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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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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的醉人;还有军事训练的规则要求士兵“双手并用”

    (左右肢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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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77

    同样的本领)

    〉。

    德拉科曾订立若干法律,但是这些法律都是在原来的政制下颁行的。 除了以课罪从重,处刑严峻著名以外,德拉科律没有值得提示的特点。 毕达库斯,也像德拉科那样,专订法律,在政制方面并无作为。 毕达库斯法典的一个特点是人在醉中犯罪,课刑加重。 他看到醉汉闯祸比常人较多,认为要保护公众的安全,对于这种罪行不能够宽恕。 还有一位立法家芮季俄人安德洛达马曾给色雷基的卡尔基殖民城市制订法律。 他所著述的法律,有些是关于杀人罪的条例,有些是关于女子财产继承的规则;安德洛达马的著作也没什么值得提示的特点。关于实际上见到施行的政制和政治理想家所设想的政制——对这两项论题的研究,我们就在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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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政 治 学

    卷  三

    章一  人们如要研究“城邦政制”(波里德亚)这个问题,考究各种政制的实际意义及其属性,就应该首先确定“城邦”的本质;这样,我们就先要问明“什么是‘城邦’(波里)?”现在常常听到人们在争辩城邦的性质:有些人说这是城邦的一种措施;另一些人说这并非城邦的措施,而只是那些寡头集团或僭主[城邦统治者]的措施。 政治家和立法家的一切活动或者行为显然全都同城邦有关,而一个政治制度本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所以我们必须先行确定城邦的本质,而后才能理解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体系。]城邦的成为一个组合物就是许多“部分”的结成为一个“全体”

    ,我们如果想阐明城邦是什么,还得先研究“公民”的本质,因为城邦正是若干公民的组合。 于是,我们又该弄明白“什么是‘公民’(波里德)?”以及谁确实可被称为一个公民。 公民的本质,犹如城邦问题,也常引起争辩;至今大家还没有公认的定义:可以在民主政体中作为公民的人,在寡头政体中常常被摈于公民名籍之外。 在这里,对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获得公民称号的人们,例如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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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姑置不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所在的住处,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但他们都不得称为公民]。

    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两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在订有条约的城邦间,外侨也享有这种法权——尽管许多地方的外侨还须有一位法律保护人代为申请,才能应用这项法权,那么仅就这项法权而言,他们还没有充分具备。 这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像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和已过免役年龄的老人那样,作为一个公民,可以说是资格不够充分的。 以偏称名义把老少当作公民固然未尝不可,但是他们总不是全称的公民,或者说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或者说老人是超龄的公民,随便怎么说都无关重要,必须给他们加些保留字样。 我们所要说明的公民应符合严格而全称的名义,没有任何需要补缀的缺憾——例如年龄的不足或超逾,又如曾被削籍或驱逐出邦的人们;这些人的问题正相类似,虽都可能成为公民或者曾经是公民,然而他们的现状总不合公民条件。最好是按照这个标准给它下一个定义,全称的公民是“凡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

    ,应用这种标准,上述那些缺憾就被消除了。 统治机构的职务可以据任期分成二类。 一类是有定期的,同一人不能连续担任这种职务,或只能在过了某一时期后,再担任这种职务。 另一类却没有时限,例如公众法庭的审判员(陪审员)和公民大会的会员。 当然,人们也可以争辩,审判员和会员并未参加统治的职务,不能看作治权机构的官吏。 但是公众法庭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邦最高权力所寄托的地方,如果说参加这些机构的人并没有治权,这就难免可笑了;我们认为这种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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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政 治 学

    只在寻找文字上的毛疵,是不足重视的:这里所欠缺的只是审判员和会员两者还缺乏一个共通的名称。 为了要求事理的明晰起见,我们姑且称两者为“无定期(无定职)的职司”。

    这样就可把公民界说为“参加这些职司的人们”。

    这个定义,对一切称为公民的人们,最广涵而恰当地说明了他们的政治地位。[但,这里仍旧还有所疑难。]公民身分是一个什么类别的事物,这类事物具备品种不同的底层——其中之一为头等品种,又一为二等,依次而分为其它各等;对此类事物(公民)考察其底层方面的关系,并不能找到共通底层,或只能有微薄的共通底层。[公民身分的不同底层就是不同的政体,]显然,各类政体不同于品种,其中有些为先于(较优)

    ,另一些为后于(较逊)

    ;凡是错误或变态的政体必然后于(逊于)无错误的政体——我们后面将说明所谓变态政体的实际意义。 相应于不同的政体(底层)

    ,公民也就必然有区别。 这样,我们[上述的]公民定义,最合适于民主政体;生活在其它政体中的公民虽然也可能同它相符合,但不一定完全切合。 举例说来,有些城邦不承认平民的政治地位,也无正规的公民大会,这些城邦仅仅有特别召集的无定期的群众集会;至于诉讼案件则由行政各部门人员分别进行处理。 比如在拉栖第蒙,监察院审理有关契约纠纷的案件——他们把这些案件分配给各监察员个别处理,长老院的长老们审理杀人案件,其它的职官又审理其它案件。 迦太基的司法情况也很类似,那里若干专职官员有权审理所有案件。但我们可以稍加修改,对这些政体仍维持上述的公民定义。 在非平民性质的政体中,担任议事(立法)和审判(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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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不是那些无限期而非专任的职司,其职司都有定期而且专任,就是这些有定期的专职人员,全体或某些人员,赋予定期的议事和审判权力,他们所议所审的,则或为某些案件或为一切案件。从上述这些分析可看出,公民的普遍性质业已阐明,在这里可以作成这样的结论:(一)

    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并集团。

    章二  但是,依照常例,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单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即其子不得称为公民;有时候,这种条件还得追溯更远,推及二代、三代或者更多世代的祖先。 这诚然是一个通俗而简易的定义,可有些人将提出这样的疑问:那上三代或上四代的祖辈怎样成为一个公民的呢?里昂底尼的高尔吉亚——部分出于嘲讽,部分也是为了给自己解嘲——说,“石灰泥浆是由灰泥匠制造的,拉里萨公民就是由公民匠(第缪俄古)制造的,第缪俄古这行职业(这些职官)就在制造拉里萨公民。”但在实际上问题是单纯的,按照我们上述的定义,那些[被制成为公民的]人们如果一旦参加城邦政体,享有了政治权利,他们就确是公民了。[我们的定义比以血统来论断公民身分较为妥贴;]因为“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则其子也是公民”这种的话,没法应用到一个城邦的初期居民或创始的人们。此外,对于由政体的变革而获得政治权利的人们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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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政 治 学

    提出更大的疑难。 譬如,在雅典,克勒斯叙尼在驱逐了僭主们之后,把许多外侨以及外邦居留民中的奴隶编入雅典各部族间。 在这些新增的公民方面所引发的疑难,实际上不是某人是否为公民的事实问题,而是这些[事实上已是公民的]人们是否应使他们成为公民的法制问题。 从这个问题又可引起进一步的问题,即凡在道义(成规)上不该为公民的是否可以成为真正的公民?而凡不合道义的事物是否就为虚假的事物?

    如今,恰好有些人,按照道义说来,不应受任为官吏,竟然做了官吏,我们也并不因为他们治理不良就说这些人不是官吏。[就公民说,情况也相似。]他们既然被认为参予城邦统治机构的人们——我们上述的定义就是以具有参加议事和审判的职能的人作为公民——那么,在变革后凡已经获得这些法权的人们,实际上就须称为公民了。

    章三  至于他们该不该成为公民,那是另一回事,这与我们以前所述及的范围较大的问题有密切的关系。说到城邦时,曾提到一个相似的疑难,某一作为(措施)是否可说这是城邦的作为(措施)。

    以一寡头或僭主政体的转变为平民政体为例,有些人这时就拒不履行公共契约或相似的其它义务,说这些契约不是城邦所订,只是那个僭主的措施。 他们认为某些政制是凭借暴力建立起来的,并不以公众利益作为建国的目的。 但是这样的争执同样也可施之于平民政体,平民政体也有以暴力创始的,如果说一个寡头政府或僭主政府的作为,可以否认它作为城邦的措施,那么这个平民政府的作为也是可以否认的。 于是这个问题又引发了另一问题:——我们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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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什么来确定这一城邦为“同一”城邦,或相反而为“别一”城邦?

    专从[自然条件,]如土地(国境)和人民,考察城邦的异同,这是很肤浅的方式。城邦的土地和人民是可以划分的,或划分为二,或者作更多的划分,让某些人民住在一个区划之中,而另一些人民则住在另一区划中。[这样的区划是否就使一城邦失去其同一性?

    ]这种疑难是不足重视的;在这里我们应注意到“波里(城邦)”这一名称是具有多种命意的。 即使就全部人民居住在整块地区的情况来论述一城邦,问题还是存在的:这个城邦在什么时候或什么条件之下才能确实认为同一城邦。 确定一个城邦不应以垣墙作标准。 把伯罗奔尼撒全区建筑一座围城是可能的,[但这样是否就可说伯罗奔尼撒已成为单一的城邦呢?

    ]巴比伦可以说正是这个样子,其它“民族国家”的版图也是这样,一个城邦是难与比拟的。据说,巴比伦曾被敌国入侵,占领了三天之后,还只有一部分人知道境内发生了这样的大事。 但是这里所涉及的疆域问题应以另作论述为宜。 确定城邦疆域的大小以及邦内应以一个民族为主或可兼容几个民族,这些问题的思考是政治家的实务。让我们再从全部人民居住在整块地区的情况来考究一下有关种族的问题,居民一代代的死亡,一代代的生长,一城邦历经世代,假若它的种族仍照旧不变,我们是否就说这还是同一城邦?有如流水滔滔,逝者如斯,我们仍说这是某泉某河?或从另一方面观察,尽管人民[种族]犹是,有如流泉之犹是,而城邦却已经变换而不再是那个旧邦了?

    [这里表明了问题的实质:]城邦原来是一种社会组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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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政 治 学

    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那么,假使这里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已经转变为另一品种的制度,这个城邦也就不再是同一城邦。 以戏剧为喻,一班优伶一会儿扮演悲剧的角色,合唱了一出慷慨凄凉的哀歌,过一会却又改为喜剧人物而登场,合唱一出轻松愉快的乐曲。 优伶虽还是原班的优伶,这两出戏剧总不是同一的戏剧了。 合唱队这一比喻,对于其它一切团体,以及一切组合事物都是适用的;凡组合的方式(体制)相异的,就成为不同的组合物。同样一些音符,或者编配为杜里调,或编配为吕季调,就成了两种不同的乐调。 由此看来,决定城邦的异同的,主要地应该是政制的同异。[种族的同异不足为准;]无论这个城市还用原名或已另题新名,无论其人民仍是旧族或已完全换了种姓,这些都没有关系,凡政制相承而没有变动的,我们就能说这是同一城邦,凡政制业已更易,我们就说这是另一城邦。 至于一个城邦已经变更了政体,应该还是不必承担前政府所遗留的义务,这是另一回事,另一问题。

    章四  同上述论旨[城邦的同一性应该求之于政制]密切相关的后一问题为:善人的品德和良好公民的品德应属相同,还是相异?但是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之前,必须首先说明公民品德的一些概念。 作为一个团体中的一员,公民[之于城邦]恰恰好像水手[之于船舶]。水手们各有司职,一为划桨(桡手)

    ,另一为舵工,另一为了望,又一为船上其它职务的名称;[船上既然按照各人的才能分配各人的职司,]每一好水手所应有的品德就应当符合他所司的职分而各不相同。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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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最精确地符合于那些专职品德的各别定义外,显而易见,还必须有适合于全船水手共同品德的普遍定义:各司其事的全船水手实际上齐心合力于一个共同目的,即航行的安全。与此相类似,公民们的职司固然各有差别,而保证社会全体的安全刚好是大家一致的目的。 现在这个社会已经组成为一个政治体系,那么,公民既然各为他所属政治体系中的一员,他的品德就应该符合这个政治体系。 倘使政体有不同的几个种类,即公民的品德也有几个不同的种类,所以好公民不必统归于一种至善的品德。但善人却是统归于一种至善的品德的。于是,非常明显,作为一个好公民,不必人人具备一个善人所应具备的品德。我们如不从一般政体而是从最良好的理想政体去探讨这个问题,也可得到相同的结论。 倘使一个城邦不可能完全由善人组成,然而每一公民又各自希望他能好好地克尽职分,要是不同的职分须有不同的善德,那么所有公民的职分和品德既然不是完全相同,好公民的品德就不能全部符合善人的品德。 所有的公民都应该有好公民的品德,只有这样,城邦才能成为最优良的城邦;但我们如果不另加以规定,要求这个理想城邦中的好公民也必个个都是善人,则所有的好公民总是不可能而且也无须全都具备善人的品德。 城邦是由不同的分子构成的。 就如生物由灵魂和身体组成,或如灵魂由理性和情欲组成,或者如家庭由夫妇组成,〈庄园〉由主奴组成,城邦也是由不相类似的分子组成的,——其中不仅包含有上述的夫妇主奴等人,而且还有其它各不相同的分子[例如官吏、士兵等]。在一个合唱队当中,领队(乐师)和随从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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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政 治 学

    (歌者)的品德总是各不相同,城邦亦然,全体公民既然为各种职分相别的组成分子,他们的品德就不可能是单纯的同一品德。这里已说明了好公民的品德和善人的品德并不尽然相同。 但两者是否可能局部相同。[全体公民不必都是善人,其中的统治者和政治家是否应当为善人?

    ]当我们说起一个优良的执政就称他为善人,称他为明哲端谨的人,又说作为一个政治家,他应明哲端谨。 还有些人竟认为统治者的教育从小就该同其它公民采取不同的方式;大家也确见到王室的诸子都曾经受到骑术和战术的特殊训练。 如,欧里庇得[剧本中,一位君王为他的儿子们的教育吩咐]说:“我毋需那些琐碎的机巧,只愿能受到治国的要道。”

    这样他明示了统治者的训练应该不同于一般公民的教育。 从以上这些论证,可知统治者的品德有别于普通被统治公民的品德。 那么,从统治者来说,其品德就相同于善人的品德;好公民和善人的品德虽不是所有的公民尽然相同,在[作为统治者]这一部分特殊的公民来说,就的确相同。 熟知统治者(出令而指挥的人)和被统治的臣民(受命而服从的人)两者品德的区别,因此[费雷城的]杰森说:“除了当上僭主而外,他就只能是一个饥民”

    ,而作为一个庶人,他就缺乏一般公民生活的(品德)。

    与上述的意见相反,人们又往往盛称兼擅两者的公民,即既能指挥而行令又能受命而服从的人往往为举世所敬重。 这里专于统治而类同善人的品德和既擅统治且擅被统治的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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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的品德终究不能等量齐观。 认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因为类不同,就应该熟习各不相同的才识,而公民兼为统治者和被治者,就应熟悉两方面的才识,对于这两种互相抵触的意见,我们的论辩应[分析出其间乖违的实质而]指出明确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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