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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利息”科目的余额在“应付股利”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问: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交易,在考虑与该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税金的情况下,应如何确认收益?
答: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到补价的一方由于在资产交换过程中部分资产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因此应确认部分受益。在确定实现部分的收益时,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确定,确认的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在考虑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税金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问: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期末如何编制合并利润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是否需要调整?
答: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子公司(包括减少投资比例,以及将所持股份全部出售),期末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将子公司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企业在报告期内购买子公司,应将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该子公司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是,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问: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承诺事项是否需要披露?
答:承诺,指由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引起的义务,在未来的特定期间内,只要特定条件达到,即发生现金流出、其他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因此,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对其他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承诺事项,例如,企业为其联营企业提供债务担保,并承诺在未来期间以一定的价格从其联营企业购入或向其联营企业出售某项产品等,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包括承诺事项的性质、承诺的对象、承诺的主要内容、承诺的时间期限、承诺的金额、相关的违约责任等。
问: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不同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等,企业是否可以执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因此,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采用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相悖的会计处理方法。除国务院财政部门外,任何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都是没有法定效力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问:坏帐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时,对于由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改为按帐龄分析法或其他方法,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答:在坏帐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的情况下,除由原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提坏帐准备改按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外,企业由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改按帐龄分析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帐准备,或由帐龄分析法改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帐准备的,均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如属滥用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