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外。并是没有别的固定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消失。如其说是由于人类心灵败坏的结果。还不如说由于法律所规定的,人们乐于接受的服从造成。
家庭的法律和社会的基础之间的这种矛盾,是家庭道德和社会道德之间的其它矛盾的第二个来源,并因此在每个人的心灵中产生了永恒的斗争。家庭道德教导人们顺从和恐惧。社会道德教导人们勇敢和自由;前一种道德教导人们把自己的善行限于少数人中间。而且不加以自由选择;后一种道德教导人们把自己的善行推广到各个阶级中。家庭道德要求人们经常地为虚无的偶象——人们称它家庭的福利,而对它的每个成员来说往往却不是福利——而牺牲自己。社会道德教导人们关怀个人的福利而又不违法,或鼓励人们为了祖国而牺牲个人的福利,并把先于树立功勋的那种受到鼓舞的感觉给予人们。这种矛盾,削弱人们追求美德的愿望。这种美德,在他们看来,只是某种不固定的和模糊不清的东西,而且同他们是很疏远的,这种疏远是由物质和精神现象模糊不清而产生的。人在回忆过去的事情时是多么常常吃惊地发现。他的行为是多么可耻啊!随着社会的扩大,社会的每个成员日益成为这个整体的很小一部分。如果法律不注意加强共和国的精神的话。那么,共和国的精神也会受到同样程度的削弱,社会象人的身体一样,有一定的界限,超过这个界限就一定要破坏它的力量均衡。很显然,国家的大小应当同它的公民的感受性成反比例。否则,在两者同样发展的条件下,良好的法律,在预防侵犯它所创造的福利的犯罪方面会遇到阻力。领土过于广大的共和国,只有分成若干个结成一个联盟的联邦共和国才能摆脱专制主义,但是怎样才能作到这点呢?只有具有苏拉般的勇敢和创造性的天才同自己的破坏性的天才相等的专制独裁者。才能作到这点。如果这个人是爱好功名的,那么他会得到永恒的荣誉;如果他是个哲学家,而且他对同胞们的忘恩负义一般说来并不是无所谓的。那么,同胞们的祝福会弥补了他失掉的权力,随着把我们同民族联系起来的情感的削弱,我们对周围的事物的感情却会加强起来。正因为这样,在最严厉的专制主义下,友谊是最持久的,而一向是寻常的家庭美德,却会成为最普遍的。或者宁可说是唯一的美德。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这点来判断,大多数的立法者的观点是多么有限的。
二十七? 轻刑
?
但是,我的思维的发展使我离开了我应当急于研究的对象。(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即在于有关当局具有警惕性和铁面无私的法官是这样的严厉,而这种严厉当法官适用温和的法律的时候,竟会成为一种良好的美德。确信刑罚(即或是温和的刑罚)是不可避免的,这要比对其他更加残酷的刑罚的恐惧,(但却抱有逍遥法外的希望)能产生更深刻的印象。甚至极其微小的但却是不可避免的灾难,也总会使人们发生恐惧,而希望——上帝的恩赐物,它往往可以代替一切——却常常能冲淡比较残酷的刑罚的观念,特别是当自私自利和软弱所引起的逍遥法外的心理加强了这种希望的时候,刑罚物别残酷会造成这样的结果:灾难的威胁愈大,则愈会竭力地避免它;为了避免一个罪的刑罚,竟会犯很多的罪。在曾适用过最残酷的刑罚的那些国家和那些年代。曾经发生了极血腥的和惨无人道的行为。因为正是掌握了立法者的手的那种残暴精神。又支配了杀父之子的强盗的手。这种残暴精神虽然在宝座上能使残忍的又听命是从的奴隶接受了铁一般的法律,但是在私生活的阴暗深处它却能唤起人们去推翻暴君,以便用新人来代替他们。
刑罚愈是残酷,人们的心灵亦愈是残酷无情,这正如同液体一般总是要和它周围的物体处在同一水准上一样。欲望的活力使得,在适用残酷刑罚的几百年以后,车裂刑并不比从前的监禁更为可怕。为了达到刑罚的目的。只要使从刑罚中得到的害处超过犯罪所得到的益处就够了,而在超过益处的这一部分害处中,还应该包括刑罚的不可避免和犯罪可能带来的益处的丧失。凡是超过这个范围的,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残暴的。人们的行为,都是根据关于众所周知的害处的不断重复的观念,而不是他们所不知道的害处的观念来决定的。假定有两个国家。在与犯罪阶梯相适应的刑罚阶梯中,其中一个国家的最重的刑罚是终身奴役,而另外一个国家是车裂刑。我敢断言:在第一个国家那里对最重的刑罚的恐怖是同第二个国家那里一样的。假设有种原因,需要为第一个国家规定上象第二个国家那样的最重的刑罚,那么按照这个原因还应当加重后者的刑罚,并且逐渐地从车裂刑过渡到更长期的和更精巧的折磨刑,一直达到暴君们非常熟练的那门科学的微妙顶点。
刑罚的残酷引起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本身相矛盾的两个有害的后果。第一后果就是,保持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须的均衡性是困难的,因为无论富有发明能力的残忍性能将刑罚分为多少种和多少样,但总不能超过人体的感受性的界限。如果达到了这个界限,那么对于那些更加有害的和骇人听闻的犯罪,就会找不到预防这些犯罪所必需的适当的刑罚。第二个有害的后果就是,残酷的刑罚甚至能产生使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形。对于人们来说,无论是善或者是恶,都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对于人类来说,对于残酷的情景,只能是暂时狂怒的代现,但不能象法律那样成为一个固定不变的体系。如果法律确实残酷,那么它们或者将被修改,或者产生不可避免的不受处罚的情形。
当人们在历史上读到那些自命为聪明人的人物怀着冷酷的心情所发明和采用的那些野蛮的和无益的折磨人的方法的时候,谁还能不由于惊心动魄而发抖呢?当人们看到对少数人总是善良而对多数人总是加以迫害的法律有意识地造成或者容忍的灾难,迫使着成千上万不幸的人们悲观失望地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的时候,当人们看到这些不幸的人们因为胆怯、愚昧无知或者仅仅由于他们始终忠于自己的信念而竟被控告犯了不可能发生的罪行的时候,当人们看到具有同样感觉从而也具有同样欲望的人遵守着同意想出来的仪式使不幸的人们遭受缓慢的折磨以便让狂热的信徒们来娱乐的时候,谁还能不从心灵深处发出愤怒呢?
?
二十八? 关于死刑
?
这种永远也不会使人变好的、无益地滥加适用的刑罚促使我来研究这一个问题:死刑在良好的管理制度下是否是真正有益的和公正的呢?人们所拥有的杀害同类的权利又是什么权利呢?毫无疑问,它不是最高权力和法律作为根据的那种权利。最高的权力和法律不是别的,而是每个的个人自由中最微小的部分的总合,它们代表着人们共同的意志,即所有个别意志的统一,可是谁愿意让别人来处置自己的生命呢?难道说人们牺牲个人自由中最微小的一部分竟是为了进一步牺牲最宝贵的生命,这是可能的吗?即或这是可能的,那么这同人们没有权利剥夺自己的生命的观点又如何相一致呢?如果人们能够把这种权力交给他人或者整个社会,那他就应该有这种权利。
所以正如我所指出的,死刑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因此也不是一种权利。死刑是国家认为剥夺某个公民的生命是必要的或有益的时候,与该公民之间的战争。如果我能证明出,死刑既不是有益也不是必要的话,那我在保卫人类的事业方面就获得了胜利。
剥夺一个公民的生命只有根据以下两个原因,才可以认为是必要的:第一,当一个人甚至被剥夺了自由以后,他还拥有这样的联系和这样的实力,以致威胁到国家的安全;而且他的存在可能引起不利于现存政体的变革。因此,当国家归还公民所交出的自由或者失掉自己的自由的时候;或者当混乱代替了法律的无政府状态的时候,剥夺公民的生命才是必要的。但是,在法律正常统治的情况下,在政体符合于整个民族的愿望,而且对外对内部依靠实力和或能比实力更有意义的社会舆论的情况下,在政权属于真正的主权者并且财富只能够买到享乐而买不到势力的地方,我看不出有处死公民的任何必要性,但是他的死亡是制止其他人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手段时除外,这就是死刑可以被认为是公正的和必要的第二个根据。
各个世纪的经验表明最重的刑罚从来没有能够阻止了决心侵害社会的人们的行为,罗马的公民和莫斯科叶利萨维蒂女皇在二十年的统治时期都曾提供了范例,这位女皇曾为人民之父提供了最低限度相当于用祖国儿子的鲜血所换来的许多胜利的著名榜样。如果这种经验和榜样,还不能够使那些认为理智的语言永远是可怀疑的而只有权力的语言才是真实的人们信服的话。那么为了要了解我的论断是合乎真理的,只要考察一下人的本性就够了。
能给人们的心灵以最大的影响的,并不是刑罚的残酷,而是刑罚的持续时间,因为虽很淡薄但却重复着的印象是比强烈的但却很快就过去的刺激,更容易和更稳定地影响着我们感觉。一切有感觉的生物都是受习惯支配的。如同人的于习惯而说话,行走和动作一样,道德观念只是由于人们受到它的长期的和重复着的印象的刺激才固定在人们的心灵上。制止犯罪发生的最有效的手段,并不是处死坏人这种骇人听闻但却是一瞬间的场面,而是被剥夺自由并且变成为耕畜一样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来补偿他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的这种长期的痛苦的实例。如果我犯了这种罪的话,那我也将要长久地过着同样的牛马般的生活,这种经常的从而也是有效的提示,是比人们总觉得好象很疏远而又模糊不清的死亡观念更为强有力的。
不管死刑所造成的印象是如何的强烈,但是这种印象会很快地被遗忘,人们甚至是对待最重要的事情上也会有这样善忘情况特别是受到欲望的影响以后。一般的规律是:强烈的欲望能够一时地支配人们,因此它能把正常的人变成为柔弱的波斯人或者变成斯巴达人。但是在自由的安宁的政权下,印象应当是经常的而不是强烈的。
对大多数人来说,死刑是一种给人们看的场面,它能激起某些人带有愤怒心情的同情感。这两种感情比法律所预计的那种能使人们得到拯救的恐怖感情更能占据观众的心理。但是在采用温和的时间延续很长的刑罚的情况下,占统治地位的却是恐怖的感情,因为它是唯一能产生的感情。看来,立法者对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规定的界限,就在观众位的同情心开始比刑罚所激起的其他感情占优势的地方,这时刑罚与其说是为罪犯而执行的,还不如说是为观众而执行的。
(要使刑罚成为公正的,刑罚就不应当超过足以制止人们犯罪的严厉程度。不论犯罪能够带来什么样的利益,也没有谁经过深思熟虑之后还会同意永远失掉自由的全部自由。因此即使是为了制止最坚决的人犯罪,以终身奴役刑来代替死刑已是足够严厉的了。补充一句:终身奴役甚至比死刑更可怕。许多人都是以坚强和泰然自若的心情来对待死刑的:有的人是由于狂热,有的人是由于虚荣心(它几乎总是伴随着人们到坟墓中)有的人则是在作最后绝望的挣扎——或者死亡或者结束自己的灾难。但是无论狂热或者虚荣心在手铐和脚镣的面前,在棍棒的面前以及在枷板和铁的牢笼面前都支持不住的;这是由于绝望而犯罪的人将会见到他的苦难不是结束了而只是开始。我们的心灵宁可忍受住暴力和一时的极端痛苦,而不愿忍受长期的毫不间断的折磨,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它可以鼓起勇气来应付这一刹那间。但是为了忍受后一种折磨就是付出全力来也是不够的。执行死刑给予人民的每一次教训,都是以新的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在适用终身奴役刑的情况下,为了提供无数的经常的例子,只有一个罪就够了。如果让人们经常地看到法律威力的表现是很重要的,那么就应当在每相隔不长的时间内执行一次死刑。因此犯罪应当是经常发生的为了使这种刑罚成为有益的,必须使它不给人们造成它所应该造成的全部印象,即它应当是有益的同时又是无益的。人们会对我说,终身奴役刑同死刑是一样的痛苦,因而也是一样的残酷。我将这样来回答:如果把被奴役的全部不幸时刻都加在一起。那么奴役甚至可能比死刑还残酷的。但是这些时刻是分散在整个的生活里面的,而死刑的作用只在一刹那间便全部表现出来。奴役这种刑罚的优点也就在于,它便看到这种刑罚的人比受到这种刑罚的人还要惧怕。对于旁观者来就,所有的不幸是全部总合在一起表现出来的;而此刻的不幸却使服刑者不去想未来的痛苦。旁观者的想象力把全部的痛苦给夸大了,而忍受着这些痛苦的人却可以找到力量和安慰,这种力量和安慰是旁观者所不知道的和由于他是以自己的感受来看待不幸人的振作起来的精神因而不相信。)
对于强盗和杀人犯来说,只有绞架或车裂刑才是制止他们犯法的对策。我知道,表达自己的感情的才能是一种艺术,而这种艺术又只是受了教育才能得来的。但是即或强盗不能够很好地表达自己的行为的准则,还不能由此就得出结论说:他的行为并不遵守这种准则。请看,强盗或杀人凶手是如何考虑问题的。——这用深渊把我和富人给分开了的,而我又应当尊重的法律是些什么法律呢?富人拒绝给我向他恳求的一文钱但他为了自己辩护说。他送我去做连他自己也不知道的工作。谁制定了这些法律?是那些有钱有势的人,他们从来也没有亲自访问过穷人的可怜的茅舍,他们从来也不需要在无辜的饥饿儿童的叫喊声中和妻子的眼泪下将一块生了霉的面包分成几份。我们要粉碎对于大多数人不利,而只对于少数的悠闲的暴君有利的束缚。我们要从根本上铲除这种不公平的现象。我要回到天然的独立状态,作为一个自由和幸福的人而生活,享受自己的勇敢和声巧的果实。悲痛和忏悔的一天可能要到来,但这并不会长久地继续下去。我为了多年的自由和享乐所付出的代价,只不过是一日的痛苦。我成为少数人的首领之后,将要纠正命运的错误,让暴君在那些他们曾轻蔑傲然地认为连自己的牛马都不如的人们的面前脸色苍白和发起抖来。作恶多端的恶人也会想起宗教。当宗教能轻易给他以忏悔的机会并使他将来能几乎毫无疑问地得到永远的幸福的时候。宗教便大大地减轻了最后一个悲剧(刑罚)的恐怖性。
但是如果一个人设想到他将在国公民(他曾经作为一个自由的人和他们交往过)的眼下,在被奴役和痛苦的生活中度过很多岁月,也可能是整个一生生活,如果一个人设想到自己将成为曾经保护过他的法律的奴隶,那么他把所有这些不幸同他自己的犯罪的不可知的结局,同他能够享受到犯罪果实的时间的长短比较一下。这对他来说并不是没有好处的。那些现在在他看来,是只顾眼前的牺牲者的长期的例子,能够给他造成比死刑的场面(这种场面如其说能改造人,还不如说能使人更加残酷)更强烈的印象。
死刑不可能是有益的,因为它为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如果说战争的欲望或必要性教导人们流出鲜备,那么任务在于使人们的性情变得温和的法律就不应当再提供一个多余的残酷的榜样,特别是那种悲惨的榜样,根据法律若无其事地杀人,而且奠定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我觉得,是法律作为共同意志的表现,既禁止杀人并惩罚杀人犯,同时自己又去杀人,为了防止公民杀人,自己却公开地杀人,这是荒谬的。什么样的法律是合乎真理的和最有益的呢?这就是当人们总是服从的私人利益的呼声平息下来时候或者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结合起来的时候,人人都愿意遵守和提出的那种契约和那些规则。死刑能引起什么样的感情呢?我们在人人注视着刽子手时所怀着的那种恶感和轻视中可以看出这种感情。要知道刽子手也只不过是公众意志的无罪的执行者,是促进公共福利的善良人,他和在对外方面保卫着国家安全的勇敢士兵是一样的,他是保无国内安全的必要工具。这一矛盾的源泉何在呢?为什么能消除人们中间理性感到惭愧的这种感情呢?这是因为人们在心灵的最隐秘的地方,(在这里原始时代人的本性比任何其他地方都更有生命力)总是保留着这样一种信念,即除了以铁的权柄统治着整于宇宙的必要性以外,他们的生命是任何人也没有权利来支配的。
当人们看到英明的权力当局和严肃的司法官以漠不关心的安然态度迫使罪犯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