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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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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并叫我们与基督同作后嗣,同得荣耀,同审世界,同享天国的继业(罗八:17;林前六:2;路廿二:29-30)。嗣子(领养的儿子)和圣子(独生的儿子)的来源果然不同,本性品质也是不同,然而神却接纳我们如儿女,并作基督的弟兄(来二: 11; 约廿: 17; 约壹三: 1~2) 。 

四、 对因信称义之异议
    有三类经文似乎与因信称义的教义不符。第一类经文教训称,神将要按照人在世上的行为审判他。 第二类经文论到神必要报答人的善行。第三类经文是关于雅各书中称义和善行之关系的教训。 
    ①按行为审判。罗二: 6-  8; 林后五: 10; 林前三: 13; 彼前一: 17; 太十六: 27; 廿五: 31~46。 
    仔细阅读这些经文的上下文,就会看出,这些话是对信徒说的,至少是对外表上已经承认基督的人说的。 他们已经脱离了律法的审判和咒诅,现在应当显出信心的生活。信心若无行为,只是一种抽象的观念,无从捉摸。 行为使信心成为具体化,证明信心的确錾。正如一棵树的好坏,可从它的果实上察觉,凡真有信心的人,也必会结出圣灵的果实(太十二: 33; 加五 : 22-25)。 
    而且,凡有真信心的人,虽或在基督的根基上建造不固,这些工作会被毁灭,他们却仍被列在得救之人中,可见行为不是得救的量尺(林前三: 13)。 惟有那些口是心非,言行不符的人,要在末日显出他们的真面目(太廿五: 41~45; 参太七: 21-23)。
    当神在末日审判世人之时,衡量的准绳乃是看他在世上的行为是否是出乎信,他的信心有否产生善行,因为惟有出于信心的行为,才是配得赞许的(帖前一: 3)。
    ②按行为报答。 箴廿: 7; 廿五: 21~22; 太六: 1~6,16~18; 路六 : 38。 
    这部分的经文,与前面一段所提的经文,略为不同。 这里不是论到审判的依据而是论到善行的得赏。罪人既是靠恩典得救,白白的称义那末神为何要给他们赏赐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从两方面来考虑。第一,福音的根基不能被放弃。福音的信息毫无疑问地指出,罪人是因信称义,赖恩得救的。 他的善行也是圣灵在他心内运行之果效。 耶稣曾两次用比喻说明此点。第一个比喻是论到仆人和主人的关系。他说,当仆人按照主人的吩咐,作完一切工作后,只当说: 「我们是无用的仆人,所作的本是我们应分作的」(路十七: 7~10)。 另一个比喻是论到工作时间和工资之给与。 各人工作的时间虽长短不同,所领的工资却是相同,证明工资也是出于主人的慷慨,否则他们都是游手好闲,无工可作的人(太廿: 1~16) 。 
    第二,在另一方面,神为要鼓励他的儿女行善,利用赏赐的应许来激发他们向善背恶。 如同世上的父母应许儿女某些礼物,如果他们勤力和善,虽然这些是他们应尽之本分。 应许仍是赏赐,不是酬劳。
    ③信行并重。雅二:  21~22,24~25。 雅各利用亚伯拉罕的行动作为实例,解释人称义,不但是靠信心,也靠行为。非但如此,他更称妓女喇合差待以色列间谍之行动,作为她在神面前称义的根据。 雅各在此处的教训,似乎与保罗因信称义的教义相背。 
    马丁路德曾因此一度否认雅各书为圣经经卷,虽然他承认该书包含属灵的教训。 然而宗教改革运动并未摈除雅各书,并继续承认它为经卷,与其它经卷具有同等的权威和地位。 
    雅各写这卷书的目的,是要劝勉基督徒,应当信行相称,不可只听道而不行道(一: 23); 要照顾寡妇孤儿(一: 27) ; 不要看人的衣着对待人(二: 1~9); 信心必须在行为上显明(二: 14~26); 要约制口舌(三: 2~13); 不要彼此论断,批评,或纷争(四: 1~12); 不要专顾金银财物(五: 1~6)。 雅各书可称为是一本基督徒生活实践宝训。 
    确定了雅各写书之主旨,我们才能意会信心与行为并重之原理。 在当时教会中(现在教会也是如此),显然有许多教友只是口头信主,行为却无多大改变。 因此,雅各警成他们,应当信行一致,否则单是口头信主并不能在神面前被称为义。然后他引证亚怕拉罕献上以撒的实例,来证明他的论点。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亚伯拉罕被神宣称为义是在他奉献以撒之前。 雅各也了解这一点,所以在他论到奉献以撒之事以后,没有引用献祭后神对亚伯拉罕祝福的话,反倒引用以撒尚未出生前,亚伯拉罕因信神对他所作的应许,而被神宣称为义的经文(创廿二: 17~18;  十五: 6)。 可见雅各和保罗一样相信,人被称义单是因信之故(罗四: 2- 3,20~22)。 
    雅各提起亚伯拉罕奉献以撒之事,为要证明亚怕拉罕之信心是一个真实的信心。 故此,天使对他说: 「现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创廿二: 12)。 可见亚伯拉罕奉献以撒,是一种信心的行动; 他的行动表明了他的信心,或称成全了他的信心(雅二: 22)。 
    妓女喇合的行动,也是同一个原理。 因为她已「知道耶和华已经把这地赐给你们(并相信)耶和华你们的神,本是上天下地的神,」 所以她把以色列的间谍藏在屋顶上,并且以后放走他们(书二: 9~16)「她的信心,若与亚怕拉罕的信心比较,真是微乎其微,但这微弱的信心却推动她的心,以至得救(来十: 31)。 
    保罗在致罗马人书前半卷的主旨,是要推翻一切自以为义的根据和理论,而雅各的主旨乃是要驳斥单信不行的自我陶醉之心理。 他们两人作书之目的虽是不同,但在教义上并无冲突。 因为真实的信心,必会产生善行(雅二: 26; 罗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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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成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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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面一章我们曾说,称义是一种法律上的行动,它改变罪人的地位,但并不改变他的生命实况。这句话可能会引起误会,以为称义不过只是粉刷门面而已。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神不但称人为义,同时也赐圣灵,给予实况上的改变。这个改变就是重生和成圣的行动。加尔文说: 「基督不称任何人为义,除非他同时也使他成圣。因为这些恩典是永不分开地联系着的。凡为基督用他的智慧所光照的人,他也拯救他们; 凡他所拯救的,他就称他们为义; 凡他所称为义的人,他就叫他们成圣」(3: 16: 1)。 

一、成圣的含意和特征
A、圣洁与成圣的含意
    ①圣洁的起源。 圣洁的起源是出自神本性之特性。圣经自始至终强调,神是一位圣洁的神,在他里面毫无罪恶和黑暗(书廿四: 19; 约壹一: 5~7; 参来七: 26)。因此,他的居所被称为圣殿或圣山(诗十: 4; 十五: 1)。 
    ②圣洁的反映。 受造之天使和世人反映神圣洁的品格。他们原有圣洁的品格。所以重生的人也应当反映这品格(利十一: 44-45; 十九: 2; 彼前一: 15-16)。
    凡被选担任神所托之事务的天使和人,被分别为圣。天使被称为是侍候神的圣天使(赛六: 2; 路九: 26; 徒十: 22; 彼后二: 4; 犹6节)。
    神的百姓也被称为是圣洁的子民,从罪恶的世界中,分别出来(出十九: 6; 利廿: 26; 申七: 6; 彼前二: 9)。他又拣选利未支派,担任祭司之圣职(出廿八: 1~4,35; 利八、九章; 十六: 29,34)。

B、成圣的特征
    ①神是成圣的创作者。一种错觉是划分称义和成圣,把称义归诸于神的行动,而把成圣归诸于人的行动。但这种划分的法则与圣经之教训不符。神不但称人为义,他也使人成为圣洁(帖前的: 23~24; 林前六: 11; 罗十五: 16)。
    ②人对成圣的责任。不同于重生和称义,成圣的过程也包含人的行动,因此圣经一再督促信徒要追求圣洁(赛一: 16; 林后七: 1; 帖前四: 3-4; 来十二: 14; 彼前一: 22)。但这中是一种协力推进的行动,因为人在成圣进展上的行动,是靠着圣灵能力之推动而成的(结卅六: 25~27; 参利廿: 7~8)。
    ③成圣是渐进的。成圣不是在一霎那间成就的,它的过程包括一生的生命。保罗虽是一位杰出的使徒,但他仍旧承认内心的交战,尚未达到完全的地步(腓三: 8,12~14; 罗七: 15-25  ; 加五: 17)。
    信主的人虽已被称为义,却仍为罪人; 他们虽已走上成圣的道路,但离完善尚远。所以约翰能在同卷书信中,一面称说,「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也不能犯罪」,而同时又说,「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约壹三: 9; 一: 8)。事实上,一个信徒越是在成圣的行程上有进展,就越会觉察到自己的罪污。只有那些自以为义的人,才不知自己罪恶的深重(可二 : 17; 参太廿三: 27~28。诗卅二: 5-6; 但九: 20; 参一: 8~9)。

二、成圣的性质
A、除旧更新
    成圣包括两部分,负面是脱离并弃除罪恶,正面是更新,活出新生命的样式。
    ①原则上的改变。在原则上而言,除旧更新的转变是全然的。如保罗所言,我们的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的新人已经与基督一同复活; 罪身已经灭绝,新生命已经活跃(罗六: 4~6; 加二: 20) 。
    故此,使徒们始终称呼信徒为圣徒,包括那些刚得救的人。哥林多教会中发生各种不合信徒体统之事,但保罗仍称他们为「蒙召作圣徒的」(林前一: 2; 十六: 1; 参罗一: 7; 来十三: 24)。旧约时代的信徒,也都被称作圣徒(代下六: 41; 诗卅: 4)
    ②夺斗的过程。但是,另一方面,圣经中多次记载信徒犯罪之事例,并且充满着劝勉和警戒的话。这证明,信徒在原则上虽已成为圣徒,但在救赎完成之前,他们的实际生活,尚未臻完善。信徒应当在灵命的路程上,努力奋斗,以求长进,活出基督的样式(罗七: 21~25; 西三: 10; 弗四: 15~32 : 参罗六: 14; 林前二: 14~15)
    ③全人的成圣。圣洁的种子,已经放入信徒心中,影响到他们整个的人。主开启了他们的心窍,赐予他们属灵上的智慧(西一: 9; 提后二: 7; 约壹五: 20; 赛廿九: 24),制服了他们的邪情私欲(加五: 24; 弗二: 3),洁净了他们的良心(多一: 15; 来九: 14),改变了他们的意志(腓三: 13; 结卅六: 27); 他们的身体成为圣灵的居所(林前六: 19),以至能彰显信心之善行,结出圣灵的果子(西一: 10; 加五: 22),一切更新改变(林后五: 17)。

B、以基督为模范
    奔跑成圣的路程,最标准而完美的模范,莫过于耶稣基督(太三: 17; 来一: 3; 西二: 9)。基督在世时,一生以遵行天父的旨意为念,甚至外部人也承认,他是一位义者(约五: 30下; 六: 38; 路廿三: 47)。
    当然,我们必须记得,耶稣原来本是圣子,在世时也从未犯过罪(路一: 35; 来四: 15),而我们则是生来就有罪性,即是在重生后也难免犯罪。再者,基督的救赎之工,也是不能模仿的,因为他是惟一的救主(徒四: 12; 林前一: 13)。最后,模仿基督乃是靠着住在信徒心中的圣灵之能。
    圣经中关于基督之生平的记载,不但它有足够的事迹可作我们的仿效,并且圣经多次嘱咐我们,应以基督的言行为信徒生活的范本。十九世纪起新派神学对此点之片面强调,不应使我们因之而弃置基督完美之模范。
    ①追随基督。耶稣屡次召呼听众来跟从他,又呼召十二门徒来跟从他(约八: 12; 太四: 19~20; 九: 9等)。初期的跟从只是信心生活之开始,若要在信心上有长进,必须继续跟随耶稣(约六: 66~68) 。
    基督也要求他的门徒应有牺牲的精神,背起他们的十字架来跟从他(路九: 23; 太十九: 21~23,29; 路九: 57~62)。 
    ②仿效基督。 保罗曾多次嘱咐信徒,应当效法基督(林前四: 16; 十一: 1; 腓二: 5; 帖前一: 6)。除此原则之外,使徒们也提出基督在某些方面的行为,作为信徒效法的榜样,如谦虚、宽容、爱心、慷慨、顾念他人,忍耐等美德(腓二: 5~8; 西三: 13; 弗五: 2; 约十三: 34; 林后八: 6,9; 罗十五: 3; 彼前二: 21)。 


三、成圣与律法
A、律法之功用
    根据加尔文的分析,神的道德律具有三种功用。第一,律法有如一面镜子,使我们看出自己的罪恶污秽,以至引领我们寻求神之义。第二,律法的制裁引起罪人恐惧之心,约束罪行。 第三,律法表明神的旨意,故对信徒而言,是他们生活的准绳。 加尔文并且声称,这第三种功用乃是律法的主要功用和自的 (2: 7: 6-12)。 
    ①律法的本质。律法不是一套无生气而严酷的条文,而是与颁律者之拯救工作关连一起。十诫之序言说: 「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挨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出廿: 2)。 
    神颁布十诫,是在他施行拯救之后。其目的不是要以色列民靠行律法而得救(他们已经是恩约的子民),而是要他们以恩约之民的身分,遵行神的旨意。故此,律法是反映神的旨意,作为信徒生活上的指标。诗篇中多次称颂神的律法是佳美。加尔文引证诗篇十九: 7-8及一一九: 105-106:「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 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你公义的典章,我曾起誓遵守,我必按誓而行。」(参申卅二: 46~47)。 
    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对听众说: 「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中能废去,都要成全」(太五: 17~18)。耶稣并重复声明,他来是要遵行天父的旨意(约六: 38; 七: 16~17)。律法既是出于神的旨意,基督的使命又是要成全律法并遵行神的旨意,律法对新约信徒的关系,必和它对旧约信徒的关系一样。 
    ②律法对信徒之关系。 保罗在封住靠行律法称义之路后,断定人称义是靠信心。但他立即说明,信心并不废除律法,反而坚固之(罗三: 31)。他称律法为「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 公义、良善的」(罗七: 12),并劝勉信徒分担各人的重担,以成全「基督的律法」(加六: 2)。
    或许有人会说,基督的律法与神的律法不同,新约的律法与旧约的律法不同。但保罗认为这两种律法是相同的(林前九: 21)。他并且引证旧约十诫的条文,勉励新约的信徒遵行(罗十三: 9引出廿: 13,17及利十九: 18)。而且,基督的使命既是要遵行天父的旨意,他的律法中可能会与神在旧约时代所赐的律法相异的。 
    加拉太书的主旨是要指出,救恩自始至终是出于恩典。保罗严责加拉太的教会想靠行律法来成全救恩。然而,在同封书信中,保罗劝导他们要遵行律法(加五: 14)。这事并不矛盾,因为保罗所指责的,乃是想靠行律法得救的异端,而他所劝勉的,乃是信徒须按照律法的准则实行信心生活。 
    ③律法与自由。 加拉太书被称为是一卷论「基督徒自由」之书信。但自由不是无法。一个尊重自由的国家,并不是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家。相反地; 越是尊重自由,也越是尊重法律。只有在极权政体的国家中,当政者才能任意更改律法,用以约束国民之自由。 
    基督徒的自由意指我们不受律法的威吓和咒诅(加三: 13)及礼仪的约束(加二: 3~4;  四: 9~10; 五: 6)。但是,基督徒不能因此滥用自由(加五: 13-14; 罗六: 1~2)。 基督释放我们,叫我们获得自由,同时也叫我们背负他的轭(约八: 36; 太十一: 28~30)。 

B、律法与爱的关系
    反律法论者将律法和爱放在相对的地位上,认为有律法就没有爱,有爱就没有律法; 甚至把神与律法并论,把基督与爱并论,结果无意地把神和基督放在相对的地位上。 
    圣经的教训,恰巧相反。第一,福音的信息是,「神爱世人」(约三: 16; 弗二: 5); 基督也爱世人,并为他们舍命(约十: 15; 十五: 13)。 而这舍命的行动乃是因为要遵守神的旨意(约十七: 1~4)。 
    第二,律法和爱都是出自同一位神,在他绝无矛盾。他因爱,赐下律法,引导他的子民走义路。
    保罗明说,爱是成全律法,因为律法的总结就是爱(罗十三: 8- 10; 加五: 13~14; 提前一: 5上)。耶稣指出,律法的真谛就是全心爱神并爱人如己(太廿二: 37~40; 引自申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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