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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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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宗派,采行政教分立之原则。 
    ③会员制。 会员制可说是与监督制,恰巧相反的一种制度。它是以各会堂在行政上完全独立为原则,最后实权操在会员手中。 由他们所选举而产生之圣职人员,犹如一般行政人员,只对会员大会负责。教牧也由会员大会选聘。 
    但各独立会堂也按实际需要,与其它会堂联合,组织会堂会社,以协力推行国外传教等工作。联合会社之决议,只具建议性权威,对各会堂并无法律上的约束权威。 
    很自然的,这种制度的兴起和发展,是在个人主义和自由独立精神浓厚之美国。采取这种制度的教会,主要是浸信会、会员会,及其它独立的教会。 
    ④无组织派。 美国的贵格会及小群会(中国也有小群会),可说是这种教会行政观念的代表团体。他们否认一切教职人员之需要,将教会组织减削至最底限度。会员完全平等。 理论上每个会员都有讲道之权; 但在实际情形上,讲员及主领聚会和圣礼的会员,仍是限于某几个「弟兄」; 而并不是人人都可按己意行使的。某些教会甚至否定圣礼之需要。近年来在日本和台湾兴起一种「无教会」(制度)之教派。 
    ⑤长老制。 长老制的主要代表性教会是长老会和改革宗教会。 长老制以长老为治理教会之领袖。 长老虽是由会员选举产生,但在基本上乃是对基督负责。会员的意见只具谘询之性质,教会行政之最后决定权,是在长老堂会(即教堂内的长老团)之手。 
    长老制一方面承认,各会堂在对内事务上有独立制裁权,另一方面坚信基督教会有形合一的原则和理想,各会堂联合组织区会,大会,和总会。 总会并不高于大会; 大会也并不高于区会,区会也不高于堂会。 各级会议只讨论并决议各议级范围内之事项,但一切决议乃对各级所属教会具有制裁权,除非被证实于圣经之教训不符。 
    除上述五大组织制度外,尚有其它许多教会,采取上列制度内之某些条例; 并且因时制宜,修改或增删其它部分的现例。如循道会、行道会、神召会等; 一方面设有监督之职位,另一方面增宽会员对教会行政上之实权。 

二、教职人员
      新约教会之教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为特殊性的临时职分,一类为普遍性的正规职分。
      ①特殊性的临时职分:
    (一)使徒-使徒通常是指十二门徒及保罗。他们负有特别的使命,建立教会的根基。他们是耶稣门徒中的核心人物,除保罗和马提亚外,亲自受教于基督,他们受到圣灵赋与超然之能力,并领受圣灵的启示和默示,作有权威性及无误之见证(可三:14-19;加一:1;弗:二:20;林前二:13;林后十二:12;彼后三:15-16)。在广义上言,凡被差遣负有使命的传道,也能被称为使徒(林后八:23)。
    (二)先知-初期教会也提到先知。「先知」有两种含意。第一种含意是指讲说预言;第二种含意是指讲解真道。在初期教会中,这两种任务的先知,同时存在,虽然当时先知之主要任务,是在于讲解真道(徒十一:27-28;十五:32)。但先知显然与教牧有别,因为圣经有时同时提到先知和教牧(弗四:11;徒十三:1-2)。保罗虽也被列在先知和教师中,但他的正式职分却是与先知之职有别(徒十三:1、2;林前十三:2;弗三:5)。
     基督教一般相信,使徒的职分和权柄,只是限于前述各人,而否认天主教所谓的使徒承认权。当使徒们离世后,这些职位和特权,也随之结束。基督教同时认为,预言也随着使徒之离世而止息。今日教会的信行标准,是惟一有权威性之圣经。
     ②普通性的正规职分:
    (一)长老-使徒在各地传道,建立教会后,即选立长老,治理地方教会,犹如旧约犹太人会堂中之长老(徒十四:23);并列陈作长老之资格(提前三:1-7;多一:5-9;彼前五:1-3)。监督与长老,显然是同一种职分之两种名称(多一:5-7)。
     一部分长老不但治理教会,也受到证道之恩赐。他们把大部或全部时间,放在牧养教会的圣工上。因此,保罗特别提醒教会,应当供给传道长老之生活需要(提前五:17-18;参林前九: 4- 7; 彼前五: 1。彼得自称长老,因使徒的职分包括监督教会并牧养教会,参徒十五,22- 29,约廿一: 15-17上。教导长老的身分,因实际的需要,渐渐变成一种专职,担起教牧之职。
     (二)执事──使徒行传第六章之记载,很可能是执事设置的起源。 他们的主要职任是代表教会,援助穷困信徒的生活需要。但是他们的选择也须经过郑重之考虑。 他们必须「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智慧充足」(徒六,3)。 保罗对执事资格之描述,相当于长老应有之资格(提前三:  8- 13)。圣经中也提到女执事,可能是因为当时社会上男女闲隔之故,女执事可以更妥善地照顾寡妇等妇女(罗十六,1、2)。
     初期教会之组织,因是一个新兴的团体,并不严密完臻,随需要而改良。「教师」 可能相当于今日在教会学校或教会中的宗教导师(提后二:  2)。「传福音者」 可能若相仿于今日在一处以上教堂工作之传道人(徒廿一,9,提后四: 5),他们的任务是协助使徒牧养和治理地方教会(多一:  5,二: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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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会之权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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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柄的根源
    教会权柄之根源,无疑是耶稣基督。他是教会的始创者; 也是教会的护卫者。他把教会之权柄,托付他的门徒说: 「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 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 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十六: 19)。
    天主教根据这段经文,将这项权柄归诸罗马教皇。事实上,这项权柄是托付给全体使徒的。因为,在另外一次;耶稣用同样的语句,但是采用多数的代名词「 你们」(十八: 18)。 而且; 在初期教会中,其他使徒与彼得占有相当的地位(徒十二: 13; 加二: 9)。 
    耶稣能作这项应许,因为他原有赦罪之权(可二: 5- 10)。 这项权柄并未因使徒们之离世而消失,因为教会还是继续存在,仍有掌握这项权柄的需要。
    这项权柄的内容是,教会在地上有权制定接纳会员并摒除会员之资格的实效。但教会必须按照基督的教训,订制条例,而无权在圣经教训之外,自订规则(太廿八: 18- 20)。 

二、权柄的性质
    基督被称为王。但他曾明言,他的国度不是属世性的,而是属灵性的(约十八: 36; 三: 5)。教会是天国的核心组织,它的权柄当然也是属灵性的(徒廿: 28; 林前二: 13)。 因此; 教会的权柄只限于属灵之事。 属世之事,神托付政府办理(罗十三: 1- 7; 彼前二: 13- 7; 参路十二: 13- 14)。天主教企图同时囊括属灵和属世的权柄,除去教会组织外; 又具有世上政治性的组织,在国外驻节。 这与基督设立教会之目的不符。 
    施行权柄的方式,也必须是属灵性的,而不应利用武力(如中世纪的十字军,用火刑柱处死「异端」等方法)或政治压力; 因为教会的任务是在传扬福音,感化人的内心,而不是藉着武力,强迫世人顺服。 教会的法规和信条,也只应交信徒执行。教会可利用属灵的力量来影响社会的风气,但不应施用团体压力,勉强非信徒遵守教会持信的道德标准,或予以惩罚(林前五: 12- 13)。 

三、三种权柄
    教会的权柄影射基督三重的职位; 即治理(君王),教导(先知)及服务(祭司)。 
    ①治理。 治理之权包括制定接纳会员之条例并惩戒之规章(太十八: 18); 订立教会法规及崇拜秩序等(林前十四: 33- 40); 履行基督之律法(徒二十: 28; 林后一: 24)。 
    但这些规章和条例,必须符合圣经的教训,合乎圣经的原则。教会无权独断制定规章,束缚信徒的良心(参林前十: 27。29; 加二: 4- 5)。
    ②教导。 教会被称为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三: 15)。它有权柄及责任保持真理的纯正,驳斥一切异端歪道(提前一: 3- 4; 多一: 9- 14)。 
    教会的责任也是要牧养信徒,劝勉人归主,讲解纯正的福音,并按基督的教训,施行圣礼(弗四: 11- 13  ; 林前五: 20; 提前四: 13; 多二: 1- 10; 林前十一: 23- 29) 。
    按照实情的需要,教会有权依据圣经的教训,编制信条。信条的功用; 一方面是作排斥异端的试金石,另一方面是帮助信徒了解基本的真理。 
    信条的需要,在早期教会已经显明。 最早的如使徒信经,为各宗派接受。信条并非是圣经启示之外的教训,而是简括地阐明基督教的信仰。 
    有些基督教会或信徒声称,他们反对信条,只信圣经。 这是一种误会; 因为教条的内容原是取自圣经的启示。 而且,那些反对信条的人士,事实上是自成一派,持守他们个人相信的信条,只是未具形体的不成文信条罢了。 
   ③服务。 广泛而言,教会的一切权柄和责任,都是服务性。耶稣对争权的门徒说: 「人子来; 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太廿: 28),因此,「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用人; 谁愿为首,就必作你们的仆人」(26- 27节)。
    教会自始即注重服务的事工(徒四: 35; 六: 1- 6; 二十: 35)。 基督的慈爱; 不单关切人的灵魂,也顾及他身体的需要。耶稣和他的门徒经常医治病人(太九: 27- 30; 十: 1 ; 徒三: 1- 8)。 
    基督教会也始终推进救济工作,开设医院等,奉主的名为信徒和非信徒服务(加六: 10),发扬基督的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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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圣道为恩典之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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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圣道之重要性
    救恩的知识,须藉圣道的启示。 我们的确无权限制神救赎启示之方式或导管,但是根据使徒清楚的教训,救恩的知识只有来自圣道(罗十: 14- 15; 提后三: 15) 。 
    救恩知识之灌输,主要是藉着宣讲圣道(太廿八: l9- 20: 参提后二: 25); 而信徒灵命之培养,主要也是以供给圣道为主。论到说方言的利弊,保罗说: 「说方言的,是造就自己; 作先知讲道的,乃是造就教会」(林前十四: 4: 参19节)。他又叮咛提摩太,要「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 建立神教会的根基(提后二: 15,19; 三: 16- 17)。 
    但神也利用别种方式,将圣道作为恩典的媒介,传布给人,如藉着阅渎圣经及纯正之宗教书刊和福音单张,或藉基督徒的见证,基督教教育事业,无线电广播等。方式虽或不同,内容则是一样,藉此作成媒介的功用(赛五十五: 11)。 

二、圣道与圣灵之关系
     圣道若要生效,必须依赖圣灵的运行。 圣道本身虽是神的救赎启示,但开人心门的乃是圣灵。 圣灵藉着圣道,打开人的心门(徒二: 37; 41; 十: 44- 48)。有些极端灵恩派强调在圣经之外的特别启示,不但与基督的教训不符(约十六: 13),而且往往造成分裂教会和导致异端的不幸后果。 

三、律法与福音
    律法与福音是圣经启示的两大部分,都是恩典之媒介。 在旧约时代,律法比较显著; 在新约时代,恩典比较显著。 但这两方面的启示,在新旧约圣经内,都可找到。 而且律法典福音并不是两个绝对相对的名词; 律法中含有福音,福音中也含有律法(约一: 17; 五: 39; 八: 56; 来一: 1- 2; 创三: l5;申五: 1- 3; 29; 赛五十三章。 雅二: 8- 12; 约一三: 23-24; 四: 21)。 
    神的救赎启示,同时在律法和福音中,显露出来。律法叫人知罪,福音领人得救(罗七: 25; 八: 3)。 双管齐下,作成基督在罪人身上的救赎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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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圣礼为恩典之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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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圣礼是神与人立约之表记和印证,包括象征性的外形与内在的实际。恩典(创十七: 7- 13; 出十二: 13- 14; 十三: 14- 16; 罗六: 3- 4; 太廿六: 26- 28)。 单是外形的运用,若无心的领受,实际上并不生效,虽然我们通常将外形的运用统称为圣礼的施行。 若单是接受圣礼的外形表记,而内心没有信心的领受,圣礼所象征和印证之恩典,并不会因形式上的举动而自动力加于受礼人身上。 事实上,历来有许多人领受圣礼外形的表记,却没有获得所象征的恩典(罗二:  28- 29; 创十七:  23; 廿五:  34; 罗九,13; 徒八: l3; 18- 24) 。表记和印证本身,并无奇幻的能力。
    教会施行圣礼,并非因圣职人员能洞悉受礼人的内心,而是因为遵从神和基督的讯示。 圣礼并不引致救恩。 因此不是得救的绝对先决条件(参路廿三,40- 43)。然而,另一方面,凡真心愿意接受救恩的人,没有理由拒绝领受主所制定的圣礼。 
    新旧约时代各有两种圣礼,并且是相称的。旧约的割礼,是神和亚伯拉罕并他后裔立约之表记,表明他们进入恩约的关系。他的后裔包括切信徒及他们的家属(创十七: 2- 14; 廿二: 17- 18) 。 割礼印证,耶和华成为亚伯拉罕并他后裔的神,他们成为神的子民(创十七: 7; 出六,2- 8)。割礼也象征罪污的割除,并因信称义之印证(申卅:  16 ; 耶四: 4; 九:  25; 西二: 1l、罗四: 11- 12;  腓三:  3; 罗三:  1,3)。新约的洗礼,相当于旧约的割礼,具有同样的意义。(见后段)
    旧约的另一圣礼,是逾越节约礼。 这礼是纪念耶和华拯救以色列民,离开埃及为奴之地的事迹,并象征他们从罪恶中被拯救出来(出十二: 24- 27; 结廿三: 72; 启十一: 8)。 逾越节时所杀的羔羊,预表耶稣基督(林前五; 7)。新约时代主的晚餐,相当于旧约时代的逾越节礼,具有同样的意义(太二十六: 26- 28)。 
旧约的圣礼,都带着预表性的影像,指向基督的真象。现在神的羔羊已经来到,且藉着他的宝血成就了救赎,新约不带血的圣礼,就取代了旧约带血的圣礼。 旧约预表新约; 新约证实旧约: 都是根据同一个恩约,是故圣礼在基本上的含意,也是相同。 

一、洗礼 
A、洗礼的设置
    ①基督的命令。 基督在复活以后,升天之前,设置基督教的圣洗礼(太廿八: 18- 19)。 自那时起,基督教会即遵行基督的吩咐,为信徒及其子女施行洗礼(徒二: 41; 八: 38; 十: 47- 48; 十六: 33等)。 
    ②约翰的洗礼。 当基督开始传道时,施洗约翰已经在犹太的旷野,并约但河边,讲传悔改之道,并给人施洗(太三: 1- 6)。 但约翰的洗礼,不能与基督教的洗礼相提并论(约一: 23)。 
    第一; 约翰的洗礼,如同他的传道工作,是一种预备性的「铺路」礼仪,故是暂时性的。约翰自己见证说: 「我是用水给你们施洗,叫你们悔改,但那在我以后来的,比我更大; 他要用圣灵与火给你们施洗」(太三: 11)。 
    第二; 基督教洗礼之实施,是耶稣基督受死复活的一个后果。 主在嘱咐门徒向万民传福音,并给信者施洗前,先对他们声明,他已获得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 这权柄当约翰传道和施洗时,尚未得到(腓二: 8- 11; 弗: 20- 22)。 
    第三,保罗在以弗所曾遇见几个(约翰的)门徒,他们那时只有受过约翰的洗礼。保罗就对他们讲解主的道,并奉耶稣的名,给他们施洗(徒十九: 1- 5; 参十八: 24- 25)。这件事显然表明,约翰的洗礼和基督教的洗礼,性质不同,否则保罗绝不会再要他们受第二次的洗。 
    ③耶稣门徒的洗。当耶稣在世传道的初期,他的门徒也给人施洗。 当时施洗约翰尚在传道(约三: 22- 26; 四: 1- 2)。此后,福音书未曾再提过耶稣或他的门徒给人施洗之事。 我们没有足够的资料可作解释这种洗礼的依据,但很可能是与约翰的洗礼之意义相仿(约三: 25- 26)。 

B、洗礼的含意
    ①与主联合。洗礼的基本含意,是象征并印证受洗人与基督联合。 马太福音的吩咐是,「给他们施洗,归于父、子;圣灵的名。」保罗也清楚指出,受洗是表明归入基督,特别是归入他的受死、埋葬、和复活(罗六: 3- 6; 加三: 27; 西二: 12)。 
    信徒藉着洗礼; 不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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