的中断日和起算日。 

      (4)申请调解和仲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 

仲载机关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时,应与提起诉讼发生同等中断时效的 

效果。 

       甲公司(供方)和乙公司(需方)于1991年2月15日签订 

一份货物供销合同。按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十台发电机,乙公司 

则在1991年12月30日前依次付完全部货款,但乙公司直到1993年10月仍 

未付款,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只是口头答复几日付款。于是1993年10 

月中旬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调 

查了全部事实之后确认了甲公司的请求权,在这一案例中,甲公司自提起诉 

讼之次日起,诉讼时效就开始重新计算。如果甲公司没有在诉讼时效期提起 

诉讼,在没有掌握债务人其应履行义务的任何凭证的情况下,那么,甲公司 

就丧失了这种请求权,它的合法权益也当然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 

法:“民法所称的时间按着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 

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 

不算人,从次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 

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星期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 24 

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日《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8条、第199条中规定:“当事人约定的 

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 

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有 

约定的,按约定办。” 

     另外,还要注意期限的计算。第一,以小时定期限的,应从确定这个期 

限的时间开始计算。例如,12小时完成某项工作,就从即日起算经过12个 

小时为止。这是自然计算法。第二,以日定期限的,开始之日不算人,而是 

从次日零时算起。例如,从10月1日起的10天,10月1日不计入,而是自 

10月2日零时起算。第四,期限不是按日历连续计算的,以每月30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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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为365天计算。如约定一年内服务三个月,就是连续服务90天。第五,根 

据《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期限中若有“以上”、“届满”、“以下” 

的规定而没有特别说明时,包括本数在内,如“30日以上”,包括30日。 

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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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经济合同法发生纠纷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清理债款中较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是指债权人主动与债务人协商,议订清欠协议书,来解决拖欠问题。清欠协 

议书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至少一至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应由双方 

当事人签字盖章,必要时应采用公证形式。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书,从 

而为债权人依法起诉提供了诉讼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延长诉讼时效。这种方 

法尤其适用于债权人有固定关系的常年客户。这样既能理清债权债务关系, 

又保持了业务联系。不伤害双方的感情,这种方法是值得肯定的。需要注意 

的是,协商要坚持下列原则:第一,要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不能损 

害国家和个体的利益。第二,双方要在平等的前提下协商一致,不能互相指 

责甚至压服,同时防止拉关系,搞不正之风。 

     在协商清债的过程中,债权人要注意运用催告清债方式。所谓催告,是 

指债务偿还期届满以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偿债通知的行为。这种行为的 

法律意义在于,催告是维护债权人诉讼权的重要法律措施。因为催告改变了 

债权方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成为中断诉讼时效进行的一项法定事由,从 

而维护了债权人在诉讼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请求法 

院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即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从 

实务角度分析,如果债权人在清偿期届满后法定时间(为诉讼时效期)不断 

地催告债务人清偿债务,则每催告一次诉讼时效就中断一次,使时效从中断 

时起又重新开始计算,从而债权人始终享有诉讼权。其二,催告也是采取其 

他法律方式清债的前提和基础。如向担保债务人请求清偿时,由于该债务人 

的清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所以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催告清偿之后而债 

务人没有清偿时,债权人才能要求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此间催告清债的情 

况往往成为依法请求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据。 

     和龙林业局与山东某矿务局签定供销坑木合同,供方和龙林业局 

按照双方签订的木材供货合同发给需方山东某矿务局坑木5车,价款3万多 

元。需方接货后提出坑木质量和数量都与合同不符,拒付货款。尔后将5车 

坑木与其他同类坑木混放在一起,以致供方派去的人员对货物的质量与数量 

无法辨认和复查。供方要求需方如数付款,需方却以质量不好,数量不够, 

拒不付款。双方各持己见,供方起诉到法院,法院拒不受理。供方找到需方 

的主管部门山东省煤管局和国家煤炭部,都没有解决问题。律师收案后,没 

有急于起诉,而是直接找到需方的主管人员对话,指出:1、按照国家《木材 

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需方认为木材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时,应该拒付 

有争议部分的货款,不能拒付全部货款,更不能拒付供方垫忖的运杂费。2、 

需方对拒付货款的产品应妥善保管,不能混放。坑木属于没有经济特殊加工 

的原材料,混入后无法辨认和查清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所以,需方应当无条 

件付款。需方开始有些不服,律师就逐条逐句地帮他们查阅解释国家的有关 

规定。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需方如数承付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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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中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 

人可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方法是我国民间解决纠纷的传统做法,被西方称 

做“东方经验”。在双方发生纠纷时,请第三人居中调解,可以化干戈为玉 

帛,在居中调解的过程中,第三人发挥着重大作用,这就要求第三人必须懂 

法律,而律师是经国家批准的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具有专业法律 

知识,由于工作上的原因,律师同政界、企业界、金融界、法律界均有广泛 

的联系,有处理各式各样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可以兼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 

处理债务纠纷。在实践中,律师参与居中调解主要是采用以下方法: 

     1、对方当事人在当地或邻近县的,承办律师根据接受委托时委托人授予 

的权限和提出的合理要求,亲自与对方联系,做单方说服工作。通过摆事实, 

讲法律,说明利害关系和当前的纠纷对今后业务交往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服 

对方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2、在接受委托后,由承办律师直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协议 

达成后,由律师事务所制作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律师事务所作为调解 

主持人进行鉴定,承办律师和鉴定人亦在协议书上盖章。 

     3、两地律师协作调解,这是利用律师的职业特点,由债权债务双方的代 

理律师相互协作,调解债务纠纷。在当事人各方均有律师代理的债务纠纷案 

中,律师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往往成为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因素。律师懂法 

律,懂得解决纠纷的方法,各方律师的接触、谈判、协调,远比当事人之间 

的交往容易,律师运用法律和证据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与各方达 

成一致的协议,并经当事人认可,纠纷就得以解决。 

     1990年8月,北京某家用电器批发部从A省晶海实业公司购进日 

芝牌155立升电冰箱400台,转手又销给B省大兴贸易公司,每台赚取利润 

50元。货到B省后,大兴公司在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严重,经有关部门鉴定, 

这批商品是A省某个厂家的杂牌货。家电批发部得到大兴公司的检测报告 

后,立即与晶海公司交涉退货问题。但该公司推脱责任,让找厂家处理,而 

厂家业已濒临倒闭。B省大兴贸易公司因已全部预付货款,只得忍气吞声地 

向下属批发单位让利分配推销,以减少损失;北京家电批发部也将自己所获 

利润倾囊赔给大兴公司,以换取该公司谅解。 

     9月,大兴公司零售卖出的100多台冰箱中有68台被消费者退回,当地 

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查处,并出具了劣质商品证明书。冰箱退货问题 

签署了协议,规定此货发回A省后3日内付款,否则罚款30%。但是晶海公 

司收到退回的冰箱后竟然推翻了三方协议条款,声明副经理违背了经理的意 

思,代表签字无效。这以后,王律师作为北京家电批发部聘请的律师,与该 

批发部张经理到A省与晶海公司商讨冰箱的“三包”问题,该公司贾经理拒 

不履约。经过几天的讨价还价,晶海公司只答应补偿3000元,北京和B省两 

家企业感到晶海公司实在是不讲道理,决定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北京家电批发部的主管上级公司不同意打官司,认为在当地告状,未必能 

胜,劳民伤财不值得。然而大兴贸易公司却不答应,提出如果北京方面不起 

诉晶海实业公司,那么68台质次冰箱就退给家电批发部。假如北京方面不肯 

接受,他们就在执行地B省诉诸法律来解决。三方僵持7个多月,问题得不 

到解决,眼看北京一方起诉的时效快要到了。王律师力促家电批发部及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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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公司采取主动。 

     1991年5月13日,批发部张经理和王律师赶赴B省,双方经理经过激 

烈的争论,在王律师的主持下达成了三点协议:(1)68台日芝冰箱不再退 

货,由晶海实业公司修好后发回大兴贸易公司;(2)北京家用电器批发部每 

台降价,保证在1991年6月13日将修好的68台冰箱验收监装,从A省发出。 

     但是协议发货日期到时,大兴公司却突然变卦、拒绝收货,理由是北京 

方面违约,超过了协议规定的时间,因此仍然要求退货,否则准备起诉。事 

情陷入僵局。 

     7月29日,晶海实业公司突然打来电话,说公司在一起经济诉讼中资不 

抵债,全部财产包括68台修好待发的冰箱已被法院查封,请派人来解决,否 

则不负赔偿责任。当天晚上,王律师和张经理登上南下的列车。到A省查明 

事实后,王律师直奔法院说明情况,使68台冰箱和3000元补偿费得到解付。 

同时给大兴贸易公司拍电报,告知发生的情况,提出如果再不接受货物,后 

果及其责任由其承担。王律师只身前往B省,找到孙经理,陈述关系并出示 

了法院查封、解付冰箱的证明,孙经理这才相信了事实并勉强同意接受货物, 

不再起诉。9天后,68台修好的冰箱完整无损地抵达B省车站,王律师亲自 

监卸监装,押车送到大兴贸易公司仓库,取得收货凭证后,于当晚乘车东行, 

回到北京的当天下午即让家电批发部按协议汇出20400元的降价返还款,一 

起历时1年,行程6000多公里的三角购销合同纠纷得到解决,使北京家用电 

器批发部,减少经济损失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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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助讨 



     律师不但在居中调解中发挥重大作用,在讨债过程中,有了律师参与同 

样能起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 

     1、敦促作用。律师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向当地 

党政领导和企业负责人提出法律意见书,提请注意时效,及时处理债权债务。 

敦促作用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管理松散的企业和单位更为重要,实践中, 

大多数律师机构定期在一定区域内发出法律意见书,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 

避免了当事人因超过诉讼时效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参谋作用。律师通过经手的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从中分析出形成纠 

纷的原因,提出对策。这种分析的结果提供给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政府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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