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你是否知道,座垫上是什么时候烧的洞?”
“抢劫案发生时。”
“不是在案发之前吗?”
“当然不是。”
“你肯定吗?”
“绝对肯定。”
“你掏出烟盒要吸烟时,给同伴让烟了吗?”
“你是说拉维娜夫人吗?”
“我是说你的同伴。”
“同伴就是拉维娜夫人。”
“让烟了吗?”
“我……我记不清。”
“这是很自然的举动,不是吗?”
“是的,肯定是的。”
“她吸烟吗?”
“哦,是的,她吸烟。”
“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你仔细回忆一下,让烟了吗?”
“让啦。”
“她接住了吗?”
“是的。”
“那么,”梅森说着伸出食指,做出指责某人的手势,“你把点烟器的事弄错了,你应该先让她点烟。”
“不对……对……让我想一下,我弄错了。我没有向她让烟,那晚早些时候我曾经让过她烟,她拒绝了,我吸切斯特菲尔德牌,她喜欢吸拉基斯牌。她吸自己的烟。”
“不过,你总是为她点烟吗?”
“没有。她烟盒中有个内藏式打火机,总是用自己的。”
“是你自己亲自注意到了这个烟盒呢,还是有人告诉过你?”
“我亲自看到的。”
“那天晚上吗?”
“是的。”
“几次?”
“好几次。”
“6次?”
“至少。”
“12次?”
“可能吧,我没有数她吸了几次烟。那时我没有考虑到自己会被传来回答她打开坤包掏出香烟多少次的问题。”
“至少6次吗?”
“我想是的。是的。”
“你做过说明,说明你曾经清清楚楚地观察到了被告的面孔。”
“是的。”
“很清楚吗?”
“当然是的,我一直盯着他。”
“盯着他的脸?”
“是的。”
“多长时间?”
“抢劫活动的全部过程中,梅森先生。”
“你做过说明,作案的时间相当迅速。”
“是的,先生。”
“多长时间。”
“只有几秒钟。”
“30秒?”
“没有,没有那么长时间。”
“20秒?”
“没有,只有几秒。”
“几秒?”
“我感觉有5到10秒钟吧。”
“没有超过10秒?”
“没有。”
“整个过程中你一直盯着他的面部吗?”
“是的,先生。所以说我没有注意到点烟器的问题,没有注意到座垫上烧了个洞。”
“被告将手伸进你衣内口袋中掏出了你的钱夹,是吗?”
“是的,先生。”
“然后装进了他的口袋吗?”
“是的,先生。”
“然后,从领带上扯下你的钻石领卡,对吗?”
“是的,先生。”
“然后他探身越过你的大腿部位抢走了你同伴的坤包,对吗?”
“拉维娜夫人,她的坤包。”
“当然啦,”梅森说,“好的,你的钱夹装在上衣内侧右边的胸兜里,对吗?”
“是的,先生。”
“上衣敞开着吗?”
“没有,先生。我习惯于扣着扣子。”
“那么,要想拿到钱夹,被告必须将手伸进上部衣领开口处,对吗?”
“是的,先生。”
“要想做到那一点,他必须探身向前,这样的话,他的头顶部位就几乎与你的下颌并行,对吗?”
“是的,先生,是这样。”
“他哪只手拿着枪?左手还是右手?”
“我……让我想一想……右手。”
“所以,他的枪顶着你的左侧,他的左手伸向你的胸部,从口袋里掏出钱夹,对吗?”
“是的,先生。”
“他什么时候抓住钱夹?”
“一开门就先抓住了。”
“先抓住钱夹才说‘举起手来’吗?”
“不是,说出‘举起手来’的同时就抓住了钱夹。”
“他一说‘举起手来’,你马上就自动地举起手来,对吗?”
“对。”
“你一举起手来,被告马上就伸手掏钱夹,对吗?”
“是的,先生。”
“速度有多快?”
“立即。”
“能否向陪审团演示一下,到底有多快,好吗?”
证人相当敏捷地把手举起来。
“好,”梅森说,“被告掏你的钱夹时,假若他用左手,他就会挡住你的上身,你能看到的只能是他的头顶。他的头发会顶住你的下颌,只有在这样的位置上,他才能做到你所申明的一切。”
“哦,我……是的,先生,你说得对。”
“当他扯下你的领卡时,他仍然是右手握枪吗?”
“是的,先生。”
“用左手扯下了领卡,对吗?”
“是的,先生。他死劲地一扯,脱开了领结,那是一件25美元的针织手绘艺术品。”
“当他探身越过你的腿部去抢坐在你右侧的那个女人的坤包时……”
“拉维娜夫人。”证人抢着说。
“当然是的,”梅森冷冷地说,“当他探身去抢拉维娜夫人的坤包时,你所看到的只能是他的背部。他那时正好探身越过你的腿部,对吗?”
“对,先生。”
“抢坤包时,用了多长时间才探身越过你的腿部抓到那个包?”
“哦,可能没有超过2之秒。”
“这一点你能肯定吗?”
“哦,也可能是3秒……就算4秒吧,我想只能这么说,从2秒到4秒吧,梅森先生。”
“你的领卡是用某种保护方式固定在领带上以防丢失的,对吗?”
“是的,先生。”
“被告伸手抓住领卡,把它扯了下来,对吗?”
“是的,先生。”
“掉得很顺利吗?”
“他那么一扯,的确很顺利,他把针织领带扯破了。”
“那一扯用了多长时间?”
“还是那句话,2到4秒。”
“好的,被告伸手从你口袋中掏出钱夹用了多长时间?”
“还是那句话,2到4秒。”
“然后被告关上车门,转身就走,对吗?”
“是的,先生。”
“仍然握着手枪?”
“是的,先生。”
“仍然用右手握着?”
“是的,先生。”
“关门用了几秒钟?”
“不足2秒,我想应该是1到2秒。”
“那就是说,你并没有在作案的全过程中一直盯着被告的面部,对吗?”
“这个,我……这个,没有,没有老盯着。”
“那么,他探身越过你的腿部时,你只能看见他的后颈,他伸手掏你的钱夹时,你只能看到他的头顶,当他扯下你的领卡时你只能看到他的头顶,他转身用左手关上车门时,你看不到他的面部。直到他说出‘举起手来’这时,你才有可能看到他的脸,因为你已经证实过这之前你一直在盯着信号灯。”
证人极度地局促不安起来。
“那么,”梅森说,“你只是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扫了一眼他的面孔,可能没超过1秒钟。”
“我没有那样说。”
“你自己算一下你所提供的时间吧,”梅森说,“在你的讲述中,每一个动作都要花费2到4秒钟的时间,你申明过,全部抢劫过程可能不足10秒,也可能在5秒内完成,因为在抢劫过程中,甚至连交通灯都还没有来得及变换。好,现在请转向陪审团,阿彻先生,以秒为单位。告诉他们,你清楚地观察到被告的面孔用了多长时间?”
“这个,我……”一阵沉默。
“请回答问题。”梅森道。
“我不能回答这个问题。”
“不会超过1秒钟,对吗?”
“这个,我……事情发生的那么突然,梅森先生,我很难确定。”
“确实是这样,”梅森说,“你只是在一眨眼的,转瞬即逝的工夫里扫了一眼抢劫你的那个人的面孔。既然发生了抢劫,那么你就只好认定那个人就是被告。”
“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我认出了被告。”
“好的,”梅森说,“让我们重新回到案发的那天夜里。你手里拿着点烟器。”
“是的,先生。”
“你把点烟器举到面前要点烟,对吗?”
“是的,先生。”
“在盯着信号灯的同时,还要让烧红的点烟器接近香烟,对吗?”
“我想是的,先生。”
“太好啦,”梅森说,“那么,你的眼睛是盯着红色信号灯,还是盯着点烟器?”
“两个都照顾到,主要是信号灯。”
“信号灯很亮吗?”
“相当亮,先生。”
“你同时还看着手中拿着的点烟器吗?”
“是的,先生。”
“在街对面信号灯的正下方有一个非常耀眼的霓虹灯药店广告,对吗?”
“我……可能吧,先生。”
“你的眼睛当时已经习惯于耀眼的灯光了,对吗?”
“我想,是的。”
“被告当时应站在街上相对黑暗的地方,对吗?”
“这个……是的,先生。”
“你只看了他不足1秒。只有在这1秒钟里你可以看到他的面孔,对吗?”
“这个……我,就按你说的为准吧。”
“你在一眨眼的工夫里看了他一下,”梅森说着,用食指指点着来强调他的每一句话,“那么,事实就会是这样,你的眼睛在盯着霓虹灯的亮光和信号灯的红光以及燃烧着的点火器的微光的时候,那张面孔实际上是在暗处。对吗?”
阿彻耸耸肩:“我猜想,是吧,你说是就是。”
“不要猜想,不要让我和其他任何人为你作证。这是事实,或不是事实?”
“好的,是事实。”
阿彻的上衣似乎突然比他傲慢而有自信地坐进证人席时大了许多。
“你说过,被告人的汽车的右护板变形了,是吗?”
“是的,先生。”
“你的车头向南,对吗?”
“是的,先生。”
“被告的车头向北,对吗?”
“是的,先生。”
“停在大街对面,是吗?”
“是的,先生。”
“靠近对面人行道,是吗?”
“是的,先生。”
“你能够透过车身看到车右侧变形的护板吗?”
“不,先生。我确实看到了变形的右护板,那是在被告跳上车从路边开走时,他飞快地将车向左一转,于是我便特别留意地看到了那个变形的右侧前护板,因为我盯着那辆车想看一下它是否有突出的记号。虽然只扫了一眼,但己足够,我看清楚了。”
“自那日之后,你又见过那辆车吗?”
“见过,先生。昨天在警察局见过。”
“认出来了吗?”
“是的,先生。是那辆车。”
“但是,劫案发生的当天你并没有把变形的右护板这一细节报告给警方,对吗?”
“没有,先生。那天夜里没有,因为我太紧张。不过,我想我应该在第二天就提到了。”
“调查完毕!”梅森说。
哈里·佛里奇文雅地说:“我想从另一方面询问一个问题,只一个问题。阿彻先生,尽管时间仅仅几秒钟,但据我的理解,你的证言的意思是,你的确看到了被告,几秒钟足以让你认出他来。对吗?”
“等一下,”梅森说,“我抗议这一问题。法官先生,这是诱导和提示。”
“抗议有效。”
佛里奇兴奋地说:“抢劫你的那个人是谁?”
“被告。”
“调查完毕。”佛里奇说。
法官埃根对佛里奇皱皱眉,警告说:“这样的问话完全是一种错误的诱导行为,每个律师都会这样理解的。”
“请法官先生谅解,”佛里奇说,“我仅仅是为了节省时间。”
“还有其他需要调查的问题吗?”法官埃根问梅森。
“没有,法官先生。”梅森说。
阿彻离开了证人席。
“那么,”法官埃根说,“星期五是对拉维娜夫人进行法庭调查,现在通知拉维娜夫人重回证人席,被告方所进行的法庭调查继续进行。”
马莎·拉维娜重新走进审判庭,走上证人席。她微含笑意地瞥了一眼法官埃根,然后侧视了一下陪审席,似乎向陪审员们传递亲密无间、互相理解的信息。
梅森将椅子向后一推,站起身来,走到桌子的另一端,面对证人。
“自从上次离开证人席后,”他问,“你与罗德尼·阿彻交谈过吗?”
“没有与阿彻交谈过。”她说着,面带笑容,“我知道,证人之间不该谈论有关作证的事,我严格遵守法庭训诫的文字意义和精神实质。”
“但是,你与哈里·佛里奇先生交谈过,对吗?”
“佛里奇先生和我谈过有关作证的某些方面的问题。”
“他请你谈过作证方面的问题?”
“他问了几个问题,我一一做了回答。”
“这些问题与证言有关吗?”
“这些问题与某些事件有关。”
“哦,法官先生,”哈里·佛里奇从容而礼貌地说,“我并没有准备隐瞒自己与证人交谈过的事实。我猜不透别人的心思,我必须了解有关案情的详细情况,并依据这些情况来准备我的对策方案。”
“梅森先生在调查证人,”法官埃根说,“你有异议吗?”
“当然没有。”
“那么,请坐。”
佛里奇缓缓地坐下来。
梅森说:“拉维娜夫人,现在我想了解一些有关抢劫案的详细情况。”
“好的,梅森先生。”
“那天晚上你和阿彻先生在一起,有多长时间?”
“大约一个半小时,和他一起用的晚餐。”
“在哪儿?”
“金狮饭店。”
“吃的什么?记得吗?”
“梅森先生,有些日子了。不过,既然吃过就会记得。有法式炸虾,记得还与阿彻先生谈过这种菜。”
“离开饭店后,还记得你们沿着哪条路到达被抢劫现场的吗?”
“当然记得,我们沿着哈维大道前行到默里路,从默里路驶到科雷斯特韦尔大道,然后沿科雷斯特韦尔大道驶向案发现场。”
“请你把案发时的情况再介绍一下,好吗?”
“哦,法官先生,”佛里奇说,“这些问题已经问过,也已经回答过。法庭调查,不管怎么说,也不该这样地没完没了吧。”
“抗议无效。”
马莎·拉维娜微笑着说:“我们遇到红灯后停下车来,红灯正好在我们到达十字路口时亮了起来。阿彻先生开始点烟,突然左车门被人拉开,我看到被告握着一把手枪站在那儿。他命令阿彻先生举起手来。”
“那时,阿彻先生正好在点烟吗?”梅森问。
“至于这一点,我不敢太肯定,梅森先生,我倾向于这种观点,他正在点烟。我不得不承认我当时有点紧张。”
“被告干了些什么?”
“他伸手掏出阿彻先生衣内的钱夹,扯下钻石领卡,抢走了我的坤包,然后关上车门,迅速跑上他的车,开起来就跑了。”
“你看清那辆车了吗?”
“是的,但我认为不准,梅森先生。我是一个女人,不注意这方面的事,机械记忆力也不行。”
“你的坤包里都有些什么?”梅森问。
“125元现金。”
“其他还有什么?”
“除了钱以外,还有一些女人常用的东西:钥匙、口红、装零钱的硬币袋、粉盒、记事本等,我想,还有其他一些零碎物品。”
“现在,你已经认证这个坤包,”梅森说着,捡起作为物证的坤包,“这是你的坤包?”
“是的。”
“这就是你那天夜里随身携带的坤包?”
“完全正确,梅森先生。”
“被抢走之后,你什么时候又见到了这只坤包?”
“警方拿给我看的时候。”
“什么时候?”
“从一排人犯中指证出被告之后。”
“他们让你看坤包时,包的样子与现在没什么不同,对吗?”
“对,你可以注意一下,坤包有个盖子,可以遮严整个包,里面有个镜子,打开包时,把盖子翻转开来,镜子就暴露出来,可以应急化妆用。”
“坤包的样式是你设计的吗?”
“不是我设计的,是根据我的特别要求订做的。”
“你的坤包都是这个样子吗?”
“对。”
“有多少个?”
“有好几个,用料不同。一个是黑牛皮的,一个是棕色的,一个红色鳄鱼皮的,一个漆皮的。”
“这些坤包都是专门给你订做的?”
“这样做不可以吗?”
“我只是一般性地想帮助你弄准确证言。”
“我不认为你想帮助我,梅森先生。”她冷笑着说,“我认为你是想把我搞糊涂。”
“我极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