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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没有达到这个目的,反而酿成“激纷争言”
,③即引起更多的纷乱和争论,因而招致邹衍等人的反对。
①《公孙龙子。 迹府》②《庄子。 秋水》③③ 《史记。 平原君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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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
墨翟(约公元前476年至前390年)
,生活于战国初年,墨家学派的创立者。 墨子的世界观是矛盾的:他既提倡“非命”
、推重“强力”
,又宣扬“天志”
、鼓吹“明鬼”。但他的“三表法”却使他成为中国哲学史上第一个唯物主义经验论者。墨子思想见于《墨子》一书中。 但今存《墨子》一书中《经》上下、《经说》上下与《大取》、《小取》等篇却为墨子后学所作。这些篇章是中国最早的一批逻辑学与自然科学的光辉著作。
三表法:最早的经验主义认识论
先秦时期,随着百家争鸣的纵深发展,各家都为论证自己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的认识事物的原则与方法。 孔孟儒家诉诸于人们的常识,企求借人的常规与习惯来执行他们的教化。老庄道家则强调认识的直觉性,要求人们“涤除玄览”
,用人的空灵之心去体验“真在”。但是无论儒家还是道家,它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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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及的主要都是人—主体的心灵建构的问题。 真正面向外部世界,走“知物”的认识路线,并把对物的感觉经验作为认识的基本来源的,还是墨子。墨子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主要体现在其“三表法”中。 何谓“三表法”?墨子说:“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 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
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
发以为刑改,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
①
“三表”就是判断是非的三个标准。 第一个标准是“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
古者圣王之事有两种:一是指上古的历史事实。 墨子举出夏商时代的事实称,夏朝桀、商朝纣在位时就天下大乱。 但成汤治商、武王治周时则天下大治。 这一乱一治,世道和人民都没有改变。 这怎能说是有“天命”呢?
上古的历史事实证明有“天命”的说法为非。 二是指上古的典籍记载。 墨子在证明鬼神是存在的时候说,如果你不相信有鬼神存在的话,那为什么不去看看上古的记载呢?
《诗。 大雅》就有许多关于鬼神的记载,如“文王陟降,在帝左右”
,如果没有鬼神,那文王死后怎会在帝的左右呢?
《夏书》称有赏必祭祖,有罚必祈社,夏、商、周之书都经常说到鬼。 墨子认为,上古典籍记载证明有鬼神,则有鬼神的说法是对的。判断是非的第二个标准是“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
墨子
①《墨子。 非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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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道:“是与天下之所以察知有与无之道者,必以众之耳目之实知有与亡为仪者也。 请惑闻之见之,则必以为有,莫闻莫见,则必以为无”。
①
这就是说,之所以说一种东西是有还是没有,根据在于大家是否看到、听到。 凡大家都看到听到的,则是有的。 否则就是没有的。 墨子显然很重视众人的感觉,他认为众人的感觉可以避免很多错误。 他说:“一目之视也,不若二目之视也。 一耳之听也,不若二耳之听也”。
②
“助之视听者众,则其所闻见者远矣。”
③
这都是强调感觉经验对于知物与判断是非的重要性。判断是非的第三个标准是“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这就是说,人的认识是否正确,要看看它是否有效果。即把它应用于国家刑政上,若能带来“国家之富,人民之利,刑政之治”的,则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 墨子应用这个原则批判了儒家的天命论。 他认为天命论所以是错的,是因为若是把人的一切都归诸命,只会导致人们办事懈怠,没有任何进取精神,甚至会违法乱纪,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以上三表法中的三条标准是相互联系、具有内在统一性
①《明鬼下》②《尚同下》③《尚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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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核心内容是第二条。 这条标准的重要性在于提出了经验主义的最基本的认识原则:即人的认识来源于感觉经验。其他两条原则都是这个原则的发挥和补充。 比如说第一条的“上本于古者圣王之事”
,其实质是用历史经验来作为衡量认识的标准。 历史经验是一种间接经验,它归根到底源于直接经验。 所以第一条标准只是第二条标准的必然推论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标准,墨子提出用实际效果来作为认识的另一个标准。表面看来,它与经验原则本身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我们知道,经验主义者经常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如何克服经验所固有的主观性所带来的困难。比如说圆圆的塔,在远处看来就成了方的;两条铁轨本是平行的,远望却交合成一条直线。 二者都是经验,但却是相互矛盾的。 这个难题曾是欧洲近代经验主义者感到极为棘手的问题。 墨子的效验原则无疑可在某种程度上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一条线索。墨子的经验论虽很粗糙,但作为认识原则却蕴含有巨大的力量。 我们从他对天命论的批判可以看到这一点。 墨子责问天命论时说:“自古以及今,生民以来者,亦尝见命之物、闻命之声者乎?则未尝有也。”
①
自古以来,谁看过“命”是怎样的,听过它有什么声音?这确是一条很有力的批评。它确切地道出了经验主义的精髓:经验论者不承认任何虚无飘缈的东西,他只相信自己的感觉,相信在生活中得到验证的东西。 他认为经验是人们生活和行动
①《非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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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没有它,我们的认识决不能清晰和真实,我们的行动也会遭到失败。 经验在“知物”方面确实具有前提和基础的意义。当然,经验主义,特别是狭隘的经验主义,也有很多缺陷。 经验具有主观性,经验所把握的东西没有必然性。 墨子的经验论也很明显具有这些缺陷。 他用其三表法论证有鬼神的存在就是一个明证。 他肯定,鬼神是存在的,如果你对此有所怀疑的话,那你不妨到乡下去问问,自古至今,有没有人见到鬼的形状,听到鬼的声音?回答自然是肯定的。 如果认为这种证明还不够的话,那么墨子还可以举出许多古书记载的经验事实来:周宣王无辜杀死其臣杜伯,杜伯对宣王说,我现在被你无辜杀死,我死后若有灵魂,不出三年就要报复你。 果然三年后,在周宣王带数千人打猎时,杜伯白车素衣,用弓箭射杀宣王,“当是之时,周人从者莫不见,远者莫不闻”
①。 这就足以证明鬼神是存在的。 从墨子的这种论证我们可以看到,仅仅说认识源于经验是不够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从经验出发,既可走向唯物主义,也可走向唯心主义,要避免这种局限,一方面要走向实践,另方面又要求助于理性思维。墨子的上述论证还有另外一些缺陷。 比如说,他在“古者圣王之事”
一项中以古书记载的内容作为认识的一个标准。这种论证虽在形式上没有超越经验主义范围,但本质上却是教条主义的。 但墨子对此却很重视,认为这是很重要的一项
①《明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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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古人是很崇拜圣人和书本的,这固然是时代的通病,只是墨子作为经验主义者本应避免这个毛病,但他却没有做到这一点,这是很遗憾的。
辩术的发展与逻辑的发见
在现存《墨子》一书中,有六篇文字自成一体,它们语言晦涩,内容艰深,和其他诸篇显著不同。 据《韩非子。 显学篇》和《庄子。 天下篇》等文献材料,可以初步断定为战国中后期墨家后学的作品。 晋鲁胜曾把其中的《经》上下、《经说》上下四篇称为“墨辩”
,并为之单独作注。 近人则把《大取》和《小取》两篇也包括进来,统称这六篇为“墨经”
或“墨辩”。
由于秦汉以后墨学中绝的缘故,墨辩六篇长期以来一直无法索解,就连鲁胜的《墨辩注》也很快亡佚了。 直到近代朴学兴起和西学传入后,人们借助于汉学家的考证成果和西方的古典逻辑学,才发现这几篇文字中不但保留了许多极其珍贵的科学内容,而且也包含着丰富的逻辑思想,足以和希腊逻辑、印度因明相媲美。 于是研究者蜂起,墨辩六篇也就逐渐得到挖掘和整理,从而被还原为一个包括论述辩的作用、程序、规则和方法的初具规模的逻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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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的作用和目的
战国中后期,名辩之风大盛。 为了在理论和言词上驳倒对方,各家各派都很重视辩术的研究。后期墨家也不例外,他们借和其他诸家的辩论,把辩的作用和目的概括为六点:(一)明是非。 这是辩的最直接目的。 在后期墨家看来,所谓辩,就是判定争论双方真假对错的过程:“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①既有争论,就难免会有各持己见的事儿发生,而相互冲突的见解不可能都正确,所以只有通过辩才能发现谁的说法与事实相符。 与事实相符的则可称为是,与事实不符的则称之为非。(二)别同异。“同异”和“是非”不同,“是非”是就认识方面而言,“同异”则讲的是对象本身的关系。 但是,是非不分的根据常常在于同异无别,如庄周的“齐物论”即为其例,所以要想明辨是非,就必须先区分开事物的同异关系,“别同异”是“明是非”的必要前提。(三)察名实。 名即概念名称,实即概念名称所反映的事物,名实关系也就是指概念名称和它所反映的事物之间的关系。 战国时期,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急剧变迁,“名实不符”
、“名实相怨”
的现象非常严重,因而亟需重新订正名实之间的关系。 而在后期墨家看来,要想解决这一重大问题,就必须借助于辩的作用,因为只有弄清楚到底为什么此名只能反映此实而不能反映彼实,此实只能由此名描画而不能由彼名描
①《经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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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之后,才可以谈得上名实相符的问题。(四)处利害。“处”即判断和权衡,“利害”指利益和害处。 后期墨家继承了墨子的功利主义思想,反对把辩只当作单纯地区分是非同异的理论活动,而认为还有比这更重要的作用存在,那就是能给人带来实际的好处。“处利害”就是其中之一,因为在好坏利害没有截然两分的情况下,通过比较和权衡,就能够在利之中选取最大的,在害之中选择最小的,从而达到一种比较理想的结果。(五)决嫌疑。“决”指判决,“嫌疑”指疑惑不明的事理,“决嫌疑”
即是指对疑惑不明的事理作出正确的判断。后期墨家认为,这也是辩的一个重要作用。(六)审治乱。 和“处利害,决嫌疑”相比,“审治乱”是辩的更重要的作用。前两者只是局限于个别的具体的问题,而后者则把范围扩展到了整个社会的治乱存亡。 其结果,辩不但是处理个别问题的途径,而且成了治理国家的工具。这样,后期墨家所发展的逻辑技巧最终仍被落实到了实际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之中。
二、辩的程序和步骤
辩的作用和目的既如上述,现在的问题是辩究竟应当如何进行?后期墨家认为,整个辩的过程通常不外乎由一系列的论证(说)组成,而每一论证都是由表达判断的语句(辞)构成,每一语句又由表述概念的词项(名)构成,因此辩的程序实际上是形成概念,进而判断,进而推理的过程。《小取》篇把这种过程概括为“以名举实”
、“以辞抒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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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出故”三个逐次递进的步骤:(一)以名举实。“举”即摹拟,在后期墨家看来,名是我们语言构成的基本单位,它和具体事物(实)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摹拟和被摹拟的关系,因此名只是实的标记,实则是名的基础。 名总是实的名,而实则不必有名。 根据这一原则,后期墨家进而把名分成达、类、私三种。 其中“达名”是最普遍的概念,外延最大,包括一切事物。“类名”是一般的类别概念,外延比达名小,比私名大。 而“私名”是个别事物的概念,其外延只限制在一个个单纯的事物。 由于达名和类名的外延超过了一个个单独的事物,所以它们的对象也就不再是固定的和唯一的。 例如,对于“马”这一类名来说,“白马”和“黄马”均可称之为“马”
,但却不能反过来说“马”
只是某种“白马”或“黄马”。这就有力地批评了一部分辩者把名实机械地对应的片面观点。(二)以辞抒意。“以名举实”为辩提供了基本的素材和坚实的基础,但这还不能说构成了知识。 因为仅有名,还不足以表达思想。 只有把名结合在一起构成判断,然后才能把所要表达的意义表述出来。 所以后期墨家认为,辩的第二个步骤就是“以辞抒意”。所谓辞,是由几个不同的名按一定的规则联结起来的判断或命题。它和名之间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名所对应的是具体的事物(实)
,而辞所对应的则是事实;名和实之间只有恰当或合适与否的关系,辞和事实则有真假对错之别。 和事实相符的辞才可称为真的,否则便是假的。 相应地,判断就可以分为肯定和否定两种。 另外,后期墨家还根据其他一些标准对判断进行了分类。 首先他们按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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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判断分为全称判断和特称判断,全称判断的量词用“尽”
来表示:“尽,莫不然也”
①。 特称判断的量词则用“或”来表示,“或也者,不尽也”
②。 其次他们根据模态性把判断又分为正、宜、必三种。“正”即指实然判断,“宜”和“必”则分别指应然和必然判断。最后,后期墨家也注意到了周延性问题,他们认识到肯定判断的谓项都是不周延的,而否定判断的谓项都是周延的这一规则。 所以在《小取》篇中才说,乘某一匹马就算“乘马”
,不乘任何马才能算作“不乘马”。
但是,我们究竟怎么才能判定一个命题(辞)和事实之间是否相符呢?后期墨家认为,这就需要进一步借助于推理(说)的作用了。(三)以说出故。“故”即根据、理由。“说”就是把一个辞所以能成立的理由和根据阐述出来的论证过程。 在后期墨家看来,单个的词或语句并不能把我们对某种事物的判断完整地表达出来,为了获得一种比较全面的和更有说服力的结论,我们必须进一步追寻所以能够产生这种辞的原因。 所以《大取》篇说:“立辞而不明于其生妄也。”按照后期墨家,任何一种现象都有产生它的原因,这些原因根据其性质和范围又可分为“大故”和“小故”两种。“大故”是一现象所依赖的条件总和,有了它,这现象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小故”
则是一现象所依赖的条件中之一部分,没有它,这现象就不能发生,有了它这现象也不一定能够发生。推理也不例外,任
①《经上》②《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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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一种结论都有它的前提,这些前提即构成该结论的“故”
,如果这些前提对于该结论来说是适当的和足够的(大故)
,那么该结论(辞)就是成立的,否则,如果这些前提只是该结论的一部分原因,那么这种结论能否成立就是值得怀疑的。总之,名、辞、说分别形成了“辩”的三个不同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人们用概念反映和代表具体事物;在第二个阶段,则以概念形成判断,对具体事物进行断定,表达思想;最后,则运用判断进行推理,从而获得某种确定的结论。
三、辩的规则和方法
后期墨家认为,在辩论的过程中,除了要坚持上面所描述的那种程序外,还必须遵循一些辩论的规则。 因为只有如此,争论双方才能找到共同的论题,从而进行有意义的辩论。在他们看来,这样的规则主要有两条:(一)
“以类取,以类予”。所谓“类”
,是指同类的事物和同类的概念。 在后期墨家那里,类的原则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他们强调在辩论中必须严格注意所辩的对象是否同类,只有同类的才可使论辩双方共同取予,从而补充和完善自己的正确论据,抛弃不正确的判断。 非类不能相比。(二)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