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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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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美元,少于拥有一辆汽车的全部月成本,很多人仍偏爱所有权。由市场的相互依赖而生的效率收益,并不足以抵偿因独立的减少而生的效用损失。因此,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行为一样,对于因私人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从市场关系中退出的自由,个人赋予了积极的价值;而且;这种判断将继续存在,不管特定市场的竞争程度如何。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十章 作为自己的(自我)生产的私人所有权    
   对非人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的一种解释方法是,认为这种制度容许个人为自己生产出来自于这些财产的服务,这与我们前述的那个生产鸡蛋和土豆的农民的例子类似。拥有住宅的家庭一直在生产它自己的住房服务,它不需要与供应者从事契约或市场交换。拥有自己的汽车的个人,日复一日地生产他所需要的交通服务。    
  私人所有权允许个人能从交换——市场的相互依赖网络中退出,迈向宝贵的自足状态。自我生产直接减少了个人不得不为了某特定的物品和服务、作为需求者——买方、进入市场的需要。就此而言,因财产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自我生产,与在市场结构之外运用投入而发生的自我生产(例如,产自菜园中的蔬菜)之间,在种类上,是没有不同的。如果所有权被扩大、以包括了更大范围的财产(房屋、汽车、家具、器具、家畜、果树,等等),那么,对产生于这些财产的物品和服务的自我生产,也减少了个人对市场运作的依赖:人们之所以依赖这种市场运作,为的是在市场上出卖产品,以换取一般的购买力(货币收人)。    
  这一点值得更详细讨论。请看图10.1的基本收人轮示意图。处在A点的个人,我们称之为A,为了投入(劳动服务);作为卖方——供应者进入投入(劳动服务)市场。同时,A,为了产出    
  (物品和服务),作为需求者——买方,进入市场。在完全相互依赖的市场经济中,在确立投入和产出市场的交换条件方面,个人依赖其他人的行为。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这种互动结构。    
  当而且如果A点的个人发现,通过自我生产,他可能从市场关系中退出时,那么所需要的利润流量的规模,在收入轮的需求者——买方这一边,就减少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减少了月租金的支付量。) 当而且如果个人(家庭)需要较少的收人流量,以购买受偏好支配的物品和服务时,获得一般购买力(货币收入)的需求,在收入轮的供应者一-卖方这一边,就相应地减小了。    
  基于与前述讨论相关但又有所不同的原因,因财产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自我生产,在减少作为投入之卖方的个人的依赖上,比在减少作为产出之买方的个人的依赖上,要更为重要。人们可能会认为,自己在收人轮的供应者一边,更易受伤害,这一方面是因为它涉及的专业化程度更高,还因为由在若干可选择的买方间转换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相对地会更高,这种成本可能包括调整场所的花费。我们可以考虑一下,某人因市场力的影响而失业的情形。如果这个人拥有房子、汽车、家具和器具,那么他因市场冲击所受的伤害就在很大程度得到缓解。与缺乏财产所有制的情形相比,来自这些资产的服务的自我生产,促进了在更易接受的条件上的生活。    
  我认为,经济学家应当认识到,私有财产制度提出了一个悖论:人们公认,它的存在是市场相互依赖关系的高“效率”的假定的反对。与私有财产权制度下的自我生产所实现的投入一-产出率相比,市场,在理想的运作中,应该能够用同样成本提供更多服务,或用较少成本提供同样服务。理想的房产市场,基于生产的规模经济,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为人们提供相同的住房服务。(为什么每个郊区居民家庭仍应拥有自己的割草机呢?)    
  个人在市场关系中的脆弱,并未被纳入标准的分析练习当中,这种分析练习含蓄地假定;这些模型的运作是理想的。但是,在有意义的效用函数中,免受市场的冲击的自由,必须被看作正价值的变量。在范围更广的、容许此种效用函数的变化的阐述中,因财产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自我生产,变得很有“效率”(相对于市场的效率来说),至少在某些限度内是这样。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十一章 对产生货币收入的财产的私有财产权    
   迄今为止,我们所讨论的私人所有权在使个人免受市场冲击方面的功能,仅仅适用于那些直接向所有者生产体现为实物的物品和服务的财产。我特别提到了住房和耐用消费品。这里的意思尚未扩展到向所有者生产货币收入而非直接服务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差异与地产及不动产和金融财产间的差异并不相同,因为除了实物形式的收入外,一些地产及不动产也生出货币收入。当然,根据定义,几乎所有金融财产生出的都是货币收入而不是直接服务。    
  一项金融财产(比如说,一种债券)的所有者,不能直接生产出任何东西,类似于由住宅所有权生产出的住房服务。很显然,对货币收人的要求权的所有权,并不像产生实物收入的财产的所有权一样,同样代表着从市场关系中退出的权利。债券的所有者仍然必须按月支付他的房租,支付他或她的汽车租金,支付到期的电视租金。货币收入要求权的所有权,对个人作为消费或使用最终物品的需求者——买方的地位,并无任何影响。他的由购买物品的交换关系引起的市场冲击造成的潜在脆弱,也无受到影响。然而,在收入轮的供应者——卖方一边,可归诸于财产所有权的货币收入的要求权,必然发挥作用,以减少为购买消费品而出售流通投入的必要性。每月从债券或货币市场账户的利息中挣得100美元的人,在为了购买消费品而出卖劳动力以获取现金收入时,就可少花100美元。我们也可以说,财产的所有者获得收入,有助于他很容易就从市场上购买一批高价值的最终消费品,或使他只需要向市场出售少量的投入。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收入都必须经过市场来实现。相比之下,直接生产实物服务的财产的所有者,可以免受整个市场流量、从而是由交换关系必然导致的价值转换的伤害。    
  在那些生产出由所有者在市场上出卖以换取货币的服务的私有财产,和另一些无需中间销售而直接生产出货币收益的私有财产间,还必须做出进一步的区分。在这两种场合,所有权都产生了一种货币收入流量,它减轻了所有者对向市场出售流动投入的依赖。但是,在易受到超出所有者控制的力量的伤害程度上,还存在着差异。在第一种情形下,——即不动产生产出服务,为获取货币收入,必须出卖服务——就类似的赚钱财产而言,所有者仍易受到市场波动的伤害。在第二种情形下,——即所有权的要求权直接产生出货币收益——所有者易受到货币和物品间交换条件的变化的伤害。当私有财产采取货币的形式,或采取了保障名义货币单位的收益的要求权的形式时,所有者就将是最脆弱。对货币的私有财产权或对货币要求权的私有财产权间的关系,我将在第十三节给出明确的讨论。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十二章 私有财产权与时间:通过所有权的积聚    
   迄今为止,我一直忽略了讨论私有财产——不论所有权采取何种形式——在下述方面的作用:即,促进从这些收入流量模型(由市场产生,体现为收入和支出)向另一些被偏爱的模型(无论是从生命周期的目的,还是从代际的目的方面来讲)的时间纬度上的个人调整。换言之,我的分析一直拘限于所有权在实质上满足预防目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而在理想的市场运行中,这种作用将是缺席的。前述分析暗地里将对私人所有权的论证置于这样一个模型之中:即,从时间纬度来讲,经济活动的每个参与者都长生不死,并且他们在供应投入和需求产出的能力上,一直固定不变。如果将时间的纬度很有意义地引进这个模型,下述命题就不言而喻:即,在个人生命中或代际之间的收支流量的首选的暂时调整,需要建立某种制度,该制度承认对此后某段时期里可实现价值的可分割的要求权。对个人能力的充分所有权;将通过人力资本的积聚,部分地满足这一需求,而非人身财产的所有权,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是必要的补充。    
  在这里,我关心的不是财产的私人所有权与资本积聚率及由此而来的国家总体经济增长率的关系。这类似于从标准效率规范推导的论述。当然,我也不质疑财产制度在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方面的效力或重要意义,这些都是广泛接受的目标。但是,我在本文中的目的仅仅是:努力证明,除开效率或增长的考虑外,私人所有权还是保护个人自由的手段。    
  如前所述,私有财产,无论是不是一直产生出某种收入的财产,都使所有者可暂时从市场关系中退出。从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或本身有价值的财产中,获得收益的人,如果他或她愿意如此,可以增加最终物品的流通周期支出额,或缩减向市场的投入的流通周期的出售——供应额。在每种场合,有价值的财产的所有权都增加了个人的选择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者拥有可行使的有价值的退出选择权,而无论这选择权是否被行使。有价值的财产的所有者仍然可在更广泛的选择范围内“自由地选择”,只要财产价值本身未被侵蚀。正如塞缪尔·约翰逊(Samual    
  Johnson)间接指出的,当个人拥有未被浪费掉的有价值的财产的时候,个人是最自由的(Boswell ,1946)。    
  财产的私人所有权在促进对收入和支出流量的首选暂时调整方面的作用,与竞争市场力量的运作的功效,并不直接相关,后者与前面讨论的预防目的相关。 即使竞争过程在每个市场的每个时间点都给了个人多种选择方案,那么也会需要对价值或财产的可分割的要求权,以容许个人在“实时生活(life    
  in real    
  time)” 实时(real    
  time):计算机科学术语。指某物理程序处于计算机研究或控制中的实际时间;或指计算机解决某问题所耗之时间,即从数据提供入计算机开始算起,到答案接收到为止。译者注。 的无情力量前做出调整。个人,如果他不太关心或根本不关心受“市场盲目力量”伤害,如果他在竞争过程中固守古典的自由主义信仰,就会继续要求对有价值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    
  就首选的财产形式而言,获得和持有财产的不同目的,有着不同的意义。对完全相信竞争市场过程的人来讲,对惟一或基本目的是能对收入和支出做时间际调整的人来说,首选的财产形式应当是这种形式:这种形式应能最容易地转换成其他有价值的财产,这当然就是货币本身。如果我们能忽略预防的目的,甚至是在与货币和物品间的交换条件的转换有关的时候,那么,货币或对货币的要求权就必然是首选的积累形式。某个人,如果在由财产而生的实物服务的自我生产中发现不到好处,如果他仅仅是为了时间际调整的目的而贮藏有价值的财产,将选择购买金融的要求权,这样,它就可有些资金,可豁免于当前的现款支出。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十三章 对货币的私有财产权:通货膨胀与价值充公    
   通货膨胀与以自由的基础的私有财产的辩护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的考察。正如前面提到的,不关心由特定市场冲击造成的伤害的个人将发现,就收入和支出流量的暂时调整而言,财产所有权是必要的,但是,在理想的情况下,他总会选择拥有体现为一般购买力(即货币或对货币的要求权)的财产。然而,这种理想的情境,需要的不只是每种物品和服务市场的竞争过程的有效运行。这种情境还必须确保在货币和物品间的交换条件上,没有市场的冲击;为防止这种冲击,该情境就必须采取某种保护措施。这种条件,在现实世界的市场运行中,是不可能满足的。    
  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分析模型,在其中,货币采取了商品或商品集的形式,在这里,竞争市场的运行,有望确保货币——物品交换条件保持合理的稳定。然而,在前述的各种经济体中,我们看到,货币并不是通过市场生产和销售的商品;相反,它是国家或政治单位的创造,它的供应与它的生产成本很少或根本不相干。因此,对试图对货币或货币的要求权拥有财产权的人来讲,他所寻找的保护措施,是针对国家或集体机构的潜在剥削,而非市场运行本身。    
  寻求保护、以防止对预期价值的潜在充公——这种可能的预防动机的根源,从心理学上讲,在我们已考察过的两个情境中,是不同的。寻求保护、以防止“市场的盲目力量”的人,无需害怕已识别出来的或甚至可识别出的人或人群的阴谋诡计。在这里,所寻求的保护措施,是要反对大量买者和卖者的集合反应行为,这种行为在市场的投入和产出价格的模型中;生出了意外的结果。这种人们寻求的保护,与市场过程中被称为“托拉斯”的东西,有着反向的关系,这种“托拉斯”的合理起源,仅仅依赖于这样一种宽泛的假定,即个人都倾向于寻求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通过鲜明的对比,个人如要寻求保护、以反对市场对货币——物品的交换条件的冲击,他所必须要关心的,就不是市场情境中许多供应者——需求者的行为,而是可被认定为是为政治单位办事的行动者的特定行为。通过大量的法律,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市场上许多人的集合行为,与其角色即国家金融行动者的特定人的行为相比,更易预测。    
  很少有人会意识到,国家为了它自身的经济利益,会通过它的权力,操纵货币和物品之间的交换条件,以实施潜在的剥削。人们也从历史中得到了一些教训。仅仅为了从时间上调整收入和支出流量而寻求获得财产权的人,将修正他们的行为,以努力抢先防止这种潜在剥削。在这里,预防目的的实施反映了人们对与金融财产相对立的不动产偏好。在这里,人们需求不动产,既不是它潜在的服务的自我生产力,也不是为了稳定的利润率,而是为了它在货币——物品交换条件不利于货币时的资本价值增长。对直接影响货币——物品的交换率的政治机构的信任的缺乏,代表了对私有财产范围的一种限制;评估这种限制的依据是对个人自由的潜在保护。    
  货币信用的这种财产扩张作用;在有关金融制度的讨论中;尚未被正式提及。在这里,正如其他地方,经济学家倾向于强调货币单位的价值的可预测性的效率促进特性。当然,这类特性很重要的;在货币汇率的价值的可预测性,存在且可望存在的社会制度中,所有的契约安排都被大大简化了。然而,除去这种人们熟悉的有关有效货币制度的规范论证外,经济学家(以及其他人)也应认识到,在个人的——私人的角色中,且与任何契约互动完全脱离的情形下,在货币——物品交换率具有可预测性的制度下,与在缺乏这种可预测性的制度下相比,个人被赋予了更大的独立(在前述章节所强调的意义上)。因为能够储藏对货币或货币的要求权的价值,个人无论是在投入方面还是在产出方面,都获得了普遍保护,以防备特定的市场波动。    
  上述含义是明确简易的。如果货币——物品交换率缺乏可预测性,那么,一个包括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制度的功效,也会受到严重的限制。一个试图将普通财产的所有权私有化的制度,必须同时实施能够引入该可预测性且能使之可信的金融宪章。只要政治权威依然保有没收被名为记账货币单位的财产的有效权力(且人们认为它有这种权力),那么允许个人拥有和控制财产的法律结构就仍然是残缺不全的;私有财产权制度本身的潜在功效,仍然只开发了一半。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十四章 社会主义、私有财产权和自由    
   强调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扩展自由的要素,也许有助于更全面评价,作为组织结构的社会主义必然要对自由施加的必要限制。依经典定义,社会主义的核心特征是,用集体的或国家的所有权取代私人所有权。当社会主义的组织保护伞之内的活动范围扩大时,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就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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